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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联桩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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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于承包人2012年1月20日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签订了深房御府东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总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与分包人就上述工程的施工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深房御府东区施工总承包工程-桩基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深圳光明牛山科技公园南侧分包工程范围:8#楼、10#楼、低层住宅1#-11#楼及地下室B段预制管桩,9#楼人工挖孔桩二、分包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价款(大写):肆佰捌拾万元。(小写):¥4800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2月15日完工日期:2012年4月7日或,竣工日期:最终以总包进度要求为准,以满足建设单位和甲方要求40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2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和分包人选择以下第(三)种方式确定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一)工程质量合格;(二)符合总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分包合同组成文件(一)分包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如有);(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五)分包人的报价书或投标文件(如有);(六)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七)分包工程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八)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九)总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除外)。六、词语定义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定义想通。七、分包人承诺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公司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本分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并履40 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五、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自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六、备案本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生效后15天内报深圳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五、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分包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地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分包工程具体实际,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或修改。1.3承包人: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取得本分包工程发包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分包人: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承揽该分包工程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工程: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6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派的负责工程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的负责人。1.7分包人项目经理:指分包人指派的履行本分包合同的负责人。1.8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其所做的任何修改。1.9设计文本: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设计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1.10开工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完工(竣工)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该分包工程并通过完工(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2分包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1.13分包人设备:指分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工程实施及修补工程缺陷所提供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40 1.14施工现场:指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为分包人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及其他施工工作开展相关的场地(包括通道)。1.15指令:指在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发出的书面指示。1.16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小时或天:本合同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时间起算;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限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天,但完工(竣工)日期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除外。2、合同文件及解释数序2.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分包合同通用条款;(5)分包人的报价书或投标文件(如有);(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7)分包工程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9)总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除外)。2.2依合同文件有优先顺序无法解决出现的合同问题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本合同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适用言语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言语应为解释本合同的主要语言文字。40 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的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的设计(如有)、施工应当采用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应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分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4、图纸4.1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图纸。超出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份数的,由分包人自费复印。4.2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和经营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经承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应与施工。分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二、合同及双方一般义务5、总分包合同5.1总包合同提供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容除外)的复印件,供其查阅。5.2分包人责任分包人依约进行设计(如有)、施工及缺陷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如因分包人的前述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从支付分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采取其它合法的补救40 措施。5.3间接工作联系除经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条款中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直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的范围作出约定外,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如分包人违反前述约定,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承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人员6.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指派的承包人项目经理人选或依约变更的继任者。承包人项目经理可委派能力适格的其它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除非承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授权,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代表承包人行使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职权。6.2承包人项目经理依相关约定程序变更后,承包人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通知分包人。6.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指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分包人项目经理可委派能力适格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非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授权,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当代表分包人行使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职权。分包人确需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更换理由、项目经理候选人资格证书、业绩资料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于资料收到后3天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更换。7、指令和请求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指令(包括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且经承包人确认后转发的指令)。指令应当为书面形式。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交付分包人,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承认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逾期未确认的,分包人应在确认期限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40 提交的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分包人书面确认请求被承包人确认。分包人依约发出的请求应当为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分包人如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书面报告后24小时作出变更、继续执行等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若承包人前述指令的错误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补偿。