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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应对(全省建筑百强企业风险防范法律讲座讲稿原文)大家好!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感谢各位老总、经理的信任。建筑施工企业常见风险有很多分类方式: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们在这方面,看问题角度不一样,讲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风险评估、风险测试和识别、风险管理机构设置、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这为我们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这个案件发生在自贡,自贡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基本案情如下:隆宽公司是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
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2006年12月12日,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
,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正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中兴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企业,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招投标风险、业主变脸、阴阳合同风险等。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1、招标诈骗有人认为:招投标支配权力的人为总导演,招投标其实就是大家都在这儿演戏。两个小时之内专家临时从各企业抽上来,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了解标书的准确程度,只有走过场,因此,招投标围标现象很普遍。正因为有很多潜规则,也给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工程招标陷阱越来越多,真项目假招标、假项目真招标、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北京房山区法院06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的这种案件一共是28件39人,被骗单位就多达了73家,涉案金额高达到1593万余元,其中它的个案合同标底已经达到了6.9个亿。下面我们看发生在四川的两个案件:案例:1、四川省崇州无业人员朱伯良伙同朋友开了一家空壳公司,假借建筑工程招投标,大肆骗取建筑单位投标保证金一百多万元,被崇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一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饲料种养基地工程的名义,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同一工程多次发包的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四川、福建、重庆、北京等地的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随后,朱伯良等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分配。案例2:陈X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陈X,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远县东联镇李家坪街。2007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9日被逮捕。2006年1月,被告人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2007年2月,陈X利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委托“聚业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该公司业务员陈X露将成都分公司公章暂放陈X处的便利条件,私自伪造了一套成都分公司印章;同年4月9日,当成都分公司向陈X索要印章时,陈X将其伪造的印章交回,骗得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07年3月,陈X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用伪造的中建六局五公司相关任命文件,委托陈X露将工商部门登记的成都分公司经理史XX变更为陈X。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骗取的印章,采取重复发包和虚假发包的手段,与有关公司及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XX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杨X130万元、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XX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X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XX30万元,共计骗取“合同保证金”87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骗取的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与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了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陈X把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获取的4000余万元工程款主要用于归还其欠付的高利贷利息以及挥霍耗用,导致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共计309万余元无力偿还。
陈X后被成都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被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案例,其诈骗手段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人很难识破。▲▲建议::(1)、施工企业应该事先调查发包方的详细情况,如案例1,投标单位应同时向有关审批单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招标备案情况。以四川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四川招投标网、四川建设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如案例2,还应同时向中建六局询问其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真实情况。如果遇到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更需要做好项目合法性及前期手续办理情况调查,绵阳市曾有家建筑企业,签约前一天找到我们帮忙调查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我们在一大堆资料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和发包方不一致,再查询企业档案,发现了更多问题,由此避免了企业被诈骗的结果发生。2、除招标诈骗外,合法的招标,建筑企业也要预防招标陷阱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其中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越来越多,此模式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风险,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瑕疵: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投标方未全面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暗藏风险,仍然草率报价。下面我们举例具体来分析:
案例1: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案例2: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建议:1、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发挥作用。法律条款中有不合理得部分或暗藏风险的要由专业人员仔细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好的合同应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合同,对极不合理的条款,法律顾问应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2、AHP法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是对定性问题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它的特点是把复杂问题中的各种因素通过划分为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使之条理化,根据对一定客观现实的主观判断结构(主要是两两比较)把专家意见和分析者的客观判断结果直接而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每一层次元素两两比较的重要性进行定量描述。而后,利用数学方法计算反映每一层次元素的相对重要性次序的权值,通过所有层次之间的总排序计算所有元素的相对权重并进行排序。该方法自1982年被介绍到我国以来,以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处理各种决策因素的特点及其灵活简洁的优点,迅速地在能源系统分析、城市规划、经济管理、科研评价等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为先分解后综合。整理和综合人们的主观判断,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实现定量化决策。首先将所要分析的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成不同的组成因素,然后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分析结构模型,最终归结为最低层(方案、措施、指标等)相对于最高层(总目标)相对重要程度的权值或相对优劣次序的问题。