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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_1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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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a.业主:b.设计师:c.监理师:d.业主方:指业主或设计师或监理师e.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的单位f.材料供应商:在本承包范围内,业主确认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g.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从事专项工程施工的单位。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辅助部分,可能会随时到现场实施。1.2工程概况a.工程名称:b.工程地点:c.建筑面积:-------m2d.建筑用途:1.3合同文件法律依据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4文件优先次序:a.合同签约书d.签约前往来函件及补充文件g.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h.技术规范i.合同施工图纸及变更-49- -j.工程量清单双方签订“合同签约书”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1.5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业主认为承包商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歧异事项,而业主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歧异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但此类指示不同于业主要求的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或补偿。1.6承包商已经认真视察了工程现场,熟悉了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起卸方位,取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工期的资料。承包商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商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承包商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商保证在上述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承包商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不会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业主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2.业主权限2.1对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业主方有权就该行为的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商在接获业主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业主方有权直接聘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聘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业主可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还或在根据合同文件应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承包商同意,并支付给执行者。-49- -2.2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时,承包商应即刻确认并遵从。同时,可以要求业主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承包商认为业主总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业主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的书面报告,业主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通知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业主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承包商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3业主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业主总代表签字(涉及增加价款、费用或延长工期或给予承包商赔偿、补偿的事宜,必须加盖业主公章方为有效),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但如业主总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业主总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认。2.4业主应负责的工作如下:a.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只作为承包商之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业主不予承担。b.负责办理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准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c.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保证三通一平。d.组织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e.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具体由承包商负责。2.5业主享有全部工程竣工前提前使用的权利。业主保留当全部工程完成之前进入可使用工程部分的权利。下列情况均不视为业主已接收工程或承包商已交付,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合同条件,承包商不应为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并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49- -.使用时造成的建筑物破坏,承包商不负任何责任。(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2.6业主方及其施工代表有监督承包商施工过程的权利,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商的施工。2.7业主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8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业主方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商为本工程设置的加工棚、仓库或其他地方。业主有权组织客户到工程现场参观,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客户安全(因不服从承包商现场安全指挥的除外)。2.9承包商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业主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业主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商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业主指示。3.承包商职责3.1一般义务(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完成施工合同图纸(含修改图纸、变更单等)以及工程量清单和本合同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手续、施工及保修,同时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在各方面令业主满意,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业主在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承包商须接受该工程项目的承包。(3)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审图,对设计中出现的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的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7日前向业主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业主的指令执行。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承包商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业主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由于承包商审图不细或忽略,未发现设计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或虽发现但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返工及修补、工程量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商负责。(4)承包商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师的设计-49- -要求和业主的使用要求。(5)承包商对本工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其中月度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并作为结算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6)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须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无论是否承包商原因,均由承包商先予以修复,承包商在修复后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此外,承包商有责任保护甲方分包的独立专项工程的成品。甲方分包单位所施工完成的部位应与主体承包商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主体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交接,交接后的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的丢失、破坏等损失由主体承包商负责,费用含在主体承包商的配合费内。(7)按工程需要维修施工需用的照明、围墙和警卫等并承担人工费用。除厂区大门及业主仓库的警卫由业主方负责外,其他地方的警卫由承包商负责。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8)承包商必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基坑的降排水工作。(9)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三套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其中二套为书面,一套为包含全部内容的以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本),并及时按甲方、监理的意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业主、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的责任。(10)开工前,承包商须依据惠州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承包商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任何因此造成的业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承包商均应赔偿。(11)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各项工程管理规定,此外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下发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12)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灰尘、噪音(包括夜间施工)的-49- -环保规定,并承担因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如因施工而引起周边居民异议的,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且不得影响工期,解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3)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在相关节点(如防白蚁,防雷验收等)提前10天通知业主要办事项。(1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每月的25日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递交下一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度已完成工程量进度统计报表和安全事故报告,每周要有周计划进度表。(15)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汇集、整理工作,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16)接受发包方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因此产生损坏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7)往来文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的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并无条件执行。