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指令,承包人可安排第三人完成指令任务,因此产生的费用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分包人的拒绝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分包工程范围外的书面工作指示,分包人可拒绝执行;如分包人遵照执行,应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对此给予分包人工期和(或)费用的补偿。8、承包人义务8.1承包人应依约完成下列工作:(1)依约办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证件、批件及其其他资料;(2)依约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依约提供应由其采购的设备和设施;(4)依约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通道;(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8.2承包人未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给予补偿。9、分包人义务9.1分包人应依约完成下列工作;(1)依约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2)依约提供进度报表;(3)依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4)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5)依约为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6)对已完工程依约履行照管责任;40 (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9.2分包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自行承担。若分包人上述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当给予赔偿。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练习时,分包人应采取保证人员、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送交报告。对于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如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应给予补偿;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应自行承担。10、转包禁止和劳务分包10.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10.2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劳务企业。分包人应在签订劳务合同前3天,将确定的劳务企业资料报承包人备存。若承包人不同意分包人确定的劳务企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开工、暂停和完工(竣工)11、开工11.1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7天或依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指令。11.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无法依开工指令确定的日期开工,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1.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无法依开工指令确定的日期开工,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给予分包人补偿。12工期延误12.1经承包人确认,下述任一情形发生的,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分包人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未老依约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3)承包人未依约及时发出指令、指令错误、或未提供施工所需的文件资料,致使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40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2分包人应在第12.1款所列任一情形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延误的工期。如影响了工期延误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一份中期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3天内提交一份最终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或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给予分包人顺延工期。12.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承担可能发生的逾期完工(竣工)责任。13、暂停施工和复工13.1承包人暂停承包人如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应当于工程暂停施工前14天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明确暂停施工的原因及有关暂停施工后的要求。分包人收到该指令后,应当执行并做好已完成工程、材料、设备、机械的照管和保管、人员的安排及可能的复工做好准备。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当做好上述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同期记录。除暂停施工指令中明确暂停期限的,如暂停施工连续达42天,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请求,请求承包人确认复工时间及复工安排;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未答复、或明确表示分包工程完全停工、或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累计达84天,分包人可解除合同。因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分包人除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外,应当根据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并提交承包人批准。分包人拒不整改,承包人可解除合同。13.2分包人暂停如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或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时,经分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或仍不解决并导致分包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通知,说明暂停施工的原因。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回复,并支付逾期未付的工程款或提出解决方案时,分包人应继续施工。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未回复,或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无法提供约定的施工条件适时,分包人可接触合同。13.3复工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复工前7天向分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并共同对已完工程、材40 料、设备、机械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同期记录。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当提交复工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进度安排、费用补偿、工期顺延等)。因暂停施工而导致的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给予补偿。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的,在承包人的批准分包提交的整改计划后,分包人应当提交复工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进度安排等)。因暂停施工而导致的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4、分包工程验收14.1分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隐蔽。若分包人未经验收自行隐蔽,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去解除隐蔽重新验收,因此产生的隐蔽工程开挖、验收、重新覆盖等一系列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包括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14.2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当自验。自验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应将相关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自收到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14天内组织验收。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应当向分包人书面并提出一个延长假期。若承包人在约定的延长验收期限7天内未组织验收,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14.3分包工程经承包人和分包人验收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对其无偿返工修复。修复后的分包工程验收依14.2款规定办理。14.4如总包合同约定本分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分包人应当在自验后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验收通过后,由承包人编制供竣工验收所用的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并依总包合同关于竣工验收的程序办理。如总包合同仅约定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在后期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中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应配合其进行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14.5依第14.2、14.3、14.4款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7天向分包人签发分包工程交接证书(应当明确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日期),分包工程的照管责任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日转移至承包人。四、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40 15、质量15.1分包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对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质量问题,均应无偿反工修复,因此造成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如上述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当给予赔偿。15.2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没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15.3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双方应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若一方不接受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依本合同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16安全文明施工16.1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16.2分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其适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于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承包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16.