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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目录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一章投标须知4第二章合同条款14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57第四章图纸60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61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72第七章工程量清单8712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XXX地2建设地点北京市丰台区XXX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XXX招标代理机构:XXX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XXX联系电话:683XX传真:68319XXE-mail:XXo323@163.com4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38000m25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6质量标准合格7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条8资金来源自筹资金9工期要求甲方要求工期2011年4月25日计划开工,2011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总工期66天。10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11项目经理要求二级建造师(含)及中级职称及以上1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3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7日12
14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15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6踏勘现场自行踏勘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工程不适用18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一份副本。19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XXB座1010室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4月22日9时00分20开标开标时间:2011年4月22日9时00分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XXB座1010室21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定量评标法22投标保证金无23招标文件价格招标文件500元/份24拦标价拦标价为:标底总价×(1+3%)12
第一章投标须知12
第—章投标须知1工程概况1.1本次招标为XXX地工程。1.2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XXX地和排水工程包含:详见招标图纸及清单。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4现场开工条件4.1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5招标方式5.1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6资格审查方式6.1本工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7投标人资格条件7.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外地进京企业须具有进京备案证书;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建造师(含)以上及中级技术职称,且应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一定的工作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工程能力的充足有效的证明材料。12
1工期1.1本工程拟于2011年4月25日开工,20XX日竣工,招标人要求工期为XX日历天,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承诺或确定施工工期。1.2中标人不得因施工组织不利、材料供应、劳动力调配等因素拖延工期。1.3因重大设计变更、拆迁影响等原因或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合同双方可协商办理顺延工期手续。但无论如何,中标人都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缩短延期,争取如期竣工。1.4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造成重大事故,招标人、设计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工期不顺延。2质量标准及保修2.1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2.2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交验签章之日起由中标人负责对本工程保修一年(12个月)。2.3凡属于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材料等因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火灾和施工场所发生的治安问题等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不承担由于以上因素所引起的责任。2.4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单方变更设计。如发现上述情况,招标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5工程验收:本工程将严格按照本工程设计图纸、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按工序验收。验收必须有招标人、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2.6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竣工图贰套。2.7中标人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对施工现场暂设全部拆除,做到施工现场场光地净。2.8工程交接验收工作由中标人负责组织,招标人协助中标人与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竣工日期以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为准。12
1.1质量保证:如果出现质量等工程问题,中标人将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2招标文件的组成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四章图纸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七章工程量清单3踏勘现场3.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须全面勘察工程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并须对可能对招标事宜构成影响的情况如:l现场地表以上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l气候条件l现状设施l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l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及其它一切有关事项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时给予充分的考虑。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3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为其现场勘察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4招标文件的澄清12
12.1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2011年4月17日16时00分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在2011年4月18日前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已经收到上述文件。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若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12.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现场答疑会的形式进行解释,答疑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1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可按招标人在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现场答疑会。12.4召开现场答疑会旨在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该阶段提出的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问题。1招标文件的修改13.1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的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13.2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若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1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日期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如有必要,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12
1招标文件发出条件和日期1.1招标文件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后才能生效和发出。1.2所有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至每一个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计价、计量依据2.1本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原则。投标报价依据最新公布的各种有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及澄清文件、投标前的设计变更及补充说明。2.2投标人不得对其中的实体性消耗进行任何调整。3对投标文件的要求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可能被视为废标。3.2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6.2.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经济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三部分组成。16.2.2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证、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职称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业绩证明;(4)其他补充资料。(以上证明文件前附表式自制)16.2.3经济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12
(1)投标函附录;(2)投标报价汇总表;(3)单位工程费汇总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6)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7)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其他资料(如有时)。16.2.4技术标部分:(1)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施工方案;(3)施工总平面图;1.1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现有的、客观的、真实的、能够满足投标人投标使用的资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2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2.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2.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3投标文件封面、资格审查及经济标部分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2.4除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及经济标部分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2.5如果投标人在报送投标文件12