(18)承包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专项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须在会上提出并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会后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提出,否则承包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9)特殊情况下,对于发包方或监理的指令(含口头指令),包括工程变更、技术方案、施工措施等,承包方应先执行后商讨价格的方式(此类方式产生时,价格确认方法按本合同5.9款执行)。(20)承包商必须为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并派人参加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有效,经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防盗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商全权负责上述责任的范围为项目所在地块范围的发包方所有围护等及承包方的生活区、施工区等,承包方承担上述相关内容的所有费用。(22-49- -)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成品保护及各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由本合同承包方总负责管理,费用由承包方、各分包商各自承担。(2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垃圾处理的要求: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若承包方违反该项规定,所引起的一切罚款等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包括由此造成的对发包方的罚款金额。(24)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①自行处理或应发包方要求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矛盾,因承包商原因,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②保护好施工现场内承包方接收的发包方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③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④承包方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有责任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并对其中明显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要求发包方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25)与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承包商必须与业主聘请的其他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其他承包商)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如因协调不够而造成损失或费用,业主将不予承担.,具体联系和配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提供合适的存储区域,供存放送至工地地材料:②提供临时供电、供水接口及卫生设施、设备;③提供现有可使用的垂直.水平运输或其他装运设备和脚手架.负责对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已经业主会同监理对其他承包商验收的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保护。门窗工程的灌浆、抹灰等。承包商应配合业主安排业主指定的其他分包商的住宿。(26)承包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驻工地管理人员的名单(见附名单表)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发包方及监理方建议撤换的人员除外。-49- -(27)农民工工资发放后,承包方每月提供农民工资单的表格复印件给发包方存档,以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如承包方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发包方将在支付的工程款时按20%比例扣留,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同意支付给承包方的除外)。如因承包商原因而出现农民工到相关部门索讨结欠工资,承包商应全权全责处理,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1~2万元/次的罚款,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该事件处理完毕。(2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在使用、开挖任何现有设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报,由监理单位会同业主、基础设施承包商共同深入检查现场商议,并做好文字、图片等形式的原始纪录,经总监书面批准后方可占用开挖,如以上行为对现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均由承包商自费修复。(29)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方的所有关于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属承包商责任范围内的,承包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30)除业主原因外,因承包商施工引起的所有政府性罚款均有承包方承担,并负责消除由此对发包方全部不良影响。重大事件业主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承包商处以违约金。(31)业主将已有的现场临施交付后,承包方将全面接管,业主只负责原临施安装单位的协调工作,其他均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对于现场已有临时设施在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负责维护,防止大风、暴雨或施工等原因造成损坏。任何临时设施的责任在交付后均由承包商承担,不论是否因为原搭建造成,承包人有义务在接收后消除隐患。(32)承包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遇有争议、矛盾,承包方应委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双方约定地点协商解决。承包方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教育,承包方的职工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方办公、生活、经营场所,干扰发包方正常的办公、生活。否则,视情节轻重,承包方同意给予业主2~5万元的经济补偿,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于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3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因施工造成的缺陷修复事宜。(34)监理是业主的代表,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积极配合,对监理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要及时同业主、监理沟通解决,不得不作为或乱作为。(35)严格控制材料的浪费,做到工地没有人为浪费的废弃钢材,砌块,混凝土等(36)承包方不得对业主方人员行贿,若发现,业主有权取消合同,并处以50万元罚款。-49- -4.工程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1)总平面图中的厂房1#、2#,研发中心楼,宿舍1#、2#,饭堂等工程的施工包工,具体施工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以图纸为准含工程变更部分,工程变更导致的工作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及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a.施工图所有的全部主体、主体附属建筑(化粪池,屋顶建筑物等)的土建,水电安装施工(含防雷),一次性内外装修(依施工图所标示)b.施工图中建筑物四周散水,隔热,防水等工程c.施工所需的机械,仪器,操作工具,模板,方条,龙门架,内外钢脚手架,安全网,铁钉铁线等(含建筑主体主要材料以外的附材附料)。d.施工中使用的主道路采用设计图纸道路,由业主负责;从主道到施工场地的零时道路由承包方负责。钢筋加工场由承包方负责e.建筑施工中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安装人工及材料由承包方负责。f.双方协商的其它工程。(2).对业主指定的下列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协调管理并提供配合(下列配合项目不一定会发生,但如发生,承包商应予无条件做好配合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一)、单体内配合项目:l、内装修工程2、建筑物的不锈钢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基础承台以下工程3、通风、空调工程4、消防(水、电)系统;5、电梯安装工程:(二)、单体外配合项目:1、室外水电管网工程2、室外景观环境工程;3、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范围中的预埋管线由承包商施工)4、煤气内、外系统工程;-49- -5、道路,围墙,门卫室,配电房,地下消防水池,污水处理池(按标准水池报价)等建筑的施工;6、有线电视工程,泛光照明工程;7、场地的平整,施工中土石方清运;(三)、其它零星工程。承包商应给予各指定分包单位、指定供应商及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上的相应配合、协调,包括(且不限于)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应(费用由分包负责);提供及验测所有基准点:各种临时设施的使用;现场消防及安全设施;完成其他甲方分包机电安装工程的管线穿越楼板、墙体的堵洞修补和填缝;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以便所有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能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本合同规定取得延长期)内完成工程合同。承包商将负责协助业主协调、监督各分包人的工程施工。5.承包金额及工期本合同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总金额以双方确定的面积及单价(如下表)而来,不得变更。完工日期为最终竣工日期。建设工期及造价表建筑名称完工日期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金额(元)厂房1#,2#1#:2011-07-302#:2011-07-3052450250250宿舍1#,2#2011-07-3018496280饭堂2011-07-307944250研发中心2011-07-308455280总价(元)5.1合同金额应被确认为己达到合同文件所说明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不含税)。-49- -5.2承包金额所对应的工程内容及数量是以图纸(含已有变更但工作量没增加部分)所描述的全部内容为准,应以完成图纸约定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金额。5.3合同单价及费率等不会因人工、机械及辅助材料费用、税率及政府收费等的升降而调整,亦不会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而调整,除已约定外。5.4所有数量,其准确性已经双方确认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施工所发生的实际工程数量与原本投标数量有所增减,则数量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也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所有工程内容,其完整性已经双方确认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施工发生的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内容,结算时不再增加工程造价,其工程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其他工程内容中。5.5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模板进场,周转使用,模板套数应保证施工工期需求。若工期受到影响,承包商应负全部责任。5.6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为按时完成工期所做的一切赶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5.7施工方案的任何内容均应列入总价中(如穿墙螺栓、多层钢筋支架、垫铁、砼垫块、马凳筋等),结算不再调整。5.8工程承包金额以业主最终审核的工程结算为准。其中:工程竣工结算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已有相同子目按报价结算,无相同子目的按双方协商价结算。5.9.安全保险、工人工资保证金包工部分(金额:---)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承担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从其前期工程款中按20%的比率扣除,扣足为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退回业主的相关工人工资保证金后一个月内返还),材料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费、设备进退场费等已在总价中包含,混凝土泵送费,材料检测费、工程验收费由业主负责.6.工程现场监督与管理6.1承包商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现场总代表和管理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的纠纷。所有业主向该总代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商。6.2另规定:-49- -a.承包商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送交业主方,业主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为业主收到该文件,但并不视为业主认可或接受文件内容。如业主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b.