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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受理机构湘潭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决定机构湘潭市环保局办理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仍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2、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4、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批1、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2、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3、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4、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5、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超过五年施工的原因说明及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受理人员,市政府政务全程代理中心、市政府绿色通道环保审批受理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本岗位责任人:项目审批科审核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2、重大项目,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议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集体讨论确定项目的审批与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一般项目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7、3、1个工作日。三、决定限性(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议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四、告知(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受理人员,市政府政务代理全程代理中心、市政府绿色通道环保审批受理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为15、7、3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费用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表》doc监督检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咨询渠道http://hbj.xiangtan.gov.cn或者0731-5237971852379719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环保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时间及地址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乘车地点乘1,5,10,15,19,22,23,101,103,106,107,108,115,117,118路公交车至沃德旅行社站下。在线申报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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