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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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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2009】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为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环境监管,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27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以下称COD)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家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核查核算的要求,结合近年我省污水处理厂减排核查核算情况及污水处理现状,制订本规范。一、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加强和规范全省污水处理厂COD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2、提高全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3、加强对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发挥环境效益。(二)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查核算结果应客观准确反映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反对弄虚作假。对乱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污水处理厂,除按规定核减污染物削减量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追究责任。27 2、坚持科学与实用的原则。应做到核查核算方法科学、过程简便、可操作性强。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二、污染减排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1、运行稳定,主要设备和中控系统运转良好,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未出现过无故停运现象。2、建设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稳定传输数据。3、严格执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查期出水稳定达标。(二)中控系统要求1、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已建成的2万吨及以上和在建、规划建设的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全面记录和反映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的运行状况,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具体见附表1)至少保存一年。2、水量水质在线监控要求中控系统应有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指标数据及历史曲线。进水COD、出水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作为选择性指标,可选择安装这些指标的在线仪器,中控系统作相关记录并能调阅历史曲线。27 有再生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需安装再生水回用流量装置,记录并将流量数据传送到中控系统。3、关键设备运行监控要求中控系统应有污水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以及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滗水器的运行记录及历史曲线。其中,污水提升泵应有吸水池液位、提升泵电流、运行频率和时间记录;曝气设备如为鼓风曝气,应有鼓风机风量、电流和时间记录,如为机械曝气,应有设备运行的电流和时间记录。曝气设备的转速或开启度、污泥脱水设备运行时间、电流和加药量等作为选择性指标。4、关键工艺参数在线监控要求中控系统应有好氧生化池的溶解氧(DO)值及历史曲线。其中,采用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的应能显示、记录活性污泥浓度(MLSS)值及历史曲线,采用SBR工艺的还应有各生化池液位的记录及历史曲线;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应有反冲洗风机和反冲洗水泵设备运行时间记录,有反冲洗气量、反冲洗水量、堵塞率记录及历史曲线,有条件的还可以有滤池水头损失记录及历史曲线。5、人工湿地或土地处理工艺对于采用人工湿地或土地处理等工艺的项目,应安装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在线监测装置,并能够显示和查阅历史数据。(三)台帐资料要求27 1、运行台帐要求落实《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各项要求,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剩余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曝气机等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用药量、污泥处置量、运行成本等,并妥善保管运行台帐及原始单据,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2、减排管理的台帐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染减排台帐,介绍其基本情况和核查期运行情况、处理水量、水质情况,及运行电耗、污泥处理、主要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停运、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等。对当年有新增COD削减量的,各级环保部门及污水处理厂均应建立减排台账,包括:(1)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服务区范围、面积、人口及工业企业情况,管网建设情况,减排量核算情况及近年环境统计情况等。(2)重要阶段性证明文件:项目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3)每月运行情况记录表,包括处理水量、进出水COD浓度、污泥产生量、耗电量、运行成本等(见附表2)。(4)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5)环保部门每月现场监察报告。