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 MB
  • 175页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面解读(内容变化、条款解释).pdf

  • 17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2013版清单规范解读吴新华工程管理博士1 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2 主要内容•一、关于清单计价的几个观点一、关于清单计价的几个观点•二、二、20132013版本规范修订背景版本规范修订背景•三、三、20132013版本规范修订原则版本规范修订原则•四、四、20132013版本规范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版本规范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五、五、20132013版本规范修订的情况版本规范修订的情况•六、六、20132013版本规范主要内容变化版本规范主要内容变化•七、七、20132013版本规范主要条文解释版本规范主要条文解释3 一、关于清单计价的几个问题问题一:清单计价的属性问题二:清单的本质及及其地位问题三:清单中的量、价是什么量、价问题四:清单规范与合同的关系问题五:清单计价中合同的选择问题六:定额在清单计价中的地位问题七:低成本问题问题八:造价的精细化4 问题一:清单计价的属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沿袭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产品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即“定额预算计价法”。这种方法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加上材料价差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成为工程预算价,用作标底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千人一面,重复“算量、套价、取费、调差(扯皮)”的模式,使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工程造价,却统一在预算定额体系中;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标价看起来似乎很准确详细,但其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在:第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好几套人马都在做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第二、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第三、导致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第四、标底的保密难于保证。第五、不利于施工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5 �目前,所谓“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本质是定额量价分离的问题,定额本身没有问题)�由于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量和单价两大要素,所以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基本体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工程项目的“量”和“价”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模式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一)美国模式:美国的做法是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根据历史统计资料确定工程的“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工程的“价”,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二)英联邦模式:英联邦的做法是政府间接管理,“量”有章可循,“价”由市场调节。即由政府颁布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定期公布各种价格指数,工程造价是依据这些规则计算工程量,通过自由报价和竞争后形成的。�(三)日本模式:日本的做法是政府相对直接管理,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基础定额,但量价分离,政府只管工程实物消耗,价格由咨询机构采集提供,作为计价的依据。6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法国的做法是没有发布给社会的定额单价,一般是以各个工程积累的数据做参数,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定额单价。�德国的做法是与国际上习惯采用的FIDIC要求一致,即由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而工程数量和项目均在招标书中全部列出,投标人则按综合单价和总价进行报价。�…….。�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和报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的一种全新方式,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一种借鉴。7 问题二:工程量清单本质及其地位�招标范围的描述主要依靠: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招标时,就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实际就是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即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内容与图纸和技术规范的内容应无二致,即: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及要求�在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的核心内容是清单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清单项目列项+特征描述构成对工程质量的定义,所以,工程量清单的本质是除图纸和技术规范以外,对招标工程质量(quality)和数量(quantity)的全面描述和精确表达,是对招标范围及内容的精准表达。8 �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对于图纸而言,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作为计价的基础。而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则不太方便直接作为计价(尤其是各投标人共同报价)的基础,需要将其“翻译成”更方便计价的形式,这便是工程量清单最初的存在意义。�基于以上分析,从理论上讲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就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全面、忠实地反映图纸和技术规范的内容。这是对工程量清单的一个本质要求,否则造成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依据施工图纸生产的两张皮的情况。�除表达工程质量和数量以外,工程量清单同时还是对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价格表达(集中体现在措施项目清单列项及其报价)。从该角度,工程量清单又是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以及一般要求的翻译和另一种表现形式。9 (招标、标价)清单本质•1、列项目要全面•2、项目特征符合图纸及技术标准要求•3、工程量要准确•4、价格•总之,一个理想的清单应是对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招标文件的全面表达。10 �既然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就要求工程量清单必须全面、忠实地反映图纸和技术规范的内容。�因为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解释顺序)高于工程量清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1 清单与图纸的不一致•图纸与清单的关系:•通过分析图纸来自于清单,从逻辑上图纸高于清单。在清单计价中,投标是当图纸与清单不一致,以清单中描述的项目特征及工程量为准。•在施工中价款结算时,当项目特征与标价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相当于发生了工程变更)12 •当图纸内容多余清单内容造成清单漏项的:•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发生工程变更)•当施工中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与清单不一致,9.6工程量偏差13 �思考:招标范围描述�招标范围的约定须准确,应与工程量清单、图纸的内容及后面的分包内容相对应。�在工作中一般可写为:�本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或:本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除×××外)。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1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2人的减让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均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列明的项目3的单价或合价中,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整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文件中不是孤立的,需要结合其他文件阅读,以确定工作范围(承包范围)技术标准与要求三位施工图纸及说明一体招标工程量清单15 问题三:清单中的量、价是什么量、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之精神:�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暂定量�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暂定价�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16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能用作招标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2.竣工结算应该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如工程量清单的量计算有误,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等,此时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据实调整结算,即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结算量。17 问题四:清单规范与合同的关系•合同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规范:•两者有交叉:均涉及了合同价格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两者又有区别:合同条件范围要广,不仅仅体现质量标准、工程数量。两者效力也不尽相同,一般尊重发承人之间的契约,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规范标准执行。18 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招标人以其有利地位,在招标文件中往往约定不利于承包人的内容,转嫁不当风险。如约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等利己条款,而这些条款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存在冲突,这非常容易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究其原因的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款效力关系。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观点二: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19 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理由一:1.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属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42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住建部由法律规定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住建部发行的,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0 •2.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因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效力大于合同文件。•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21 •理由二:•《建筑法》是《清单计价规范》的上位法,《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而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国家有关规定”,在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实际上该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该同该规范冲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了《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22 观点二: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理由:•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合同已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三、合同至上的思想。23 •我的观点:•其一:规范主要强制约定的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首先遵守。•其二:规范主要约定的是计价方法,核心在于清单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价如何编制、竣工结算如何编制,而对于合同价格约定、调价、变更、索赔等等内容属于价格范畴的体现双方自愿由市场来解决。•其三:在合同存在缺陷是可参考规范执行。•其四:在投标中规范可以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谈判的筹码。24 问题五:清单计价中合同的选择�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规范中在8工程计量部分给出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25 合同类型的规定对比99《建设工程施工合13《清单计价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08《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同》范》暂行办法》(财建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69号)19992013200420082010237.1.38条文说明4.4.314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单价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单价合同:实行工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程量清单计价的工以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的工程,应采用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程,宜采用单价合单价的形式,约定合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单价合同。建设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同。