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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有效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与艺术,维护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检测、设计、施工和验收。其他历史建筑的修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根据建筑保护的要求,保护建筑的历史文化与技术信息,贯彻修旧如故、技术合理、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的原则。1.0.4 建筑修缮过程中,应对保护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为损坏。1.0.5 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的检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1.0.6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的检测、设计、施工的方案,应经专家论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0.7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检测、设计、施工、验收的原始资料,竣工后应报送主管部门备案。1.0.8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除执行本规程外,对建筑及结构的常规修缮与加固,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优秀历史建筑 remarkablehistoricarchitecture符合《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历史建筑。2.0.2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 remarkablehistoricarchitecturerestoration是指对建筑物结构、装饰和设备,以及环境风貌的维护修理,恢复其建筑风貌、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为保护需要,对建筑的结构、功能,进行必要的改善。2.0.3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技术标准 protectivetechnologycriterionforremarkablehistoricarchitecture是优秀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制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对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保护部位和保护项目,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技术文件,修缮时,不得擅自改动。2.0.4 修缮安全等级 safegradeofrestoration是指建筑物经修缮后的整体安全可靠度,能满足相应安全级别的要求。2.0.5 房屋质量检测 housingqualityinspection根据上海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维修,应按维修的内容、范围,对房屋的安全可靠性和完好程度,执行规程的相应要求,进行房屋的质量检测鉴定。2.0.6 随机抽样 randomsampling按照概率统计方法和抽样要求,对房屋的主要结构材料的材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样测定。2.0.7 永久荷载 permanentload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2.0.8 可变荷载 variableload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2.0.9 材料强度设计值 designvalueofmaterialstrength材料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后的值。2.0.10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designvalueoffoundation-17-
load-bearing一般相当于地基承载力的标准值乘以系数1.1。与地基土特征和基础埋深有关。2.0.11 可靠度 degreeofreliability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2.0.12 建筑结构材料性能propertyofbuildingstructurematerials材料固有的和受外界各种作用后,所呈现的物理、力学和化学性能,为建筑结构设计、制作和检测的依据。2.0.13 抗力(承载力)resistance结构或构件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2.0.14 建筑结构体系 buildingstructuresystem组成房屋建筑的包括基础在内的承重骨架体系的总称。2.0.15 二次应力分配 secondstressdistribution构件因损坏变形,或必须以新的构件进行替代置换时,会因原设计受力状态的改变,对相邻构件所产生的附加应力。2.0.16 应力滞后影响 stresshysteresisaffect当构件采用组合断面进行加固时,新增断面的实际效应,是在组合断面形成以后的外力作用下,变形所分配的应力,其有效作用应乘以小于0.9的折减。2.0.17 建筑空间格局 architecturespacepattern指建筑构成的内外空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建筑的体量尺度、层数,建筑装饰和结构所形成空间布局。2.0.18 桁条 truss将屋面板或椽子荷载传递到屋架或承重墙体的梁式构件。