27 (6)每月中控系统主要数据趋势曲线,包括流量(进出水水量、鼓风量和剩余污泥量)、COD指标和DO、MLSS等关键工艺参数。(具体要求与附表1一致)(7)核查期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书。污水处理厂还应根据实际提供以下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8)对完善管网增加减排量的项目,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展情况(新建成管网长度及验收材料、新建成泵站及验收材料等),并说明管网完善后新增加的服务范围、面积、人口、工业企业和水量及浓度变动等情况。对上年管网完善导致当年处理水量增加、浓度提高的结转项目,也应提供上述资料。(9)对改建、扩建(如扩容、设备改造或更新)而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项目,应包括改、扩建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计批复、验收报告、施工照片等),实际处理水量提高或水质改善的证明材料。(10)对污水回用增加减排量的项目,应包括污水回用工程运行记录、回用量、回用情况等资料。(11)对污水处理量不足(低于设计能力的60%)、进水浓度低(低于100毫克/升)、污泥产量较高或较低、耗电量偏低、主要处理设施和设备维修停运等进行解释、说明的材料。(四)水质监测要求27 1、污水处理厂要制定水质监测制度和规范,取样频率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取样点应相对固定,进水一般设在细格栅后、沉砂池前,出水采样点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COD应采用重铬酸盐法分析监测。日常运行的流量、水质监测数据至少应保存一年。2、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的规定安装、验收。新建或改建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3、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的规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自动监测系统。经验收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提交上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或第三方监测报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五)环境监管要求1、各市应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环保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季度对自动监控设施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及设施运行情况等。27 2、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建立完备的污泥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削减量。(六)应急与事故处理要求1、污水处理厂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或超出处理能力、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故障、停电等情况的处理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2、需暂停运行部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必须提前15天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3、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厂或关键设备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停运期间,如需将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并加大对污水流量、水质的监测频次。4、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加大各项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手工监测频次,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相关监测记录须妥善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5、对由于汛期导致污水量明显增加或由于初期雨水造成进水浓度突变的,应对降雨情况作相应的记录。对于其它原因造成进水水量或浓度突变的,应从源头查找原因,并作相关记录。三、现场核查工作要求27 (一)现场核查的有关要求1、主要内容是现场核查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以及运行管理情况。2、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验证减排台帐与现场的一致性,确保减排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1、基本信息核查主要是核对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减排量核算情况、近年环境统计数据、项目建设和运行等阶段性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1)查阅项目的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试运行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文件。(2)查阅环境统计数据库,了解上年环统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与本年度实际处理情况等的对应关系。(3)了解服务区人口及工业企业排放情况、实际建成管网长度与泵站建设情况等,对比原设计资料,初步判断进厂污水水量和水质情况,包括进水是否超设计指标、实际负荷率情况等。(4)了解服务区内工业企业类别和排水量,结合该厂的处理工艺,初步判断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染物削减率等。(5)了解实际建成投运(试运行)时间与计算新增削减量时间的关系。2、水质核查27 主要是查阅监督性监测、污水处理厂监测和在线装置监测情况等,判断监测和减排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1)出水达标情况。了解排放标准情况,核查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厂方出水监测结果中COD及氨氮、总磷等达标情况。了解各类监测数据的达标率、超标幅度等,以及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对超标的处理情况。(2)监测工作情况。主要核查监测频率、分析方法、采样点是否符合规范。