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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养护监督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长江大桥(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
(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是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其职责:(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二)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三)制定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工作,优选合格的养护作业单位;(五)负责养护工程
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信息等管理工作;(六)组织落实养护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养护应急工作;(七)按规定及时向省高管局上报各种统计资料;(八)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养护作业单位)根据养护工程合同,具体实施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诚信履约,依法生产,安全作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省高管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省高管局应将定期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第七条省高管局应依法组织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毁损等高速公路养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二)落实必要的应急养护队伍、设备和材料;(三)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毁损的高速公路;(四)按国家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毁损及交通流量信息;(五)开展高速公路养护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六)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高速公路运行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高管局;(七)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省高管局应统筹协调,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和桥梁管理系统(BMS)等在内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第九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的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以及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并报省高管局备案。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规划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将本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管局备案。省高管局应统筹协调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省际交界区域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省高管局应会同相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第十二条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经营管理单位应每年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保持在90以上。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高速公路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生洪水、台风、冰冻、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特殊检查。经营管理单位对养护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大修和桥隧维修加固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检测、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报省高管局审批。大修、中修及桥隧维修加固工程应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五条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桥梁养护的有关规定,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该编制专门的养护手册,加强桥梁技术状况监测和养护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并限期完成。第十六条
除日常维护外,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省高管局备案。第十七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养护作业单位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及施工安全。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的,由养护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高管局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批准,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社会公告,并且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进行信息提示。前款情形,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开始之日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一)高速公路中修工程完工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高管局备案;(二)高速公路大修工程完工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向省高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高管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保证养护文件、巡查记录、检查记录、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所有公路基本信息录入公路养护数据库,采用计算机进行储存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高管局应对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贯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省高管局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高速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省高管局应建立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考核制度及信用考核档案,对考核情况定期发布。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将养护工程发包给连续两次信用考核不合格的养护作业单位。第二十三条经营管理单位养护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省高管局应责成限期采取相应措施;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省高管局应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依法责令其停止收费。
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3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高管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省高管局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第二十四条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第593号令)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省高管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由省高管局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电子信息设备,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相关服务信息的;(三)养护作业擅自半幅封闭道路或者中断交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印发的《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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