2.0.19 屋脊 ridge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为上凸的相交线(屋脊线)上的防水构造。(相交线呈水平线,称平屋脊)2.0.20 戗脊 slopingridgeofaroof屋脊线与水平面斜交的称戗脊。2.0.21 天沟 gutter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为下凹的水平相交线上的防水构造。2.0.22 斜沟 chute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为下凹的斜向相交线上的防水构造。2.0.23 凡水 skewflashing屋面坡面与墙面相交,或山墙挑檐处屋面板相交处的防水构造。2.0.24 老虎窗 dormerwindow坡屋面上的采光窗,一般用单坡或多坡屋顶样式。2.0.25 浆磨 levigation用同质材料的粉末与粘胶剂拌制的浆料修补板材表面,待其硬固后用磨具进行表面整平磨光。2.0.26 敷贴法 applicationmethod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一般称泥罨剂)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垢吸附出来,达到墙面清洁的一种方法。2.0.27 清水漆 drylacquer木材表面常用的一种半透明油漆,漆膜形成后,能清晰地显现木材表面纹理。3 基本规定3.1 建筑修缮范围3.1.1 -17-
建筑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修缮:1、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布局与结构的局部调整;2、建筑物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使用安全;3、建筑构件损坏,导至结构承载能力不足;4、建筑内外装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5、建筑原有设备、设施的损坏或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6、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3.1.2 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项目的损坏,应及时修缮。3.1.3 根据市容要求,对建筑及环境的整治。3.2 修缮工程的基本过程3.2.1 准备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修缮目的、范围及要求;2、收集资料:设计维修图纸、历年来维修记录、建筑保护的要求;3、房屋质量检测;4、制订修缮设计方案;5、办理修缮申请。3.2.2 修缮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根据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图及工艺设计、编制工料预算;2、根据批准的修缮设计,制订施工组织设计;3、组织工程施工。3.2.3 修缮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档资料;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工程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归档。3.3 重点保护项目的修缮3.3.1 重点保护项目是由主管部门以《保护技术标准》形式确定,并有明确的部位和保护要求的项目。3.3.2 重点保护项目,应按原样修复,保护原有的历史文化特色和工艺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应依据原设计图样修复,当无法取得原设计资料时,应以主管部门颁布的《保护技术标准》的规定为依据;2、原有结构体系、构件尺寸和构造形式不得擅自改变。3.3.3 应对建筑文化艺术特点、工艺特色、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进行鉴别分析、测试和测绘。3.3.4 重点保护项目应制定专项修缮方案和工艺要求。3.4 建筑空间格局的调整3.4.1 不符合建筑保护要求和使用安全的历年添加物,如:加层、插层、分隔及装饰等,应予拆除,恢复建筑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3.4.2 为满足使用功能或安全,建筑需作必要改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择恰当位置、形式、尺度,并应满足保护要求,且与原建筑相协调;2、新加的外露装饰、分隔等,其用料和构造,宜与原建筑有所区别;其设置方式,应符合能恢复建筑原貌的要求。3.5 修缮材料的选用3.5.1 修缮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材料,采用移装、拼接,集中使用。需添加材料的,宜选择与原有品质相同材料。-17-
3.5.2 修缮中新增的装饰、分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经过试验或试样,并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和功能性的修缮,所用新材料、工艺,应满足尺度合理、连接可靠、安全和耐久性的要求,并与原结构有效地共同工作;2、装饰性的修缮,所用新材料的质感、色彩、装饰总体效果,宜与原建筑相匹配。非保护部位的装饰,根据合理需要,可由设计选定。3.6 建筑修缮的安全等级3.6.1 建筑修缮应根据保护的重要性,因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以及修缮项目的性质、范围,划分建筑修缮的安全等级,并应符合表3.6.1的规定。3.6.2 同一建筑的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因保护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对部分非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3.6.3 具体修缮安全等级的认定,应根据建筑保护和安全的重要性,工程项目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由申请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房屋质量检测4.1 一般规定4.1.1 -17-