后发现错误,可书面指出该项错误,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修订本。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修订本。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三部分应分册装订,使用A4纸在左侧胶装成书本式。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18.2.1投标文件的密封:全套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箱内。投标人自行制作投标文件密封袋/箱及封条。18.2.2投标文件要密封完好,封口处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在每个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2截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2.1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与相同,为:2011年4月22日9:00。2.2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XXB座1010室。3迟到的投标文件3.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形式的确认。4.2除符合下款规定的情况外,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文件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外还应在密封袋/箱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1.2.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其投标文件。12
21.2.2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废标的依据1.1根据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当场宣布为废标:l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l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2投标文件有效期2.1本工程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60天。3评标办法3.1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和办法”。4中标通知书4.1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5合同文本本工程合同文本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如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有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有矛盾时,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执行。6投标保证金12
1.1无2其他规定2.1解释权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招标人。12
第二章合同条款—70—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发包人(全称)XXX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XXX工程内容:详见第三章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标明以及招标图纸中明示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6天。四、质量标准及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7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0—
二、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7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70—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0—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70—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0—
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0—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70—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70—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0—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70—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70—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70—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70—
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表4-7-1)。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0—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70—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要由经办人、经办部门、预算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认,凡是未经会签的变更在结算时视为无效。未按规定进行会签的、变更内容与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变更内容不真实的、重大变更未经领导批示的变更等均视为无效变更,结算时不予调整。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70—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涉及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以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方式。如无补充协议,结算时不予调整。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70—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7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70—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0—
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70—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0—
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地下考古停工工期予以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70—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0—
47、补充条9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通用条款与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文不一致的条款,以369号规定为准。—70—
三、合同专用条款1.本专用条款与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相对应。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纪要文件和协议;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和招标文件;8)现行施工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要求;9)施工图纸、图册;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2)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70—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财建字〔2004〕369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现行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2)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园林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技术规定及法律法规等。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日内,提供图纸四套(不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图纸);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能将本工程图纸使用于与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任何场合(包括第三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造价控制及进度控制等相关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权:全权负责工程事项,经济签证(含索赔签证)由工程、预算两位项目经理双签后生效。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70—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在市区,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4)工程地址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5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之前向监理、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含准确的规格、数量)、需发包人重新认定价格的材料的审批计划、发包人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如不按时报送,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开工后1个月内应提交所有的分包专业进场时间、完成时间、综合进度表,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执行。如不按时报送,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负责施工现场的围护工作。(4)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70—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消防、宿舍等管理等手续:执行相应《通用条款》,因未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噪音控制规定,引起的处罚及扰民纠纷,承包人承担其经济责任。承包人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支付。(6)已完工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成品、半成品,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而发生的损坏造成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相关规范和要求,做出保护方案、制定保护措施,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人员的上岗证,施工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必须提交合格证、年审记录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均需提交监理核实。3)、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处罚500至1000元(罚款经发包人及监理核实签字认可即可生效)。4)、对于监理、发包人认定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清理出场,如未及时清退,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罚款经发包人及监理核实签字后生效)。5)、承包人为分包的工程提供服务和管理;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6)、—70—