承包方按业主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业主,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7.1本工程合同图纸系被确认的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7.2业主应根据施工进度及合同要求,及时向承包商免费提供其承包内容的施工图八套(先期四套,竣工验收后再发四套用来制作竣工图),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7.3承包商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返工等,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7.4承包商应有义务及时向业主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疏漏缺陷或尺寸、标高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业主及设计师确认后,承包商应按业主书面指示进行施工。7.5承包商在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发现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例如施工中所需的非标准节点图,承包商必须立即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情况,并提交给业主,以供审核。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或设计师书面意见后,才视作其为可进行施工的最终指示。如业主要求,承包商负责施工图深化设计,则相应设计文件也需设计师签字认可。承包商未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视为资料无问题,责任由承包商承担。8.临时设施8.1现场所需的生产用水、电接驳点由业主负责提供至红线范围内,红线范围内-49- -建筑施工中用水用电、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及材料由承包商负责。8.2照明及电力8.2.1.承包商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并经业主及监理确认。8.2.2.承包商应无条件的为业主发包的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分包商按承包商规定自行接管线。8.2.3.承包商应维护夜间现场的照明及楼内的临时照明,以保证分包单位正常施工需要及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8.2.5.对业主提供的电源及设施有维护及保修的义务,不能因临时停电等原因而要求工程延期。8.2.6.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供电设备、材料有看管的义务,直至交还至业主指定位置、经业主验收接收为止,承包商对所发生的损毁、丢失有赔偿的责任。8.3临时道路承包商须修筑一切必须的临时道路及走道,达到有充分的通道到达工地或在工地内,并在本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场地及工程至业主满意。临时道路及走道的布置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可发出关于布置和修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商须遵从此等指示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8.4临时工棚料棚承包商负责临时加工棚、料棚的搭设,但其搭设的方为与面积范围必须事先征得业主的认可,保证达到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8.5五牌一图承包商须在工地大门处挂设五牌一图及必要的施工警示标识,除业主批准外,工地及围栏不得有其他告示,工程完工后须恢复原貌。8.6消防及安全设备承包商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惠州市大亚湾区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规定、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规定。承包商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承担管理工作,对违反各项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9- -8.7卫生设施业主允许承包商在工地现场设置临时卫生设施,同时遵守惠州市大亚湾区城建等有关部门的排水、排污的规定。承包商必须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8.8办公及生活设施承包商协助业主在承包工程的红线范围内搭设临建办公及住所,根据需要提供合理的方案,业主提供板房,人工及其他辅材由承包商提供。8.9临时排水及环保设备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临时排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商必须提供所有为了从工程现场排除积水和防止径流溢到附近土地所造成的损失,铺设可能需要的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承包商亦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并且进行核安装预防措施。8.10消除积水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消除基坑及施工现场积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承包商须提供足够的抽水设备以保持所有工程挖土区的干燥及清除从雨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流入挖土方的所有积水。在合同施工期间,工地均不可积聚水分。所有抽水作业必须用电动水泵进行。如由于承包商措施不当造成基坑大量进水引起工程损失,责任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要求在基坑周围修筑挡水土坎等防洪措施,并疏导基坑周围雨水,使之不排向基坑。8.11其他临时工程提供所有其他施工、生活所必须但未有此特别提示的临时工程。8.12垃圾处理为了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经常清洁,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料须每隔七天搬离工地,清理垃圾(包括变更产生的垃圾)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49- -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业主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业主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承包商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清洁、清理工地的,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可在应付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9.保险9.1承包商对本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属下工人的工伤赔偿等所需的保险9.2承包商在进场施工的时须将投保项目的保险单据交给业主审阅。若承包商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投保,则业主有权在给承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保险费用,由业主代为投保,但此非业主之义务,也不能被认为承包商减轻或免除责任。未投保期问若发生意外,所有由此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业主将对此不作任何考虑。9.3上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0.施工人员及基本设施10.1施工人员a.承包商在现场提供与下列工程施工和工程维修有关的人员,该等人员需具备:(I)具有资深的技术和经验的技术员,以及有能力进行工程适当管理的负责人、工队长和施工技术员。(II)适当和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能劳动工人。(Ⅲ)持有有关部门规定应有的合法证件的人员。b.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从工程内解雇承包商所聘用的任何不称职人员。费用由承包商负责。c.对任何被解聘或离职人员,承包商必须立即重新聘用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填补其空缺。10.2施工机械a.承包商应为恰当地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所需的一切施工机械,以及所有其他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梯子、棚架、工作平台、油布等,并保持其良好的操作状况。-49- -b.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以外进行。为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的抛锚而中断,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后备施工机械。10.3脚手架与临时支撑a.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方要求的脚手架。在不再需要时拆去脚手架并修复受影响的地方。b.承包商不可以把窗户作为脚手架的支撑。c.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工程监理和业主授权人士可以绝对安全彻底检查工程的各个部分。d.提供一切所需的支撑等,以用于支持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所有支撑须由承包商设计交业主方及有关单位认可。在整个工程中承包商须对上述设施的安全负责,业主方的认可不会免除承包商的责任。11.材料及样板11.1材料供应本工程主材、设备业主提供,包括各种装饰性材料(如石材、装饰面砖、外墙涂料等)以及水电安装主材(如电缆电线、电箱等),承包商应提前向业主提供主材的规格及数量,供业主采购时参考。11.2材料试验、复测承包商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材料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分,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业主方负责更换材料,相应费用由业主方承担)。11.3材料或货物保管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除非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外运。若承包人确有充分理由须外运者,则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处理。而该类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材料和货物由承包商保管,并对其的损失或损坏负责。11.4-49- -物料所有权:施工现场一切能够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包括周转性材料)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11.5甲供材料执行业主《甲供材料管理规定》。11.6材料、设备的进场所有材料设备,承包商应当在业主处填单领取并保留单据。对不良材料需开局退料单。12.主要机电设备12.1承包商需对业主的主要机电设备予以保护。13.施工进度计划表13.1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报告a.承包商应在签约后的两星期内提交一份显示预期的施工次序、施工阶段;供应商的材料及施工机械送抵现场的日期:施工工序和移交区域的次序:以及他为该每一进度阶段估计的时间的详细进度计划,供业主方审批。b.如果在合同期间出现业主方认为有需要修订经批准的计划的工序的特别情况时,则承包商应按业主方的需要相应的修订其计划。c.当承包商的工作或材料的供应有可能出现延误时,需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及于七天内将因此而修订的施工进度表提交给业主方,施工进度方案应详细列出办法追赶进度以保证完工期不受影响。假如承包商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有关延长施工时间的要求将不获考虑。d.承包商须每周向业主方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总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延长的工期等。工期延长要求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申请,过期无效。e.承包商还须按月提供工程进度照片。f.如果在合同期间业主方认为有需要修订经批准的计划工序,则承包商应按业主方的需要相应地修订其进度计划。13.2周报告要有人数、工种;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全天的气候状况等内容。14.操作工艺、测试和检查-49- -业主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开启已覆盖的工程任何部位,以便检查,也可要求对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己用于本工程内)进行测试,若:a.开启或试验结果表明,操作工艺与本合同文件规定不符合,则所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支付,并不得顺延工期。若符合,则所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并承认承包商因此而引起的工期顺延。15.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和专利权在承包商的承包范围内,所有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因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金额应由承包商承担;而且承包商也应承担其被认为侵犯有关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费、损害赔偿费和其他费用。如果承包商遵照业主专门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其不应承担有关侵犯专利的责任,并且上述所有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16.变更16.1本“变更”一词系已被确认的本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变更。16.2设计师可代表业主书面发出变更要求,也可书面批准承包商作出的任何合理的变更:而设计师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但设计师任何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的变更,必须经业主书面确认后发出。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书面确认意见,才视作其方可进行施工的最终指示。16.3在施工中业主对原设计若有重大变更,应在该项目实施至少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承包商按业主书面通知进行变更。16.4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的设计变更指示进行下列变更:a.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b.