修缮工程应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对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功能的质量作出评价。4.1.2 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程序和方法,应符合《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动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布局、改动内外装修;增添设备;以及因结构的损坏需作加固的,应进行房屋的综合质量检测;2、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单项修缮,按相应的专项检测执行。4.1.3 房屋质量检测宜以非破损方法为主,并以少量的破损检测和实物试验,进行校核。检测数据,应按相应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合理判断。4.2 检测报告基本内容4.2.1 房屋质量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和范围确定检测内容。4.2.2 检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1、检测的目的与要求;2、建筑的保护类别及保护要求;3、检测报告所采用标准的名称及代号;4、建筑的历史沿革: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竣工年份,建筑风格特征,结构体系,历次维修、改建、装饰及附属设备更新的相关资料;5、建立图文资料:包括总平面,建筑平、立、剖面,及重要的建筑构造,结构平面图,主要构件和节点详图,以及必要的文字、图案、音像资料等;6、检测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装饰的完好状况,并与原始资料作出对比,分析损坏原因;7、检测房屋及构件的倾斜变形和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并作出评价;8、测试结构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必要的化学成分;9、根据实测的房屋结构体系,构件断面,和材料的认定强度,对建筑物的结构和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10、对房屋的使用安全与适用性作出评价,对使用和加固提出建议。4.2.3 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和评价结论,应客观正确,因建筑现场条件限制,应在规定有效期限内,分期进行补充检测,作出评价。4.3 房屋检测质量要求4.3.1 应正确解读和分析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地评价历史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工艺特点,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学模型。4.3.2 对现有建筑物的安全度评价,所用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非承重结构的作用。4.3.3 对主体结构材料性能,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材性检测时,应满足如下要求:1、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动结构体系、平面布局的修缮,抽样数占总体的比例不少于10%,一般工程,项目面积在1000m2以内的,抽样占总体比例不少于15%,且不得漏项。单项工程,基础抽检点不少于2处。2、主体结构的转换部位;关键的结构构件和结构连接部位;分期建造的建筑,以及体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应增加抽样密度。采用分层或分阶段抽样的方法。4.3.4 建筑结构变形和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数据,宜采用不少于两种不同方法,进行校验。4.3.5 对房屋剩余寿命的检测评估,应考虑结构构件加固方式、构件刚度的变化、材料的老化、使用条件的改变等对结构效应的影响。4.3.6 建筑结构承载力的评估,应按正常使用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1、正常使用状态:是指结构或构件在标准静力荷载作用下,未出现下列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1)影响外观的变形;2)影响耐久性的局部损坏(包括裂缝);3)其他特定的状态。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是指对应于荷载设计值时的结构、构件最大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1)整体结构或部分结构失去平衡;2)构件或连接超过强度而破坏或过度的变形;3)结构变为机动体系;4)结构构件丧失稳定;5)地基失稳。4.3.7 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价。4.3.8 单项工程同类的项目检测,应执行同一标准进行评价。5 修缮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修缮设计应根据建筑保护和使用安全的要求,达到恢复建筑的历史风貌,改善使用功能。5.1.2 修缮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5.1.3 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提出明确的修缮目标和修缮范围;2、收集建筑原设计的图纸,历年的使用,改建、维修的技术文档,房屋检测报告及建筑保护的技术要求;3、方案设计图及相关说明。5.1.4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勘查,弄清结构体系和荷载传递途径,主要构件的构造、联结方式和用料,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特色装修、构造与工艺特点,剖析隐蔽项目损坏程度,判断损坏原因;-17-