负责保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负担。7)、充分考虑工地现场的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负责解决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并在投标报价中适当考虑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住宿问题。8)、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采取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保障。9)、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两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及发包人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10)、承包人负责修补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的内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负责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收口工作。11)、承包人不得变更资格预审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如中标后承包人自行变更,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答复。12、暂停施工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施工或因质量、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有关部门及本合同要求而被勒令暂时停工,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由停工日至获得复工日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下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0—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按拖延一天,赔偿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结算价的3%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并承担由于拖延竣工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承包人工期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各层回填,摊铺,压实及隐蔽部位等。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3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及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70—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电焊工、电工、机械工等特殊工种)均持有有效证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1.4承包人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烟和违章用水、用电,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为。对此,发包人和工程师将定期或随时予以检查。21.5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2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用于本工程的,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合同协议书中单独列项。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风险外费用的调整方法:A.合同价款调整范围:(1)因材料变更,材料价如需调整应按照实际发生双方签字确认为准;(2)政策性调价;(3)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有差异的,—70—
(4)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增减后予以实施;(5)招标人给定的以暂估价形式列出的;B.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异超过该项工作原工程量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2)任何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项目发包人单位代表、承包人单位代表、监理方签字才能生效,工程洽商应由项目发包人单位代表、承包人单位代表、监理方签字才能生效。中标单位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中标单位负责。(3)承包人未实际施工的,按投标价予以调减。C.变更的计价方式(1)投标报价中已有子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经济洽商价款,按投标人报价中所报该子目的市场价格并参考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并贯穿工程始终;(2)投标报价中未包含的子目的变更:由双方及监理单位参考市场价格协商解决。E.施工进度:本工程要求工期66日历天。由于承包方的原因每拖延一天交工,发包方按结算价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并承担由于拖延竣工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结算价的百分之三。因非承包方原因,工期顺延。F.施工质量: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负责返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止,所有因返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23、工程预付款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分包整项暂估价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0%的工程预付款,并全额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24、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监理和发包方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个工作日未进行计量,由双方协商解决。25.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70—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进度结算,支付金额为经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的进度完成的工程量。(1)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包括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再支付100%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2)工程进度到60%时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3)工程款随工程进度支付至工程验收,支付合同价款的95%;(4)留5%的质量保修金,修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详见一览表:执行通用条款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和质量证明,在使用前应经发包方及监理确认并进行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负担;复试不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另一方负担。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对不合格材料依据有效的实验检测报告有权拒收及清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货方承担。(2)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采购。(3)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保管场地并负责保管。(4)材料、设备换用:根据工程需要,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同意后,承包人可使用换用材料。因发包人原因而换用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及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而换用材料或设备,由此延误的工期和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统一使用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表式,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单位。经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核后上报发包人签认,违反本要求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签证可按以下分类存档: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要求变更、其它变更等。—70—
如变更涉及到投标书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7日内提供报价并报送监理签认后转发包人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第23条执行。如工期、质量要求发生变更,双方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九、竣工与结算32、竣工图及竣工资料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前15日内须向发包方提供规划验收所用的图纸及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3套并提供电子版一份(不含交城建档案及专业公司的资料);竣工图及资料(应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的费用纳入报价。33、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在60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含因双方异议而发生的时间)。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所需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确定。(2)若工程结算资料未按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3)各项材料及设备单价均以现场发生为准。结算时统一调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完成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保证阶段性验收的按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沟槽、结构、装修、设备进场、调试、回填等工程。(1)、总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结算总价3%。(2)、总工期提前:工期每提前一天,按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工期提前奖励金额,工期提前奖励总额不超过结算总价3%。—7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a、本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承包人如未达到承包人投标书中确定的质量目标,发包人则给予承包人以合同总价的2%的质量保证金的处罚。b、承包人应按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返工至规范验收标准,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本补充协议本条款相应规定执行。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需分包的工程需得到发包人书面的同意。39、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见京建法(2004)243号文,民工工伤保险见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承包人应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民工工伤保险。41、担保不适用—70—
44、合同解除和终止(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进场施工,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2)因承包人原因完成的月工程量不足月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3)因以上原因,发包人终止合同后,有权重新选择工程承包单位;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终止合同后10日内退场,每拖延一天清场,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终止合同后30日内,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逾期每延迟付款一天,计滞纳金3‰;承包人将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所有图纸资料交还发包人,包括图纸、说明、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承包人撤出现场前的工程保护由承包人全部负责。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5份,双方各执2份,1份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的现场管理:1)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需要经过发包人、监理审核后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后方可搭建。临建、堆料场因为工程需要进行拆除、移位时,发包方不给予任何补偿。现场排水、排污,承包方必须做沉淀池或者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3)大宗材料、设备应分类集中堆放,砌体材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碎砖等废料随有随清。4)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内部管理。—70—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XXX地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70—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70—