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承包人报告,采取救助措施;承认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同事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16.4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遵照总包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五、余泥渣土运输40 17、余泥渣土运输17.1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诚实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应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17.2若分包人具备17.1款规定的(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若分包人不具备17.1款规定的(1)、(2)项证件要求,分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安排给符合17.1款(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分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工程师备存。承包人的审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17.3若分包人不具备17.1款第(1)项规定的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依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分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安排给不符合17.1款第(1)项规定的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自行承担。17.4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17.1款第(2)项和第(3)项证件要求。分包人具备自行运输余泥渣土的条件并自行运输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分包人将余泥渣土的运输安排给专业的运输单位的,分包人和车辆运输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合同中明确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并报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工程师备存。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分包人或车辆运输人应提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承包人审核确认。若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人违反上述规定,分包人亦应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40 17.5分包人或者车辆运输人应服从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进行的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专职检查人员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7.6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有权不允许车辆离开施工现场。若分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六、合同价款18、合同价款及调整18.1分包工程经招标的,合同价款由招标人和承包人依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未招标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经确认的工程报价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8.2合同价款确定分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两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座调整。承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8.3受益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页提交给受益相对人。受益相对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受益相对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40 19、工程量的确认19.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19.2分包人在自行完成工程量计量后24小时内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报告。19.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后3天内对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资料和必要协助。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合理理由不参加计量的,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视为正确,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承包人未依约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并对计量结果表示异议的,计量结果无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计量报告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或未作答复的,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正确,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9.4分包人未依约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计量报告不符合约定,承包人不予计量。19.5对因分包人自行超图纸范围施工或分包人其他原因,承包人不予计量。19.6除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合理理由不参加计量情况外,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其异议的内容和理由。承包人收到书面异议后应与分包人就有异议的部分重新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对计量结果进行修正或者确认。20工程价款支付20.1若分包工程有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开工指令发布之日同期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以及后续扣回安排。承包人未依约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3天内仍不支付的:(1)分包人可继续施工,但因承包人迟延支付造成的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给予补偿;(2)分包人可暂停施工。20.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分包工程以月为单位办理期中结算。40 分包人应依约向承包人提交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期中总结算书。(1)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的几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在收到其中结算书后进行必要的核对,并将其作为总包工程的其中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3天内向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承包人每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应支付款的70%-90%;当工程款支付累计达合同价款90%时承包人应停止支付,余款待竣工结算后支付。20.3承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且无合理理由,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3天内仍不支付,分包人可要求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支付期限和延期利息。承包人不依约付款,双方又无法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延付工程款自本款通知到期日次日依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延付利息;导致分包工程无法进行,分包人可暂停施工。七、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21、工程变更21.1分包人只应接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发的,且经过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指令。21.2分包人可提出变更建议,报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发包人批准。审核和批准期间分包人不得停止施工。40 22、变更价款确定22.1边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分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分包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2)分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3)分包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边锋工程的项目单价,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分包人报价下浮率等资料确定或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4)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分包报价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确定或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22.2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提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将确认后的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最终以发包人批准为准。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未向承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工期的调整。八、工程结算23、工程结算12.1依第14条分包工程验收,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完工验收通过或竣工验收通过之日28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本合同、分包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文件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40 2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应在28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经核对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应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承包人认为分包人需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之日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修改或补充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核对期限自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之日重新起算。承包人收到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逾期未核对,视为接受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并依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分包人如对承包人核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核对结果之日其3天内,提交异议说明并请求双方共同核对。