2、根据勘查数据与原设计文件、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检测,对结构计算简图、设计参数进行修正;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进行复核和验算;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构件、节点、重点保护项目的施工工艺、技术图纸及技术质量措施等内容。5.1.5 建筑结构承载力验算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永久荷载,按现行荷载规范执行或按建筑用料实测值,荷载分项系数取1.1;2、可变荷载:一级建筑修缮,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确定;二级建筑修缮,应按现行荷载规范基本组合的标准值确定,荷载分项系数取不小于1.1;三级建筑修缮,当有可靠的控制措施时,按实际使用荷载确定,但不低于现行规范标准值的80%,荷载分项系数取不小于1.0。5.1.6 建筑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材料的强度值,应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认定的强度值采用,必要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校正;2、基础及上部结构承载力和抗震能力验算,应与建筑修缮安全等级对应。并符合下列规定:1)涉及改变结构体系,或增加荷载大于总荷载组合值的5%的修缮工程,应按一级建筑修缮要求执行;2)以恢复原有风貌为主的修缮,应满足二级修缮要求;3)建筑的修缮,应采取有效构造措施,改善原有建筑的抗震性能。5.1.7 建筑物结构刚度好,沉降变形稳定,地基与基础能有效共同工作,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可比原设计值提高20%。5.1.8 多层混凝土的柱、梁、板体系结构,当其柱间砖墙砌体强度大于MU2.5厚度大于220mm,砌筑质量好,砂浆强度大于M1.0时,可考虑墙体的作用效应。5.1.9 建筑物倾斜变形量超过下列数值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验算,对结构构件的附加弯矩进行复核。并对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进行评价。一级修缮,建筑总倾斜度大于7‰H,层间倾斜度大于8‰h;二级修缮,建筑总倾斜度大于10‰H,层间倾斜度大于11‰h;三级修缮,建筑总倾斜度大于12‰H,层间倾斜度大于13‰h-17-
。注:建筑总倾斜度是指同一方向上的层间倾斜度的矢量和,扣除施工允许误差,及原设计的收分值。H为建筑总高度,h为层间高度。5.1.10 房屋的倾斜度小于5.1.9条的临界值,且房屋的变形稳定,不影响结构整体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可不作整体纠偏处理。5.1.11 对一般常规的结构加固设计,参照相应的结构加固设计规程执行。5.2 设计质量控制5.2.1 建筑结构的修缮,应保留建筑的原有结构体系、材料,构造与联结方式。5.2.2 对建筑结构构件进行局部加固、补强,应有可靠措施,保证原有结构不受损坏,新旧材料的结合可靠。5.2.3 构件加固的断面设计,应考虑应力滞后的影响。5.2.4 结构构件需加固、改动或置换时,应采取有效的卸载措施,减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相关结构的影响进行复核、验算。5.2.5 修缮设计应采用相应的措施,提高整体性和抗震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刚度和承载力的分布合理,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2、构件之间节点连接的破损,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3、新旧材料的组合构件,应加强联结锚固措施,避免新材料或联结措施先破坏;4、预埋件的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5、构造设计应方便施工,便于检查。5.3 木构件修缮设计5.3.1 木构件及其结构的修缮,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加强对木结构主要节点检查,如屋架的端节点、桁条及椽子的搁支点,柱梁之间的榫接点,以及附墙木柱的内侧面、柱脚的腐朽、蛀蚀等;2、加强木构件间,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提高结构整体性;3、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桁条等出现局部的、个别部位的腐朽、虫蛀、开裂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5.3.2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的多样性,应予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类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加固,不擅自改变原有设计样式,改变相邻构件受力关系;2、对隐蔽的结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5.3.3 木结构及构件的修缮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修换或修复承重构件的木材,宜与原材料的材质相同或匹配,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控制含水率;2、修复木构件所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结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3、修复加固用的碳纤维或高强玻璃纤维布,其施工和设计要求,按有关规程执行。