更改有关工程的材料性质、质量、规格:C.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d.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e.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上述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商的返工损失,由业主承担。最终确定的工程项目变更价值,经业主加盖公章确认,尽可能达到公平合理。-49- -16.5若业主有要求,承包商应在接获业主书面要求后七天内,对所有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预算。16.6所有双方已确认的变更价值预算,及为此而签订的协议书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条款归入原合同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使其作废。.16.7由重要设计变更引起而实际证明是必须的工期延缓,业主与承包商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达到合理的一致,业主应就该需增加的工期日历天数作出书面确认。16.8承包商所有的变更价值,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收费标准计算。16.9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双方协商处理。17.工程竣工及缺陷保修责任17.1承包商应在工程实际竣工前十天通知业主方,以便业主方作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竣工日向业主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全部资料。业主及有关质检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己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工程竣工之日以承包商发出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以书面加以确认。17.2业主及有关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文件规定或因承包商原因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应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书面作出说明;而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书面指示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所有缺陷,缺陷修复竣工后,承包商应另行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业主及有关部门再行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竣工日以承包商发出缺陷修复竣工报告的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书面加以确认。17.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业主与承包商应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17.4-49- -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所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如具体分部分项工程该条例未明确最低保修年限的,则为两年。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任何时间,业主均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并应将该书面指示在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五天内送交承包商。而承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二天内到场开始自费修复任何缺陷。待缺陷修复后,承包商应就此向业主发出修复竣工报告,该报告发出的日应被作为缺陷修复竣工日期。如承包商未按业主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接到通知后二天内),则业主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业主可从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缺陷保修的保证金款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聘请他人修复的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缺陷保修的保证金款额,则业主可将其大于部分的金额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取。但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另行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5保修期从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且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17.6本工程的缺陷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5%。17.7业主应在保修期届满后结算缺陷保修金,将剩余保修金额无息退还予承包商。具体约定如下: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按有关规定留存审价通过的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价款作为质量保留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零两个月内,按工程竣工结算价3%并结合各自责任予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零两个月内,按工程竣工结算价2%并结合各自责任予以结算。17.8业主如愿意要求承包商承担建筑物的长期保修业务,则在本工程竣工交付保修期满后可签订长期保修合同,承包商负责建筑物的修理、配套设施的保护、修理等业务。18.工程质量规范和验收标准18.1验收标准:现行的《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单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8.2检查和返工。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合同为依据进行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间,并按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业主不正确指令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a.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49- -b.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因施工工艺原因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8.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以及中间验收条件,承包商自检合格,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业主方参加。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4验收和重新检验。业主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前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业主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方应承认验收记录。18.5如工程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商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约定标准。19.转让和分包19.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未经承包商书面同意,业主不得将本合同转让。19.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或承包人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当提前七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必须以自有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发现现场承包人上述人员与承包人所报不符,承包商须书面澄清并及时按要求调整,否则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上述人员构成及资格等级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经业主方批准同意。20.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对业主的保障20.1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工程施工中由承包商所引致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20.2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工程施工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一切费用。20.3如承包商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受聘于本工程及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损伤时,承包商必须立即按政府规定妥善处理该类事故,-49- -并书面通知业主。因处理不力或者怠于处理,导致重大群体事件或者在一周内未能处理完成的,业主有权非经承包商同意自行处理,承包商对处理办法无异议,同时同意业主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可由业主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1.公共保护21.1对邻近房地产、居民的干扰承包商已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邻近现有房地产之间的距离。井将采取措施.以对该等邻近房地产或附近道路和其他通至现场的公共道路引起最少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他的干扰或不便。2l.2尘埃和噪音的限制承包商将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公害,承担此等公害带来的一切后果。风动钻机装配消声器-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振捣机械等具有良好性能及尽可能低音地运转并要尽可能安置在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承包商要设法减少尘埃的公害,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22.进驻施工现场和延期开工22.1在具备开工条件情况下,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五天内,承包商须进驻工程现场,业主将工程现场交予承包商,承包商应随即开工并正常地按合同文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起计工程日历天,且必须在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但竣工日期仍须受本合同条件细则有关延期规定所限。22.2业主可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的施工发出书面延期开工指示.但该类指示不应使本合同作废。23.逾期违约、赔偿23.1违约a.若承包商逾期开工或延误本合同文件指定的各阶段工期(月进度计划、会议纪要工期计划等)、竣工日期(合同总工期),各项延误承包商均应分别向业主偿付违约金。延误15天以内逾期违约金为5000元/天,延误15天以上、30天以内,逾期违约金为10000元/天.超过30天.逾期违约金为20000元/天,同时承担业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阶段工期和竣工工期逾期违约金合并计算。阶段工期延误的罚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49- -b.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因操作工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商应当根据业主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承包商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承包商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5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分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业主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台同,承包商在五日内无条件撤场,而后双方办理结算。承包商并须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业主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亦由承包商承担。c.如承包商开工日期或阶段工期(月进度计划、会议纪要工期计划等)延误超过15日,或总工期延误超过30天.业主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商在三日内无条件撤场,而后双方办理结算,承包商并须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业主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亦由承包商承担。d.如承包商违反业主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具体明细附后).须按规定承担违约金。e.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f.因一方其他原因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g.关于未达到质量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处罚:质检部门第一次验收因施工工艺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而不予通过合格验收则处以一次性10万元的罚款。