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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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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2.3.2图纸基本要求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49 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2.4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2.5建筑设计重要内容2.5.1室内环境设计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2.5.2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2.5.3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2.5.4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2.5.5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49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2.5.6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2.5.7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2.5.8汽车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2.5.9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2.5.10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2.6建筑防火重要内容2.6.1多层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6.2高层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9 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2.6.3内装修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2.6.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2.6.5中、小学《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2.6.6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2.6.7剧场49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2.6.8旅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6.9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2.7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2.7.1国家法令、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2.7.2地方法令、法规由各省市自行补充。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3.2设计依据3.2.1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3.2.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3.2.3建筑抗震设计参数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3.2.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49 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3.3结构计算书3.3.1软件的适用性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3.3.2计算书的完整性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3.3.3计算分析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3.3.4结构构件及节点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3.4结构设计总说明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3.5地基和基础3.5.1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49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3.5.2地基和基础设计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3.6混凝土结构3.6.1结构布置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49 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3.6.2结构计算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3.6.3配筋与构造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49 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3.6.4钢筋锚固、连接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3.6.5钢筋混凝土楼盖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3.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3.6.7耐久性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3.7多层砌体结构3.7.1结构布置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3.7.2结构计算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49 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3.7.3构造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3.8.1结构布置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3.8.2结构计算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3.8.3构造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3.9普通钢结构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49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3.10薄壁型钢结构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3.11网架结构⑴49 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3.12高层建筑钢结构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3.13其它49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4.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4.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4.3系统设计总体要求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4.4给水系统4.4.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49 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4.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4.4.3《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4.4.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4.5排水系统4.5.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垂直距离(m)≤49 45~67~1213~19≥200.450.751.203.006.00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49 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4.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4.5.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4.6消防设计4.6.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49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4.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轻危险级41600.10中危险级Ⅰ级6Ⅱ级849 严重危险级Ⅰ级12260Ⅱ级16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最大净空高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仓库危险级Ⅰ级9.04.5122000.10仓库危险级Ⅱ级16300仓库危险级Ⅲ级6.53.52026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最大净空高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9.07.53.7120.34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9.07.53.3120.34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12.010.53.01249 0.50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9.07.53.0120.68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喷水点高度(m)喷水强度(L/s•m)喷头工作压力(Mpa)防火分隔水幕≤1220.1防护冷却水幕≤40.5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s•m。(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仓库9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12(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49 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4.6.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持续喷雾时间(h)灭火固体火灾151液体火灾闪点60~120。C的液体200.5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13电气火灾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200.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6电缆13防护冷却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6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径20m以下64直径20m及以上6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964.6.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4.6.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4.6.7《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49 的防火套管(图4.1.14-3)。4.7施工图的设计深度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五、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5.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5.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5.3基础资料5.3.1室外气象资料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5.3.2室内设计标准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5.3.3建筑热工计算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5.4防排烟5.4.1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5.4.2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5.4.3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5.4.4洁净厂房49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5.5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5.6环保与卫生5.6.1地下汽车库换气《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5.6.2饮食建筑油烟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5.6.3环境噪声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适用范围昼间(dB)夜间(dB)0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50401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5.6.4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5.7安全设施49 5.7.1釆暖通风系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5.7.2锅炉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5.7.3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医疗救护工程15~203~5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10~153~4二等人员掩蔽所5~72~3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5.8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5.8.1设计说明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49 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5.8.2平面图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5.8.3通风、空调剖面图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5.8.4系统图、立管图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5.8.5设备表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六、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6.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6.2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6.3供配电系统6.3.1变配电室49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6.3.2供配电(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6.4防火(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6.5防雷及接地49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6.6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6.6.1住宅(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6.6.2汽车库(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6.6.3图书馆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6.6.4档案馆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6.6.5医院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6.6.6剧场(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6.6.7浴室、游泳池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6.6.8锅炉房(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GB50041-92第13.2.15条)。