修复加固用的金属扣件、紧固件,如螺栓、铁箍等,宜设置于隐蔽处,或嵌入构件内,并应作防锈和防护处理。5.3.4 木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现行规范值乘以小于0.9的折减系数取值。5.3.5 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加固设计,应考虑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的折减。5.3.6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因结构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受力平面内,在跨中1/3范围内的截面损坏深度,大于截面高度的1/5;或构件的弯曲变形,矢高超过计算长度的1/150;或倾斜大于1/100,应按净面积进行稳定验算。5.3.7 受拉构件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扣除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5.3.8 木搁栅、桁条等受弯构件,因损伤、腐朽或木节影响,截面削减在1/5以上,挠度大于1/150,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根据其受力情况,按单向或双向受弯计算。5.3.9 木屋架有下列情况,应进行承载力验算:1、支撑系统失稳变形,屋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2、上、下弦杆因腐朽,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或出现过大的变形或裂缝;3、节点连结失效、松动,局部腐朽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5.3.10 对屋面有特色的翘戗、挑沿,斗拱、屋脊,应按原样修复或更换,对节点和连接,应予加固。5.3.11 木构件的干裂,未影响承载力的,宜用下述方法修复加固。1、木柱的干裂: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边长)的1/2,可用嵌补方法。且当:1)裂缝宽度不大于3mm,可用腻子勾抹严实;2)裂缝宽度在3~30mm,可用木条涂抹耐水胶粘剂嵌补;3)裂缝宽度30mm以上,小于直径的1/5(或边长1/5),除按本条2)款处理外,尚应用铁箍或宽度不小于100mm纤维布胶粘缠绕加固,其间距不大于700mm-17-
。2、受弯或压弯构件沿轴线方向的干裂,其深度为:圆木不大于直径的1/2,方木水平缝不大于宽度的1/2,或竖缝不大于高度2/3,可用嵌补方法。且当:1)裂缝宽度不大于3mm,可用腻子勾抹严实;2)裂缝宽度在3~15mm,可用木条涂抹耐水胶粘剂嵌补;3)裂缝宽度大于15mm,小于直径的1/5(或边长1/5),除按本条2)款处理外,尚应用铁箍或宽度不小于100mm纤维布胶粘缠绕加固,其间距不大于700mm。5.3.12 修缮后的木构件,应采取必要措施作防腐、防蛀、防火、防潮处理。所用的铁件应作防锈处理。6 修缮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修缮施工前,应对结构、装饰、设备的损坏程度,进行全面、详细检查。必要时采用仪器、工具作探查、取样,定量、定性的检测。并形成反映建筑残损状况的图纸、照片、文字资料。6.1.2 重点保护项目的修缮,应制定周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等。6.1.3 应加强隐蔽项目的查验,发现其结构、构造、材料质量与设计不符合,应保护现场。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6.1.4 重点保护项目的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应进行现场试样,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施工。6.1.5 本章内容重点表述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项目施工,一般常规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参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执行6.2 屋 -17-
面6.2.1 屋面修缮前,应对屋面的结构、构造的损坏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抽检,并做好记录,重点部位如下:1、坡屋面的屋面板、桁条、屋架等结构及瓦片、天斜沟泛水和防水层的损坏情况;2、平屋面的结构层、隔气层、保温层、防水层,及保护层的损坏程度。6.2.2 屋面的建筑样式,建筑细部的用料、材质、规格、色彩,应按原样修复,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6.2.3 应改善或消除因用料或构造不当,存在的固有缺陷。包括内容如下:1、坡屋面无屋面板及卷材防水层的,应增设屋面板和防水层、改善隔热防火构造;2、平屋面上的增搭建应清除处理,增添或改善隔热层、防水层。6.2.4 坡屋面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同规格、色泽的瓦片不得在同一坡面上混用,瓦片有缺角、裂缝、砂眼、翘曲等缺陷不得使用。修铺后屋面应坡度平顺,瓦头平整落榫,屋脊平直牢固;2、屋面坡度大于30度时,瓦片应与屋面构件扣扎牢固;3、小青瓦、琉璃瓦、石板瓦、青铅瓦及其他特殊材料的屋面修缮,应编制专门的修缮工艺方案。6.2.5 平屋面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1、屋面结构层的损坏,应修复,屋面要有足够的泛水坡度,并应加隔气层,屋面的保温层、防水层,宜采用功能质量高的材料,上人屋面宜增设表面保护层;2、屋面的防水、保温层、变形缝,凡水,出水口等构造的施工,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6.3 墙(柱)饰面6.3.1 板(块)材饰面(包括人造和天然的板(块)材)的内、外墙(柱)饰面损坏的修缮,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1、粘贴墙面的修缮:1)基层与结构层间有少量起壳,面积小于300×300mm,基层砂浆强度较好,可采用不锈钢膨胀螺栓加环氧树脂注浆锚固。