承包商用于达到以上质量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3.2因业主原因合同解除.业主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23.3因承包商原因导致解除合同,业主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承包商赔偿给业主,业主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23.4因非业主原因且亦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承包商所投入的资金及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项,待业主全部工程竣工后半年无息支付承包商。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项(扣除应扣除款项及处罚等),待业主全部工程竣工后二年无息支付承包商。23.5工程质量问题在末解决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24.延长竣工期限-49- -如遇下列情况.以至于必须延长工期的,承包商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在十天内向业主提出报告;业主在收到报告后七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商即可视为报告己被确认。因业主原因延误工期,工期顺延,业主不承担承包商工期延长的损失。24.1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水灾、水淹、爆炸等原因;24.2业主提供材料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者应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24.3非承包商原因,业主总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24.4合同中规定或向业主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24.5由于设计变更和修改引起重大工程量变化致使承包商无法连续施工;24.6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时造成承包商工期损失;24.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自然灾难对工程的影响自然灾害指:a.六级以上的地震;b.十级以上(含十级)持续两天的大风;c.降水量选200mm以上(含200mm)持续两天的大雨;24.8因施工图提交延缓而实际被证明确实影响了施工工期。24.9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通知(或临时规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城市惯例性活动除外)。24.10承包商不得以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为由延误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承包商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6.竣工结算26.1在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商在一周内向业主提出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业主收到竣工结算书和资料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批准或提出意见,由于承包商原因影响竣工结算,责任由承包商负责。-49- -27.业主终止合同27.1如承包商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业主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a.如无正当理由而在工程竣工前中断施工或消极怠工;b.如没有正常和努力地进行工程施工,阶段工期延误超过5日或总工期延期15天以上:c.如拒绝或继续忽略遵守业主发出要求其拆除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性影响;d.不服从业主或监理单位管理,在业主书面向其发出通知指明该项失职行为后七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业主在不损及任何其他权利或赔偿的前提下,有权书面指令立即终止根据本合同授予承包商的承包权。但此等合同终止的通知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e.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27.2如承包商按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a.在完成结算后,业主可聘请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聘请的单位可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等用于本工程,也可使用已送抵和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货物,支付相应合理费用,并可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b.承包商应在业主书面要求时(但不在此以前)从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属于其或由其租用的任何临时的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及堆放的材料或货物。如在业主发出该等书面要求后十五天内,承包商没有遵循书面要求,则业主可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上述承包商的任何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债务向承包商收取或在应付予承包商的金额内扣除。c.业主终止合同后,不应受本合同文件中任何须向承包商支付款项规定的约束。由终止合同所引起对业主的任何直接损失的金额,承包商应待至工程竣工,并经一段合理时间核实有关帐目后支付于业主。如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日期前已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内是超过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额(包括已付款而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货物等),其差额应为承包商应付给业主的债务。如该等金额加在上述款项内是少于上述金额时,其差额为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债务。-49- -d.业主终止合同后,承包商应上述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如未能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结算总金额(包括已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按实际计算总额的80%结算,业主有权通过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迫使承包商退场并向承包商追索所有损失和债务。27.3承包商需及时退还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或资料给业主。承包商未能或不愿及时退还相关文件及资料,业主有权通过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承包商索取并向承包商追索所有损失和债务,同时,结算总金额(包括已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按实际计算总额的80%结算。27.4业主已告知承包商,本工程存在因他方阻挠而长期无法开工或施工过程中被迫停工的风险。为此,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业主仍未能发出开工通知的,则业主单方有权通知承包商解除合同(该等权利仅业主享有),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方的损失各自承担。施工过程中,如该工程被政府责令停工或被他方阻挠停工的(不包括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承包商应当全力采取停工期间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少。承包商应当在获知该等停工原因之日起2日内,向业主报送停工期限的措施报告,包括人员、机具的安排、调迁等,并按业主的要求具体安排。如承包商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未按业主要求安排,视为停工期间承包商已有其他措施,无须给予补偿、赔偿,如有损失由承包商自行解决。因此等原因停工而延误的工期,经业主确认后可予以相等期限的顺延。如停工达60日的,业主有权通知承包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业主除承担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及承包商设备调迁费用外,业主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补偿责任。28.承包商终止合同28.1如承包商遇及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a.业主连续二期(届期应付的二期)没有按本合同文件指明的届期应付工程款的期限内支付于承包商应付金额且累计欠付金额达到应付金额的20%,并在收到承包商因此而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后十天内仍继续该失职行为;b.由于下列原因,中断进行未竣工工程;(I)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II)重大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由第三者引起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致使工程施工再也无法继续进行。28.2如承包商按上述情况终止承包时,承包商和业主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下:-49- -a.承包商应合理适当地自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其所有临时房屋、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及货物,并要求其分包人为此提供协助,但承包商必须在运走或拆除过程中小心防止发生对任何人士和财产的重大损伤,死亡或损坏,对此业主将不负任何经济责任。29.工程款支付29.1合同总价29.2付款方式: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9.2.1工程全部基础工程(地梁完工出地面)完工经双方确认合格后15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10%;29.2.2工程全部框架主体完工一半(即厂房:第三层楼面板完工,宿舍:第四层楼面板完工,研发中心:第四层楼面板完工,饭堂:第三层楼面板完工)完工经双方确认合格后15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20%29.2.3工程全部框架主体完工经双方确认合格后30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25%;29.2.4全部工程全面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合格后30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20%;29.2.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在质检站备案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3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7%。29.2.6工程质量保证金按3%留取,按照17.7项执行。(返回保修金时应扣除因施工单位未及维修而由建设单位维修所发生的支出。)(注:1.业主对承包商的资金使用和流向有绝对监控权,如发现承包商有挪用本项目工程款现象,业主有权不予继续支付工程款。)2.渗漏保证金说明本工程验收后,因承包商施工原因,导致所承包工程渗漏,无论渗漏面积大小,经业主,承包商双方确定每渗漏一处罚款2000元,在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承包商另行承担。)29.3施工期内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29.4-49- -设计变更等引起增加工程项目的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时不考虑,在工程决算时计入,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并支付。29.5发包人在每次支付时,可扣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罚款或其他费用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的任何未扣除,并不视为发包人放弃以后要求承包人支付的权利。30.争议的解决30.1如业主和承包商对承包合同或因承包合同引起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端或任何性质的争议,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或承包合同终止、放弃或破坏以前或后,应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和之前,承包商仍应正常地和努力地继续进行工程施工。30.2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31.其它31.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31.2地下障碍物。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业主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商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业主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向业主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商每隔10天向业主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业主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双方分别承担:a.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b.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造成承包商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d.