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法)可使系统分析人员的思维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尤其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决策分析。二、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进行风险分析的步骤AHP是一种比较灵活、易于理解和操作的风险评价方法,用AHP进行风险分析一般由八个步骤组成。第一步:通过工作分解结构(WBS),按工作性质把整个工作分解成易于管理的工作包,然后针对每一个工作包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步:用专家评审法先对每一个工作包进行风险分类和辨识,然后构建出该工作包的风险框架图。第三步:构造因素和子因素的判断矩阵,请专家对因素层和子因素层间各元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评判,求出各元素的权重值。第四步:构造反映各个风险因素危害的严重程度的判断矩阵,风险的严重程度一般用高、中、低来定义,求出各子风险因素的相对危害程度值。第五步:由于在第三、四步中均采用专家凭经验、直觉的主观判断,所以,要利用AHP计算机软件,对专家评判的一致性加以检验。如检验不通过,就要让专家重做评价,然后再检验,直到通过为止。第六步:把所求出的各子因素相对危害程度值统一起来,就可求出该工作包风险处于高、中、低各等级的概率值大小,由此可以判断该工作包的风险程度。第七步:把组成项目的所有工作包都做如此分析评价,并把各工作包的风险程度统一起来,就可以得出项目总的风险水平。第八步: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决策并实行有效的管理。以下是运用AHP法进行风险分析的案例。2001年,中国路桥总公司(CRBC)曾与美国桥梁公司、巴拿马PILOTEC.S.A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拟投巴拿马运河二桥的施工合同标。在投标前,该公司应用AHP法对投标决策进行了风险分析。(一)工程概况
巴拿马运河二桥是在巴拿马运河一桥上游10000米处、横跨巴拿马运河的一座砼斜拉桥,全长1052米,跨径布置为(60+60+60+200+420+200+46)米,为三跨双塔单索面梁塔固结体系钢筋砼斜拉桥。全桥的基础均为直径1.8米的钻孔灌注桩,东塔平均桩长13米,西塔平均桩长45米,承台为实体普通砼矩形构造,采用明挖基础,索塔为独柱空心砼结构,上部结构为单箱单室砼箱形梁。施工工期为27个月。该桥位属山岭重丘区(国内标准),平均河宽180米,平均水深12米,全桥的基础均设在两岸的旱地上。大桥东岸地表2~3米为亚粘土覆盖层,3~6米为风化页岩和泥岩,6米以下为玄武岩。单轴抗压强度为60Mpa以上。西岸地表3~6米为泥质亚粘土,地表以下为泥岩和页岩,中间夹有部分砂岩、泥(页)岩,单轴抗压强度不大于5Mpa.巴拿马二桥位于库区河段,水位主要受船闸放水和运河降雨的影响,水位变化不明显,平均水位26.67米。巴拿马二桥位于太平洋与大西洋之间,气候属于热带雨林气候,无四季差别,仅有旱季、雨季之分,年平均气温23℃~32℃,旱季为11月下旬到5月中旬,其余均为雨季。(二)投标风险分析及比较第一步:风险因素辨识1.政治风险。巴拿马与中国无正式外交关系,中国在巴拿马驻有商务代表处。美国把主权交还巴拿马后,巴国内政局基本稳定,与中国有一定的商贸来往,加之美国在巴仍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政治风险不大。2.经济风险。(1)通货膨胀。该国工业很少,以巴拿马运河过船收费、金融服务和旅游业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巴拿马币和美元等值在其国内流通,通货膨胀的危险不大。(2)资金转移困难。该国在外汇转移方面限制较严。(3)税收较重,而且由于运河二桥在巴国内影响重大,不易合理避税。(4)标书中规定的“里程碑付款方式”对承包商造成资金压力。(5)当地缺乏施工机械和设备。(6)当地劳动力效率低下,熟练技工更是缺乏,需要从中国派遣,费用较高。3.技术风险(1)施工技术复杂。该桥是单索面斜拉桥,跨度较大,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宽度达40米以上,主塔100多米高,施工难度较大。(2)巴拿马终年多雨,特别是雨季长,有效施工时间较少,工期较短。(3)施工用电不能完全保证。4.环境风险。中国路桥公司是第一次在南美地区投标,对当地情况不熟悉。第二步:分析有利因素1.中国路桥公司作为一个跨国大公司,在大跨度索桥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中标后有可靠的技术和专用机械设备。2.有美国公司的参与,工程付款不会有大的障碍。3.中国国内劳动力相对于欧美劳动力价格较低。第三步:选择风险分析方法因为AHP法比较适用于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故运用AHP法进行分析。第四步:用AHP法分析投标风险:
从前述的分析可知该项目主要有三大类风险:经济风险、环境风险和技术风险,各大类风险又分别分为如图所示的子风险因素。通过编制专家调查表进而确定风险因素和子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权重值和风险危害程度值,计算出F1、F2、F3的权重值分别为0.523、0.156、0.321,各子因素的高、中、低风险度计算结果为:高风险可能性为0.647,中等水平风险的可能性为0.698,较低风险可能性为0.763。因此得出结论:该项目为高风险项目,建议以合同的理由退出投标。三、应用层次分析法进行风险管理的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把AHP法运用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析,实现了风险因素的排序、系统总风险的评价以及风险响应措施的选择。除了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将风险因素的可控制性和企业信誉风险也同时作为风险判断准则,使得风险的评价更合理,更反映工程实际。但要注意,如果所选的要素不合理,其含义混淆不清,或要素间的关系不正确,都会降低AHP法的结果质量,甚至导致AHP法决策失败。为保证递阶层次结构的合理性,需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分解简化问题时把握主要因素,不漏不多;第二,注意相比较元素之间的强度关系,相差太悬殊的要素不能在同一层次比较。二、出借、挂靠资质据统计,现实中有50%的中型建筑公司都靠挂靠获益,70%以上的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80%的建筑公司都没有一线施工队伍。现实中有些建筑公司,包括小有名气的建筑公司,本身没有施工人员,但竟然下设二十余个施工队或项目部,我们可以在成都市区的部分工地看到,直接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项目部。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比如,2010年7月23,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因为经检查发现什邡市雍城中学一标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梁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为假证;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不是压证人员;绵竹市S105线成青路绵竹段二期改造工程Ⅰ
合同段,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代某的注册建造师证系假证。由于该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最后该公司被扣26分。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企业资质如果被降级或吊销是很可怕的,类似重庆这家企业因出借资质被处罚的今年四川有很多起。去年我们做了几起建筑企业并购的案件,我知道资质是很管钱的,二级土建资质企业收购价在100万左右。我觉得企业应该特别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资质。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挂靠人的工程款和印章、委派五大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这些措施只能降低风险不能彻底杜绝。三、分包人违约或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现实操作中承包人将其他公司编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由于其并非承包人内部编制,且其项目经理未注册在该公司,所以本质上还是分包,不是内部承包关系。对于分包人管理应特别注意,对分包人可以考虑实行履约担保,预防分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对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队伍的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资金实施管理,减少连带风险。▲▲强调:1、上海有一位律师,名气还很不错的,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很多修改,将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进行了有利于业主方的调整,对签证与索赔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对有利于承包人的不作为默示条款进行了调整,为业主方设计了总包+指定分包的发包模式,这值得我们作为承包企业的法律顾问研究。现实中我们的施工企业害怕得罪业主方,业主指定什么都认。我觉得折衷的办法是对于业主的指定分包,若总承包人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三方协议,即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三方来签,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并且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是其已获得业主的支付。2、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