起壳面积大于单片板材面积的50%、且砂浆酥松的,应凿除基层重做;2)面层与基层有少量空鼓,面积在30%以内,可用不锈钢螺栓加环氧树脂注浆锚固。面板松动或起壳大于面板面积30%,应凿除重做;3)板材面层少量裂缝或有钉孔、缺角,无松动现象,可用同质、同色石屑砂浆修补;4)板材表面轻度风化,磨损,可用浆磨的方法修复。风化麻面深度大于1mm,面积大于20%,应进行凿除重做;5)板材接缝损坏,应按原样补嵌牢固、严实,不得有漏嵌及渗水现;2、粘挂墙面的修缮:1)板材表面轻度风化、磨损,麻面、钉孔;可用同质同色砂浆嵌补后,浆磨修复;2)联结件锈烂、松动、脱落,应修换或加固。3、修缮用的板材、其花纹、色彩宜基本一致,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4、板(块)材的翻铺、局部调换,应在施工前进行挑选、予拼、编号;5、板(块)材安装必须牢固,嵌缝密实、平直,施工溢出的浆液,应随时清除。6.3.2 抹灰墙(柱)面,应根据起壳、裂缝、风化、剥落等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进行修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1、修缮前,应对墙(柱)面所用材料、构造、工艺特点,进行调查,有特殊装饰效果的,应测绘、录像和文字记录,建立工艺档案;2、基层起壳,无裂缝,起壳面积在0.1m2以内,基层强度较好,可采用环氧树脂灌浆,加不锈钢螺栓锚固;基层砂浆酥松,或起壳面积大于0.1m2,或起壳同时有裂缝的,应凿除重做;3、面层起壳,面积大于0.1m2,应凿除重做;面层裂缝,宽度在0.3mm-17-
以下,无起壳现象,可进行嵌缝处理;4、面层酥松、剥落,基层强度和整体性较好,可凿除面层,局部修补;5、墙面修缮材料的配合比应试配,面层抹灰应试样,达到设计效果后再全面施工。所用水泥砂浆,宜用标号不低于325硅酸盐水泥;6、墙面局部修补,应接缝平整、紧密,分界面方正平直,接缝宜设在墙面的引线、阴角、线脚凹口处;7、对有装饰效果的饰面修缮应满足如下要求:1)所用材料基本参数:粒径、质感、色泽应与原墙面基本一致;2)基层应平整,粘结牢固,接缝紧密;3)表面层的施工工艺及纹样,应与原墙面一致。8、施工时,应做好灰尘、废水、废气的收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6.3.3 清水墙面(包括以砖或其他砌体直接作为墙面饰面),当墙面风化、缺损、掉角;灰缝松动、脱落等损坏的修缮,应满足如下要求:1、修缮前,了解原有的施工工艺、材料、砌筑构造形式;2、墙面轻度损坏缺角、表面风化,应凿除风化酥松,宜用配色砂浆修补;墙面严重损坏风化,要用挖补、镶补,或用粘土面砖嵌补等方法。修补后墙面色泽协调、表面平整、头角方正,无空鼓;3、灰缝的修补,应剔除损坏的灰缝,出清浮灰。宜按原材料和嵌缝形式修补,修复后,灰缝应平直、密实、无松动、断裂、漏嵌;4、确需改变材料和嵌缝形式的,需做试样,保证质量,符合要求后施工。6.4 墙面清洗6.4.1 墙面清洗应根据墙面材质、建筑部位、沾垢原因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清洗方法:1、水清洗法:用压力水枪自上而下循环进行,适用于各类墙面的大气灰尘污染的清洗;2、中性清洁剂清洗:适用于各种石材、面砖、块材墙面较严重的大气污染的清洗;3、敷贴法清洗:适用于大理石的大气、油污浅层渗透性污染的清洗;4、砂冲洗法清洗:适用于材质硬度高的毛面花岗石类墙面的清洗;5、机械打击研磨法:适用于板材厚度较大,线脚花饰较少的毛面石材类墙面的清洗;6、特殊专用清洗剂清洗:适用于墙面受到油迹、锈斑及其他污染物严重污染的清洗。采用专用清洗剂,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6.4.2 清洗前,应先将墙面上孔洞、残缺、裂缝、剥落等损坏修补好,墙面上残留物清除干净。6.4.3 墙面清洗前应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污染原因,并经试样确定清洗材料和工艺,符合清洗效果后,再进行全面施工。6.4.4 使用墙面清洗剂,应检验对墙面无腐蚀污染作用。清洗后墙面应检测清洗剂残留量,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6.4.5 采用特殊清洗剂,其废液应专门收集,并应在墙面污染去除后,立即用水清洗干净。6.4.6 机械清洗方法,应严格控制墙面磨损厚度,保证墙面平整度,以及线脚、花饰的完好程度。6.4.7 墙面清洗施工,应符合现行环保标准规定。做好环境及人员的防护措施和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冲洗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城市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6.4.8 清洗后的墙面应做到平整,清洁,色泽均匀,饰面板边棱平直,无缺角剥落,接缝嵌补密实,不渗漏。采用化学清洗剂,应保证墙面不泛黄、变色、疏松。6.4.9 清洗后墙面,宜涂刷防污染保护膜,提高墙面的清洗效果。6.5 楼地面6.5.1 木楼(地)面板,按其构造又分为单层和双层楼(地)面板。当楼(地)面板缺损、松动、腐烂,面积在20%以下,可进行局部修换。损坏面积大于20%,宜进行翻修。1、木地板更换,应满足:1)板段的长度不小于连续三根搁栅的间距;2)相邻两板段的接头不得在同一根搁栅上;2、木地板面的磨耗凹陷少于2mm以内,面积在10%以下,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可磨平翻新;3、拼花地板的面层磨坏、残缺,应选择同质、同规格和色泽的材料,按原有图案进行拼修。铺贴用胶应符合防水、防菌和环保等要求;4、木地板拼接应紧密牢固,板缝间隙小于0.3mm,接缝高差小于0.3mm,修换后板面应刨平、磨光,并作表面防护处理;5、木地板修缮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作防腐处理。6.5.2 石板、地砖楼(地)面层包括:天然石板材、地砖、马赛克等面层的修缮,楼(地)面层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面层缺棱、麻面,单侧裂缝宽度在0.3mm-17-