在线监测装置应正常运行,每小时传输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厂方应基本保证每日监测一次。核查停运和维修等运行不正常时段的监测记录。(3)对比监测数据。通过即时采样监测或快速测试等对进出水浓度进行测定,并与污水厂监测和在线数据进行对比。核查监督性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和厂方自身监测数据的一致性。(4)去除效率情况。查阅设计的进出水水质和污染物削减率,对比实际进出水情况,判断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效率的合理性。对实际进水浓度与设计值偏差较大、COD去除率高于95%或低于60%等,应予以说明。(5)对于因汛期导致进水水质明显变化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3、水量核查主要是查阅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中的日处理水量、在线监测装置流量记录、中控室水量记录等,并相互校核水量数据的真实性、逻辑性和有效性,核定实际处理水量。27 (1)运行台帐中日报与月报数据的一致性,确保每月处理水量与每日处理水量之和一致。每日超量处理水量不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30%。(2)中控系统记录水量。以中控系统仪器记录的每日处理水量曲线为主要依据校核日报中的每日处理水量。检查中控系统累计进出水水量与运行台帐中水量的一致性;核查中控系统每日进出水流量记录,检查进水和出水流量之差是否合理。新、改建污水处理厂应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水量计量。(3)提升泵运行情况。根据提升泵运行效率、集水井液位及提升高度、实际运行时间、耗电量等数据来核查日处理水量是否正常。(4)其他核查方式。通过比对进水水量趋势与鼓风机电流量、剩余污泥产生量趋势的一致性,核查进水流量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校核。通过核查管网服务范围情况来核查日处理水量,包括每人日均用水量与实际居住人口、自来水实际供水量、工业企业类型和用水量等。(5)通过检查集水井液位和超越液位历史记录,并结合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流量,判断污水是否超越排放。超越排放的污水不计入处理水量。(6)对于因汛期导致水量明显增加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4、运行、管理情况核查27 (1)主要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主要是现场查看格栅、提升泵、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鼓风机房、二沉池、回流污泥泵房、污泥脱水机房、中控室、在线监测设施、化验室、消毒设施、排污口、超越管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注意各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查阅故障维修、不正常运行或停机等情况的记录、说明,综合判断该厂的实际运行和污染减排情况。主要包括:格栅:查看水位差、颜色、气味,大致判断水量、水质情况。提升泵:查看运行台数、时间和性能,与中控系统记录、台帐资料的一致性。通过现场查看水泵运行与水量情况,对比判断水量数据的合理性。鼓风机:查看运行台数、时间和风量,以气水比来判断削减量的合理性。生化池:查看MLSS和DO浓度,与设计指标比较,并查看活性污泥絮凝沉降性能,通过污泥质量判断污水厂运行情况。了解污泥回流比,查看回流泵的运行记录及泥质。二沉池:根据设计水力负荷及出水堰运行等情况,判断实际处理水量尤其是超出设计能力水量的合理性;查看出水颜色或悬浮物含量大致判断水量与达标情况。27 污泥脱水机:查阅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并通过污泥脱水设备运行台时、污泥泵运行台时和每天出泥记录相比较,核对污泥产量,验证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和COD削减量。查看脱水后的污泥泥质判断工艺运行情况。查阅污泥处理处置记录和有关协议,掌握污泥处理处置的情况。超越管:查看记录和设备情况,判断是否有水通过。(2)中控系统及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中控系统是现场核查的重中之重。查看中控系统显示的各工序运行情况和水量、水质与现场的各设施设备情况是否一致,看历史水量、水质数据与台账是否一致。查看历史数据及趋势曲线,判断验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减排量的准确性。核查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翻阅记录的瞬时流量与累计水量,查阅水质数据。主要是通过随机查阅10日或一段时间内的自动在线监测进出水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核对减排用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阅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数据和有效性校核报告。(3)化验室情况。现场了解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测设备、查看原始监测记录和仪器、药品使用记录,验证监测结果与每月运行情况表中数据的一致性。(4)电费单。通过计算处理单位水量的耗电量,综合考虑所用工艺、运行实际,判断实际处理水量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般情况下,耗电系数在0.15-0.35千瓦时/吨水。(5)管网完善情况。对管网完善的项目,重点核查和验证管网长度、泵站、服务范围与浓度、水量的变化情况能否相对应。对中水回用的项目,应核查回用27 水量水质数据、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6)运行日志。核查各设备、设施的巡查、运行记录及各处理工序的水质参数,验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四、减排核算工作要求我省污水处理厂新增COD削减量核算工作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核查验证工作、审核认定工作三部分组成。其中,各市负责协调做好本区域污水处理厂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填写核查核算表(见附表3)、计算初步结果及明确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做好减排项目台帐、准备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将有关资料一起报省。省对各市上报的台账和有关资料进行预审核,对各市减排数据、计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等进行逻辑性与真实性审核,对部分重点项目和可疑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并将经初审后的减排情况报国家减排核查组。国家减排核查组和环境保护部将最终审核与认定各项目减排结果。