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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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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Z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XXXXX—XXXX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e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XX/XXXXX—XXXX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35 设施设置要求46 设计及制作117 施工及验收178 维护与保养269 安全检测2627 DBXX/XXXXX—XXXX前言为统一规范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明、张建安、吴长进、刘姗姗、王少武、李俊毅。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7 DBXX/XXXXX—XXXX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设计与制作、施工与验收、维护与保养、安全检测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与制作、施工与验收、维护与保养、安全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ECS148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JJ14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GJ08-11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9建筑抗震设计规程GB/T1391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700碳素结构钢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689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l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29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57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设施与质量验收规范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27 DBXX/XXXXX—XXXX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19261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JGJ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验收方法标准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8届第34号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1 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1.2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1.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城市道路、隧道两侧,公交场站、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的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1.4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指具有独立支撑,直接在地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1.5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6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1.7 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居民住宅区、街道等周边实体围墙表面或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周边围挡表面的户外广告设施。1.8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27 DBXX/XXXXX—XXXX指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1.1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面积大于5m2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m2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2.1 分类方式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和载体、展示面积、时效性等属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方式见表1。表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方式序号分类属性分类名称1空间和载体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2时效性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3展示面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小型户外广告设施2.2 分类范围本规范所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的范围见表2。表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的范围序号分类名称范围1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屋顶广告设施;围墙(围挡)广告设施;店面门楣、招牌。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路牌广告设施;报刊亭广告设施;布告栏广告设施;电杆、灯杆广告设施;人行天桥、高架桥、地下人行通道广告设施;公交、地铁站点及通道广告设施;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广告设施。3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看板式广告设施;27 DBXX/XXXXX—XXXX立柱式广告设施;底座式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式广告设施。5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机动车车体广告设施;非机动车车体广告设施;船体广告设施;空中移动广告设施;移动灯箱。6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旗帜、布幅;充气装置、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1 设施设置要求1.1 基本要求1.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1.1.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美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1.1.3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围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1.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1.2 禁止要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如下:a)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b)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c)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d)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e)使用住宅楼屋顶的;f)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g)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h)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i)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j)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27 DBXX/XXXXX—XXXX1.1 户外广告设施分区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分区设置要求见表3。表1 户外广告设施分区设置要求分区名称范围设置要求禁设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地、水域;宗教活动场所;军事设施;学校等。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此区域禁止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宜设区城市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市场(中心)、市级会展场地(中心)、地区中心等用地性质内的商业服务和文化娱乐区域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允许设置平行于墙面的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的广告设施、围墙围挡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除禁设区和宜设区以外的区域。