3、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4、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5、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6、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7、分包合同无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该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在承包人(在分包关系中是指分包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在实践中,分包人通常不会依据合同的单价提起诉请,而要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该价格往往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很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这种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8、为确保分包的合法有效,企业除注意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转包之间的区别外,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是审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与承接的任务等级要求相符。分包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对方套红印章留存。合同签订审查不严的法律风险2008年5月,某工程局云南项目部在施工中将一部分辅助工程分包给某福建公司施工。因福建公司工期滞后,项目部经催促无效后依约解除合同,并致函该公司。但该公司回函却声称未对任何人授权,有关的委托书、印章均是伪造的,其并不知情。经查阅工商档案,发现对方所盖公章与工商机关备案的不一致,始发觉不法分子是以伪造的委托书、公章与工程局签订的分包合同。最终造成工程局主张权益困难。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目的,往往通过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授权书来洽谈合同,如果我方没有进行合同签订前详细的资信调查与核实,便很难发现对方的造假行为,继而双方将会以一份无效的协议做为合同履行的基础。无疑,这将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对方履约能力不足出现质量、工期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不法分子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甚至逃之夭夭,最终出现索赔无门的结果。
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对分包方资信情况、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也可到工商部门查看其工商档案;审查有关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是否明确;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9、分包人不能是个人,否则总承包人要承担个人雇佣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等责任。2005年2月,某工程局将部分开挖工程分包给一建筑队施工,黄某被建筑队聘为工地安全员。工作中黄某被下落的石块砸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将建筑队负责人和工程局共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队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局系违法分包,故判决工程局承担事故责任。风险提示。《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程发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就可能面临因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依法严格进行。依据《建筑法》及《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同时,施工企业在发包工程时,要注意工程分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肢解分包;分包方须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10、及时、规范、严谨地签订合同企业在分包人进场施工之前就必须签订合同。分包合同须以企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起草,做到条款严密、内容全面、单价合理,并按照相关制度经有关人员评审并会签后,加盖双方印章。11、如果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工程分包或者转包合同的情形。
12、对于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的施工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要特别重视纠纷解决方式条款。13、必须要求分包人委派的经办人(代理人)向项目部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并留存。同时要严格审查代理期限、权限及委托书的真实性。实践中,一些项目部制作的很多材料,包括验工计价单,材料领用单、拨款单等上的签字是无权人的签字,签字的人根本没有得到合同主体合法的授权。14、此外需警惕其他人模仿分包单位代理人的签名代签。谨慎对待为分包人担保15、印章的管理包括对项目部自身的印章和分包人印章的管理。要严格印章使用制度,防止项目部人员擅自在分包人提供的材料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或分包人盗盖项目部印章,更不能为分包人刻制带有企业番号的印章。印章管理不善的法律风险 2004年8月,某工程局在一政府办公楼基础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施工,该施工队又将这部分工程转包给山西一建筑公司(简称山西公司)施工。但签订合同时,该施工队却打着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的名义,将借得该工程处的一枚作废公章盖在合同上。时隔四年,山西公司以拖欠其19万工程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合同上所盖公章表明合同主体为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故判定工程局承担还款责任。 风险提示。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公章往往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律规定,公章在单位被注销或被撤销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并及时销毁。本案中公章的变更或作废系企业内部行为,外人不可能及时知道,因此法院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出借或出让公章的工程局承担偿还责任,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防范措施。印章要安排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和备案制度;禁止出借、出让公章,或给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或介绍信;作废的公章要及时销毁,还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禁止以财务章代替行政章;使用公章时行为要规范,防止出现合同有盖章而没签字、有签字而没盖章或合同所盖印章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16、尽量不要为分包人包括其工地负责人开具介绍信。若因特殊需要需开具时,在文字表述上必须仔细斟酌,因为介绍信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委托授权的意义。
17、 命名不规范的法律风险2004年,某工程局将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分包给一王姓包工头施工。完工后,进行结算并结清了工程款。时隔几个月,当地村民以欠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经了解,该王姓包工头在施工中,以工程局下属的“土建二队”名义出具欠条,购买了当地村民的建筑材料。而所谓的“土建二队”是工程局为管理上的方便而内部进行的命名。尽管工程局反复阐述施工队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但法院根据相关资料认定“土建二队”是客观存在的,故成立表见代理,判决工程局承担本案债务。风险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一些分包队伍纳入下属序列进行命名,临时将一些外协队伍命名为“第×工程处”“土建×队”“第×工区”等,有的还以文件、会议纪要、发放工牌、安放标志牌等形式进行“序号”管理。一些不良分包队伍便堂而皇之以下属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土建队”或“某某工区”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购买货物,发生债务后便往发包单位身上推,而发包单位也极有可能因“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禁止施工企业或下属单位对外协分包队伍编排序号或命名进行管理;注意施工企业内部的一些文件材料、会议纪要、结算文书等勿流失到分包队伍手中;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一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良好、实力突出的分包队伍,登记在优秀分包队伍名册中,与之保持长期合作;反之,对一些欺诈蒙骗、工程质量低劣、甚至恶意诉讼的“劣迹”分包队伍,登记在“黑名册”,在分包工程时坚决予以摒弃。18、注意保留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所指的“事实”,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只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因此,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确认等。项目部各部门应依据分包合同制作有关内业资料,不仅要考虑部门内制作的内业资料前后衔接,还要注意不同部门的内业资料的统一,不同资料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结算对象不要把单位和个人(或代理人)相混淆,财务建账科目依据合同设立,材料单据在“领用单位”栏也不要把单位写成个人等等。与此同时,资料要有专人管理,特别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的原件。