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仍无法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的,就工程结算款有异议部分双方可依本合同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23.3分包人未依约提交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依现有资料编制结算书,并依此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应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23.4承包人应当依本约定,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工程款应当依约支付。2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期满后7天内,承包人应将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分包人。24.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应自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分包工程类别和特点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等方面的其它约定应当遵从总包合同的相关规定。24.3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内,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执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补,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补工程。费用承担应依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后确定。24.4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至竣工验收通过期限内,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执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补,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补工程。费用承担应依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后确定。九、违约、索赔及争议解决25、违约40 25.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如因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放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25.2承包人违约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承包人为依约支付工程结算款;(3)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分包人违约情形包括:(1)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3)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逾期竣工;(4)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25.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义务。26、索赔26.1分包人(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工期延长,承包人(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分包人(承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分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分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分包人(承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分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14天内与分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分包人(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但承包人(分包人)仍应在14天内给予答复;(4)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40 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分包人(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分包人(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分包人)认可;(5)当分包人(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分包人(承包人)每7天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中期索赔报告。在该索赔时间延续影响停止后的7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6.2如分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应将其确认的索赔金额在索赔确定当月同期支付给分包人。如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确定当月从应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6.3承包人或分包人未在约定的事件内提出索赔通知,视为没有索赔或放弃索赔,合同价款和工期无调整。承包人和分包人对索赔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依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27、争议解决27.1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合同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的可将争议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机构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依专用条款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保险及担保28、保险28.1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为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如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承包人代为办理保险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和其它专用条款约定的费用。40 28.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尽到减损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做好保险索赔工程。28.3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有关保险险种等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9、担保29.1预付款担保如本分包工程有工程预付款,且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支付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预付款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作出约定。预付款担保有效期限应从承包人收到此担保之日至承包人将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人应自费延长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在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后7天内将预付款担保无息返还分包人。延期返还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赔偿。29.2履行担保分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工指令确定的开工日期后3天依专用条款约定的具体要求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限自开工指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至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或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人应自费延长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或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返还分包人。延期返还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赔偿。29.3支付担保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就支付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作出约定。支付担保有效期限同履约担保期限。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自费延长担保有效期。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返还履约担保的当日将支付担保无息返还承包人。延期返还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予赔偿。十一、分包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30、合同生效与终止30.1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未作约定,自双方签字40 盖章时生效。30.2承包人和分包人完全履行本分包合同,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返还分包人后,本分包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31、合同解除31.1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就合同解除已作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或分包人可解除合同:(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解除分包合同;(2)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情形。31.2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3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合同解除时的付款依下述规定办理:(1)经一家由承包人选定且分包人合理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和认定的、到合同解除日止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承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2)分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须物品,而又未从承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承包人确认。分包人应签署并向承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承包人能获得分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的先决条件。分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参照第23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交相关报告、文件等,该类报告、文件应足以使承包人能够核实义务履行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分包人费用,并确定应支付的合同解除付款。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解除付款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或分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所购货物的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报告、文件等资料后28天内核对完毕,并向分包人40 支付合同解除付款,同事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如有)退还分包人。分包人同时应将支付担保(如有)同期返还承包人。31.4因总包合同解除而导致分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依第31.3款办理。十二、其他32、材料、设备采购3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32.2分包人应依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其它配品配件。32.3除专用套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等负责保管,并承担其损坏、盗失等保管责任。