居住配套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允许设置平行于墙面广告设施、围墙围挡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除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景观雕塑式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1.2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1.2.1 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1.2.1.1 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设置一般要求如下:a)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3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a)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m,并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b)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c)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d)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1.5m,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5m;e)贴附于墙面的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lOO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f)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设施底部的高度小于lOOm时,广告设施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lOOm时,广告设施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100m2;g)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h)建筑物入口处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1.2.1.2 依附于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主体墙面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设施设置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b)依附于建筑物主立面的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1/3;c)单块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m2;27 DBXX/XXXXX—XXXXa)依附于建筑物山墙的广告应占满整幅墙面,或者占据不得大于1/3的山墙面面积。1.1.1.1 依附于一层门楣的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a)广告设施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b)户外广告设施附设于层高小于等于4.5m的一层建筑,其高度不应超过1.5m;c)户外广告设施附设于层高超过4.5m的一层建筑,其高度不应超过2m。1.1.1.2 依附于遮篷的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a)上端突出遮篷高度不得大于1.5m;b)下端不得低于遮篷下沿,且不得超过遮篷宽度。1.1.1.3 依附于骑楼或檐下的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a)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m,厚度不得大于0.3m;b)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1.1.2 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1.1.2.1 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的广告设施设置的一般要求如下:a)高层建筑主体禁止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b)同一建筑墙身上的广告设施应平行摆置、整齐有序,当水平和垂直悬挑广告组合时应协调美观;c)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d)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9m,宽度不得超过1.5m。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e)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O.5m;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f)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g)广告设施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过1.5m,且不得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5m,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的广告设施,距地面不得小于3m。广告设施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m,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m;h)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消防通道上空4.5m以下(含4.5m),宽3.5m以内(含3.5m)不得设置广告设施。1.1.2.2 垂直于建筑主立面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广告设施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且距地面不得超过24m;b)下端距地面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距地面不得低于4.5m;c)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m(具体高度应根据建筑立面情况由管理部门核定);d)相邻广告设施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得少于6m。1.1.2.3 垂直于骑楼檐下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仅允许设置于骑楼内走廊上方,骑楼柱轴线处,其余位置一律不得设置。27 DBXX/XXXXX—XXXXa)广告设施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少于3m,相邻广告设施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b)广告设施厚度不应超过0.3m,宽度不应超过内走廊宽度;c)一层层高超过5.5m不得设置。1.1.1 屋顶广告设施1.1.1.1 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构)筑物原则上禁止设置屋顶广告设施。经批准的屋顶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构)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d)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1 屋顶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高度(m)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7(1层、2层)不宜设置>7~10(3层)3>lO~25(4层~8层)6>25~60(9层~20层)8>60~90(21层~30层)不宜设置>90(30层以上)严禁设置e)屋顶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lm;f)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设置屋顶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评价。1.1.2 围墙(围挡)广告设施1.1.2.1 围墙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透空围墙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围墙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b)住宅区围墙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c)围墙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d)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1.1.2.2 建筑及拆迁工地围挡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围挡位置及围挡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b)建筑工地设置广告牌面作为临时围挡进行遮挡,应直接落地设置,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牌面突出围挡的距离不得大于0.2m;c)建设及拆迁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工地临时性围挡位置不得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d)同一路段围挡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1.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2.1 在灯杆、电杆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2.2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27 DBXX/XXXXX—XXXX1.1.1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1.1.2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1.3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报刊亭、张贴栏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5m2。1.1.4 设置于主、次干道两侧的候车亭广告设施每处不应多于3块。设置于支路、街坊路两侧的候车亭广告设施每处不应多于2块。1.1.5 张贴栏总体高度不应超过2.5m,广告牌面不应超过张贴栏栏面范围。1.1.6 依附人行天桥(铁路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不得超过其跨越道路宽度,高度不得超过桥体上沿和下沿,需结合桥体构造、外观及桥体照明统一设置,不得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1.1.7 贴附于地面的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于人行道、商业步行街与广场之内;必须与地面高度保持一致,相关维护件不得裸露于地表。1.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1.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1.2.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a)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1.2.3 看板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广告设施总体高度不得超过6m,单块最大长度不得超过10m;b)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c)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d)广告设施与地块内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1.2.4 立柱式广告设施1.2.4.1 立杆广告设施1.2.4.1.1 立杆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设施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坐椅、垃圾桶、路灯、公共时钟、电话亭、候车亭、公共标识设施等公共设施或建(构)筑物相协调;b)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O.3m。