材料出具失实的法律风险2006年3月,某工程局作为发包方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一部分公路开挖与支护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施工。完工后,工程局出具了一份《路桥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事后,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却发现了一张路桥公司施工期间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的单据,该笔款项并未在已出具的结算单中扣除。工程局主张该笔款项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予扣除,而路桥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路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出具的《工程量计算说明书》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局出具的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故判令工程局予以还款,至于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工程局可另行起诉。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法律关系多、标的额大、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涉及到投标、履约、竣工、验收及结算多个环节,因此对各类合同、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的妥善保管、存放,以及定期对相关数据的查验、核实就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到诉讼时才发现关键证据找不到,或出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数据不正确的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对文档材料进行保管,安全存放,责任到人;根据文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保管;对各类文档材料做到分类明晰、摆放有序;填制文档保存一览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基于项目施工人员流动频繁的特征,在办理文件资料交接时,做到工作移交到位、资料交接齐全,对未办结事项及特别事项更应充分说明。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因为,这些都视为备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否则,将会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例如,某大型施工企业,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30层的高档商品住宅,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施工企业认为:原合同
1400元每平方包干,现在严重亏损,因为原来是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断提高装饰部分的设计标准,成品是精装修,所以要按1900元每平方结算。开发公司认为:原合同承包价就是精装修,不存在从粗装修变更为精装修的重大变更,部分小的变更是有的,因此,拒绝大幅度调价。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建筑企业要拿出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施工图,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施工范围是粗装,现在竣工是精装。但是,施工企业称:当初的施工图在施工中已自然磨损了,现在手中没有;开发公司却称:当初的设计与现在的竣工图是一致的,而且我方没有提交施工图的义务。承包人律师到政府相关部门调取施工图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工程性质是民资,所以备案时要求不严,资料上交不全,施工图未存。由此导致该施工企业至今未能解决该工程的结算纠纷。防范对策: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洽商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四、项目经理乱作为2010年11月5日《成都商报》报道的一起案件-《项目经理找人告自己100多万不义财落腰包》,想必大家都有印象。在该案中蒋某挂靠在华兴公司名下担任项目经理,2006年7月,蒋某洽谈下了一个幼儿园的承建工程2007年11月,蒋某的其他工程差了华兴公司的款项。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蒋某先伪造了虚假的分包协议与债权文书等,然后让自己手下的工头邹某、赵某和黄某到法院起诉自己。在法院起诉时,蒋某刻意隐瞒了自己将工程转包给黄某的事实。邹某等人也表示蒋某和华兴公司承建该工程,他们只是讨要农民工工资。双流法院根据邹某等原告所举的虚假证据,以及“被告”蒋某承认自己确实拖欠工资,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华兴公司作为单位法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确认确定由华兴公司支付3人人工工资款130余万元。2008年1月起,双流法院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华兴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扣划了该公司在音美幼儿园的建筑工程款100余万元给邹某等人。后因事情败露,蒋某被警方抓获,双流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据某县建筑业协会调查,最近三年来,项目经理为躲债而隐逸,不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为敲诈钱财而虚假起诉,窃取建筑企业大额资金等现象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就因为项目经理的诈骗,在上海被起诉,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最后不得不实行资产转让。另有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先后接到了39起诉讼和20多起非诉讼催讨。还有几家企业因项目经理诈骗引发的诉讼濒临破产。还有一些建筑企业,项目部章被项目负责人做为合同章来签订一些合同,产生纠纷后结果由企业来承担。▲建议:1、中建总公司如何管理他们的项目经理?他们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三堂会审,对重大事项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管的副总层层把关,项目的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干好了他就可能将来职位就提升,奖金就很丰厚,干不好,那就要罚钱,甚至预先让他的钱都抵押在公司。我们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管理太松散,项目经理的权限太大了,这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预防风险则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尤其是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控制。2、EPC合同风险咋防范---Project项目管理软件对项目进行管理担保制度专业法律人员合同交底制度------------工程总承包中的EPC,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总承包:一般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整个过程称为工程的总承包。天津城际铁路工程是国内第一条高速铁路,全长120公里,全线设5座车站,铺设了有世界铁路先进水平的无砟轨道,运用了先进的无缝线路和高速道岔。京津城际动车组列车最高运营时速350公里,全程运行时间30分钟。工程于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07年12月全线铺通。2008年8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
京津城际EPC项目合同体系。津城际项目是国家奥运工程的重要组成,在安全、质量、工期等各方面均属于刚性要求。对于总承包方来说,保障生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持施工进度、合理规避风险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决定因素。在设计上,为提高技术可靠性,采取的是国外西门子公司与国内设计单位联合的模式,以便于进一步吸收国外高速铁路设计的先进经验,并有效结合国内铁路工程技术的特点,从而使设计达到最优化,确保设计满足工程的整体需要;在采购中,采用进口设备材料与国内自主生产相结合,并按照引进、吸收、再消化和再生产的过程,加速国产化进程,使新型设备、新型结构、新型材料、新型工艺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既引进了先进技术,同时降低了工程造价;在施工阶段,选定国内最优秀的施工企业组成集成商,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与此同时,还得面对众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基层劳务协作队伍,在这些合同中采用的是阳光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合同管理方式;运营维护管理中,与发包方委托的代维管理单位进行线路的试运行、验收、竣工交接,合同管理中存在新的一方,与其它项目有所不同。京津城际项目EPC合同风险管理及防范京津城际EPC项目合同管理包含了从立项到勘察、到设计、到施工、到验收、到竣工、到结算的整个过程。在合同管理中,总包方往往通过对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等环节,全面分析合同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做出客观的综合评定,制定和采取减轻及转移风险的措施,从而提高项目收益水平。京津城际EPC合同主要风险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成为该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切合京津城际总包项目管理实际,笔者认为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施工进度管理风险。度计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项目计划编制的基础依据。按照京津项目的工期要求,我们采取倒排工序、正向组织的方法,编制了工程进度计划,通过关键节点、关键工序、关键流程的控制,并借助Project项目管理软件实施实时动态监控,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有效保障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管理风险。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周期长,只有合乎质量标准,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社会需要。在京津城际项目质量管理中,我们坚决执行技术交底制度、细致施工图纸审核、严格物资进场检验、规范施工工序流程等环节,确保了工程项目质量全面创优。成本费用管理风险。津城际项目成本管理的风险关键在于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明晰团队成本管理的职责和范围,逐级分解、层层落实。主要预防手段是依据项目进度,编制成本支出计划、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物资阳光采购、优选劳务协作队伍,使成本控制有力、有序。京津城际EPC合同风险管理过程
