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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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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一)不得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大楼及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二)不得在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三)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四)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五)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六)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七)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八)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九)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一)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二)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三)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四)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五)高层(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 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六)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七)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八)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九)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须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十)路牌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且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十一)路名牌广告应设置在人行道站卧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十二)经批准设置的电杆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W;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M2;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十三)小型立杆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M2,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十四)人行天桥桥墩、护栏及其以上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十五)跨街广告设施限设宽幅不大于3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广告牌宽度不超过跨街设施宽度的二分之一,高度不超过2.5米,广告设施其他部位必须确保亮化。(十六)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十七)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的,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其间距应当大于800米。三、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标准(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二)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三)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四)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置较高 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五)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六)市区内街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七)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四、户外广告维护管理标准(一)霓虹灯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二)电脑喷绘,每6个月清理一次,喷绘画面必须每年更换一次。(三)灯箱广告,设置在公交站亭、路名牌、的士招手停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五、户外广告照明规定(一)关于光源的规定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3.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二)关于户外广告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 1、商业街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如下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0.5                  1000           2                    800          10                   600          >10                  400 2.其他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三)常用户外广告照明方法的技术规定1.灯箱广告照明(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2.外打灯广告照明(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4)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第二章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一、门面招牌设置规定(一)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二)门面招牌仅限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设置。(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四)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五)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六)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二、门面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一)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二)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 二楼凉台底部平齐。三、门面招牌照明规定(一)设置在主次干道的门面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二)繁华商业街道门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第三章附则一、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设置的非盈利性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的单位名牌。二、超出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三、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管局。五、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