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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与细则(2013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语学院学生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外国语学院专业特色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二章奖学金基本条件第三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考试、考核的各门课程无不及格成绩;(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第三章奖励等级与奖学金标准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级别。第六条5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一等奖学金600元/人,二等奖学金4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元/人。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在校生人数的1%、5%、10%、15%评定。第四章奖学金评比标准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综合素质测评分执行。(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0+奖励分-处罚分;(二)奖励加分包括:竞赛加分、学生干部加分、评优加分;处罚减分包括:违纪扣分、旷课扣分和迟到、早退扣分;(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者,获得校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优先;分数相同,无法区分先后顺序的,并列同一个奖学金等级。第五章竞赛加分第九条 竞赛包括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及其它竞赛。第十条竞赛的级别区分。竞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和院级五个级别。国家级竞赛包括: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分区进行竞赛没有经过主办单位统一评审的,按省级竞赛认定。省级、市级主办的竞赛以此类推。第十一条竞赛加分按竞赛的级别和取得名次加分。(一)获得国家级竞赛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二)获得省级竞赛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三)获得市级竞赛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四)获得校级5
竞赛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3分。(五)获得院级竞赛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0.3分。(六)参与校运会表演方阵的成员加0.2分。(七)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获奖项目,参赛成员加相同分数。一个学期内竞赛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其中我院自己组织的各类竞赛,最高累积加分不超过2分。(八)竞赛获奖加分的同学须把证书复印件交给学生学习部,作为加分凭据。第六章学生干部加分第十二条担任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所任职务、工作量大小、工作业绩等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分层次加分。(一)校级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加2分。加分对象:校团委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二)校级学生组织下设各部门的主要干部,专业学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最高加1.5分。加分对象: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团总支副书记。(三)各社团干部加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社团的规模和工作业绩下达,不超过1.5分。(四)专业学院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最高加1分。加分对象:专业学院学生会的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团总支的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五)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加0.6分。5
(六)各学生组织、社团的干事加0.6分。加分人数根据各学生组织、社团的规模和工作业绩,由学生工作处下达。(七)外语学院特设年级委员会,设级长若干名,年级级长加1.2分,设置学长委员会,学长加1.5分。(八)学生兼任两个(含)以上职务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第十三条校级学生组织、各社团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给出加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第七章学生评优加分第十四条获得评优称号的学生或团体加分如下:(一)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省、国家级别)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称号的学生或团体加2分。(二)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省、国家级别)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称号的学生或团体加1.5分;(三)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称号的学生或团体加0.6分;(四)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称号的学生或团体加0.4分;(五)获得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晨读之星、文明个人的学生或团体加0.2分,十大人物加0.3分。(六)学生或团体获得两个(含两个)以上奖励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七)评优获奖加分的同学须把证书复印件交给学生学习部,作为加分凭据。第八章考勤计分及评奖限制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者,限制或取消其奖学金评选等级:5
(一)旷课(含旷读)累计达到5次(含5次)者,降低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一级;(二)旷课(含旷读)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三)学期内有任一科目不及格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第十六条违纪扣分:学生受到通报批评者,综合素质测评分减1分。第十七条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学金评选资格。第九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我院组织评定,以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获奖名单由学院审核后,送交学生工作处复核。第十九条获奖名单复核后,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查明属实的,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奖学金颁发完毕后,经他人举报,确认获奖学生存在不符合获奖条件的行为,撤销该学生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珠院学[2005]2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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