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风险及防范。阶段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保中标,二是确保项目利润水平。风险防范的主要举措:在立项阶段,加强对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审批文件的调查,及时对立项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作开发方案的进行研究和分析;在投标阶段,从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等方面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及综合预测,制定相应预案,确保整个投标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减少工作失误,确保投标工作快捷、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实施阶段合同风险及防范。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风险主要包括工期风险、安全风险、质量风险、设计变更风险、材料及设备供应风险、外部干扰风险等。在这一时期,项目投资规模大、管理跨度大、协调关系多、技术环节复杂,参与项目管理的关联方,都是通过合同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一是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技术措施,规避项目管理引发的风险。主要举措是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应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和管理手段,采取主流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措施,上马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支出。二是加强验工计价和概算清理,提高收益水平。目前,多数工程项目的合同额与实际成本大致相当,利润空间狭小,项目盈利非常困难,企业盈利也面临考验。有效的方法就是往往只能把盈利的期望寄托在工程索赔和概算清理上。在项目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注重日常索赔资料的积累、整理和汇总,为项目索赔做好基础工作。其次,施工过程要得到监理和业主的充分认可,尤其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数量增加、工期延长以及设计方案变更、施工组织优化等都必须得到监理和业主的及时签认,做好验工计价工作,确保收入不受损失,真正做到工作有目标,计划有底数,过程有分析,实施有措施,责任有落实。三是引入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就是要求签约方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通过这一手段,使项目各关联方市场行为后果及责任界定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确保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阶段合同风险及防范。这一阶段也是工程项目的收尾阶段,也是体现项目收益水平的重要时期。主要风险是工程按时交付和工程款按期结算。主要措施:一是按时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完善移交手续,做好正式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二是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条款的界定和约定;三是注意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规定。京津城际EPC合同风险管理及防范的几点启发从京津城际EPC项目合同管理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进一步强化合同风险预测和防范,就必须关注并做好以下四点:
增强合同风险预测和防范意识。合同风险预测和防范意识是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意识、工程管理意识的综合体现。一方面,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合同管理、风险预测和防范的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认真研究FIDIC合同条件、发包方合同管理的方法与程序、研究合同管理的典型案例,使项目全员认识到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合同交底制度。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组织,逐级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及特殊情况处理。在整理相关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合同执行计划、管理程序、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指导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变更合同管理。项目过程管理中,合同变更是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首先,要注重日常索赔资料的积累、整理和汇总,为项目索赔做好基础工作;其次,施工过程工程数量增加、工期延长以及设计方案变更、施工组织优化等都必须得到监理和建设单位以及关联方的及时签认,为清概索赔工作奠定基础。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先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总承包合同的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其次,设立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做好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三是建立书面联系制度,合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记录都应落实在纸上,并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使合同管理有理有据。5、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理风险管理为例,该项目投资20亿,原工期24个月。任务确定后,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司技术经营部门和本工程相关的专家或有经验人士,首先根据该工程特点列出30个风险因素,编写《风险因素清单》;然后用定性方法,按风险因素对项目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灾难、严重、较大和一般风险,经过讨论和统一意见,做出风险程度评估:(1).灾难风险4个。业主方面:关键工程施工队伍的安排;施工方面:关键工程的综合管理及技术素质,关键工序、重点部位不按规范施工;监理方面:发现不了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2.)严重风险8个。业主方面:合同不按规定计监理费,设备及主要材料不能及时到货,不尊重客观实际安排突击作业;施工方面:一般工程的综合管理及技术素质,现场缺少技术人员或不胜任工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监理方面:错误做出指令及批示,发现不了一般性问题导致质量失控。 (3).较大风险9个。业主方面:合同工期定的太短,设计深度不够发生大量变更,超概算资金无来源;施工方面:分包队伍的选择,一般部位或工序不按规范施工;监理方面:总监,监理部整体素质,本工程相应标准规范熟悉程度,个别人员工作水平不高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或听之任之。(4).一般风险9个。业主方面:日常事物干预较多,大尾巴工程,对甲方原因拖期经济没有约束;施工方面: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施工机具满足不了需要;监理方面:监理人员与分管业主关系,与项目所在地人际关系,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方法。6、(1)上海地铁11号线关键节工程综合风险等级为四级。关键节点工程的施工风险普遍比较大,需要重视施工和管理,并且进行前期科研工作,进行详尽的勘查、调研和分析,制定科学的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防监控系统和应急预案。(2)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多种,究竟采用何种合理的方法值得深入探讨。本文采用专家调法及层次分析法是隧道工程施工中风险评估的有效手段,经实例证明切实可行。(3)定量得到了上海地铁11号线各关键节点的风险等级,为工程决策、招投标及保险等提供依据。(4)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本文完成的风险评估是依据工可阶段的有关资料得到,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应跟踪风险的发展状态,实现工程动态风险管理。7、绿色施工应对绿色风险 坚持绿色施工是化解绿色风险最关键的方法。目前全国各地基本开始着手建设和实施《绿色施工管理规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扬尘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堆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等等。 (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如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处理施工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等。 (3)水土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等。 (4)噪声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5)光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6)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7)环境影响控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等等