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一)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要求1、时间认定当年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从通过环保验收时开始,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削减浓度核算新增COD削减量,如已获准试运行且运行稳定、管理规范的可从试运行批复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原有污水处理厂管网完善的,可从管网工程通过调试后第二个月计算新增COD削减量。2、数据采用27 “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采用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减排量。如果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且定期开展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则优先采用自动在线数据计算减排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及第三方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各市环保部门应对日处理能力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测,监测结果作为COD减排核算的主要依据。如果企业自测与监督性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的,每月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按监测月均值核算,每季度监测或少于12次监测的则将参考企业自身监测数据和现场情况,选择核算用监测数据。3、进出水浓度认定纳入当年核算的污水处理厂,如出水COD平均浓度小于30毫克/升,计算新增削减量时,出水统一按30毫克/升计;其余出水COD浓度按实际值计算。年均COD出水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的,不计算新增COD削减量。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浓度数据计算COD削减量。对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可采用全省工业废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核算,也可采用区域内环统工业企业的实际平均浓度核算。4、水量认定按照经计量检定27 的进水(或出水)流量计累计流量之差计算。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水量较多和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的,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如管网证明材料及产泥量、用电量、服务区排水量等相关参数不合要求,则不予认定。5、与环境统计的关系环境统计中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应与最终核定的污染物削减量一致。各计算公式中历史数据(上年或确定减排量之前的设计能力、运行天数、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等)均以环境统计数据为准。6、管网完善项目的认定对管网完善项目,应重点审核材料的有效性,如新建成管网、泵站和新增加服务区范围的情况与浓度、水量的变化情况能否相对应。重点审核水量、浓度年际变动较大(水量增加超过30%或1万吨以上、浓度升高40毫克/升以上)的项目。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增加10%或1万吨以上,但不能提供新增管网和服务区域等相关资料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按上年计;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升高20%以上、出水浓度降低20%以上但不能说明理由的,按上年进出水浓度核算污染物削减量。7、人工湿地及小区污水处理项目的认定27 主要包括人工湿地、人工快渗、土地处理、氧化塘及一级强化处理工艺等处理城镇(乡村)生活污水的设施以及处理工业企业或小区生活污水的小型处理装置或设施。具备3方面条件才可以认定:处理工艺稳定可靠,应基本符合《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要求;处理能力应在日处理污水100吨以上;建立较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管制度,包括每季度组织监督性监测和现场监察、建立较为规范的企业日常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台帐资料完整,对于规模较大的(≥3000吨/日设计能力的)还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等。(二)COD削减量的计算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应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中列出的方法进行。同时,所有纳入核算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均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企业自身监测数据等计算出新增削减量,作为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参考。主要计算公式包括:1、新增COD削减量(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仅包括生活污水或包括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两部分,其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R污水处理厂=R生活+R工业其中:R生活=Q当年×D×(Ci当年-Co当年)×10-6式中:R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COD削减量,万吨;Q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日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Ci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27 Co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式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COD削减量,万吨;—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i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COD排放量,万吨;—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工业废水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对于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为0;根据我省工业污染防治实际,对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口平均浓度低于(所在区域上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或纳污范围环统各企业平均浓度)200毫克/升的,所有污水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在核算范围。