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70—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70—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一、关于分部分项工程技术规范的一般说明1.1除非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1.2本工程中规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它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1.3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1.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方案,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投标人需要考虑按照图纸所示的监控点至值班室的监控弱电管线预埋和穿引带线工作。二、国家及北京地区的主要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1、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5、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70—
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1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1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13、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1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1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88)1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1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1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21、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2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28、《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4年)2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三、施工组织要求招标人不提供食宿、成品、半成品加工场地。—70—
第四章图纸(另册)—70—
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70—
XXX地工程投标文件项目名称:XXX地工程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0—
一、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70—
二、投标函致:XXX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XXX地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专业分包整项暂估价¥元)的造价作为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质量标准:()。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总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70—
三、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总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质量标准投标总价(大写):(小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元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报价中未包含内容及要求招标单位的配合条件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70—
四、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外地进京企业的进京备案证书、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职称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等级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等。—70—
五、投标清单—70—
六、暂估价和暂估项列表—70—
材料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成品排水沟 成品金属沟盖板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70—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1拆除工程 50000 2 地下储水池 50000 合计20000—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3—70—
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序号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备注1暂列金额 20000 合计20000—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70—
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83—
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1.总则1.1本办法为XXX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承包招标的评标。1.2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评标专家的确定遵从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1.4评标原则本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1.4.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1.4.2反不正当竞争:1.4.3贯彻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和原则。1.5本工程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分,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意见并会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评选的综合得分情况做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将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前三名提交招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人,得分第一的为中标人。如果出现得分并列的情况,则按报价高低排序,如报价相同,则按技术性能分高低排序。2、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2.1评标委员会负责本工程的评标工作,依据评标细则和相应法规处理评标中出现的问题。2.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2.3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错误修正、澄清、经济标评审,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并提出最终意见。2.4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2.5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2.6编写和提交评标报告。—83—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2资格审查;3.3技术标评审;3.4错误修正;3.5澄清;3.6经济标评审;3.7综合打分;3.8编写评标报告;3.9定标。4、初步评审4.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4.1.1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1.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1.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上有实质性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1.4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4.1.5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1.6实行“暗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在其正文中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或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4.1.7投标人的投标超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的;4.1.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未写明“合格”的;4.1.9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拦标价”的;4.1.10投标人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4.1.11开标时,投标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83—
4.1.1无正当理由,投标人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的;4.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在后续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也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的;(2)投标人擅自修改了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主要内容或数量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的;(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经评审后认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4)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修正的;(5)投标文件对合同中规定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的;(6)投标人的报价经质询后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1.3未通过必要合格条件;5、资格审查5.1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5.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5.4外地进京企业的进京备案证书5.5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等;5.6以及其他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资格审查部分详细见评分办法,另需提醒投标人注意:只有资格审查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加权得分前),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后续评审。6、技术标评审6.1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拟用的技术是否先进、科学和可行;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科学合理;总体部署是否合理;资源投入是否充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等策划是否周全合理并有可靠的保证措施;现场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83—