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5m。1.2.4.1.2 当立杆广告设施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它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设施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b)设置立杆广告设施的用地,沿城市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15m;27 DBXX/XXXXX—XXXXa)设置地点距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设施总高度的2倍,同时广告设施与地块内部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b)各广告设施之间沿平行红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15m;c)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m。1.1.1.1.1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立杆广告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且在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m;d)广告设施应排列规整,沿商业步行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5m,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e)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它设施及建(构)筑物的使用,并避免对其它设施及建(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f)立杆(支撑物)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g)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4m,牌面下缘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m,厚度不得大于0.3m。1.1.1.2 立柱广告设施1.1.1.2.1 立柱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BRT、城市轻轨穿越的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立柱广告设施。在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在城市中心区、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b)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应远离高压走廊并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c)广告设施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不应使用反射率大的材料,牌面色彩、图案不得影响或混淆交通标志。不得在主广告位以外部位再添加广告设施;d)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lOm;e)高速公路及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立柱广告设施外型应基本统一,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f)广告设施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主广告面宽高比例(d:h)宜为3:1,单根柱径不宜超过0.9m。单块广告设施牌面最大尺寸和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根据道路类别应满足表5规定,且交叉平行布置。表1 立柱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牌面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道路类型广告设施牌面最大尺寸(高×宽)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岛内城市主干道5m×15m1000m(车速低于30的路段除外)岛外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省级以上公路6m×18m1000m高速公路6m×18m1500m1.1.2 底座式广告设施1.1.2.1 底座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广告设施;27 DBXX/XXXXX—XXXXa)底座式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Om;      b)底座式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c)底座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d)设置底座式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1.1.1.1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底座型广告,除应符合5.6.4.1.3a)-c)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商业步行街上的底座式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e)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低于1.2m,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m;f)广告设施(含牌面、底座)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0.5m2;g)牌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75°。1.1.2 实物造型式广告设施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除应符合5.6.4.1.3a)-c)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8m;b)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4m,且不得低于1.2m;c)广告设施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m2;d)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1.5m。1.2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工具本身协调设计,不得影响交通安全;b)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后尾部分设置广告设施。车头、车尾部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得设置,且禁止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为目的改装密闭车厢。车身广告设施设置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遮挡车窗玻璃和车牌、车灯;c)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d)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1.3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1.3.1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它性质用地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20m;b)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不得对行人和车辆驾驶人员产生眩光;c)广告设施不得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d)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100m?范围内。1.3.2 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沿街房屋门面小于9m的单位不得设置电子走字屏;b)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得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走字屏;c)电子走字屏宽度不得超过0.6m,长度不得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3m的通行高度;d)电子屏走字速度应控制在80字/分钟-100字/分钟之内;27 DBXX/XXXXX—XXXXa)电子走字屏宜采用黑底红字或者黑底白字。1.1.1 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应参照5.4的规定。1.1.2 独立支撑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应参照5.6的规定。1.2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1.2.1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可采用展板、气球、气模、实物模型、灯光投射广告等形式。1.2.2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路、绿地,不得侵占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秩序和周边交通。1.2.3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在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1.2.4 空中漂浮的广告设施设置应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设计及制作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2.1.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其主要承受风载荷,宜采用空腹结构力求减少受风面积。2.1.3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在高速公路、其他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地点设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拆除重建。2.1.4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载荷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各组合值系数应根据GB50009的相关规定选取。2.1.5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根据GB50009的相关规定选取,其中风载荷为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地震作用荷载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结构抗力应根据GB50011的相关规定执行。