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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绵竹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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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各镇乡、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资料报送有关事宜告知你们,请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一、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最高控制限价评审所需资料:1、申请财政评审的报告(格式附后);2、发改局立项、概算的批文;3、施工图(已审,盖有审图专用章)及电子版,审图报告;水利工程还应报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实施方案,业主对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出具说明,说明该实施方案中的图纸作为招标挂网及施工的依据,不再有变化;4、预算书(编制单位、人员的印章、签字齐全)且业主签字盖章,并加盖齐缝章;5、其他。注:所有送审资料都要求加盖业主单位章(含齐缝章)。二、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所需资料:1、申请财政评审的报告(格式附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2、发改局立项、概算的批文;3、财政评审招标最高控制限价的报告原件及函的原件;4、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报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的软件版;进行比选的项目要求报送比选文件及相关比选资料;5、施工合同(原件);6、按规范出的竣工图(盖竣工图专用章)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图纸必须编页码及胶装成册。 7、竣工验收资料原件,按规范顺序分类别装订成册并附详细目录及编页码,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如综合资料,质检资料,签证资料等分类别装订);如绿化等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的签字:签证资料必须编页码。业主、监理、施工方签字并加盖有效章;8、结算书(编制单位、人员印章签字齐全,业主签字盖章)纸质原件及软件版;结算书编制时要分清单内和清单外编制;9、工程竣工主体及附属工程、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图片资料,并在图片下方表明图片时间、地点及反映内容;10、业主单位承诺书,内容包含:①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的说明;②有关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有无未完项目、有无甲供材料、有无分包的工程项目、有无未执行的图纸会审纪要、核定单位设计变更通知、签证等;③经业主组织工程验收合格。(承诺书格式附后)11、其他。注:资料上的签章必须是行政章,项目部的章一律无效。所有资料无论金额大小,为了便于收存,请装订成册。报送的资料中要求附有送审资料目录,并列出概算金额、合同金额、送审金额;以上资料报送要求一次报完,资料清单应详细、清楚、完整。资料不完整恕不接审,谢谢支持。承诺书(正式文件形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我单位承诺提供********项目的送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合法,合规、无遗漏、无重叠,与其他工程项目之间无交叉重叠, 有关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有无未完项目(明细)、有无甲供材料(明细)、有无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明细、有无未执行的图纸会审纪要、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及明细等,是否经业主组织工程验收合格。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特此承诺。另:该项目四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签字印章有效。责任主体签字印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年月日 三、变更工程造价初审送审资料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绵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08〕42号)等相关规定,现我市变更工程造价财政评审工作所需资料相关要求如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工程造价预算财政评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发改的立项和概算批复;2、本项目的招标控制限价财评报告原件;3、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4、本项目的施工合同;5、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图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需经业主确认);6、变更工程量的造价预算书及电子版;7、联席会会议纪要、联席会审批表、工程变更申报表(格式附后);8、其他。如干挂花岗石,要求提供实施工方案等,请在经财政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批联席会后五日内,报送完整的工程变更初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核实报送资料及变更工程量,禁止重复报送。 以上所需资料,请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同时注明送审金额,一次性完整报送。附件:1、《绵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08〕42号)2、工程变更联席会会议纪要、联席会签到表、联席会审批表3、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4、变更工程造价预算初评审定表二○一○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名称:被评审项目名称:委托评审时间:委托评审文号:项目评审起止时间:评审报告出具时间: 评审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组长:(正式工作人员) 组员:(正式工作人员)组员:(临时聘请人员) 稽核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组长:组员: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评审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