以内,面层与基层粘贴牢固无松动,可用同质石材粉料拌制的环氧砂浆嵌补,硬固后整平磨光;2、当面层碎裂、松动时,应选择材质、规格、色彩、纹样相同的材料,进行局部更换;3、石板、地砖翻铺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对原地面的样式、图案作好测绘;2)铺贴前,应对面层材料进行挑选,对色拼花、试铺、编号;3)对面层材料进行润湿,清除表面残留污染物;4)铺贴应调整拼缝和平整度,及时清洁板面多余砂浆,及时嵌缝,在粘贴固化前,面层不得负载。四角平差应小于0.5mm,接缝高差应小于0.5mm,缝宽误差应小于1mm;4、面层铺贴应平整、牢固,无沾污、浆痕、泛碱,色泽一致;5、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地漏的地面层,应设置排水坡度,且不少于15‰。6.6 雕 饰6.6.1 建筑中的雕饰(壁画、浮雕、木雕、石雕、砖雕等)应予保护。因风化、开裂、残缺等损坏,应以修缮。.6.6.2 施工前应对雕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工艺样式、特点进行调查考证,并根据损坏原因和程度制订修缮方案。6.6.3 雕饰轻度局部损坏的修缮复原,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修复前,凿除风化、腐朽部分,处理好结合面;2、修接工艺和模式,修缮用材料的材性、质感、纹理、色彩、强度均应与原物协调一致;3、采用拆拼、移植等方法,充分利用原物原材,所用连接件、锚固件,宜设置于隐蔽处。6.6.4 复制件宜与原有的雕饰风格、尺度和工艺特点协调,并满足相关技术工艺规程要求。6.6.5 修接安装应牢固可靠,所有金属连接件应作防腐、防火处理,木雕应作防虫处理。6.7 细木装饰6.7.1 细木装饰(护壁板、木线条、门窗贴脸、隔断、挂落、窗帘盒、窗台板、护栏、扶手、水汀罩等)出现起鼓、损坏、松动、残缺、腐烂等情况时应予修缮。6.7.2 施工前应作检查,并记录其工艺特点、构造连接方法,分析损坏原因和程度,制定相应工艺方案,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装饰,应按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原样复制。6.7.3 细木装饰局部修缮时,应充分利用旧料,装饰构图、施工工艺、构造连接方式应与原有装饰协调一致。6.7.4 细木装饰翻修时,宜保持原有风格和工艺特点。6.7.5 细木装饰修缮应做到接缝紧密平直,与墙面、顶棚、地面等接合安装牢固,一般无缝隙、翘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挂镜线、顶角线、门窗贴脸接头应成45度角,上口平直误差不应大于3mm,接槎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2、窗帘盒下沿全长高低差不应大于2mm;3、护壁板板面凹陷不应大于0.5mm,面板垂直偏差不应大于2mm,护壁板阴阳角应平直;4、护栏、扶手弯转角度,应与原物一致,表面光滑,无裂缝,扶手平直度差不应大于3mm-17-
。6.7.6 细木装饰用料的材种,宜与原装饰用材相同,应控制含水率、斜纹翘曲、木节等缺陷,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6.8 油(涂)饰6.8.1 油饰修缮,包括油漆、涂料、贴膜等。涂饰层发生起泡、粉化、龟裂、退色、变色、起皮、剥落等情况时应予修缮。6.8.2 饰面层按损坏程度的不同,采用局部修补和铲除重做。1、表面层退色、局部开裂、起泡、起皮等损坏可局部修补。2、基层腻子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宜铲除重做。6.8.3 施工前应对损坏情况作检查,包括损坏原因、材料化学成分和涂饰工艺,并制定修缮工艺方案。6.8.4 施工时应将损坏饰面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原有结构层。6.8.5 涂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与结构层表面不产生有害的化学作用。溶剂型涂饰材料,要求基层表面干燥,用于木质基层时,木材含水率宜小于12%。6.8.6 涂饰材料和腻子配方应统一配制,控制施工现场温度,使用前搅拌均匀,并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并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6.8.7 涂饰施工不得漏刷,不得出现斑迹、表面流挂、棕眼、脱皮、皱皮等现象。并应符合表面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刷纹等要求。6.8.8 清水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涂清水漆前,应清除木质基层上的灰尘、污垢,表面的钉眼、缝隙、毛刺,脂囊用腻子填补磨光,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2、清水漆施涂,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度封闭底漆,然后反复进行刮腻子、磨光、刷清漆,拼色和修色,直至色泽调匀,平面光洁,线脚清晰后,再做饰面漆,打腊、上光。6.8.9 硝基清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基层处理同6.8.8条第1款;2、反复多次用虫胶漆腻子填补、批平、磨光,直至颜色基本一致;3、定色后,用硝基漆反复多次涂刷、干燥、磨光,直至光洁平整,后打腊上光。6.8.10 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原有贴金、沥粉有起鼓、剥落、残缺、粉化、退色、起皮等损坏时,应予修缮;2、贴金或沥粉,施工前应对原来的工艺和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进行检查,原有图案进行测绘。根据原图案或设计要求,制定工艺方案;3、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可根据损坏程度采取不同修缮方法,当贴金、沥粉基本完好,局部退色、起皮、剥落时,可采用局部修补。当基层起鼓、酥松、面层严重老化时,应铲除重做;4、贴金、沥粉修缮时,基层应平整牢固,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并用腻子批平磨光,干燥后涂刷底油;5、沥粉材料的配比应进行试配后确定,沥粉工具可根据图案特点、线条形状专门制作;6、贴金、沥粉应粘结牢固,图案正确、线条平顺、光洁、无漏金、漏条、无皱皮、无空缺断裂、无叠缝等现象。