2.1.6 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要承重构件不宜采用木结构。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原木结构构造时,应按GB50005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2.1.7 对于依附于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在设计之前应对原建(构)筑物及附加广告设施后的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性做出评估。2.1.8 户外广告文字设计宜使用简单字体,文字之间的间隔应便于识别,字体的大小设计应符合人机学,在一定距离内清晰可见。2.2 材料选用2.2.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及面框所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2.2.2 户外广告设施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材料应满足GB50010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a)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GB175的有关规定;b)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材料应符合JGJ52的有关规定;c)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应符合GB1499.1及GB1499.2的有关规定。27 DBXX/XXXXX—XXXX1.1.1 结构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CJJ149的有关规定。1.1.2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垫圈、铆钉等紧固件以及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机械性能,应符合CJJ149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1.1.3 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画面材料所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层玻璃)、高分子板材、灯布等,应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和抗冲击、抗风压、耐候、透光等性能,户外广告设施底板的防火阻燃等级不应低于GB50222所规定的B2级。1.1.4 户外广告设施的喷绘材料应采用可循环利用的聚乙烯(PE)高强纤维布,喷绘颜料应采用环保颜料。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1 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设置区域防火阻燃等级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厦、剧场、车站、机场、码头等)B1其他地区B21.1.5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以下规定:a)采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光源等照明灯具的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a)采用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GB19261的有关规定。1.2 结构及构造1.2.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a)支撑结构由悬臂梁、悬臂桁架或空间桁架、网架组成,面板结构由面板及纵横梁组成,组成构件应形成几何不变体,并通过相应的计算保证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b)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做成单柱式或双斜柱式结构时,可按悬臂梁结构进行分析;c)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做成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时,其结构分析按平面桁架或整体空间桁架进行分析;d)结构型式为框架、拱架或网架结构时,其结构分析按平面桁架或整体空间桁架进行分析。1.2.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1):r0 S≤R………………………………(1)R=R(ƒC,ƒ,ak)式中:r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ƒC,ƒ——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CJJ149的有关规定执行。1.2.3 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的各荷载标准值应根据GB50009的相关规定选取,其中风荷载标准值的基本风压取为0.80kN/m2。1.2.4 在计算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面板结构及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所承受风载荷作用时,其风荷载可按GB50009中对于围护结构的风荷载计算有关规定执行。1.2.5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特别是附着于高层、多层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时考虑地震作用。对于广告设施的悬挑桁架、悬臂梁等外伸结构,还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27 DBXX/XXXXX—XXXX1.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广告设施所传递的荷载。对连接广告设施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验算,必要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验算。1.1.2 对于附设在楼面和墙面上的广告设施的钢结构,当采用螺栓或焊接与原房屋结构连接时,应对连接螺栓或焊缝按结构整体抗倾覆进行计算。螺栓或焊缝的计算应力不应大于承载力设计值的75%。1.1.3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17的有关规定,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进行校核计算。对于处于人流或车流密集的重要位置或设计年限为20年及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还应进行风致疲劳核算。1.1.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GB50010的有关规定,其结构承载能力、稳定性及正常使用性能应进行校核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结构的变形验算。对于处于人流或车流密集的重要位置或设计年限为20年及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还应进行相应的耐久性设计。1.1.5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基基础应避让地下管线,其间距应满足有关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的条件和结构受力要求确定,并根据GB50007进行设计;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当采用桩基础时应满足JGJ94的相关要求,当采用地基处理方法加固天然地基时,还应满足JGJ79的相关规定。1.1.6 场地设计特征周期及建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GB50011和DGJ08-9的规定确定。1.1.7 独立基础采用强度等级335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30N/mm2(C30)的混凝土强度等级。1.1.8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变形值和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a)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7:表1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名称数值落地式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H/100大型高立柱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h≤22m≥H/150h>22m≥H/180横梁挠度值≥L1/150墙面式结构的悬臂梁挠度值≥L2/150屋顶式结构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H/100注1:h为高度。注2:H为顶点离地面高度。注3:L1为横梁跨度。注4:L2为悬臂长度。a)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8:表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名称数值建筑顶部及落地设置的LED显示屏结构顶点水平位移值≥H/300LED显示屏安装屏杆(两支承点≤3m)挠度值≥L/300横杆、纵杆、竖杆、斜杆挠度值≥L/200水平抗风桁架或梁(两受力点≤3m)挠度值≥L/250垂直抗风桁架或柱(两受力点≤5m)挠度值≥L/30027 DBXX/XXXXX—XXXX注1:H为顶点离地面高度。注2:L为支撑点的最大距离。a)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当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见表9:表1 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名称数值受压弦杆、斜杆、横杆λ≤150辅助杆λ≤200受拉杆λ≤2501.1.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的型钢(钢管、槽钢、扁钢、角钢等)最小壁厚不得小于3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5×4或L56×36×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5;b)三面体高立柱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14mm;c)户外结构的构造应避免采用室内的构造形式,当设计以双肢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背对背的间距应便于对杆件的除锈和涂装;d)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及其搭接长度应符合CJJ149的有关规定;e)灯电杆广告的固定抱箍应与灯电杆的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电杆的贴合面积不得小于70%;f)大型落地、高立柱、以及依附于建(构)筑物屋顶、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孔;g)易造成积水的构件应设置泄水孔;h)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一杆一撑(或二杆二撑)配以侧向稳定杆件的结构形式,以提高牌面的视觉效果;i)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适应广告周期变换时的调整,宜采用底梁固定不变,上部的立杆、连系杆件及撑杆等以抱箍等方式与底梁(或立杆)固定的可便于调整、移位的组合形式;j)支撑面板的撑架应考虑其侧向稳定,在多道撑架之间需要布置纵、横支撑,以保证撑架侧向稳定和广告设施的整体稳定。