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规模较小,技术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内容、责任与义务的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难度较低,工期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款中所包含的工程合同形式;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较短,且施工图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量清单项目综合单总价合同:合同双方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已审查批准费用的计算方法,在价在约定条件内是以总价形式,约定合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的建设工程可以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固定的,不予调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定。采用总价合同;合单价不再调整。风整,工程量允许调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可调价格合同:合同紧急抢险、救灾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整合同形式;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以及施工技术特价调整方法,应当在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定而调整,双方在专别复杂的建设工合同中约定。同双方约定以建设工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程可以采用成本可调价格:可调价格程要素成本或其他方款调整方法。加酬金合同。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式计算工程成本,并成本加酬金合同:合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以该工程成本为基础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计算酬金,以此约定金两部分,双方在专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作内容、责任与义务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的合同形式。可调价合同被逐步弱化,现在的趋势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26 问题六:定额在清单计价中的地位•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定额是无处不在的,广泛存在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标准定额是确保安全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技术依据,是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标准定额是需要共同遵守、可以重复使用的、统一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规定,是一项进行定量的工作,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广泛存在于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是大方向,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格纠纷处理依据)离不开它•施工定额是小方向,小方向是对大方向的细化和调整,但大方向管小方向。•肯定了消耗量定额,对基价表而言问题就在工料机单价上了。(市场经济价格在变)•费用定额的问题?•计费基数问题的测定依据和工况、措施费用中的组织措施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和规费)、利润。•观点:定额是计价的工具依据,不是什么计价方法的问题。27 问题七:低成本问题•规范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投标报价的综合造价指标低于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造价标准;或者低于经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合理幅度的,且不能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可评定该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标准文件》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8 问题八:造价的精细化•其一:清单规范本身精细要求在交易环节和施工环节价款的约定及结算精细化。•其二:生产与管理的精细化是造价精细化的基础工作。•其三:信息化是造价精细的的手段和技术支撑。•避免简单承包制,要有详细的成本计划,成本与方案模块化,降低管理成本、降低材料损耗,注重合同细节。•工程成本-制造成本•特别是关于价款的合同条件•工厂化生产-万科,这是精细化的基础�对造价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不能仅仅能做清单和投标报价,还应有很好的合同条款制定、合同管理能力,还应能测算工料,安排生产的能力。如英联邦-工料测量师制度29 二、2013版本规范修订背景•市场需要,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司长刘灿在三北会议上讲话,会议指出现阶段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不完备;工程价款确认、调整及支付规则不够完善;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工资不协调;定额的补充修订不够及时;工程造价信息采集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整体实力有待提升,规范管理和诚信建设亟待加强等。03版是半成品08版是毛坯房13版是简装版30 •2009年11月20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建标造函[2011]87号文件印发《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修改意见反馈:2010年1月15日前31 •2010年3月5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专家组会议,清单规范修编工作全面启动。•修改意见审查、报告完成。•2011年7月21日以建标造函[2011]87号文件印发征求征求意见稿通知,要求8月31日前完成反馈。•征求意见审查。•2012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审查,于2013年4月起施行。32 3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3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4-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35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新《规范》)的编制是对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原《规范》)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编制和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决定价格”的基础上。�新《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36 三、2013版本规定修订原则�1.以原有规范为基础进行延伸和扩充,改进和完善了约束和管理功能;�2.严格遵守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3.坚持中国特色的建筑业运行模式;�4.以现有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认识,实施水平为基础;�5.广泛吸收国内典型企业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做法,同时也大量地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适应我国市场的管理理念和做法;�6.最大限度地体现与国际通用模式的融合,参考和采纳了大量的有益成果,充分体现了造价管理的国际化发展方向;�7.为全过程、全功能和全方位的项目运作模式完善和将项目工作范围扩展为相对的全寿命周期奠定基础;37 四、2013版本规范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有施工图)。•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解除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38 (二)建立的管理机制及管理主体�建立的管理机制•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39 �建立的管理主体•宏观主体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管理体制。•微观主体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40 四、2013版本规范修订的情况•(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新编的《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42 《计价规范》组成内容:•1.总则9.合同价款调整•2.术语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3.一般规定11.竣工结算与支付•4.工程量清单编制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5.招标控制价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6.投标报价14.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7.合同价款约定15.计价表格•8.工程计量附录《工程量计算规范》组成内容:•1.总则2.术语•3.工程量计算4.工程量清单编制•附录(建筑与装饰工程A-R)43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2-3.4.5)�(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4)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中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的解决办法与计算公式(9.2-9.14)44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1、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2、明确了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45 (五)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46 �(五)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3)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六)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见附件)47 (七)2013版本规范主要内容变化•1、章、节、条的变化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章名称节数条数章名称节数条数第1章总则18第1章总则18第2章术语123第2章术语127第3章工程量清单编制621第3章一般规定210第4章工程量清单计价972第4章招标工程量清单618第5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13第5章招标控制价319第6章投标报价212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25第8章工程计量312第9章合同价款调整1559第10章合同价款中期支付418第11章竣工结算支付422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4第13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618第14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213第15章工程计价表格212合计5章19节137条合计15章54节253条48 •2、术语的变化2008《计价规范》2013《计价规范》项目术语名称定义术语名称定义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和税金项目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和税金项目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清单。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一)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保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留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的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语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暂估价暂估价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的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索赔索赔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的要求。49 2008《计价规范》2013《计价规范》项目术语名称定义术语名称定义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现场签证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现场签证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一)消耗标准。消耗标准。保留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的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用。术语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税金税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加等。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发包人发包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50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承包人承包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保造价工程师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造价工程师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留的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语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造价员造价员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投标价投标价价价51 2008《计价规范》2013《计价规范》项目术语名称定义术语名称定义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综合单价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综合单价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计日工计日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二)价。价的一种方式。修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的总承包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以及施工术服务费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服务费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语务所需的费用。务所需的费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工程造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工程造价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咨询活动的企业。