8、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规划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事先制定的质量目标大纲进行目标控制,并进行动态跟踪。推行项目负责制即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有权、有责,各司其职,以充分发挥每一位工程参与者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工程全局的技术工作的复核。对于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提前做出具体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须做出试验、鉴定,其证明材料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具体控制措施上,项目部先将该工程逐层分解,设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点,如压实度、平整度、宽度、横坡等。这些控制点的实施主要通过控制点的动态设置和动态跟踪来实现的,即随着工程的展开、施工条件的变化,随时或定期进行控制点范围的调整和更新。2进度管理2.1制定进度计划2.2实施进度计划 2.3与业主保持密切的沟通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对业主提出的“变更指令”和“赶工”或“加快指令”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对有些工序采取组织措施(如采用三班制),增加人力、设备等,从而以可能的加快时间代替原来的工序所需时间。当关键工序缩短后,原来的非关键工序可能变成了关键工序,若仍无法满足要求,对新的关键工序也应进行调整。可延长一些非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从非关键工序中调动一些资源到关键工作上,以缩短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当上述办法仍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应考虑新的工艺方案,开辟新的施工顺序和相互关系。如用平行作业代替流水作业。施工进度是一种周期性循环,它可分为四阶段循环:编制计划、执行计划、检查执行的结果和计划偏差的处置(采取纠正措施)。在各施工中按以上四阶段进行进度控制,达到预定目标后进入下一循环。2.4制定预防措施2.5进度控制措施3安全管理 9、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概念全新的COSO报告——
《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简称ERM),使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COSO委员会提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项经营活动,用于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从而对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根据管理者经营的方式划分,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八个相互关联的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10、根据基建流程,由参与项目工程各个层面专家(包括主管单位领导、主管单位经办人、基建办经办人和信息中心经办人)应用流程图法、头脑风暴法,分别按照工程阶段和风险来源两个分类标准进行风险识别,通过比较,认为按工程阶段识别风险存在要素交叉多的特点在两两要素比较重要性过程中计算复杂,如“沟通协调风险”存在于整个项目持续阶段,但是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具体内容和对项目成功的影响力有较大差异,也就是在不同阶段风险名称相同但风险内容不同、风险重要程度不同。因此采用按风险诱发要素人、财、物及管理(整合资源手段)将项目风险识别分为3个层次,17项风险要素:第一层为项目业主风险,第二层为外部环境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及技术风险,第三层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决策风险、沟通协调风险、资金风险、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质量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工程安全风险、人员素质风险、人员责任心风险、人员稳定性风险、项目定位风险、设计风险、材料风险、合同风险及联调风险。11、小议项目风险管理之项目经理干什么-----不应大包大揽,尤其是技术上不宜过多指手画脚,赢利是第一要务。----12、项目经理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项目经理从谈判到签约就介入进去—--担保,分包,以转移风险-----聘请项目管理律师---13、项目工程应急预案编制研究------应急预案针对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应急划定区域-------------项目经理与风险过招---对每种风险均有列举并有预防方案.----
14、合同风险妙招全攻略风险: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的风险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风险:工期延误的风险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如:江苏某公司给北京某开发公司施工一幢商住综合楼。中途,承包人主张:开发公司多次不及时支付进度款,致使无法施工,遂停工。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多报已完成工程量,属多报进度款,我们当然要审核扣减。争议的焦点变成,究竟是施工企业多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还是开发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众所周知,施工进程是一个变动的动态过程,承包人在日后纠纷时,要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属实的,才能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对于承包人来说,才能免责。
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风险: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例如,江苏油田某施工企业给某洗浴中心装饰合同纠纷中,逾期竣工108天,发包人要求追究施工企业违约金108万元,并用此冲抵应付的工程价款。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风险六:挂靠的项目经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虚列成本,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一现象:项目经理通过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在某大型施工企业名下,项目经理自找工程,自己组织施工,定比例上交管理费,以大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因此,时常出现项目经理将业主给付的甲工程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到其他项目中,而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甚至虚列生产成本,故意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材料商纷纷起诉总公司索要债务。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已无法约束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来之不易的声誉和施工资质,不得不先垫资偿还材料商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防范对策:施工企业应与挂靠项目经理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企业与该项目经理之间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五、承包人垫资施工、融资风险承包人垫资施工实际是穷帮富。四川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就达3071726元;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两家置业公司一案中,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就达高达31796795元。企业垫资占了很大部分。▲▲建议::现实中很多项目需垫资施工、已无法避免,此类情况应对业主方的信誉、偿债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垫资;签合同时对垫资条款约定好还款时间及支付保障。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垫资是否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时解释说:承包人垫付的资金确实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应该纳入《合同法》286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应该优先受偿。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付款的时间不要约定为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以免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应督促业主方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六、施工、业主、监理关系不稳定,业主变脸,口头承诺经常变。有一对小两口都是干土木施工行当的,自己的小孩也就耳濡目染,一天小孩问妈妈:业主、设计院、施工单位、安