1.1.2 当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处于群集的高层建筑中,且相互间距较近时,应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1.1.3 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一体计算风荷载的影响,对于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还应独立考虑广告结构自身基本自振周期验算其风载荷作用效应。1.1.4 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墙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k)应确定或验算建(构)筑物的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传递的附加荷载;l)连接部件应按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其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连接部件失效导致高空坠物;m)连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不应采用摩檫型膨胀锚栓连接,并应满足JGJ145的有关规定;27 DBXX/XXXXX—XXXXa)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难以满足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等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1.1.1 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顶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连接部件的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压力、拔力和剪力;b)可用焊接、螺栓和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荷载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c)连接部件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并应满足JGJ145的有关规定;d)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可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1.2 电气1.2.1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JGJ16的有关规定。1.2.2 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内必须设熔断器及断路器,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34、GB50054的有关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落地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1.2.3 户外广告设施的金属构架(柱体)、金属面板、电气控制箱、金属护套管、金属接线盒和霓虹灯变压器金属外壳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其避雷装置与接地装置间的电阻值不大于1Ω。1.2.4 设置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配电线路中必须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及独立接地装置。1.2.5 供电线缆应敷设于镀锌钢质护套管内,钢质护套管的内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钢质护套管的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线缆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埋地敷设的镀锌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深不宜小于0.7m,钢质护管必须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穿墙铺设的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电气控制箱的设置高度其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1.2.6 照明电缆(或绝缘导线)应敷设于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1.2.7 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必须选用经国家3C认证的电器件及阻燃的电缆及塑胶绝缘的铜导线。1.2.8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必须装置双极开关及熔断器。1.2.9 LED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显示屏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和远程控制等功能。1.2.10 LED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和自动关屏功能。显示屏的箱体对地漏电流不得大于3.5mA(交流有效值)。1.3 照明1.3.1 一般要求1.3.1.1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及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27 DBXX/XXXXX—XXXX1.1.1.1 户外广告宜采用内透光(灯箱)、外投光等多种照明方式,商业区、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户外广告不宜采用外投光照明方式。1.1.1.2 需要显示彩色画面的户外广告照明,其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1.1.1.3 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照明光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安装亮度调节和时间调节装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1.1.2 亮度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亮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表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多允许值展示面照明面积,S(m2)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a(cd/m2)E1E2E3E4S≤0.55040080010000.5<S≤2403006008002<S≤103025045060010≤S-150300400a环境区域划分:E1:暗环境区,如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周边区域;E2:低亮度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E3:中亮度区,如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和城市居住区;E4:高亮度区,如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1.1.3 光污染限制1.1.3.1 户外广告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被照面以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1.1.3.2 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户外广告照明不宜采用动态照明,若必须采用时,动态变化间隔时间应大于0.15s。1.1.3.3 户外广告的灯箱、灯具等照明器具不应影响周边居住环境。1.1.3.4 广告照明设施在住宅、医院建筑的住人居室窗户表面产生的垂直照顾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2 居室窗户表面上垂直照度的限值单位:1x时段环境区域E1E2E3E4熄灯时段前≤2≤5≤10≤25熄灯时段≤0≤1≤2≤51.1.3.5 户外照明灯具朝向居室窗户方向的光强限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表3 朝向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光强度限值单位:cd时段环境区域E1E2E3E4熄灯时段前≤2500≤7500≤10000≤2500027 DBXX/XXXXX—XXXX熄灯时段≤10≤500≤1000≤25001.1.1 照明设备1.1.1.1 广告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1的规定,广告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分为I类、II类或III类灯具。1.1.1.2 广告照明设备的选择应符合谐波电流发射限值的规定。1.1.1.3 户外广告安装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户外广告内透光灯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1.1.1.4 广告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挡或外护物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1.1.1.5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Ω。1.1.1.6 距地面2.5m以下的电器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1.1.2 照明器材1.1.2.1 户外广告采用内透光(灯箱)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单色的牌匾、标识宜选用相应颜色的LED光源;a)应选用LED灯、荧光灯、冷阴极灯灯光源,并采用配套的电子镇流器(电源)。1.1.2.2 户外广告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宜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配套照明器具,照明器具的系统能效应大于60lm/W。1.1.2.3 户外广告不宜大面积采用霓虹灯,且不得使用高耗能的漏磁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电子变压器。1.2 防雷1.2.1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根据GB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采用防直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1.2.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取防直击雷措施,钢结构柱体、框架和金属面板等必须与防雷装置连接。