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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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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以覆盖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一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否则将不给予补助)。第十二条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第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护路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四章管理制度建设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第十七条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交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交全管理制度、雨季三查制度、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水毁防抢预案等。(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四)建立图表管理制,如: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八条州(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本州(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为县(市、区)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市)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市)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第二十一条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州(市)、县(市、区)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其次用于大中修。第二十二条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第六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二十四条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第二十八条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乡道、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第二十九条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技术管理第三十条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交通情况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第八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九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生财产安全。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建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十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统计和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各州(市)交通局或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交通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交通局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市)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第十一章检查考核第四十四条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第四十六条 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第四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第四十九条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第五十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全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养护质量重点抽查县道公路。检查结束后,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 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第五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五十四条凡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公路两侧绿化,不乱倒废土废料,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各州(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路基大中修、构造物修复、桥梁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第二章工程计划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原则:(一)以县道为主,适当兼顾乡道和村道;(二)路基改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应尽量争取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整治,路基、路面改建不得列入养护大中修计划;(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二)根据调查出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和局部提高路基的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三)根据调查需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增建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和出现病害的桥涵情况来安排防护工程和桥涵大中修工程。(四)调查得到的单项水毁修复工程。第六条大中修计划按照80%的省补汽车养路费总额进行安排,各县级交通局应在上年度的10月份以前,根据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路况的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大中修具体项目建议计划报州市交通局审核,州市交通局在11月份以前将已审核后的大中修计划报省公路局复审,省公路局复审后报省交通厅下达批复,省交通厅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设计。进行沥青、水泥砼路面和大中桥的大修以及技术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的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中修工程及其他项目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设计。设计按照部颁标准及规范进行。 第八条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中修工程由县级交通局审批,大修工程和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由县级交通局审核后报州市交通局审批。第九条设计未经批复,工程不得开工。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计划,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条预算编制采用云南省交通厅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07]及《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07]执行。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州市交通局和县级交通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大中修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以及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第十三条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工程有条件的实行第三方监理。第十四条州市交通局应每月及时填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度情况,报省公路局。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的交工验收。设计审批单位进行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及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否则无条件返工。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在计划年度内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第十九条县级地方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第五章技术及质量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弹石路面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缺陷责任期满后,其路面工程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返修率考核,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工程返修率为每公里的质量缺陷返修量与其竣工数量的百分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沥青路面每公里返修率累计超过1%,由省交通厅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二)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断板累计超过4%,由省交通厅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第二十四条大中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省交通厅削减下年度的养护计划。第六章养护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大中修工程的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尽量配套大中修工程资金,以保障能按质按量完成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七章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各州市交通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规定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