6.9 设备6.9.1 本节规定建筑的电气照明、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梯、水泵、消防、防雷等设备、管线及零配件的修缮。6.9.2 当房屋设备因其负载能力或本身的材料强度,不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时,应予修缮,更换或增设。6.9.3 修缮设备前,应对设备管线和装置情况进行勘查,其内容应包括:1、弄清原有配置的管线的走向、容量、系统设置方式,零配件的尺寸、规格;2、对原有设备的完好程度和安全性进行测试、鉴定;3、提出修缮方案,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应予保护整修,相对集中使用。6.9.4 更换或新增设备及其系统的敷设,除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1、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管线及系统,设备及零配件;2、其设置部位、外观尺寸等,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应不影响建筑保护部位的整体效果。宜用暗线敷设;3、增设的大型设备,如冷凝机组、消防水池、冷凝水塔等,应设置于较为隐蔽位置,并在外观上作适当的美化遮挡处理。6.9.5 设备修缮使用的管线材料、产品及零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安全标准。6.9.6 修缮设备竣工后,应进行调试,保证运转正常,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6.9.7 设备的修缮设计资料,包括修缮前后设备线路系统图及设备配置图。竣工验收后,应上报归档。7 环境保护和修缮7.0.1 建筑环境是指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的空间构成,包括绿化、山石、亭池、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与道路等的总成。7.0.2 环境的修缮,应包括与保护建筑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特征的下列建筑环境:1、具有特征的空间形态、色彩、构图等;2、体现保护建筑使用与功能等特征的信息;3、体现建筑艺术特征、情趣的信息;4、体现建筑技术、构造、材料、工艺时代特点信息等。7.0.3 修缮前,应对原建筑环境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1、地区风貌对建筑环境的要求;2、原建筑设计风格,对建筑环境的要求;3、建筑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及其损坏,缺失状况,恢复的可能程度。7.0.4 对具有表征意义的环境要素:雕塑、山石、亭池等建筑小品,围墙、护栏、道路、灯饰等建筑饰物,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样式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环境风貌。7.0.5 对具有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的增设改建,如泵房、配变电、门卫、车库、道路等构筑物的设置位置、尺度、用料、色彩等,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与环境风貌相协调。7.0.6 原有的绿化,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应予保护。新增绿化应和建筑的历史环境相协调。7.0.7 道路的修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造形式修复,并满足通行要求,做到自然、舒坦,排水流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7.0.8 原有下水道如走向合理,符合排水要求,仅出现局部损坏或堵塞时,可进行局部排堵修换。其用料和构筑方式,宜按原来工艺特点进行。新敷设或翻做排水管时,应不影响对建筑和环境的保护。8 验收8.0.1 修缮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涉及本规程规定的保护项目,经由业主报请保护建筑修缮主管部门,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8.0.2 竣工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1、修缮项目申请报告及管理部门审批意见;2、修缮项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3、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4、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系统图;5、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0.3 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标准,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本规程执行。8.0.4 建筑保护项目修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8.0.5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除按本规程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外,并应遵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验收规定。-17-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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