1.2.3 依附于建筑外墙、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与屋面防雷装置连接,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10Ω,大于10Ω必须重复接地。1.2.4 电源配电箱内必须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SPD)。1.2.5 LED显示屏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343的有关规定。1.3 防风1.3.1 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荷载的基本风压应按GB50009的规定执行,并应按CECS148的有关规定,确定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风荷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计算风载荷的标准值。1.3.2 标志结构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重现期为50年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应取不低于36m/s为设计基本风速。2 施工及验收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2.1.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应实施监理。27 DBXX/XXXXX—XXXX1.1.1 户外广告设施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50202和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1.1.2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1.1.3 户外广告设施所采用的紧固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1.2 结构施工1.2.1 一般要求1.2.1.1 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1.2.1.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严格按其执行。1.2.1.3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施工应进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1.2.1.4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所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具有质量保证书,并应进行进场复验。1.2.1.5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按照GB50205,GB50204,GB50206的有关规定执行。1.2.2 基础和支座1.2.2.1 施工前应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做充分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1.2.2.2 开挖基坑前应详细调查基坑开挖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并应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少应有lm宽的护道,若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应加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当坑壁不能保证稳定坡角时,基坑壁应采用支撑护壁或其他加固措施。1.2.2.3 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应对锚栓的螺杆外露部分采取保护措施。1.2.2.4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土施工,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1.2.2.5 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与建(构)筑物连接时,其施工应根据JGJ145的相关规定执行。1.2.2.6 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基及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质量应符合GB50202及GB50204的有关规定。1.2.3 钢结构制作1.2.3.1 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样板的尺寸和样板上任意两孔及孔心偏离各允许偏差±1.Omm。1.2.3.2 钢管构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1.Omm。1.2.3.3 构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当采用手工切割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Omm。1.2.3.4 构件组装焊接前,应将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油污等清除干净。1.2.3.5 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施工图的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件长度偏差不应超过±3mm;a)构件整体弯曲度不应大于L/1000,且不大于3mm;局部弯曲度不应大于L/750,且不大于2mm;b)构件上节点板在平面内偏移不应大于1.5mm;节点板在平面外偏移不应大于1.Omm;节点板上螺栓孔偏移不应大于1.Omm;节点板上螺栓孔与基准线距离偏移为±1.5mm。1.2.3.6 对于广告设施结构中的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7 DBXX/XXXXX—XXXXa)采用涂料涂装防腐时,涂料、涂装道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总干膜厚度应不低于150μm。b)涂料涂装防腐处理前,钢表面除锈质量等级应满足表13要求:表1 钢表面除锈质量等级表序号除锈方法钢表面除锈等级1高氯化聚乙烯、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Sa22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底漆Sa2.53热喷锌、热喷铝涂层Sa3注:表中所列钢表面除锈等级应满足GB8923的有关规定。c)采用热浸镀锌防腐时,钢构件表面经酸洗后,应光滑,不得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钢表面粗糙度应达到(30~35)μm的要求,锌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85μm的要求,锌层应均匀、牢固,并应符合GB/T13912的有关规定。1.1.1.1 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钢结构的下料、切割、制孔、组装、焊接及高强螺栓连接等的质量应符合GB50205及JGJ81的有关规定。1.1.2 钢结构安装1.1.2.1 运输吊装前应制定技术方案,有明确的吊装方法和安全措施。1.1.2.2 吊装前应对定位轴线、基础轴线、预埋件的位置和标高,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周围回填土压实度等进行检查复验,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结构吊装。1.1.2.3 基础和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符合表14的规定。表2 基础和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1支承面(混凝土柱墩)标高±3.0mm,水平度±1/10002支承表面(法兰盘端面)标高±2.0mm,水平度±1/1000且水平不大于2mm3地脚螺栓(锚栓)中心偏移±2.0mm4地锚法兰盘对角线偏差≤L/1500,且<10mm,L-对角线距离5多柱式结构各柱脚中心简介偏差≤b/1500,且<10mm,b-柱脚间距6螺栓(锚栓)伸出法兰长度+20mm/-0.0mm7螺栓(锚栓)螺纹长度+30mm/-0.0mm1.1.2.4 结构构件装卸、运输及码放过程均小应损坏,并防止搬运中构件发生变形。1.1.2.5 当构件在工地进行安装时,需进行临时制孔或扩孔时,不应采用气割。1.1.2.6 钢结构广告架安装前,应对钢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钢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1.1.2.7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应损坏房屋结构,对于防水层及其外装修的局部损坏应及时恢复原状。1.1.2.8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人员高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并应满足JGJ80的有关规定。1.1.2.9 采用法兰盘连接的节点,法兰面的金属接触率不低于70%,用0.3mm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应大于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27 DBXX/XXXXX—XXXX1.1.1.1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现场焊缝应按二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1.1.1.2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普通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可为((2~3)丝扣。1.1.1.3 结构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结构校正、固定完毕后,所有螺栓均应采用力矩扳手检查拧紧度。1.1.1.4 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表1 广告设施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1立柱(高度为H)垂直度偏差≤H/10002横梁(跨度为L)水平度偏差≤L/10001.2 电气施工1.2.1 一般要求1.2.1.1 电气设备及材料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明。1.2.1.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应有“CCC”认证资料。1.2.1.3 灯具应有铭牌、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书、检验报告、"CCC”认证资料;特制灯具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光学性能、电气性能及防护等级合格的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证明文件。1.2.1.4 广告设施电气系统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1.2.2 导管敷设1.2.2.1 采用的导管应现场抽测导管管径、壁厚,且符合国家制造标准的规定。1.2.2.2 导管不应采用套接紧定式、套接扣压式薄壁钢导管。