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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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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的陆地生态主体作用,完成保护生态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双重任务,保障林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的特点和森林经营现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应遵守本规程。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经营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积极培育、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经营的方针。建立森林功能局部主导利用、整体综合利用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二章 抚育采伐  第五条 抚育采伐是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基本任务是:调整和改善森林组成,提高林木质量,加速森林生长,提高单位面积木材产量和多功能效益。  第六条 抚育采伐要适时、合理。  一、凡因密度大、林木开始分化,胸径、材积生长受到抑制而开始下降的林分;树种杂乱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林分;遭受自然灾害需抚育的林分;受人为破坏失去培育前途的林分应当及时进行抚育采伐。  二、抚育采伐要根据不同的培育目的,针对林木分化状况确定开始期、间隔期、间伐种类和方式,并按照人工林和天然单层同龄林五级分类,天然混交林和复层异龄林三级分类法确定采伐木和保留木。  第七条 抚育采伐分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四种。  一、透光性:在幼龄林阶段进行,对混交林,主要是伐除影响目的树种幼树生长的萌芽条、霸王树与上层残留木及目的树种生长不良的林木,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对纯林,主要是伐除过密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  二、疏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的生长与培育良好干形。  三、生长伐:在近熟林阶段进行,伐除生长过密和无培养前途的林木,加速保留木的直径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  四、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  第八条 抚育采伐应在下列林分中进行:   一、人工幼龄林郁闭度在0.9以上,中龄林在0.8以上。  二、天然林幼龄林、中龄林郁闭度在0.7以上,或下层目的树种较多,且分布均匀,郁闭度在0.6以上的林分。  三、遭受一般性轻度自然灾害的林分。  第九条 抚育采伐强度  一、透光伐:人工林伐除总株数的15%—50%,伐后保留郁闭度0.6—0.7;天然林抚育采伐后每公顷均匀保留2400—3600株幼苗幼树,郁闭度不低于0.6。  二、疏伐:伐除总株数的15%—50%,抚育采伐后培育木每公顷不低于750株。  1、下层疏伐:用于同龄纯林,采伐对象是V、IV级木和部分密度大的III级木,伐后郁闭度不小于0.6。  2、上层疏伐(解放伐):用于针叶树天然下种或人工引进而形成的针叶林、针阔混交林以及疏林地林冠下造林形成的林分。在下层幼树生长受到抑制时采伐或疏伐上层林木。伐后郁闭度不小于0.6。  3、综合疏伐:用于天然次生异龄林、混交异龄林。伐后郁闭度不小于0.5。  三、生长伐:最后一次的抚育间伐,伐除总株数的15%—35%,伐后郁闭度不小于0.6,抚育采伐后培育木每公顷不低于750株。  四、卫生伐:采伐强度依受害程度而定,但伐后培育木不少于每公顷750株,幼龄林不少于1500株。  第十条 抚育采伐的季节:全年均可进行,一般以冬、春为好,透光伐宜夏季进行。  第十一条 修枝,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树种。目的是培育通直优质木材。一般修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大于树高的三分之一,中龄林修枝高度不大于树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抚育采伐应注意的问题  一、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的确定要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运输、劳力及小径材销路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交通不便,面积大,作业困难地区可适当加大间伐强度,延长间隔期,减少作业次数。  三、对原有林分密度过大,间伐后易风倒的林分,本着少量多次的原则,迎风面可适当加大保留密度,防止树倒和干形倾斜。  四、林下灌木凡不影响作业或幼树生长的不得伐除。次生林抚育采伐要保留辅助木。  五、抚育采伐不得造成天窗。   六、抚育剩余物一般应运出林地。  七、防护林只准进行轻度抚育和卫生伐。第三章 主伐和更新采伐  第十三条 主伐是对达到成熟龄和培育目的的用材林、薪炭林进行采伐的营林措施。更新采伐是对成熟防护林进行采伐的森林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主要树种的采伐年龄  一、用材林数量成熟采伐年龄、龄组、龄级如附表。  二、防护林的成熟龄与用材林相比,针叶树高两个龄级,阔叶树高一个龄级。  三、用材林经济成熟的采伐年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第十五条 主伐和更新采伐方式  一、皆伐:用于成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依据地形、地势可进行块状和带状皆伐。  1、块状皆伐:每块采伐面积,山地用材林不超过5公顷,但坡度平缓,土层深厚、容易更新,采伐后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林分,可以整小班作业。平川河滩的每块面积一般不超过10公顷。防护林不超过3公顷。  2、带状皆伐:对改造后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林分,应依等高线设采伐带,带宽不超过林分平均高的2倍,间隔带的距离不得小于采伐带的宽度。  二、择伐:用于中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伐后均匀保留胸径8厘米以上的目的树种不少于每公顷750株。择伐强度不大于伐前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在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和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时间不少于一个龄级。  三、渐伐:用于部分林分尚有培育前途或天然更新容易的单层林,一般实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量不大于伐前蓄积的50%。间隔期不少于一个龄级。  四、拯救伐:适用于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防护林,一般可采取隔行隔带的伐除被害木,其强度不大于30%。  五、传递式更新采伐:适用于农田牧场防护林,应于林带一侧栽植新带,待幼树稳定后伐除保留木。农田牧场防护林的更新采伐要分期交错实施,不准一次全面作业。六、平茬:薪炭林实行矮林作业,定期平茬,但是必须在林木休眠期进行。第四章 低产用材林改造   第十六条 低产用材林指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管理不当或受自然、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林木生长慢、质量差,明显低于所在立地条件下应有生产力的林分。