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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中科熹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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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中科熹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审批〔2017〕10号南昌中科熹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南昌中科熹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项目由东湖区发改委备案(东发改备字[2017]26号)。在落实《报告表》所提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提供的建设地址、性质、内容、规模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5- 建设项目租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68号2号楼1层东侧用于建设南昌中科熹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项目。该楼共2层,建筑属于商业办公用房,1层中间-2层用于南昌中科健康体检中心项目,1层西侧用于建设南昌中科医学影像中心项目。项目建筑面积为1244.63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诊疗项目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项目不设置病房及手术室。拟设置医务人员共60人,全年营业350天,每天就诊人数约为150人。其中,项目设有一台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乳腺X线机、一台韩国OSTEOSTS双能骨密度机,需单独办理环保手续,不在本次评价审批范围内。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0.278%。主要设备:医疗设备、冷却塔和空调机组等。二、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一)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医疗废水经过集中收集后,采用含氯消毒工艺要求进行消毒,消毒池需安置于封闭的室内。消毒后的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项目所在建筑的公共化粪池进行消解后排入市政管网,汇入青山湖污水处理厂处理。(二)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医疗设备、冷却塔和空调机组等,以上设备均需采用低噪声设备,安置于室内,并采用减振、隔振措施,在设备和基础之间加装隔振元件(如减振器、橡胶隔振垫等)。(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后交由环卫部门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需做到日产日清。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需交由药品公司进行回收处理;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集中收集后,需安放于医废暂存间,由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运处理(收集频率约一周2-3次),不得直接向外排放。项目内设置的医疗垃圾暂存间需进行地面硬化,并进行防腐、防渗、防漏,另设置紫外消毒灯。(四)施工期环境保护-5- 1.施工期雨天不得外运散装料,装修产生的垃圾严禁向楼内、楼外任意抛撒,搭建临时用垃圾密封通道;施工现场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防止污染及粉尘产生。2.项目采用封闭施工,严禁在午间和夜间进行施工。3.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消解后排入青山湖污水处理厂。4.施工期产的施工垃圾由专业公司清运消纳,可回收废料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五)排污口规范化按国家环保部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设置各类排污口标识,厂区外设置废水采样口。三、项目运行的排放标准(一)废水。项目外排废水中CODCr、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二)废气。污水处理站外排恶臭废气必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废气排放标准要求;(三)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值的规定。运营期项目临交通干线侧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场界执行2类标准。-5- (四)固废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相关标准。医疗废物应执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6号令)以及《医院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准》(环发【2003】188号)中有关规定,其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还要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规定。四、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不能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你公司则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延期办理环保验收申请。同时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公示相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五、其他环保要求(一)项目变更环保要求。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其中辐射装置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办理环保手续。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性质、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我局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该项目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5- (二)日常环保监管。请东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东湖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6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