(2)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27 —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吨/日;按上年该区域非环统工业废水量所占比例和今年新增水量之积来计算该值;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第j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第j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浓度,毫克/升;—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其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吨;—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毫克/升;(4)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分两种情况: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27 式中:—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浓度,毫克/升。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式中:—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第j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毫克/升。未纳入上年环统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2、COD削减量(年、半年)计算方法各市应计算本区域所有污水处理厂每年(半年)COD总的削减量。单个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按月(季度)计算。(1)根据监督性监测报告计算的COD削减量污水处理厂按照每月(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的进出水浓度计算COD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式中:R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每月(季度)COD削减量,万吨;Q―污水处理厂每月(季度)的处理水量,万吨;27 C进―监督性监测报告的进水浓度,毫克/升;C出―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出水浓度,毫克/升。(2)根据自身监测数据计算的COD削减量污水处理厂按照每月实际处理水量、厂自身监测进出水月平均浓度差来计算COD削减量,计算公式为:式中:R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每月COD削减量,万吨;Q―污水处理厂每月处理污水量,万吨;―污水处理厂自身监测的进水月平均浓度(以算术平均数计),毫克/升;―污水处理厂自身监测的出水月平均浓度(以算术平均数计),毫克/升。(三)新增COD削减量的核减1、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OD减排量应相应核减(1)主要处理设备完好率低于95%,或关键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按不正常的时间相应核减污染物削减量;(2)污水处理厂未建立计量装置(进出水流量、用电量、药品消耗量、剩余污泥流量等)或台账,且其他资料不能证明的,污染物削减量可以相应核减甚至不计;(3)设计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和2009年10月后通过验收的1万吨及以上,且中控系统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按有关数据和指标或趋势曲线的缺失率、缺失时间核减削减量;27 (4)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未通过验收的、关键参数运行不正常的或在线监测数据未定期校核比对的,污染物削减量核减10%;(5)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系统、中控系统数据显示不正常的,或生化池污泥、二沉池出水等现场观感明显不正常的;(6)有关参数明显偏低的,如污泥产生系数低于万分之0.7,或电耗低于0.15度/吨水(BOD去除的耗电系数也偏低),且无合理解释的,按正常参数值相应核减处理水量及污染物削减量;(7)污泥未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的,按污泥量相应核减污染物削减量;(8)进水浓度高于300毫克/升的人工湿地等小型处理项目、去除率达95%以上的、每万吨处理能力年削减量超过900吨的、或全年超设计能力运行,且没有合理解释说明的,按正常情况相应核减污染物削减量;(9)核查期内监督性监测报告、监察记录不全等;(10)不能提供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书的。2、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OD减排量可不予核定(1)未通过环保验收的;(2)设计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和2009年10月后通过验收的1万吨及以上,未配置中控系统的;(3)出水水质有以下超标情况的:处理后污水COD排放年均值超标;27 核查期内污水排放达标率小于80%;核查期内监督性监测结果有两次以上不达标;核查期内监督性监测报告COD一次超标30%的;(4)核查期进水负荷率低于60%、且进水浓度明显偏低的;(5)项目所在城市水平衡结果明显不合理的;(6)相比2005年以来的环境统计数据,污染物削减量未有增加的;(7)不能完整提供中水回用设施运行监测记录、用途、水费收据的中水回用项目;(8)管网完善情况与相关处理水量、浓度变化对应不上的;(9)关键数据和文件缺失或者资料、计量设备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四)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已计算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已核定过的削减量相应核增COD排放量。