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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得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主要特点表现如下:l条文数量: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l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l新增条款的分布:1.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2.中期: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3.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l条文说明:增加条文说明,加强造价工作者对条款的理解,减少歧义;由此可见,本次规范无论从条款数量、还是条款深度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总结和剖析,以加强大家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主要内容:1.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3.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4.合同类型的规定5.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6.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7.其他项目的调整8.补充清单的细化9.清单列项的变化一、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注释】: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注释】: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分析】: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占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二、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注释】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注释】重新在规范中强化了政府定额的重要性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注释】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分析】:1.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2.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3.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三、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注释】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四、合同类型的确定【条文】: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注释】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l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l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释义】“工程量清单”
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本条改变的是:一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在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中,又可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2、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释义】本条改变的是:一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二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此外,风险因素一词是无限制性规定,应改为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中定义综合单价的做法是一致的。3、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释义】“暂列金额”是对旧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归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使用的一笔款项。 2.用途: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
4、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释义】“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估价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5、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计日工”是对旧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2.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3.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计日工的做法是一致的。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释义】“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控制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考虑我国工程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至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期间,各省市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或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这一做法,要求标底必须保密,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予以确立。但自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各省市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的做法,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在施工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价,招标人也不能接受。这种招标人不接受最低价投标人的现象,又给招标的合法性提出新的问题,急需解决。针对这一问题,为遏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标价,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名称不一,有的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有的命名为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形势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本规范将其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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