咨询人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招标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招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法,以及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计算控制价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控制价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造价。价。52 •3、强制性条文的变化•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原有的强制性条文表述也作出调整。序号条款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53 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作为竞争性费用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单位和工程量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标人提供的一致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1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54 4、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第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55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56 七、2013版本规范主要条文57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58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59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60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 3.3.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3.4计价风险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63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64 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65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66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措施项目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67 4.4其他项目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68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69 4.6税金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70 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71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2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73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74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75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76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77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8 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79 6.2编制与复核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0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81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82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83 7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84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2约定内容85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86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87 8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88 8.2单价合同的计量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89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90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总价合同的计量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91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2 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93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4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5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2法律法规变化96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7 9.3工程变更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98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99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100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101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02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103 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104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105 9.7计日工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06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107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8现场签证9.8.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108 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109 9.8.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10 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9.9物价变化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111 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112 9.10.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13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1不可抗力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14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115 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9.13误期赔偿116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117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18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119 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120 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121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5暂列金额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122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预付款10.1.1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23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24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25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3进度款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26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27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28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29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11竣工结算与支付130 11.1一般规定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11.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31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11.2编制与复核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132 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33 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134 11.3竣工结算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35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36 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37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38 11.3.9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11.4结算款支付139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40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41 11.5质量保证金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42 11.6最终结清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43 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44 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145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46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47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48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49 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50 13.3协商和解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13.4调解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151 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52 13.4.7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3.5仲裁、诉讼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53 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54 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155 14.2取证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156 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57 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14.3鉴定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58 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59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160 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161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1计价资料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162 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163 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15.2计价档案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64 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15.2.5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165 16工程计价表格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08、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166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67 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168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169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项的规定填写。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170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71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72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2款规定。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173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174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