(1)2006年以来重复计算减排量的;(2)已核算过减排量和2005年前就已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停产或现场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3)核算用资料或数据(包括监测报告、处理水量、污泥产量及处置情况、用电量等)存在弄虚作假的;(4)污水处理厂相关监测和计量设备存在弄虚作假的。27 附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显示数据或指标及趋势曲线的要求工艺曝气方式水量水质指标关键设备关键工艺参数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滗水器好氧生化池反冲洗设备活性污泥法(A2/O,A/O等)鼓风曝气1、进、出水水量(含累计流量);2、出水COD值;3、进水COD、出水氨氮、TN、TP、SS、PH(选择性指标)4、中水回用水量(含累计流量)1、泵的运行时间(含累计时间)2、泵的电流和运行频率3、集水池液位1、鼓风机风量2、转速或开启度(选择性指标)3、运行时间4、电流1、剩余污泥流量(含累计流量)2、脱水设备运行时间、电流、加药量(选择性指标)无1、DO2、MLSS无氧化沟机械曝气(转刷、转碟)1、设备运行时间2、运行转速(选择性指标)3、电流鼓风曝气1、鼓风机风量2、转速或开启度(选择性指标)3、运行时间4、电流SBR(CASS或CAST)鼓风曝气运行时间1、DO2、MLSS3、各反应池液位UNITANK鼓风曝气无1、DO2、MLSS曝气生物滤池鼓风曝气1、滤池堵塞率1、反冲洗风机运行时间、电流2、反冲洗水泵运行时间、电流3、反冲洗气量4、反冲洗水量接触氧化鼓风曝气1、DO无人工湿地无无无27 附表2污水处理厂每月运行情况记录表企业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期处理水量(万吨)COD(毫克/升)污泥产生量(千克)回用水量(万吨)用电量(千瓦时)运行成本(元/吨)进水出水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合计(或加权平均)备注:该表由企业填报。其中,运行成本为扣除利润、折旧、大修、税费以外的运行费用。27 附表3城镇污水处理厂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表序号1…市(地)污水处理厂名称所处流域主体处理工艺执行排放标准投运时间(年月)设计处理能力(万吨/日)原有/新建实际处理水量(万吨/日)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实际平均进水COD浓度(毫克/升)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实际平均出水COD浓度(毫克/升)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核查期实际运行天数(天)核查期总用电量(千瓦时)核查期产泥量(吨)核查期新增进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量(万吨/日)核查期进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COD平均浓度(毫克/升)是否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再生水实际回用量(万吨/日)省上报减排量(吨)是否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计算参数及过程核查组核算减排量(吨)工业生活合计27 核算说明环保部核定减排量(吨)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表填写说明1.序号:以省(市、区)为单位,按照各地减排项目顺次编写。2.市(地):减排项目所处地(市)名称。3.污水处理厂名称:污水处理厂的准确全称,应与环统上报名称一致。4.所处流域:减排项目所处流域范围,流域划分以水利部门水系一级区划为准。5.主体处理工艺:填写污水处理厂主体处理工艺名称,注意不能简单的填写生化物化法。6.执行排放标准:项目设计所要达到排放标准。7.投运时间:是指开始计算减排量的时间或环境统计中的开业时间;8.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每天处理水量,单位万吨/日。9.原有/新建:上报污水处理厂是本年度新建项目还是原有项目。核算年度之前已认定减排量的项目,填原有项目。10.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如果是新建项目就只填写当年的数据,如果是原有项目要按照环统填写。11.实际平均进水COD浓度: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COD浓度,如果是新建项目就只填写当年的数据,如果是原有项目要按照环统填写。12.实际平均出水COD浓度:主要采用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如果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且定期开展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则优先采用自动在线数据。13.设施核查期运行天数:污水处理设施核查期内有效运行天数,单位天。14.核查期总用电量:核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总用电量,单位度。15.核查期产泥量:核查期内污水处理厂产泥量,污泥是经过浓缩脱水后含水率在80%左右的干污泥,单位吨。16.核查期进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量:核查期内污水处理厂进水中包含的纳入到环统的工业废水量,单位万吨/日。17.核查期进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平均浓度:核查期内进入污水处理厂并纳入到环统中的工业废水平均浓度,单位mg/L。18.是否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污水处理厂是否已经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19.再生水实际回用量: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再生水实际用量,需要明确用途及相关用水证明材料,单位万吨/日。20.省上报减排量:各省上报的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单位吨。各市上报表也应填写。21.是否列入年度减排计划:核查组将地方上报减排项目对比各省年度减排计划,填写核算项目是否列入当年减排计划。各市上报表也应填写。22.计算参数及过程:核查组对减排项目的现场核算公式及计算参数。各市上报表也应填写。23.核查组核算减排量:核查组现场核查核算得出的工业、生活COD减排量,单位吨。24.核算说明:核查组对核算过程及减排项目的情况说明。对有关特殊情况各市上报表也应说明。25.环保部核定减排量:此栏不需要填写,由环保部统一核定填写。26.说明:此栏不需要填写,由环保部填写核定情况说明。27.此表分年度减排口径和全口径填报。作为年度减排项目、当年有新增削减量的请按照以上内容填写;全口径填报即包括所有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除“省上报减排量”以后栏目的内容外,其他内容也请填写。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