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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首钢住宅小区(一期)4、5、6#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安徽省首御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方: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17-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省首御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业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宿州首钢住宅小区(一期)4、5、6#楼工程工程地点:宿州市三八河以北,拂晓大道以东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因变更增减的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地字第341301201200035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总承包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土建、装饰、安装、室外总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不列入承包范围:室外总体专业配套工程(供电、供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电梯、绿化园林。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3月26日-17-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亿壹仟玖佰壹拾陆万柒千贰佰肆拾叁元(人民币)¥:119167243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7-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1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安徽省宿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8.工程洽商、变更、会议内容。3、语言文宇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砖石、混凝土、装饰、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后7日内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蓝图三套。(不含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所需图纸)-17-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未经甲方准许,不得透露。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清职务: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场材料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对工程量增减变更进行各种签证。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施工中的质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魏新职务:现场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管理权,负责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陈文模职务:建造师(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即具备“三通一平”。-17-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在开工前7日内由业主接至施工现场平面图指定的场所,并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道路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后15日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如《施工许可证》、实体检测、消防备案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办理的所有报批手续原件均交由承包方保管(土所使用证为复印件),竣工后由承包方组卷交城建档档案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当日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交验施工单位。(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后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方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道、管线、古树名木、场内引响施工的房屋拆迁、电线及改道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请发包方各班主任、老师对各班级学生安全交底,禁止攀爬施工方隔离设施,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借施工现场翻越逃离学校,尽量远离隔离设施。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共同协商并以工程现场签证的形式办理明确。-17-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计划进度计划报表并送校安办。(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自行解决,如需承包人提供发包方派住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发包方应承担相关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必须遵守并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自身承包范围的成品保护保护工作,承担相关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不得损伤、损坏;由承包方配合发包方采取措施保护,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材料堆入整齐、有序,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后做到料尽场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开工7日内书面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提交后7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则视为工程师已认可。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即甲方原因,甲方承担,乙方原因,乙方承担;因停水、停电及天气等自然灾害工期顺延。四、质量与验收:按“通用条款”第15、16条执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基础、主体结构封顶需五方验收,每层梁板钢筋制安完成需建设、设计、监理、质检、施工等单位进行隐蔽验收。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为10%,其余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签订固定价格合同,除暂定价外,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确认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的工程量为调整依据,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1)变更项目在报价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2)变更项目在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投标报价中与该单价所属分部类别同的费率,并根据安徽建设厅统一发布的同期价格信息或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主材价格发生上涨或下跌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7-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并上报。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基础完工付给20%,主体完成一半付给20%,主体断水付给30%,竣工验收完成付给10%,其余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并交完验收资料付给至95%,留5%作为保修金,期满后退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按照工程设计、规范及清单报价要求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暂定价部份由甲、乙、监理三方定货、定价、定品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无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29、30条执行,变更价款调整按“通用条款”第31条执行。-17-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审计、消防验收完成一月内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四套(含城建档案馆)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中间不交工,竣工验收时间按“通用条款”第32条第32.1款至32.5款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5.1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5.1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5.1条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相应条款执行,其它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作为依据。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5.2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5.2条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37、争议-17-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调解;(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约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为本工程在施工工地所有施工人员办理职工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双方协商解决46、合同份数-17-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承包方二份,其它由发包方保管及办理其它手续使用。47、补充条款(1)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2)暂定价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按双方认可的实际购买价格计入结算。(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矛盾,则以本合同为准。-17-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4#楼14598.6框剪18F34687769.952013.1.12014.9.235#楼15988.3框剪18F37989839.592013.1.12014.9.236#楼19565.5框剪24F46489633.462013.1.12014.9.23合计50152.4119167243-17-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省首御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宿州首钢住宅小区(一期)4、5、6#楼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具体保修内容为双方约定承包人施工的全部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3、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无年;5、其他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17-
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包方接到通知2日内必须到现场检查,不得拖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负责。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