6.2技术标的评审包括两部分: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施工组织设计。6.2.1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其中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被合理地提前了的投标工期属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响应程度主要指招标文件不含有任何与招标文件相背离的重大差异或保留、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编制内容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6.2.2施工组织设计评定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针对性,重点、难点部分施工控制措施;工期、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劳动力、材料及机械的组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等(见本章“表3”)。7、错误修正7.1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将对其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错误修正包括漏项分析和算术性错误修正两项内容。7.2漏项分析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出的项目中填报价格或填报单价为零,评标委员会将认为此报价在其它项目报价中已综合考虑。7.3算术性修正原则(1)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2)当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与工程量的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以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为准,并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投标文件总价时,以投标文件的总价为准,修改相应项目的合价与单价。—83—
7.4投标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对其投标报价合理的算术性修正,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任何对投标报价的修正都不得改变投标总价。7.5评标委员会将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遵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发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项和第二十六项的规定。上述修正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投标总价。7、澄清8.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或者要求其补充某些资料,包括单价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8.2投标人所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8.4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8.5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9、经济标评审9.1本招标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说明:本工程设置标底,以标底价上浮3%作为拦标价,即拦标价=标底总价×(1+3%)。—83—
9.2投标人的投标符合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无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初步评审,非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并符合8.1项规定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无效投标报价不参与经济标评审。9.3基准价的计算方式1.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特别强调,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也同样按照本办法参与评审。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4家(含4家),基准价=各有效投标的算术平局值。3.评标价与基准价差值百分比的计算公式:差值百分比=(评标价-基准价)/基准价×100%4.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等于5家时,剔除最高有效投标报价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计算基准价。9.4评标价与基准价差值百分比在-3%至-4%范围时为最优标,经济标得满分。经济标具体评分标准表见本章“表4”。9.5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经评审认为有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的倾向,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的解释,评标委员会如认为投标人的书面解释属不合理,对其投标有权予以拒绝。被拒绝的投标亦不参与基准价合成。10、定标10.1定标的主要原则是: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总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若第一名出现并列情况时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第一预中标人,如报价相等时则投标人企业净资产的多者为与中标人,直至产生无并列的排序为止。10.2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83—
10.3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以此类推,直至排名第三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果前三名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11、重新招标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招标人须重新组织招标:11.1开标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的;11.2所有投标文件全部废标;11.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候选人均放弃中标。—83—
表1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申请人具备的条件及说明1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证书年检有效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2企业施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上级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外地企业具有有效的进京备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3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建造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申请人出具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证明书5在最近3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申请人出具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证明书—83—
表2、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表(100分)权重10%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分值备注1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10分组织机构(10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齐全、合理6-10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欠齐全、欠合理0~52拟派项目经理27分学历(4分)本科(含)以上4大专(含)以上1大专(不含)以下0技术职称(5分)高级技术职称,土建工程相关专业5中级技术职称,土建工程或相关专业3初级技术职称,土建工程或相关专业0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经验(18分)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类似的工程,每有1项得6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8分。0-18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27分学历(4分)本科(含)以上4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标准打分大专3大专(不含)以下0技术职称(5分)高级(土建工程或相关专业)5中级(土建工程或相关专业)3初级(土建工程或相关专业)0在任技术负责人工作的经验(18分)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类似的工程,每有1项得6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8分。0-184机械设备情况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9)设备齐全,设备完好9设备较齐全,设备较完好6设备不齐全,设备完好率差05安全生产证5分企业具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没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06企业管理体系10分质量体系;环保体系;安全体系或同类相关认证均有相关认证10—83—
缺少一项认证6缺少两项认证3缺少三项认证07类似工程业绩12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类似的工程,每有1项得4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2分12—83—
表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100分)权重为30%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分值(按程度)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9分针对性强,重难点施工把握准确30-39分可行20-30分(含)欠合理0-20分(含)2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分管理体系完整、保证措施有力3-6分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一般1-3分(含)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不完整0-1分(含)3安全施工措施15分完善、可靠10-15分欠完善1-10分(含)不完善0分4文明施工、环保及控制扬尘措施12分完善、可靠9-12分欠完善1-9分(含)不完善0分5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7分提前工期合理、措施有力5-7分欠合理1-5分(含)不合理0分6劳动力计划6分合理3-6分欠合理1-3分(含)不合理0分7施工现场总平面图6分合理且不占用厂区用地做材料及生活设施3-6分欠合理1-3分(含)不合理0分8机械、设备使用计划3分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分欠合理0分9施工期间不影响厂区内正常生产施6分措施有力3-6分措施一般1-3分(含)措施欠缺0分注:得分取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83—
表4经济标评分表(100分)权重为60%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分值投标价与基准价比较-5.0%以下95-4.0%~-5.0%(含-5.0%)98-3.0%~-4.0%(含-4.0%)100-2.0%~-3.0%(含-3.0%)98-1.0%~-2.0%(含-2.0%)950%~-1.0%(含0%、-1.0%)900%~+1.0%(含+1.0%)851.0%~+2.0%(含+2.0%)80+2.0%~+3.0%(含+3.0%)66+3.0%以上70—83—
评分记录表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投标人名称1资格审查(10分)2施工组织设计(30分)3投标报价(60分)得分合计评委签字:-58-
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XXX地工程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评委评分总分平均分排序1234567全体评委签字:-58-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停车场地工程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