1.2.2.3 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壁厚均匀;非镀锌钢导管应无严重锈蚀;镀锌钢导管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应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厂标,其阻燃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2.2.4 导管的金属支吊架应采用热浸镀锌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当导管支吊架与金属导管接触部位的材质不相同时,应有防止电化腐蚀的措施。1.2.2.5 室外埋地敷设的导管,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钢导管时壁厚应大于2mm。1.2.2.6 钢导管的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敷设的镀锌钢导管应热浸镀锌。埋地敷设的非镀锌钢导管应用素混凝土保护,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50mm。1.2.2.7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在箱、盒内或设置防水弯头。从下部进入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管路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1.2.2.8 室外使用的柔性导管应采用防水型可挠金属导管,引至灯具的长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导管应使用专用连接锁母与设备连接。1.2.2.9 钢导管不应对口熔焊连接;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1.2.2.10 埋地敷设的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地线,焊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跨接地线最小规格应符合表16的规定。表2 跨接地线最小规格27 DBXX/XXXXX—XXXX管径圆钢≤50Φ6>50Φ10注1: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时,套管长度应不小于管外径的2.2倍,且四周焊接应严密,不夹渣、咬肉。注2:埋地敷设的钢导管施焊处应采用沥青漆进行防腐处理。1.1.1.1 室外明敷的镀锌钢导管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地线,接地线截面为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应与管径相适配,其板厚应不小于0.8mm。1.1.1.2 室外明敷的导管应使用明装接线盒,所有连接处(包括丝接处、管进盒、灯具处)应采取防水处理措施;镀锌钢管因套丝导致防腐层破坏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1.1.1.3 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扁度应符合表17的规定。表1 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偏度项目弯曲半径导管最小弯曲半径暗配管≥6D明配管只有一个弯≥4D二个弯及以上≥6D导管弯扁度≤0.1D注1:D为导管外径。注2: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1.1.1.4 明敷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距终端、弯头中点或箱、柜等边缘(150~500)mm范围内设置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表2 管卡最大距离敷设方式导管种类导管直径(mm)15~2025~324050~6565以上管卡间最大距离(m)支、吊架或沿墙明敷壁厚>2mm钢导管1.52.02.52.53.5壁厚≤2mm钢导管1.01.52.0--刚性绝缘导管1.01.51.52.02.01.1.1.5 管路敷设超过下列长度应加装接线盒:a)无弯时,40m;b)有一个弯时,30m;c)有二个弯时,20m;d)有三个弯时,lOm。1.1.1.6 钢导管螺纹连接时,应使用通丝管箍,导管断口平齐且应在管箍中间对齐对紧,两端丝扣外露2至3扣。钢管进箱、盒时应套丝,丝扣外露2至3扣,其内外侧应装有锁母固定。1.1.1.7 绝缘导管敷设应采用中型以上导管,管口应平整光滑;采用插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绝缘导管不应在露天场所明敷设。1.1.2 线槽敷设1.1.2.1 室外敷设的线槽每节应有泄水孔。1.1.2.2 线槽的金属支架采用热浸镀锌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27 DBXX/XXXXX—XXXX1.1.1.1 线槽敷设时,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200。1.1.1.2 线槽水平敷设时,固定点间距一般应为(1.5~3)m,且每段线槽的直线段均应设置支吊架;垂直敷设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1.1.1.3 距线槽的首端、末端、连接处(200~300)mm及转弯处应设吊装支架。1.1.1.4 线槽的转弯、分支处,应采用专用配件,并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1.1.1.5 非镀锌线槽连接板的两端应用专用接地螺栓跨接地线;当镀锌线槽连接板的两端各有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母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时,可不做跨接地线。1.1.1.6 线槽连接板固定螺栓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螺栓附件应配套。1.1.1.7 自线槽引入、引出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1.1.1.8 线槽内敷设的线缆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1.1.1.9 垂直、倾斜或槽口向下敷设线槽时应有防止线缆移动的措施。1.1.1.10 强、弱电线路应分槽敷设,如敷设在同一线槽内应在两种线路之间设置金属隔板。1.1.1.11 线槽内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40%。1.1.1.12 线槽直线长度超过30m应设有伸缩节。1.1.1.13 线槽端部(包括分支线槽)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1.1.2 电线电缆敷设1.1.2.1 电线包装应完好,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外观应无损伤,不应有压扁、扭曲、铠装松卷、护层断裂等现象。1.1.2.2 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由具有国家认可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每芯导体电阻值不应大于GB50411的规定。1.1.2.3 导线及非防水型的电缆不应在室外裸露(跨接地线除外)。1.1.2.4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配有护口。1.1.2.5 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正确,即相线L1,L2,L3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地线(PE)为黄绿双色。1.1.2.6 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钢导管内。1.1.2.7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1.1.2.8 直埋电缆敷设符合下列要求:a)直埋电缆不应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9的规定:表1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电缆直埋敷设情况平行(m)交叉(m)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0.10.5a10KV以上电力电缆0.25b0.5a控制电缆间-0.5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0.5b0.5a电缆与铁路热力管沟2c0.5a油管或易(可)燃气管道10.5a其他管道0.50.5a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31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10127 DBXX/XXXXX—XXXX电缆与建筑物基础0.6c-电缆与公路边1c-电缆与排水沟1c-电缆与树木的主干0.7-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电杆1c-电缆与1KV以上架空线杆塔基础4c-a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应小于0.25m。b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应小于0.1m。c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应大于50%。a)直埋电缆深度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机砖;b)电缆穿越基础时应加钢制保护套管;c)直埋电缆穿越道路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应穿管敷设,管道应满足所需的承压强度;d)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60)m处、转弯处等,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1.1.1.1 电线和电缆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1.1.1.2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0的规定。表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种类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多芯控制电缆10D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0D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5D注:D为电缆外径1.1.1.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表2 电缆芯线和接地线截面积单位:mm2电缆芯线截面积接地线截面积16及以下与电缆芯线等截面积25~12016150及以上251.1.1.4 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接头宜采用缠绕涮锡法或压线帽压接。导线接头应牢固、包扎紧密、绝缘及防潮良好。1.1.1.5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a)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应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b)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c)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应拧紧搪锡;d)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每条螺栓接线不应多于2根导线;e)钢制压接螺栓采用热镀锌制品,端子压线应有防松装置;单股线盘圈压接时应顺丝压接。