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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建设局施工管理科审批意见。五、办理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当日移交给市环境监察支队,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审批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企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三)承办人依企业申请和施工现场情况,提出审批及监察意见报分管支队长签批。(四)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完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五)批件送还审批大厅,在窗口交复申请单位。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审批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八、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基建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流程图大厅窗口受理移交监察支队将批复意见转审批大厅申请单位申报监察支队承办人确认上报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支队长签批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发基建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在牡丹江市环保局网站公开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试听资料。(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五)环境监测化验报告。四、处罚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简易程序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2.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审核。3.审核
(1)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做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规定期满后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环保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送达经审定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5.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来源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限期治理、限期改正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拟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报局稽查科审核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经审查,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的,报相关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局长批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要求的,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报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案件,由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调查机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按时完成限期任务的,组织验收或结案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而改变处罚内容和幅度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调查机构须重新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试听资料。(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五)环境监测化验报告。四、处罚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简易程序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2.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审核。3.审核(1)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做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规定期满后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环保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送达经审定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5.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结案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
(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来源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限期治理、限期改正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拟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报局稽查科审核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经审查,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的,报相关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局长批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要求的,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报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案件,由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调查机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按时完成限期任务的,组织验收或结案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而改变处罚内容和幅度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调查机构须重新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试听资料。(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五)环境监测化验报告。四、处罚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简易程序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2.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审核。3.审核(1)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
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做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规定期满后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环保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送达经审定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5.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来源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限期治理、限期改正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拟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报局稽查科审核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经审查,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的,报相关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局长批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要求的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报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案件,由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调查机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按时完成限期任务的,组织验收或结案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而改变处罚内容和幅度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调查机构须重新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
监督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二)大气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及运行记录。(三)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五)相关技术材料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年度现场监察计划。(二)按监察计划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和现场巡视检查,根据现场环境监察情况,进行调查。1.调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调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调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通知市环境监察中心站进行监测。(三)对排污者按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依法征收排污费;(四)对存在环境违法的,按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应当整改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对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后,应当进行定期复查,监督排污者落实整改措施。(六)定期总结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将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监督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工作流程图污染事故在线监控设备信访举报现场检查信息采集如有异常,通知监测部门采样分析现场监督检查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设施运行记录生产工艺情况环保设施运行及监督情况现场调查监察结果现场技术采样与运行记录生产公益情况环保设施运行及监督情况定期总结污染源现场检查情况,执法文书及时归档
监督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内容(一)环境噪声排放情况。(二)环境噪声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及运行记录。(三)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五)相关技术材料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年度现场监察计划。(二)按监察计划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和现场巡视检查,
根据现场环境监察情况,进行调查。1.调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调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调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通知市环境监察中心站进行监测。(三)对排污者按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依法征收排污费;(四)对存在环境违法的,按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应当整改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对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后,应当进行定期复查,监督排污者落实整改措施。(六)定期总结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将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监督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工作流程图现场检查信访举报污染事故信息采集现场监督检查如有异常,通知监测部门采样分析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设施运行记录生产工艺情况环保设施运行及监督情况现场调查定期总结污染源现场检查情况,执法文书及时归档
应急强制减少或者停止排污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 2.1条规定“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第2.2条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
(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四)监测化验报告单。四、工作程序(一)接报与启动通过“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接报后,立即召集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二)事故认定和报告1.根据已经取得的事故监察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初步意见。2.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等初步情况。(三)现场应急处置1.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2.尽一切可能采取控制措施,缩小将已排除的污染物扩散蔓延范围,把污染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3.应急处置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提出处理意见,避免遗留后患。(四)事故调查处理1.在进行现场处置的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取证等工作,全面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将所有现场调查材料、记录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和结果总结分类归档。2.确保现场调查监察处置人员和周围群众的人生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察人员,要按照规定佩带必要的防护设备。(五)污染跟踪应急监察和监测人员应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定时向领导报告,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应急强制减少或者停止排污工作流程图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提出处理意见,避免遗留后患采取控制措施,降低或排除污染物扩散范围,将危害降到最低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降低或阻止污染物排放事故初步认定意见迅速报告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污染物、经济损失等初步情况根据监察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立即召集人员赶赴现场通过12369电话等其他信息渠道接报与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污染跟踪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预测污染发展趋势,及时报告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规定“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三、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二)排污核定1、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2、对拒报和谎报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确定其排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三)排污费收缴1.按照《排污核定通知书》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2.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费书”,到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承办单位应当向排污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象征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费书”于2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至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3.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承办单位限期缴纳。四、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mdjepb.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六、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排污者申报阶段申报登记审核阶段环境监察机构对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接申请10日内做出并送达复核决定核定阶段审核后的每月或季的排污情况变更申报按排污者月份或季度的排污申报情况进行排污核定每月或季向排污者送达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7日内向承办单位申报复核核定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出《排污核定通知书》复核异议计算确定排污费按月或季计算,经审核后确定排污费并公告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收阶段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加纳排污费。批准及公告提出减免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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