低产用材林改造是依据低产林的成因,采取综合性的技术措施,将低产用材林改变为高产、优质、结构合理、密度适中林分的营林措施。  第十七条 改造对象  一、定性标准  1、未能适地适树、林木生长衰退、趋于老化、无法成林的林分。  2、受自然灾害或人为不良因素严重危害,林相残破,经卫生伐达不到每公顷750株的林分。  3、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树不足适宜密度40%的林分。  4、林木分布不均,均匀度在0.5以下的林分。  5、立地条件严重恶化的人工针叶纯林。  二、用材林定量标准  1、中速生树种每公顷连年生长量幼龄林低于2.25立方米,中龄林低于3.0立方米的林分。  2、慢生树种每公顷连年生长量幼龄林低于1.5立方米,中龄林低于2.25立方米。  第十八条 改造方式:  一、皆伐改造:适用于未适地适树和受严重自然灾害后,林相残破,经卫生伐达不到经营密度的林分。可进行块状和带状改造,其一次皆伐面积与主伐要求相同。  二、抚育改造:适用于有培养前途的树种密度低的林分。通过伐除非目的树种后补植、补造等措施调整树种组成,提高林分质量。对严重恶化立地条件的人工针叶林可进行强度抚育,人工促进更新或补植、补造培育复层异龄林。  三、林冠下造林改造:适用于林木分布不匀或郁闭度低的林分。可在林冠下栽植耐阴的树种,形成混交异龄林。  第十九条 低产林改造不能以取材为目的。通过改造要使疏林变密林,纯林变混交林,低产林变高产林,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提高森林的整体效益。第五章 森林更新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内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  第二十一条 森林更新实行人工更新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辅的原则,要求以速生、混交为主,做到树种适意,混交配置合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萌生能力的天然林采伐后,可以采取留密补稀的方法。即:天然林采伐后,对可以达到密度要求的地块进行天然更新,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块进行人工更新,但有培育前途的萌生苗和人工造林的幼苗合计每公顷不得少于1800株。  第二十三条 人工更新实行穴状或带状整地,引针入阔或引阔入针,更新后形成密度配置合理的混交林。  第二十四条 更新造林必须使用一级苗或移植苗。  第二十五条 更新保存率:有培养前途的目的树种不得少于85%或每公顷1500株。  第二十六条 更新后的幼林抚育每年至少一次,连续五年。作业内容包括:除草、松土、扩穴、割灌等。  第二十七条 择伐、渐伐后可实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但三年后仍不成功的,必须进行人工更新。第六章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木采伐前必须进行调查设计;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前可以进行调查设计,也可以由采伐林木的集体或个人提出采伐申请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由取得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人员按三类调查标准进行森林采伐调查设计,编制施工方案。  第三十条 技术标准  一、面积全部实测,用罗盘仪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大于1%。  二、采伐蓄积用样地抽样调查方法确定。抽样比为:主伐、改造、更新采伐人工林抽样比不低于4%,天然林不低于5%,抚育间伐人工抽样比不低于2%,天然林不低于3%,四旁树采伐实行每木检尺。  三、标准地设置:一般使用带状标准地,样带要贯穿全小班,有代表性。  四、每木检尺:使用胸围尺测径,双径阶整化,起测径级为5厘米。  五、计算立木材积,使用河北省二元材积表(河北省二元材积表未出台之前,仍使用河北省一元材积表)。  六、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设计依据、林分状况,作业方式、作业内容、施工安排、收支概算、更新措施等,合理确定采伐时间,避免因采伐出现新的危害,并附有调查设计的原始资料、图表等。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设计方案是编制营林生产计划的依据,生产计划实行预期申报制,市林业局、林场管理局根据各县林场的设计方案汇总编制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于九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采伐许可证和设计文件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作业地点、面积以及各项技术指标,不得计划外施工。  第三十三条 除皆伐外必须对采伐木进行打号,清楚的划定施工范围,防止越界超伐,严格控制树倒方向,正确设置集材道,合理造材,产材按小班临时登记入库;搞好清理工作,对采伐剩余物要尽可能的运出利用,实在不能运出的按长1.5米—2.0米宽、高1米的形状堆积在不影响作业和更新处;施工中要特别注意对集材道进行保护,防止因集材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对施工进行及时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作业单位在施工结束后要自查;批准林木采伐的部门对采伐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纠正;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抽查。抽查面积以市为单位不低于当年作业面积的百分之十,或两个县。检查的主要内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施工质量(面积、蓄积、产材精度)等省、市可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以国有林场和乡镇为单位,建立营林生产档案,结合生产建立不同林分类型和作业方式的观测标准地,检测营林效果,定期复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设计和施工水平,科学营林。第八章 营林技术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营林生产的质量,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设计要求,检查设计的精度和施工质量的标准:  一、作业面积误差不超过±5%;  二、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副产品误差不超过±20%。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业质量高、营林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损失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次生林龄组划分标准树种起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一个龄级的年龄云杉天然1-6061-100101-120121-14020落叶松冷杉天然1-4041-8081-100101-12020油松天然1-2021-5051-6061-7010 柞、胡桃等慢生树种天然实生1-2021-6061-8081-10020天然萌生1-2021-4041-5051-6010桦、榆等中生树种天然实生1-2021-5051-6061-7010天然萌生1-2021-4041-5051-6010山杨等速生树种天然萌生1-1011-2021-3031-4010 人工林龄组划分表树种起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一个龄级的年龄落叶松樟子松1-2021-3031-4041-5051以上10油松1-2021-4041-5051-6061以上10云杉侧柏1-4041-6061-8081-100101以上20榆1-2021-3031-4041-5051以上10杨刺槐1-56-1516-2021-2526以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