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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保办”)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主任、主管副局长、局长二、行政处罚权力行使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4号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佳木斯市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承办人(A角、B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6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角、B角)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事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主任签批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核。(三)审查主管副局长对水保办报送的《水事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可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水保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A角、B角)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违法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承办人(A角、B角)所起草的告知书经主任审核并登记后,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审批。经批准后,由承办人(A角、B角)于3日内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A角、B角)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水保办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
(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承办人(A角、B角)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批。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属于其他机关管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水保办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发。承办人(A角、B角)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水保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承办人(A角、B角)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等不计入上述时限,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由承办人(A角、B角)于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六、公开公示6
本制度原文在佳木斯市佳木斯政府公众信息网水务局栏中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http://www.jms.gov.cn/)七、监督检查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6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流程图立 案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主管副局长审核和提出处理意见局长签批予以处罚的予以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补充调查证据结案归档移送其他机关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公示公告6
附件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地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2、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1千元罚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1、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事件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1、造成严重后果的;2、屡教不改的;3、经查多次做出同性质违法行为的;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限期内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8千元罚款1、妨碍、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逾期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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