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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中医医院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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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中医医院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鲁环辐表审〔2015〕107号经研究,对《莱阳市中医医院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一、莱阳市中医医院位于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北路33号,已取得烟台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准予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医院西南角地下建设1座加速器机房,使用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射线最大能量为10MV),属Ⅱ类射线装置。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以下要求,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开展辐射工作。(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落实和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定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各工作场所应安排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2.制定并严格落实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维护维修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患者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落实培训计划。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2.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3.从事辐射工作时,应对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速器机房屏蔽墙体外表面及防护门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2.落实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门机联锁、急停按钮、监视系统和对讲系统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做好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确保加速器、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安全有效。按规范做好加速器机房的通风系统设计和建设,保持良好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小时。3.在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在醒目位置上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4.配备至少1台辐射巡测仪,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四)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五)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废靶件等,须进行检测,若属于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送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有资质的单位收贮,不得擅自处理。三、该项目建成后,应向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验收材料送我厅备案。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报告表送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和莱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经办人:单晓良(单位盖章)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