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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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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第四条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第五条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第七条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申报评审程序第八条评审示范工地分为创建申请、推荐初审、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第九条创建申请(一)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附件二);2、“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4、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三)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于每月25日前集中将创建项目上报市评审办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已签署意见的《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和能反映该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四)在创建过程中,施工企业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创建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和打分,其中: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一次;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二次;市评审办对创建项目实施抽查。第十条推荐初审(一)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应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并提交申报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一)。(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申报评审的资料报送市评审办参加评审。(三)市评审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整改的;2、施工期间对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工程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4、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5、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第十一条现场核查(一)市评审办根据申报情况列出核查工作计划,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二)核查内容:1、工程项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2、项目部、企业、监管部门对项目创建过程的检查及评分情况;3、工程实体防护情况。(三)评审组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分。第十二条评委会评审(一)市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结合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评审综合得分,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二)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三)经过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上报市城建委批准并发文表彰。第四章评分标准第十三条示范工地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评分,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的工程有资格参加示范工地评审。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综合评分按以下权重比例计算:项目自评分10%,企业检查评分10%,申报资料评分10%,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30%,市评审办核查评分40%。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整理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并取消该企业所有在汉项目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其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示范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85752311。第十八条评定为示范工地的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一)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三)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九条对获得示范工地的施工单位,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施工现场达标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的,授予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小区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资料目录;2、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综合评分表。  附件一: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资料目录一、资料目录;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列入资料,两份单列;三、施工企业关于创建示范工地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四、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施工工地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七、施工期间项目部自查考核评分表;八、企业检查考核评分表;九、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考核评分表;十、创示范工地的工作总结;十一、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分(施工工地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文明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等)安全防护情况的5寸彩照各2-3张(附文字说明)。注:项目自查、企业和监督部门检查评分表均采用统一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详见《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附件二。 附件二: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施工工地 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现场安全员 联系电话 创建目标(附创建实施方案及措施)企业(工程)概况:  申请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部(盖章) 监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月日市评审办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施工工地 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现场安全员 联系电话 创建总结:工程概况: 申请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部(盖章) 监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月日市评审办意见: 签章年月日市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件四: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各项评分权重比例权重分数综合评分项目自查评分 10%  企业检查评分 10% 资料评分 10% 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 30% 市评审办核查评分 40%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第三条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次年的元月。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先进单位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已按规定接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资金保证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制度,能认真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隐患督办整改制度;(三)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实施考核评价合格,且在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达到较高管理水平,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四)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且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回复;(五)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企业所有项目均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达标率100%,其中优良率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达到80%以上,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以上;(六)本年度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项目获得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黄鹤杯)奖和1个(含)以上项目获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七)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申报先进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推广;(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制度,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实际工作中得到积极的贯彻和落实。能积极协调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四)积极参加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规定要求;(五)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督办整改;(六)本年度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项目获得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黄鹤杯)奖和1个(含)以上项目获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七)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评审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分为企业申请、推荐初审、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第八条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附件二),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一)。中央、省及外地来汉企业可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第九条推荐初审: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报的资料予以受理并建档,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签署评定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市评审办。第十条评委会评审:(一)市评审办组织人员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本细则第五、六条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3、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4、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二)市评审办对经过申报、推荐等程序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单位进行考核评议,确定示范企业、先进单位名单后,进行公示。(三)经过公示合格的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四章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获奖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城建委授予“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第十二条获得市示范企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获得荣誉称号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批评、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资料目录 2、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申报资料目录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一: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资料目录一、资料目录;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列入资料,两份单列;三、施工企业关于创建示范企业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四、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施工企业自查的检查考核记录(见实施手册附件一)六、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记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且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回复)。七、创建“示范企业”的工作总结;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清单(列出被评为“示范工地”的项目);九、能反映施工企业全年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企业应急救援演练、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5寸彩照约20张(附文字说明)。  附件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先进单位申报资料目录  一、资料目录;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申报表》;三、本年度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四、本单位年度建设工程完成项目及项目达标评定情况统计表;五、本年度安全生产大事计划、落实、总结等相关资料及图片(如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六、建设单位能反应本年度严格执行合同工期、按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相应资料;七、监理单位能反应本年度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隐患及整改情况和创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应资料;八、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申报表企业(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资质级别 企业性质 年度竣工工程安全等级已竣工工程(个)合格(个)优良(个)优良率(%)示范工地项目数(个)     主要事迹见附件申请单位意见年月日市(区)初审意见年月日评审意见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