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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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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共保责任书扬州市广陵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7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共保责任书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结构形式监理单位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34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共保责任书。一、组织保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1、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联系电话:2、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3、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4、扬尘专控员:联系电话: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组织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7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的责任和要求,合理安排工期;3、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保证扬尘防治经费的投入;4、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档设置、施工现场主干道硬化、洗轮槽设置,并经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验收;5、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扬尘防治的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是工程开工、基础、市政配套、收尾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防治产生扬尘污染。6、当建设项目有多个标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标段的分隔、共用道路的硬化、保洁、车辆冲洗等工作。(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是扬尘防治的实施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扬尘控制的第一责任人;2、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扬尘控制专项方案;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置“扬尘专控员”,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管理工作;4、在施工现场公示大气污染指数牌;5、施工单位应执行上岗前施工扬尘控制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不断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6、施工单位应加大扬尘控制经费与人力的投入,确保扬尘控制措施落实到实处;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土方、混凝土等运输单位的扬尘防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责监督责任;2、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审批;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执行、专控员设立、扬尘控制责任落实等情况;7 4、监理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程序检查及巡查制度,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扬尘控制不力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三、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1、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其中在主次干道附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地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采用封闭警示围档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2、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采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3、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5、施工现场设置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围档、遮盖、绿化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6、施工物料堆放规范,水泥、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篷盖密闭;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8、清运渣土时,应选用具有渣土运输专业资格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进出工地的渣土、垃圾、材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密闭,防止物料抛撒滴漏;9、市政工程现场路面开挖、路面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采用湿作法工艺;10、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后尽快完成土方回填;11、土方、洗刨等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12、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主城区(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合围范围内)的市政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拌制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含灰量10%以下的须使用稳定土拌和机现场拌制。7 四、监管措施(一)对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项考核,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现场考评费中,单独列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由区质安站、市造价站按照一定的考核费率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施工扬尘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专项考核施工企业“清洗设备、扬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投入,确保建立施工扬尘经费“建设单位愿意投入、施工单位真实投入、监管部门监督投入”的良性机制。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经费考核费率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现场考评费率(%)其中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单独考核费(%)一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1.10.4二桩基工程0.50.2三大型土石方工程0.60.2四市政工程0.60.2扬州市广陵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经费考核标准序号考核要求应得分是否符合要求实得分1施工围档材质、高度、设置必须符合要求152现场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规定时间后禁止现场拌制灰土等材料153施工场地主干道应硬化154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洗轮槽及清洗设备105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冲洗干净上路106现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措施107进出工地垃圾、渣土、材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措施,严禁抛撒滴漏108现场开挖路面、现场切割作业应采用湿作法59建筑垃圾处理严禁凌空抛掷510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5合计100注:本表以100分为满分,单项符合考核要求的得应得分,不符合考核要求酌情扣分,扣完本项应得分为止。如有缺项,扬尘污染防治经费考核得分=实得分÷(100-缺项分)×100。7 (二)依托“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具体标准详见后),加大现场考核频次,严格执行扣分标准。因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下发两次及以上停工令的或被新闻媒体、省级主管部门曝光(通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一律作为严重不良行为,直接亮“黄牌”,企业和个人将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表彰,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从严审查并给予一定限制。建筑施工扬尘扣分标准(施工企业)序号扣分对象扣分编码扣分内容(描述)性质扣分标准(分值)1施工企业D1-6-02现场未设置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地,未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未采取围档、遮盖、绿化措施的一般不良行为-32D1-6-03现场使用水泥、石灰,未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围墙、采用防尘布覆盖的一般不良行为-33D1-6-04现场开挖路面、现场切割作业未采用湿作法,造成扬尘的一般不良行为-34D1-6-05垃圾处理凌空抛掷的一般不良行为-35D1-6-09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的一般不良行为-36D1-6-10施工围档材质、高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良行为-57D1-6-11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一般不良行为-58D1-6-12进出工地垃圾、渣土、材料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措施,抛撒滴漏的一般不良行为-59D1-6-13施工场地主干道未硬化的一般不良行为-510D1-6-14在禁止区域内现场拌制灰土等材料的一般不良行为-511D1-6-15现场主出入口未设置洗轮槽及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一般不良行为-512D1-6-16现场裸露地面,未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措施的一般不良行为-513D1-6-17因建筑施工扬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一般不良行为-514D1-6-18因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新闻媒体、省级主管部门曝光(通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严重不良行为-1015D1-6-19因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下发两次及以上停工令的严重不良行为-107 建筑施工扬尘扣分标准(项目经理)序号扣分对象扣分编码扣分内容(描述)性质扣分标准(分值)1项目经理d1-6-02现场未设置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地,未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未采取围档、遮盖、绿化措施的一般不良行为-32d1-6-03现场使用水泥、石灰,未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围墙、采用防尘布覆盖的一般不良行为-33d1-6-04现场开挖路面、现场切割作业未采用湿作法,造成扬尘的一般不良行为-34d1-6-05垃圾处理凌空抛掷的一般不良行为-35d1-6-06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的一般不良行为-36d1-6-10施工围档材质、高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良行为-57d1-6-11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一般不良行为-58d1-6-12进出工地垃圾、渣土、材料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措施,抛撒滴漏的一般不良行为-59d1-6-13施工场地主干道未硬化的一般不良行为-510d1-6-14在禁止区域内现场拌制灰土等材料的一般不良行为-511d1-6-15现场主出入口未设置洗轮槽及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一般不良行为-512d1-6-16现场裸露地面,未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措施的一般不良行为-513d1-6-17因建筑施工扬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一般不良行为-514d1-6-18因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新闻媒体、省级主管部门曝光(通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严重不良行为-1015d1-6-19因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下发两次及以上停工令的严重不良行为-10(三)相关责任单位不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有效控制扬尘的,一律按照《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重处罚,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排放的违法成本。7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施工的)(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大气污染指数,强化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有关主管部门扬尘整治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支持。五、附则(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确保扬尘整治工作达标,并力争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区质安站备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盖章)  现场代表签字:  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