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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决定受理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分管局领导人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制作决定文件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9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兴安县辖区范围内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三)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自治区验收的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四)验收鉴定书(纸质和电子版)(五)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3-62133569
投诉电话: 0773-62223259
附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处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验收组出具验收鉴定书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需组织评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分管领导人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制作决定文件 9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自治区、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9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标准划分。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兴安县辖区范围内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的工程或设施建设单位。六、申请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注: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6份,另附电子版);(四)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五)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9
(六)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七)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1份);(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3-6218351投诉电话: 0773-62223259
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委托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复核评估需组织专家评审 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分管局领导人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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