32.4分包人在使用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其符合工程所需,满足工程质量要求。32.5因承包人迟延交付其采购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或交付的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不合格,造成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给予补偿;因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自行承担。33、不可抗力33.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范围由专用条款约定。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人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延误或停止,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33.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聘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分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分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分包人的窝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40 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承包人通知复工时,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4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复工后的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时,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同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对另一方的损害;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该方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4、保密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对所有从一方(“发出方”)发出被另一方(“接收方”)收到的指明或标明为保密的资料(一下简称“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专有或保密的书面资料)。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尽管有任何专有标识但在提供时已为接收方持有且未被限制披露或限制使用的资料,也不适用于那些在不违反任何法律义务的条件下成为一般公众可获得的资料,以及那些从第三人获得而该第三人并未在披露时提出限制的资料。接收方只能在工程的设计(如有)、施工、采购、保修方面使用保密资料。未得到发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资料转发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但不限制接收方为前述任何目的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不是发出方的直接竞争者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应(I)与该第三人签订协议,要求其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并(II)在向第三人披露任何保密资料之前得到发出方对协议的批准。但,本条所述保密责任不适用以下情况:(1)当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时,接收方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该政府部门。但在进行此类披露时,接收方应尽可能使披露给政府部门的保密资料被作为机密对待;(2)任何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如果可以只做出部门披露的,则接收方应仅披露该部分的资料;或(3)根据法律要求,发包人为获得工程所必须的批准和许可而向有关部门提交资40 料。35、合同分数本分包合同正本和副本的份数在专门条款约定。本条如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4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分包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7)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8)总包合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书写解释语言文字为:汉语和╱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建设领域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本分包工程使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防护以及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行业及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除非另有设计。40 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的时间:╱4、图纸4.1图纸提供日期:合同签订后7天;图纸提供套数:【1】份。4.2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审查程序等:涉及本分包工程的技术经济等文件一、合同及双方一般义务5、总分包合同5.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向分包人直接发出指令的范围:╱分包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总合同的规定或建设单位处罚的金额对分包人进行双倍处罚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承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人员6.1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被授权行使的职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管理、签署各项除经济条件以外的技术性文件。40 6.3分承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被授权行使的职权范围:代表分包人对工程进行管理、签署各项除经济条件以外的各类技术性文件。分包人项目经理的不称职行为:未能有效管理工程、按计划完成进度和质量要求。8、承包人的义务8.1承包人应依约完成的其他工作:╱9、分包人的义务9.1分包人应依约完成的其他工作:分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施工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工程,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工人、材料、设备施工准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事物。10、转包禁止和劳务分包10.1分包人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开工、暂停和完工(竣工)11、开工11.1分包工程开工指令发出时间:╱40 12、工期延误12.1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一、质量与安全15、质量15.2分包人因分包工程质量未达标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处罚的金额对分包人进行双倍处罚,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15.3分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二、余泥渣土运输17、余泥渣土运输17.3分包人违规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分包人违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余泥渣土运输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17.4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及人员: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分包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17.5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17.6分包人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主合同相关约定。40 一、合同价款18、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8.2本合同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可调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本分包工程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本分包工程项目单价调整方法:╱19、工程量的确认19.1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的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以总包合同为准。20、工程价款支付20.1预付款支付方式:(1)分期限支付:分╱期支付,每期比例为预付款金额的╱%,或(2)一次性支付。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前提条件:╱预付款的币种:╱40 金额(大写):╱(小写):╱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预付款扣回方式:(1)预付款依照每月进度付款的╱%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2)预付款依照预付款的╱%从每月进度付款中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3)其他方式:╱20.2工程价款期中结算时间单位:20.3延期付款利率:七、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22、变更价款的确定22.1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3)变更价款确定方法:╱(4)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幅度为:╱变更价款确定方法:╱八、工程结算23、工程结算23.1分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23.2承包人核对期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毕后乙方结算,相关条款执行补充条款。40 2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24.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24.2分包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执行总合同中的约定。九、违约、索赔及争议解决25、违约25.1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分包人未能按计划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将根据总合同中相应罚款以双倍对分包人进行处罚。25.2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合同和总包合同的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的处罚金额对乙方进行双倍处罚,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7、争议解决27.1发承包双方共同决定净该争议委托下述机构调解(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内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其他调解机构:争议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发承包双方决定采用以下第方式解决争议:(1)仲裁(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内打“√”):□√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其他调解机构:(2)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 十、保险及担保28、保险28.1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28.3保险险种、保险费及其他方面约定:分包人须给自身员工(包括雇佣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所需款项已在工程造价内由分包人承担。