1.1.2 配电箱、柜安装27 DBXX/XXXXX—XXXX1.1.1.1 配电箱、柜表面平整,漆面无脱落,铭牌完好、清晰,箱、柜内元器件无损坏、接线无脱落,防水胶条完整。1.1.1.2 配电箱、柜内电器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配电箱、柜内各配电分支回路应有标识,门内侧应有电气系统图。1.1.1.3 室外安装的配电柜不应设在场地低洼处,且均应有混凝土及型钢基础。1.1.1.4 室外配电箱、柜应配置门锁,箱、柜门上应有警示标识。1.1.1.5 配电箱、柜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控制接口。1.1.1.6 配电柜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的规定;基础型钢应做防腐处理。表1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m)(mm/全长)不直度15水平度15不平行度/51.1.1.7 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平直,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编,与基础型钢连接应采用镀锌螺栓,且防松装置齐全。1.1.1.8 配电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保护地线(}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地线(PL)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出线回路的数量。1.1.1.9 配电箱、柜内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 配电箱、柜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额定工作电流Ie(A)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2)Ie≤20S(相线截面积)20<Ie≤252.525<Ie≤32432<Ie≤63663<Ie101.1.1.10 配电箱、柜体应设专用接地螺栓。1.1.1.11 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框架的接地螺栓间应用编织铜线连接,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5的规定。1.1.1.12 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相匹配,不应电气焊开孔。进出室外箱、柜的导管穿线后,管口应做密封处理。进出箱、柜的金属导管、线槽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1.1.1.13 配电箱、柜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不应有接头、不伤线芯、不断股。1.1.1.14 配电箱、柜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配置齐全。防触电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1.1.1.15 配电箱、柜内端子排安装牢固,序号清晰,不同电压等级的端子应隔离分开布置,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大小适配。1.1.1.16 配电箱、柜内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配电箱、柜内线路应绑扎成束,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固定牢固,且有标识。1.1.1.17 引入配电箱、柜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编号清晰,固定牢固。铠装电缆进入箱、柜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1.1.2 灯具安装27 DBXX/XXXXX—XXXX1.1.1.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灯罩破裂。1.1.1.2 可触及的灯具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1.1.1.3 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用防水型可挠金属导管保护。1.1.1.4 I类灯具的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1.1.1.5 成排安装的灯具应保持一致,排列整齐。1.1.1.6 灯具及其支架,应使用适配的金属螺栓固定牢固,不应使用木楔、塑料胀塞固定,且附件齐全。1.1.1.7 投光灯及其支架安装牢固,采用的螺栓及支架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接线盒应采用防水型。1.1.1.8 室外进出灯箱的管路应做好防水处理,灯箱内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并安装牢固,灯箱内配线应绑扎成束,导线不应受力。1.2 防雷施工1.2.1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并应符合GB50601、GB50343的有关规定。1.2.2 防雷装置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2.4.3的规定。1.2.3 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a)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b)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c)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焊接接头应有防腐措施。1.2.4 广告牌钢结构之间及与避雷带需要跨接时,跨接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热浸镀锌圆钢或截面积不小于48mm2,且厚度不小于4mm的热浸镀锌扁钢。1.3 验收1.3.1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以及验收意见的记录和签字确认。1.3.2 广告设施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关键工序进行中间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下列工程应进行工程中间验收:1)广告设施结构地基开挖后,在浇筑基础混凝土前;2)基础和连接部件施工完毕;3)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制造完毕,出厂前;4)在安装现场组装完毕,整体吊装前。b)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书面说明;c)中间验收时应对被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施工图和本标准规定进行。1.3.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报告应由相关方签字,并按规定存档;b)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1.3.4 竣工验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a)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图和设计变更文件;b)在施工过程中,所达成的洽商文件;c)中间验收资料。27 DBXX/XXXXX—XXXX1 维护与保养1.1 一般规定1.1.1 设置人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1.1.2 设置人应制定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措施。1.1.3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1.1.4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1.2 日常维护保养1.2.1 户外广告设施主体结构应定期进行防腐保养,应及时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防锈、修复和重新涂装。1.2.2 户外广告设施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应定期检查,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1.2.3 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时,应定期检查,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1.2.4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灯具、电器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1.3 特殊天气保养1.3.1 启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1.3.2 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后,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修复。2 安全检测2.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检测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2.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分为现场检测(检查)和结构复核两个部分。a)现场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部分: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2)构架及连接部分: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3)面板及画面部分: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4)结构防腐部分: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5)电气及照明部分:架空及埋地电源电缆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护套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查;6)防雷装置部分: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浪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27 DBXX/XXXXX—XXXXa)结构复核应以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根据本规范第(6.3)款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复核;2)对基础的抗倾覆性和地脚螺栓的安装强度进行复核。b)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要求和评定依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GB50205、GB50202、GB50303、GB50601、GB/T50621和CJJ149的有关规定。1.1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1.2 新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2年内应不少于一次;设立满2年的,每年应不少于一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