6.6.9人防工程(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6.6.1049 其它建筑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6.7施工图的设计深度(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6.8其它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49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49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49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49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49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0、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五、关于不良记录的报送  1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我部报送。  六、关于存档  12、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七、关于签字盖章49   13、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参考式样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工图审查培训材料(建筑)第一篇建筑部分一、总则  建筑设计是房屋建设工程的“龙头”专业,是质量控制的首要部位。建造房屋的目的是要满足人们的各种使用要求和物质与功能的需要。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前提,同时不影响大众利益,不破坏周围环境。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就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珍贵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下面就根据强制性条文精神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有关问题作一介绍。二、建筑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  1.编制依据:49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规划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3.施工图深度:  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等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49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通则4.2.1--二>。  (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住规4.1.2>。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通则4.2.1—五>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图1-a)  (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图1-b)<通则4.2.1—d三>。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通则4.2.1—三>。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住规4.1.3>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4.2.1,住规4.1.3>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通则4.2.4、住规4.2.3>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住规4.1.3>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此外,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4.5.2—四>。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住规3.9.1>。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3.9.1>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通则4.7.1—四>。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49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通则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通则4.9.1—五>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通则4.8.1—三>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四、室内环境设计  室内环境设计包括:热工、节能、照明、隔声与噪声限制等方面。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因此,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  (三)照明: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必须满足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详强制性条文:住宅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5.2.2、旅馆:6.1.1、6.2.1、6.2.2。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第3.2.1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第3.2.2条>49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第3.3.1条>(1)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2)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第4.1.条>。表4.1.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设计抗渗等级: H<10时,抗渗等级为S6;  10<H<20时,抗渗等级为S8;20<H<30时抗渗等级为S1030<H<340时,抗渗等级S12。注:(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及防水耐久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均有不同的设防要求,详见下表。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项目屋面防水等级Ⅰ级建筑物类别: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防水层使用年限(年):25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等材料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涂膜项目屋面防水等级Ⅱ级建筑物类别: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防水层使用年限(年):15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等材料设防要求: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项目屋面防水等级Ⅲ级建筑物类别: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层使用年限(年):10防水层选用材料:应选用三毡四油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49 。设防要求:一道防水设防,或两道防水材料复合使用项目屋面防水等级Ⅳ级建筑物类别:非永久性的建筑防水层使用年限(年):5防水层选用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设防要求:一道防水设防  其次,屋顶应能抵御气温的影响。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相差悬殊,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温隔热措施,使屋顶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以便给建筑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也是屋顶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六、无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49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  4)居住建筑走廊≥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3.6.3>(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49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5.1.5>  (二)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49 时,应设电梯。(宿规3.5.3条)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1/6  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一)49   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1.1条三、五)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2.3.4条>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二、五)  (1)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五)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表7.1.1  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玻地比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49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1.51:6课桌面  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实验室、自然教室1.51:6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1:6机台面  琴房1.51:6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1.51:6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1.51:6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0.51:10地面  走道、楼梯间0.5地面  注:(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一、二)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49   (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四)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三、四)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3.4.1条)  (五)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49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3.2.1.5)  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3.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  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  5.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表4.1.7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6.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  7.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4.1.9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车4.50小型车6.00  8.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表4.1.13车型最小净高(m)微型车、小型车2.20轻型车2.80中、大型、绞接客车3.40中、大型、绞接货车4.20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第4.1.19条)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  11.49 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六)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3.8.4条三)  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楼梯(第3.1.5条(二)、(三))  (1)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  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三)49 施工图审查画建筑施工图注意点一、建筑方案设计:住宅类: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跃层时作一层计。2、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层能容纳担架。3、单元式住宅疏散楼梯:11层及其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4、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公建类:1、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间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2、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二、关于总图:1、总平面图注意画出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的坡度与明沟(可取i=0.5%)及其与规划排水系统的联系。2、应注明黄海高程;3、应注明坐标值;49 三、关于底层:1、应注明室外台阶、坡道、明沟;室内外标高。2、底层若设车库,其外墙门洞口上方应设防火挑檐。楼梯间等公共出入口同。3、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开敞楼梯平台下部,应设雨罩等防止物体堕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散水宽度L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坡度可为3%~5%,一般取5%;当散水采用混凝土时,宜按20~30m间距设置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之间宜设缝,缝宽可为20~30mm,缝内应填沥青类材料。散水做法见闽86J901(7/3),为水泥砂浆散水。3、明沟宽度一般在200mm左右,图集取200mm或250mm。套用省标图集应注明深度H的值(单个工程H=300mm)。沟底应有0.5%左右的纵坡。明沟做法见闽86J901(1/4),为砖砌明沟。4、勒脚的高度一般为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也可以根据立面的需要而提高勒脚的高度尺寸。外墙勒脚做法见闽97J09(17/49),采用花岗石面层,高度从室外地坪至室内地坪标高。5、室外台阶做法见闽86J901(4/7),为150号砼台阶,12厚水磨石面层。四、关于标准层:1、应注明楼面标高;卫生间、阳台降低的标高。2、铝合金门窗见协91J604,门窗代号及编号标注方法:门窗按其开启形式冠以拼音字母,以资识别,代号如下:M-门;G-固定式;T-推拉式;P-平开式;C-窗;S-上悬式;H-滑撑式;DM-弹簧门;a-左开;b-右开;C2-洞口尺寸相同形式不同的窗。3、胶合板门见闽86SJ601。4、八层及以下的厨房排风道楼板预留洞尺寸:550×350。 八层及以下的卫生间排风道楼板预留洞尺寸:430×300。 注明:见闽97J20。五、关于屋面:1、应注明屋面的防水等级和防水层的耐用年限。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防水等级III级,防水层耐用年限10年。2、架空隔热层构造不能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要求,应选用国标图集99J201(一)W5JB1-60;防水材料用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酯胎);块材采用300×300×25水泥砖。3、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平屋面的排水坡度,结构找坡宜为3%;材料找坡宜为2%,且用轻质材料或保温层找坡。4、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一根水落管的屋面最大汇水面积宜小于200m。5、高低跨屋面注意画出钢筋混凝土水簸箕。6、屋面女儿墙所有转角处及长度不超过2m间距均设一构造柱GZ1。7、女儿墙高度:上人屋面应不小于1300mm;不上人屋面应不小于800mm。女儿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构造柱最大间距为3900mm。压顶宽度应超出墙厚,每侧为60mm,并做成内低、外高,坡向平顶内部。压顶用细石砼浇筑,钢筋沿墙长防36,沿墙宽放4@300。49 六、关于楼梯间:1、平台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2、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七、关于立面:1、阳台等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有儿童活动的场所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2、屋面栏板(同栏杆)净高不小于1.05m。3、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4、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