29、担保29.1预付款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29.2履约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29.3支付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十一、分包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30、合同生效与终止30.1本分包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1、合同解除31.1本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40 31.3合同解除时的付款程序:╱十二、其他32、材料、设备采购32.3材料、设备及配品配件的保管约定:╱33、不可抗力33.1不可抗力情形:执行主合同约定。35、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40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深房御府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8#、9#、10#、低层住宅1#——11#楼、及地下室B段)—桩基合同2、工程量:预应力管桩¢300*70A、¢300*70AB、¢400*95A、¢400*95AB、¢500*125A型桩共计约4459根,每条桩长约7至15米,总计桩长约31000米。3、工程地点:深圳.光明二、承包内容及方式:1、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深房御府东区【8#、9#、10#、低层住宅1#——11#楼、及地下室B段】工程桩基础施工图中所有内容,包括HPC新标预应力管桩的供桩、桩定位、桩施工,打桩过程中的接桩,承台开挖后的接桩,设计桩顶标高处的截桩、送桩、设备进退场,桩基工程所需一切人工、机械、材料及相关措施费,即包括桩基础工程中所有直接、间接费用。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3、施工方式:静压/锤击。本工程采用:十字桩尖。三、工程造价及计算方法:1、工程造价暂定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暂定)(¥480万元),以双方认定的竣工结算为准。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桩的入土深度计算单桩长度,并打桩记录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乙方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桩尖按工程桩数量及规格单独计费。3、工程单价:工程项目单位综合单价备注¢300㎜×70㎜A型、AB型米103.53元/米¢400㎜×95㎜A型米138.40元/米¢400㎜×95㎜AB型米149.00元/米¢500㎜×125㎜A型米220.60元/米¢300十字桩尖个90元/个40 ¢400十字桩尖个120元/个¢500十字桩尖个165元/个以上单价中包含费用范围:管桩主材、零星材料、焊条、机械设备使用、桩底芯混凝土及设备调遣费、人工费、测量放线、临时设施搭建、打桩、施工中的接桩、土方开挖后一次截桩、一次接桩.包含税金、规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等。以上单价中不含以下费用:不含施工道路、场地平整及场地硬化费用;不含施工报建的费用;不含桩基验收中的各项检测费,不包测量承台底标高,不包括接桩需进行的土方开挖及回填费用,不含工程施工水电费、桩顶芯混凝土费用。四、工程质量和验收乙方必须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施工规范且必须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且满足总包合同以及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要求。五、施工工期:桩机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自开始打第一根桩起70天内完工(即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包括补桩、接桩、锯桩等内容)。实际开工时间按甲方的通知为准。如遇甲方原因、国家规定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则工期相应顺延。六、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转帐或现金支付。2、付款:①、每月5日前,乙方以正式有效文件(即上月桩基已完成工程量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每月15日前审核完成并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进度款;②、工程完工(即打完最后一条桩)30天内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的10%;③、余款(即总工程款的20%)甲方在桩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有关桩基础竣工资料(按深圳市档案馆的验收标准)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七、甲方责任:1、开工前搞好“三通一平”等工作。负责施工道路、场地平整及场地硬化工作。负责施工场地的排水降水工作。2、开工前负责提供图纸一份及地质资料一份给乙方,协助乙方放线、定桩位。3、当乙方按相关要求完成相应工程量时,甲方必须按时、按量拨付工程款给乙方。4、负责处理工程项目与周边建筑物、住户及农村的各种关系及费用。40 5、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负责本工程机械设备所需水电费。6、甲方有责任考核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当有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必须三天内实现,若发现需整改人员尚未离开施工现场时,甲方有权按每人次每天1000元进行罚款。八、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和管桩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和指挥,确保工程质量。2、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保证按时开工,确保工期。4、施工中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完善桩基工程相关资料给甲方,作为交工验收及结算等依据。5、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割桩、接桩人工、机械费【限一次割桩、一次接桩,除乙方自身原因外,超过一次的,其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割桩费按每条每次25元另计)。如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二次割桩,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应每周报送进度计划并严格实施。7、保证在2月15日前有1台静压桩机、6台锤击桩机全部开工打桩,乙方应及时调试、坏机退场,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8、乙方应倒排计划至4月25日,详细编排每天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及应急预案,确保工期如期完成。9、完工后,乙方必须在不影响甲方后期施工的范围内退场。10、开工前必须与所有员工(包括雇佣的劳务工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社保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包括办理平安卡)等等。同时将劳动用工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资分配一览表(原件)等有效的书面依据报送给甲方工程管理部或事业部备案,以便随时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1、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卡和安全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安全事故率为零,工伤事故率为12‰以下。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给甲方,所有因事故而导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乙方实施经济处罚。40 12、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并结合建设单位(不限于主合同的其它书面规定)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所施工项目能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地顺利完成。若乙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且难以胜任该项工程,甲方有权辞退,另安排施工队伍,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3、对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和附着物等采取保护措施,若需动土、动水、动气、动电、动绿化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如有损坏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14、本合同书约定的承包内容,乙方不得将其全部转包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5、工程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整理,及时做好质量安全记录、材料设备检验和手续。16、工程完工后20天内办理完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手续,同时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竣工资料归档移交书原件、竣工资料肆套。17、自打完桩之日起,乙方在15天内提交结算书给甲方,甲方必须自收到结算书后10天内给乙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否则视甲方同意乙方的结算。。18、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各种政策文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19、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与机构食宿等问题;及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中需要的证件、批件等一切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投诉和处罚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九、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各种经济或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记不良记录、红黄牌警告、停标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如下处罚:不良行为记录每分罚扣1万元,每黄牌警告一次罚扣5万元,每红牌警告一次罚扣50万元,每停标一次罚扣50万元,其他罚款和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十、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约定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分歧。十一、特别约定:1、本工程材料执行新规范【即: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工程检测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其全部费用,且必须在60天内(自打完最后一条桩之日起算)40 完成其全部检测工作,否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若检测不合格,乙方承担甲方所有损失。2、自打完桩之日起,乙方在15天内提交结算书给甲方,甲方必须自收到结算书后30天内给乙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否则视甲方同意乙方的结算。3、因正常施工对周边房屋造成的影响由甲方负责。4、施工地面以下断桩(包括斜桩、承台加大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施工地面以上断桩(包括打破桩头、承台加大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所有补桩计算工程量,但必须由甲方、监理认可方可计算,桩位偏移超过规范要求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承台加大等一切所需费用)。6、乙方应确保工期如期完工,总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罚款人民币1万元,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延误10日历天以上无条件退场。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表签章后即生效,双方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工程名称: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等级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40 承包人(签章):日期:年月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