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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06-07实施2007-03-07发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Tianjin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DB12/313—2007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ICS91.040.10P33备案号:I
DB12/313—2007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14要求25设计、施工56维护、保洁、检测和拆除5
DB12/313—2007前言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等文件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鸿尧、韩金兰、袁小刚
DB12/313—200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要求、设计、施工、维护、保洁、检测、维护及拆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拆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户外广告设施,是用于发布宣传性画面、文字和内容而采用的固定的、流动的及悬浮的各种设施。例如: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热气球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及牌匾标志等。3.2 占地户外广告设施standing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地面设置的广告设施。3.3 公共设施户外广告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onpublicutilities依附于城市公共、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设施。3.4 墙体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onwall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3.5 楼顶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onroof架立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的广告设施。3.6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surroundingbuildingsites6
DB12/313—2007依附于城市工地围墙等设置的广告设施。1.1 实物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model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1.2 交通工具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onvehicles利用公交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1.3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temporary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利用充气拱门、宣传布标、海报、热气球、飘空气球等设置的临时性广告。1.4 牌匾tablets沿街商户依附于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自我宣传的标识、灯箱、霓虹灯等广告设施。2 要求2.1 占地户外广告设施2.1.1 占地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在人行道上设置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5m。2.1.2 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3.0m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0m2,厚度应≤0.3m;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占地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100m~120m;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80m~100m;商业街区广告设施间距为30m~80m。2.1.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柱体直径应≥0.5m,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根据情况确定。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5m,牌面面积不大于18m×6m,相互间距不少于1000m。2.2 公共设施户外广告2.2.1 依附于灯杆、电杆的户外广告设施灯杆、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灯杆、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且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公共安全。8m以下、20m以上的灯杆、电杆禁止设置广告。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5m;牌面(单面)面积应≤2.0m2,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2.2.2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每个公交站点候车亭只允许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公交候车亭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牌面(单面)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5m,面积应≤4.5m2。相邻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500m。6
DB12/313—20071.1.1 依附于路名牌、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规格、间距等参照4.2.2款,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1.2 墙体户外广告设施新建建筑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应结合建筑造型和外檐处理特点,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在建筑立面图中注明户外广告位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图纸中没有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新建建筑,建成后将不允许新增户外广告设施。1.2.1 外挑式墙体户外广告设施(刀牌)宜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制作,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或8:1。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2m,严禁超出屋顶檐口高度,厚度应≤0.3m。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1.2.2 平面附着式墙体户外广告设施平面附着式墙体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宜采用灯箱、LED显示屏等新型材料。利用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影响建筑物外檐效果和整体造型。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檐口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外檐面积的1/3;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公共安全。1.3 楼顶户外广告设施1.3.1 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房管、消防等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1.3.2 宜采用高科技材质;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广告牌底部应紧贴楼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按消防部门规范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1.3.3 楼顶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的高度应协调,且最大高度不得超过12m。总高度50m(含50m)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1.3.4 总高度50m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按以下标准设置:15m(含15m)以下的建(构)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15m以上35m(含35m)以下的建(构)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5m;35m以上50m以下的建(构)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8m。1.4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围墙范围,广告牌面高度应≤5m,总高度应≤6m;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1.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1.6 交通工具户外广告设施1.6.1 车身广告原则上只允许设置在车身两侧不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位置,且广告画面规格不超过4.5㎡(3m×1.5m)。1.6.2 船舶广告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牌。广告牌限高3m,画面应双面设置。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运营船舶船体禁止设置广告。1.7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6
DB12/313—2007利用充气拱门、宣传布标、海报、热气球、飘空气球等设置的临时广告,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时限设置,到期后自行拆除并将设置地恢复原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消防、气象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1.1 牌匾牌匾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牌匾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牌匾一般不得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应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底层门楣的上方,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牌匾一般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灯箱等自发光照明形式。1.1.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不得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原则上要结合街道和建筑风格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牌匾一致。1.1.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2m,下沿距地面应≥2.5m,牌匾的厚度应≤0.3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牌匾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1.2 照明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提倡采用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自发光照明方式。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投光照明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1、表2、表3。表1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广告牌表面反射率推荐亮度(cd/㎡),(照度单位:lx)亮环境暗环境低(p=0.31)100(1000lx)50(500lx)高(p=0.62)100(500lx)50(250lx)表2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亮度(cd/㎡)灯箱安装场所70—350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和围墙上的灯箱广告250—500购物中心建(构)筑物围墙上的灯箱广告450—700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700—1000一般商业广告灯箱,标牌灯箱1000—1400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1000—1700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6
DB12/313—2007表3广告和牌匾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被照面面积不超过(㎡)修正系数0.5120.8100.6≥100.41.1.1 灯箱广告照明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1.1.2 投光灯广告照明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设置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1.1.3 霓虹灯广告照明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和《霓虹灯安装规范》的规定。1.2 用电1.2.1 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JG/T16-1992的规定。1.2.2 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1.2.3 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采取绝缘和防雷屏蔽措施,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得拉飞线。1.2.4 广告设施应按需要安装可靠的防雷装置,并应符合GB50057关于防雷方面的要求。1.2.5 广告照明电路启闭控制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示的位置。2 设计、施工2.1 广告设计2.1.1 广告的结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广告设计应符合GB50009、GB50017、GB50057、GB50011、GB50191、JGJ/T16-1992标准中关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钢结构、防火、抗风、抗震、防雷等方面相应规范和规定的要求。2.2 广告施工2.2.1 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钢架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2.2.2 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结构和荷载安全的影响。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设置广告不得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度应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2.2.3 广告牌与10KV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m;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3 维护、保洁、检测和拆除3.1 广告日常维护规定6
DB12/313—20071.1.1 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1.1.2 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1.1.3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24小时内修复。1.1.4 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1.2 广告保洁规定1.2.1 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1.2.2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等,每周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1.2.3 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1.2.4 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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