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31.4-49-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商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但如该材料、设备系专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而无法作其他用途,则当不能退还时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31.5如按政府部门要求需要签订统一文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作备案、鉴证使用,则承包商应当按业主要求签订,该文本在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置于本文件之后。31.6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承包商应当按时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承包商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承包商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承包商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承担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承包商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为承包商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到会的视为承包商授权认可。31.7工程施工档案(1)工程施工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2)工程施工档案由承包商负责按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承包商最终交付业主的档案的份数为四份,必须满足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交。(3)工程施工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业主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5)承包商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承包商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业主承担违约金。如因承包商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业主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赔偿。同时,业主有权拒绝结算直至承包商完成此项工作,即使业主予以结算,业主也有权按承包商-49- -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业主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31.8工程竣工后10天内涉及承包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设施等应全面撤离现场,否则业主可拒绝支付相应时间段的工程款。31.9本工程的附属工程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商有优先取得权31.10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31.11本合同一式二份,业主与承包商各一份,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发包安全管理协议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4.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甲供材料管理办法6.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49-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业主(甲方):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9-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中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内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发279号)第六章内容执行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业主接收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l.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土建工程为抹灰和装修工程为2年:3.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外墙面为5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6.其他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或电话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上门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按1.2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扣除:-49-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屋面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不管责任方是谁,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分项工程由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承包人负责配合;5.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保修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审计总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银行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使用工程移交后,因质量问题引起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的批评、追究和索赔,以及行政等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的追究等情况发生时,所有剩余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先行冻结并用于此类事件的先行支付,待发包人将事件处理完毕后,连同处理此类事件的各项支出和损失一并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凡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按合同约定使用比例超过50%的,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金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当以上情况发生时,发包人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另行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支付。六、其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49- -附件2:建设工程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定建筑安装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贯穿于整个施工工程。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新建厂区2、工程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板樟岭北侧二、协议内容:l、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乙方都应有安全组织保证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施工人员持证上岗。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应由乙方编制并提供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交甲方及监理。(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乙方应为:参与本工程施工人员投建筑工人团体人身安全险、社保规定险种,若发生事故及造成的影响均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和法规。-49-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进场的材料(含已移交乙方的甲供材)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受损、被盗由乙方承担。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制定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总包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9、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安全防护、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安全防护、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行负责。10、由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乙方自备。如分包方向乙方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12、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49-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监护。15、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后,应自觉地向当地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户籍手续,并向当地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他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人员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向政府各有关部门事故上报以及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责解决。19、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甲方:某公司乙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代表: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49- -附件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特做如下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一、出入口管理1、凡出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并接受保安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佩戴出入证或拒绝检查者,保安人员及管理人员有权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2、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3、出入证由施工单位统一制作,式样报业主批准。4、出入口要保持整洁。5、出入口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二、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单位,经发包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才允许搭设各种临时设施,违者扣工程款2000元,并按要求整改。三、施工临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者视情节轻重扣工程管理费每次500—1000元,并按要求整改。四、施工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区及临建区应满铺碎石,施工道路做铺装地面,施工现场应布置绿化,设置指示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每次2000元并限期整改。五、建筑工地必须设有醒目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甲、承包方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各种规章制度板并保证清晰整洁有效,违者扣工程管理费每次1000元。六、施工场地周边必须上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围档要统一着色,板面或墙面要平直,高度要整齐,违者扣工程管理费2000元并限期整改。七、民工宿舍、工棚、厕所要讲究卫生,定期喷药灭蚊、蝇,定期投鼠药。上水冲厕所,不得设旱厕,临建房项不得乱堆杂务,临建布置应该遵守惠州市大亚湾区文明工地有关管理规定,违者责令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扣工程管理费每次2000元。八、场地要保持清洁,要设垃圾堆放处,垃圾袋装化,并及时运走,要设卫生专管员,佩带标志,负责工地场内外卫生清扫与全日保洁工作,违者责令期内未整改到位的,-49- -扣工程管理费每次2000元。九、食堂要有严密的纱门、纱窗,泔水要盛放在密闭容器内,要日产日清,不得随意乱倒。食堂人员要进行体检后上岗。沉淀池内的积水定期(不超过三天)更换,违者扣工程管理费每次1000元。十、施工现场的搅拌机要设有沉水井,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违者责令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扣工程管理费每次2000元。十一、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和拖拉鞋,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元/人。2、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200元/人。3、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人。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200元/人,罚项目负责人500元,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5、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500元/处。