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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总则1.1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1.3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区划原则2.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2.2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24—
2.3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3区划依据3.1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表3-1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0类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1类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与广场用地(G类);2类居住用地(R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工业用地(M类)3类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公用设施用地(U)4类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类)3.2区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24—
4区划程序4.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4.2确定噪声区划单元,依据噪声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4.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4.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噪声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5区划方法5.1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5.2为便于更为明确的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的概念,并与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24—
表5-1Ⅰ类、Ⅱ类用地类型的定义用地类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用地类别Ⅰ类用地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Ⅱ类用地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5.3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由于GB50137-2011中没有对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根据相关用地类型的解释,筛选出可能符合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型作为参考。表5-2可能涉及的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别功能区GB50137-2011中参考的用地类别0类(特殊医疗用地)A5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5.4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4.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4—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5.4.2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5.5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5.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5.5.2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5.6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6.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5.6.2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5.7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5.7.1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24—
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表5-3给出了各类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表5-3各类交通干线的定义道路类型定义备注铁路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JTGB01一级公路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JTGB01二级公路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JTGB01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GB/T50280城市主干路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场和车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主干路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GB/T50280城市次干路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GB/T50280城市轨道交通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或胶轮-胶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内河航道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24—
各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定义有所差异,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列举了不同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规定要求。(1)铁路铁路边界参照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的定义,针对不同的周边环境,其安全距离也有所差异,具体数值见表5-4。表5-4铁路边界的规定区域类型范围*备注城市市区≥8m《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郊区居民区≥10m村镇居民区≥12m其他地区≥15m*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2)道路各类道路干线边界的定义主要以道路红线的定义为依据。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道路红线宽度包括了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路侧带宽度的总和。城市道路以道路外沿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可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具体道路红线宽度的要求见表5-5。表5-5道路边界红线宽度的规定—24—
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备注道路红线宽度(m)*市域中心城市36-5432-4220-36《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区域性中心城市32-5426-4214-36次区域中心城市32-4222-4212-32建制镇—12-3012-20*山陵重丘地区城市道路红线可取小值;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参照快速路的相关规定,二级公路参照主干道的相关规定。(3)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边界的定义依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边界的定义,具体要求见表5-6.表5-6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建筑类别距离(m)备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外侧50《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4)内河航道根据《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河航道的边界为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5.7.2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功能区的距离表5-7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551类区—24—
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402类区253类区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501类区352类区203类区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胶轨-地面段)451类区302类区153类区*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余均为4a类*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5.7.3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5.7.3.1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5.7.3.2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5-7)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5.7.3.3对于—24—
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器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5.8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5.8.1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5.8.2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划为0类声功能区。5.8.3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5.8.4乡村集镇,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乡村集镇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5.8.5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声功能区。5.8.6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功能区,(参照表划分方法)6其他规定—24—
6.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声功能区类别定为2类或1类。6.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6.3在已划定声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的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功能区。6.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功能区。6.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范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6.6飞机场周边噪声控制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中的要求进行管理7专题图件制作规范与要求—24—
7.1遵循科学、准确、实用、规范的原则,以GIS专题地图的形式对声环境功能区划中有关空间内容的描述、表达或定量规范。7.2数据来源与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基础数据来源包括:已有城乡总体规划底图件、基础地理图等资料基础上,结合地面踏勘,绘制地方的声功能区划专题图。7.3制图与成图精度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专题图的工作精度与地方政府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制图精度一致,采用GIS的空间分析和图形化技术将本规范中的技术指标落地上图,成图应能准确、清晰地反映各声功能区划的边界范围。声功能区划空间专题图原则上采用通用的GIS矢量数据格式,投影坐标采用西安80或国家大地坐标CGCS2000系。7.4图形整饬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图件应符合专题地图制图的整饬规范要求,成图应包括图名、比例尺、方向标/经纬度、图例、注记、成图时间等要素。8声功能区划参考基础资料—24—
8.1城市(乡镇)区域基础资料8.1.1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8.1.2城市结构特征: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社会群体、经济活动和公共机构等的空间结构。8.1.3近期绘制的城市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35000。8.1.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等。8.1.5城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现状以及历次调整资料。8.2城市(乡镇)区域用地现状统计与总体资料8.2.1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8.2.2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水平、分布状况;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8.2.3道路系统基本信息:现有主、次干道系统以及新建交通干线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分布图。—24—
8.2.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附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内容与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术语和定义—2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城市city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3.2城市规划区urbanplanning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3.3乡村ruralarea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3.4近期建设规划immediateplan—24—
在重庆城乡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3.5城市性质designatedfunctionofcity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3.6城市规模citysize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3.7交通干线trafficartery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GB3096附录A。3.8区划单元noisezoningunit—24—
在区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3.9Ⅰ类用地、Ⅱ类用地typeⅠland、typeⅡland依照GB50137-2011的规定,Ⅰ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Ⅱ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3.10交通干线边界线trafficBoundary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是堤外坡角。3.11临街建筑StreetFrontBuilding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24—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GB3096,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4.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4.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4.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4.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5区划的基本原则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5.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24—
5.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5.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5.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5.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6区划的主要依据6.1GB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现状。6.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6.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7区划的程序7.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7.2确定噪声区划单元,依据噪声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24—
7.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7.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5确定噪声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7.6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区划方案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7.7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区划的方法8.1区划的划分次序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8.2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8.2.1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8.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24—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8.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3条规定的区域;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8.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条规定的区域;b)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8.3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8.3.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8.3.1.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5m;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5m;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5m。—24—
8.3.1.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8.3.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8.3.3划分4类声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8.3.4各地划分时,应按照8.3.1.1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8.4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3096的规定执行。9其他规定9.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声功能区类别定为2类或1类。9.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24—
9.3尽量避免0类声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9.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功能区。9.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范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9.6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1。表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10标准的实施—24—
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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