监站、监理都是干什么的?其母回答:业主就象你爹,什么也不干,整天背着个手光知道训人。设计院就象你爷爷,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提着个鸟笼子瞎晃悠,到处指指点点其实啥事也不管。施工单位就象你妈,整天傻干活,忙里忙外,有时还要挨你爹、你爷的训。安监站就象你奶奶,处处看你妈不顺眼,整天唠唠叨叨,但谁也不听她的。小孩又问:还有一个监理单位是什么呢?其母说,监理就像你,说是监督爸、妈的,但又吃爸妈的饭、穿爸妈的衣、花爸妈的钱,只能装装样子监督一下爸妈,不过有时耍起小脾气来,老妈还得还哄着你。实际上,业主和施工单位关系就如同时下离婚率高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业主经常口头痛快承诺但事后拒不认帐:先干后谈,前后判若二人,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我觉得应该“小事糊涂,大事要聪明”。尤其是对于业主方的口头承诺,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项目经理要有签证意识和习惯,要趁大家关系尚好时及时签下书面凭据。开篇案例中自贡的施工企业应该吸取教训。七、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河南郑州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件。郑州市中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原一建)给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房产)盖楼,江山房产向中原一建支付工程款。每次中原一建从江山房产那里拿到工程款时都需要给江山房产打一张欠条。最后,当中原一建把一座新楼房交给江山房产时,江山房产竟要求中原一建归还所“欠”款项。2004年12月17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原一建全额返还借款,并没收借款产生的利息。工程款官司多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因为发包方不可能在工程没竣工前将工程款全数预支,像本案这样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向施工方追索预付工程款的案件在河南尚属首例。▲▲建议:施工企业在领取工程款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业主方的刁难,以欠条换工程款确属迫于无奈,但是施工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在打的借条上注明是什么工程、此借条在什么情况下失效(譬如工程进度到什么程度时)等,以便有效避免此类纠纷。
1、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1.投标风险防范:一是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全面考虑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利用企业自身定额,从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权衡成本与收益,最后再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是投标过程中坚持“五不接”原则。投入大额履约保证金的不承接;业主诚信低、实力不强、合同条款过于苛刻的不承接;业主资金不到位的不承接;大量垫资的不承接;理论上亏损的不承接。 2.合同风险防范:解决合同风险问题,一是要求建筑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履约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二是应采取措施规避容易产生的风险。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方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如反复斟酌合同的严谨性;不盲目接受业主的免责条款;明确工程款拨付的结算条款,并要求予以公证,为日后解决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3.资金短缺风险防范:一是建立资金管理调度体系,提高资金运行效益。成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规范结算纪律,集中开户,统一管理。改变资金结算和收付分散的局面,变零星的资金沉淀为整体积聚。通过规模运作,加强资金调度,保证银行账户安全、降低企业整体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上,必须明确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项目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保障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建立资金预算、资金划拨、借还款管理和资金管理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业务流程,实现资金的预算控制、日常业务管理控制和资金支付风险控制,以保证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匹配。
二是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建筑企业大量的资金积压和沉淀在存量资产上,这就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现有存量资产的真实状况,了解各种资产的变现性能和变现价值;同时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对企业施工设备进行清理、报废,变卖无使用价值和修复价值的设备,将资金集中投入到急需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为防止盘活过程中发生不当行为,企业可以成立存量资产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管盘活行为。 4.筹资风险防范:从根本上讲,企业融资风险源于举债,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稳健的财务战略。只有保证工程项目利润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才能保证本息到期归还,实现财务收益;同时还要考虑债务清偿能力,即企业拥有现金数量或其资产变现能力强弱,控制贷款和担保规模;合理确定债务资金与自有资金、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比例关系,控制负债经营风险。 5.资金回收风险防范:首先,制定收款策略,保证债权的回收。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清理往来账目并对应收账款进行整理,列清欠款详情,分析各项欠款的原因,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收款政策,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其次,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管理力度。防止前清后欠,清少欠多的趋势蔓延。各级职能部门应将完成清欠工作的好坏与奖励机制、经营考核指标挂钩,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以此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 再次,加强预算、计划、项目部、财务部门的相互联系,根据工程合同,及时办理变更签证、计算结算单并整理好各项收款资料,及时将应收的工程款收回。 最后,针对拖欠工程款的不同情况,利用以物抵账、以业主资产或工程产品抵账等方法来加速欠款清理。在其他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通过法院采取冻结账号,变卖建设方财产,强制执行等手段依法收回欠款,加快欠款回收效率。 6.收入确认风险防范:收入确认的关键在于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完善代为付款手续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分包人通常需与第三方因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经济交往行为发生资金往来。为此,有些分包人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其款项。一些项目部出于控制资金用途之目的,也乐意应允。但这种代付款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项目部与分包人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不明示的,或者虽然是明示的但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特别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银行的收款凭据上往往没有显示出是代为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更有足够理由认为付款人是项目部,是在与项目部交易。从而据此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有关责任。因此,项目部在为分包人代为付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必须由分包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并由第三人签字确认。通过此举,可以使代为付款行为向第三人明示。同时,在代为付款时还要审查分包人是否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签订合同,如果是以项目部名义的,责令其立即解除合同并以其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方能代为付款。