6、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人。7、装修阶段施工现场不得吸烟,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元/人。8、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扑克、麻将、电脑游戏等一系列赌博活动,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人。9、讲文明,懂礼貌,严禁打架斗殴,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2000元/人。10、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元/人。十二、施工现场材料及物品堆放整齐并设标志牌,危险物品要放在安全部位,并设警示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处。施工现场的材料头寸等要回收再利用,发现一处扣1000元。十三、施工时要加强对周围建筑物及设施的保护,违者承担全部损失。十四、楼内、外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违者每次扣工程管理费1000—3000元,并限期清理。无人确认的楼内、外垃圾由业主、监理单位指定单位清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责任单位工程款中扣除。-49- -十五、安全网架设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安全网,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处,并限期整改。十六、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并有专人负责,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十七、施工现场要设置门卫,门卫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工地,外来人员进入现场要登记,必须佩戴安全帽及来宾胸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200元。十八、工地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业主统一安排,不准擅自行动,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0元,并限期拆除。十九、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每次每处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二十、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处。二十一、工地现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一定数量有效的消防设施,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二十二、工地晾晒衣服必须在发包方指定区域,违者扣工程管理费40元/件。二十三、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视情节情况扣一定的工程管理费。二十四、发包方、监理单位如有新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承包方也应严格执行。二十五、本管理规定自发包方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49- -附件4: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就所属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事宜制订如下管理规定:一、土建工程的检查和验收1、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项目施工工艺在施工前报监理、发包方审核,否则扣工程管理费2000元。2、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发包方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0元/次。3、砼模板经拆模后,内墙、柱须标注水平线;未标注水平线的每处扣工程管理费50元。4、每月要定期检测楼体沉降观测值,若拒绝提供观测记录的,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5、主体承包单位要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水平线、位置线及其它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若拒绝提供的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一2000元,提供错误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并承担分包单位损失。6、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汇报,若隐瞒不报的,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7、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未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5000元。8、钢筋制作前,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若未做此试验的,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9、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整改的,除按规定执行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100元。10、经检查缺筋、锚固长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11、模板经检查标高、尺寸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12、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100元。13、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100元。-49- -14、砼浇注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交监理、发包方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签署砼浇注令,若未经业主和监理公司签字而浇注砼,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15、砼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私自加水,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16、砼外加剂的品牌必须经业主、监理同意,如未经业主和监理同意而使用,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17、砼浇注必须严格按规定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孔洞、漏筋现象,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不低于500元,并限期处理。18、砼浇注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并限期处理。19、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反规范施工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并限期整改。20、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注,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21、砼浇注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清除干净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22、预留洞口漏留或留错,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并承担改造费用。2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单位。24、监理单位按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发工程施工通知令:不合格,则下达工程监理通知书,通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0元。如整改不彻底,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5000元,并令承包单位继续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25、隐蔽工程验收由承包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及施工员参加。重要或特殊部位(如验槽)邀请设计单位、地质勘察部门、质量监督站共同参加。1)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验核意见。2)验收不合格,向承包单位下达不合格工程通知令,指明需整改的项目,承包单位整改。-49- -26、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27、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设施,严禁火星四溅,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500元/次。28、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须全部拆除,并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29、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他质量通病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30、在抹灰工程中,基层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处理或砂浆未按设计要求配比,已抹完部分须全部铲除,并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处。31、抹灰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或存在其他质量通病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32、钢筋复试合格才允许使用,混凝土必须留试块,否则扣工程管理2000元/次。二、给排水、消防、空调工程的检查验收l、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的规程规范进行,遵照施工程序施工,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500—1000元/次。2、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3、设备安装前,必须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按安装程序规定运输就位,负责依据设备重要程度扣付设备费的5%。4、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需要报验材料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否则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5、给水、制冷、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试验,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6、阀门必须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个。-49- -7、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10000元/次。8、设备、管理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个,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9、通风和空调风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0、给水、制冷、消防和煤气管道,在使用前吹洗仍未达到设计规范规定,每项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为止。11、各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只直到满足要求为止。若未能在限期内完成,则每项以该工程造价的10%扣付工程管理费。12、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球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付工程管理费20元/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3、设备、管道的减振、隔绝、保温和加同,未按设计及规范设计及其整改不彻底者,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处。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4、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现场和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5、特殊工种的施工机具、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每次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16、工程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属施工方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如发现被破坏,视情轻重扣付责任单位工程管理费100—1000元/处,并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限期责任人退场或交司法部门处理。三、电气安装工程的检查与验收1、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在未得到业主方的认可,私自改变图纸进行盲目施工,发现后除令其整改外,并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2、设备安装:-49- -1)设备进场后,应向监理提供有关资料,并通知业主及监理进行开箱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如有设备或原料损坏应立即退换。2)电力变压器安装: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中对变压器的各项规定以及产品说明的要求,如不按工程交接验收标准执行,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3)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没做好记录必须补做并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如不符和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4)设备验收时,应提交: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验收记录及安装图,安装技术记录,调整试验记录,试车记录。在验收时上述资料不全部补交,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并限期补交。3、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1)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提出补救措施,报送监理。如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300元/处,并令其补救。2)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如发现不按规范旌工,且不积极整改者,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4、电缆敷设1)电缆敷设与制作,应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的各项规定,并做好施工记录。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改外,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2)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在验收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应及时补交,未能及时补交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5、配线工程1)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反规范标注,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情节扣付工程管理费300元/处。2)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如不报验、检查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3)管内穿线,必须在土建墙体棚项抹灰后进行。如发现未抹灰而进行管内穿线,令其全部拆除,并扣付工程管理费500元。-49- -4)管内穿线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所标注的导线截面,如有不符应立即更换。5)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开关、插座、灯具及其他用电设备。未经测试和验核进行安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6、桥架安装1)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业主对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业主验核,不准安装。违者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2)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做好标高和路径,如因与其他专业有冲突时,需通知业主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安装,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并令其调整。7、电气照明安装1)工程所用灯具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的规格、型号选购,并把样品送交业主和监理,确定后方可安装。违反上述规定,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2)对于特殊的安全出口灯、楼梯疏散灯及应急灯必须有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如由无生产资格的厂家供货并且安装,发现后令其全部拆除,并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8、开关和插座安装1)工程所用的开关、插座需先出具样品及合格证。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和监理认定后,方可安装。如发现已安装的开关插座与样品不符,必须拆除更换并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2)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规定的评定标准。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者,视数量和程度扣付工程管理费300元/处,并令其调整。9、建筑物防雷接地:1)防雷接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接雷器、引下线接地极所用钢材必须保证材质和截面。不经业主、监理和设计部门同意,私自用其他材料代替,发现后令其拆除,并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2)防雷接地应随土建做好预埋,并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如不及时报审,扣付工程管理费2000元。-49-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极、均压环各跨接线必须按规范规定焊接,如发现局部漏焊和焊接不符合要求,令其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时,扣付工程管理费200元/处。4)接地装置应及时测试接地电阻,如检查发现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填写阻值与验核阻值偏差太大,需再做二次验核。如仍不符,视为慌报阻值,令其重新加补接地极直到达到设计要求为止,并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10、动力箱、照明配电箱1)工程所用动力、照明箱生产厂必须有当地电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如没有许可证不准使用和安装,此部分全部工程费不予支付。2)动力、照明箱应按施工图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和规范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扣付工程管理费1000元。3)动力、照明箱内的元件不按设计要求或合约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而私自组装,经发现扣付工程管理费5000元,并立即更换。11、各专业施工单位每月25日报送下月的施工计划及当月工程产值。如不按时报送,扣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14、各专业施工单位与当地行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明。在开工前不报送监理审查,令其终止分项工程合同。15、如已安装好的设备管线,发现私自拆卸的,扣工程管理费2000元/处,并赔偿损失。其它1、未按设计图纸(设计图纸错、漏、除外)、规范及施工程序施工的其它项目,每发现一处,扣工程管理费200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对不严格管理,偷工减料等严惩违规者,除令其返工外,视情节轻重,每处扣工程管理费5000—10000元。2、分项工程必须做样板活,装饰工程必须做样板间,业主代表、工程部经理、监理工程师及总监认可后方可全面施工,不按上述要求施工,扣工程管理费5000元。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须经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认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发包方指定厂家,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不执行上述要求,每次扣工程管理费5000元,并限期拆除。-49-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专业工种、外围工程在交叉作业过程中,不相互配合、互相推诿、妨碍正常工作进度,导致工程损失,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扣工程管理费2000元,并承担一切损失,责任单位由业主、监理单位依据事实共同认定。6、隐瞒、掩盖问题不及时上报、擅自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工程管理费2000~5000元。7、由于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发包方予以协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尾款中扣除。五、发包方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49- -附件5:甲供材料管理办法为加强甲供材料管理,完善甲供材料管理流程,明确甲、乙双方及各部门的权责,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材料部就甲方供应材料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一、乙方在接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后,应依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15日前提供下个月材料总进场计划和详细的材料供货计划,并将上述计划一式三份(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质量技术要求、数量、使用时间、使用部位等)申报给甲方工程部(或项目部)档案室管理员。二、工程部(或项目部)接到甲供材料进场计划后,审核材料设备规格、质量技术要求是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进场使用时间是否满足进度要求,审核时间不超过两天,审核后转交预算部,由预算部审核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与图示用量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出入、并控制在预算要求范围内,审核时间为三天,审核后转交预算部组织供货。上述过程均由专门管理员转交。三、各部门审核后的材料供货计划由工程部、预算部各存档一份。四、预算部在甲供材料进场前二天,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做好材料、设备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疏通道路、指定卸货场地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材料、设备进场。如施工单位不配合由此发上的一切额外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五、甲供材料到现场后,由预算部、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验收,相关人员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到达接货地点,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在现场填写《甲供材料接受单》,工程部同时做好材料、设备的出入库工作,施工单位与供货单位办理交接,材料接货单一经供货单位及接货单位共同签字,既视为甲、乙方交接材料设备完成。接货单材料部、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各存档一份(材料接货单格式附后)。接货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如有特殊原因上述资料不能同时送达,由工程部负责尽快催要。六、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接货,并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七、对进场的材料设备,各部门人员应严格遵守部门职责,维护质量第一的原则,杜绝不合格材料的进场。-49- -八、施工单位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的应负责任。九、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甲供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以便甲方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施工单位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甲方材料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十、如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与设计图纸要求不一致,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十一、如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数量应严格控制在竣工图纸用量范围内(含合同规定合理损耗及由于设计变更引起返工损耗),超量部分甲方按采购价加20%费用扣罚施工单位,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与厂家自行协商超量材料、设备退回问题。十二、施工单位需认真核算所需的材料设备数量,如所报计划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不足,原则上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采,材料价格执行甲方采购价格且按甲方限价材料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同意补充供货,则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特殊运输费等)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十三、每批材料、设备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与甲方材料部、供货单位共同核对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并在共同认定的明细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工程付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十四、甲方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十五、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并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