此外,对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时,在工资支付单上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企业与分包人属下的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工资发放监督不力的法律风险 2008年5月,某工程局将一部分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一包工队施工,包工队负责人为刘某。工程局对刘某所代表的包工队付款时一直采取预借款的方式,再由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刘某因施工组织不当导致亏损,擅自携款而逃。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便到工程局所在的项目部索要,又到业主单位和政府部门反映。当地政府出面,指出项目部通过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是违法的,督促、责令项目部将这部分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无奈,项目部只得垫付了农民工工资。 风险提示。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不仅令许多农民工拿不到辛苦钱,也让一些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按道理,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雇民工并不负工资管理上的义务。然而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从稳定及建立和谐关系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方垫付工资后,再向包工头追偿几乎无望。防范措施。选择有资质、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作为分包队伍。这样,不仅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有保障,而且,也意味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保障。即使负责人携款而逃或恶意拖欠,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其所在企业仍须承担责任。发包方应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约定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控制,严禁超付资金,监管分包方资金流向。这些措施均能有效防范分包方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
风险: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承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例如,某施工企业为北京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别墅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其后的竣工结算拖了两年,也没有结算完。开发公司经常换人来应付结算,开发公司负责结算的人员一周仅出面一次,对几笔钢材账,其他时间找不到人,这明显是故意拖延!对施工企业单方结算报告,开发公司采取只收但不签字的方法。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第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第二,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第三,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第四,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结算风险:审计的随意性、随意克扣。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工程竣工时重庆一家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是8674万余元;审理中四川一家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审计的结果却只有5249万余元,即对同样一项工程审计的造价相差达3425万元。还有借行政审计干预合同自由,我们曾处理广元剑阁县某机关楼修建即是如此。此外,业主还常对施工企业单方面进行的罚款,我认为建筑企业该拒绝的就要拒绝,已有司法判例,对业主罚款是不支持的。最高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元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防范这类风险,如无法协商,应及时起诉,尽量避免无休止的审计或鉴定。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 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 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 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 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篑。九、项目手续不齐仍施工的风险“先上车后补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建筑活动中是常有的事。其实谁都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为了赶工程进度,为了省钱,有的开发商就顾不上这些了,而有些监管部门也是大开绿灯。如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公司诉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建房一案中,联建工程于1995年7月10日竣工,并于1996年3月14日经质量监督部门质检为合格。但直至诉讼发生,该统征地的土地出让金都未向国土部门缴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却获得了定点通知书、施工灰线大样检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允许先期使用该统征地的证明。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统一征地办公室在该征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欠缺及规划红线内尚有部分住户未进行拆迁安置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了允许先期使用的证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如果手续不全,其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合同,法院审理时可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对于施工方的工程款,则需要确认工程造价,如鉴定出的造价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造价,对施工方是不利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而按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按解释19条规定,法院对此类要求支付价款案件不予受理。
▲▲建议:业主方手续不齐,施工企业应要求补齐,施工过程中还应考虑要对方提供担保。十、黑白合同,鸳鸯合同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6月8日签定了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条规定:合同经鉴证后十天内,按工程暂定价的25%拨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775万元;第22条规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该合同经成都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同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又私下签定了《某商业中心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五项载明:“乙方(施工单位)在开工时,不收取工程预付款,乙方愿垫资修建地下室主体结构,其垫资款在地下室主体完工后由甲方(建设方)支付完成工作量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0%,剩余50%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时付。如在施工中甲方资金临时发生梗阻时,乙方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签定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了原依法订立的合同,并对工程款给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此避开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最后双方为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实际上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全国各地对此判法不一样的,司法解释认为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有的地方认为按实际履行的来算。开篇案例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诉重庆隆宽公司案件,企业遭遇巨大的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阴阳合同争议。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小心,如果不是,如果一定要签,先把故意少算的部分补上。结束语:美国高盛公司所以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避免巨亏,他们有一个写满风险的大转盘,每天都要转一下,发现有风险因素,立即分析交易和投资是否要做,风险如何解决,我们的建筑企业需要借鉴。我个人认为,企业应从招投标开始到结算的阶段为纵向,以制度(项目经理管理、财务管理、索赔担保制度等)作为横向贯穿始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孙文杰总经理说:直面建筑业“潜规则”
,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最大化”。祝大家都能规避好风险,取得追求阳光下的最大利润。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