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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GF-2010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04-08发布2010-04-08实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34
1总则1.0.1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集团内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0.3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并参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1.0.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2.0.2通信网络系统(CNS)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2.0.3信息网络系统(INS)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4智能化系统集成(ISI)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2.0.5火灾报警系统(FAS)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2.0.6安全防范系统(SAS)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
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0.7住宅(小区)智能化(CI)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2.0.8家庭控制器(HC)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0.9控制网络系统(CNS)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2.2符号符号中文名ATM异步传输模式DDC直接数字控制器DMZ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协议HFC混合光纤同轴网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I/O输入/输出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B-ISDN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SDH同步数字系列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VSAT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XDSL数字用户环路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3.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2产品质量检查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
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3.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3.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3.3.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填写要求如下: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
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3.3.6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3.3.7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50300第4.0.5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3.3.8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3.3.9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3.4系统检测3.4.1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4.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3.4.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3.4.4检测结论与处理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3.4.5检测机构应填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4.1.2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4.1.3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和本规范第8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4.1.4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2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的有关规定;3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有关规定。4.2主控项目4.2.1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4.2.2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4.2.3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检查测试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2初验测试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3试运行验收测试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4.2.4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4.2.5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
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4.2.6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7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4.2.9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9-1的规定。表4.2.9-1有线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序号项目名称测试频道主观评测标准1系统输出电平系统内的所有频道60-80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无噪波,即无“雪花干扰2系统载噪比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图像中无垂直、倾斜或水3载波互调比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平条纹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图像中无移动、垂直或斜4交拢调制比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图案,即无“窜台”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5回波值图像元重影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图像中色、亮信息对,即6色/亮度时延差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无“彩色鬼影”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图像中无上下移动的水平7载波交流声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条纹,即无“滚道”现像伴音及调频广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无背景噪音,如丝丝声、8播的声音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哼声等5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4.2.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5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2.9.-2。表4.2.9-2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等级图像质量损伤程度5分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拢存在4分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3分图像上有明显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2分图像上损伤或干拢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1分图像上损伤或干拢严重,不能观看6功能检测应包括:(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5办公自动化系统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5.1.2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检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修改后必须通过回归测试。5.1.2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检测。5.2主控项目5.2.1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5.2.2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1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2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3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4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5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6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5.3一般项目5.3.1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5.3.2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
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6.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6.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6.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6.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6.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6.2主控项目6.2.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6.2.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6.2.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6.2.10系统实时性检测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2.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2.12系统可靠性检测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3一般项目6.3.1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时为合格。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3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6.3.2现场设备性能检测1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2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
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6.3.3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2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第36页3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4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7.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7.1.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2主控项目7.2.1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166的规定执行。7.2.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7.2.3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本规范7.2.4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7.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7.2.6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7.2.7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7.2.8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7.2.9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7.2.10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应包括:1早用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3可燃气体泄瞩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7.2.11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并执行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7.2.12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7.2.13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8安全防范系统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还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8.1.2对银行、金融、证券、文博等高风险建筑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8.1.3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8.1.4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8.1.5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8.1.6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2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3工程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验收记录;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5系统试运行记录。8.2主控项目8.2.1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2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8.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1)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检测方法:按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进行检测;(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功能检测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8.2.3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
(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8.2.4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1)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2)系统主机对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3)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4)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状况;5)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6)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7)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8)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系统的软件检测1)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2)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
界面友好程度,对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要求执行;3)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存储记录等;4)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8.2.5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3)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5)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6)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7)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8.2.6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1)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4)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6)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7)出/入口管理监控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8)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9)对具有图像对比功能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10)检测停车场(库)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车辆的监视等;(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12)管理中心监控站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其中,车牌识别系统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8.2.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1检测内容:(1)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1)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3)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4)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9综合布线系统9.1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综合布线系统的检测和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中的规定。9.1.2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GB/T50312中的有关规定。9.1.3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执行GB/T50312第3节及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9.1.4系统集成商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工程安装质量、观感质量和系统性能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并填写系统自检表。9.2主控项目9.2.1缆线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GB/T50312中第5.1.1、6.0.2、6.0.3条的规定,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1缆线的弯曲半径;2预埋线槽和暗管的敷设;3电源线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4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5对绞电缆芯线终接;6光纤连接损耗值。9.2.2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电、光缆的检测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9.2.3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除应符合GB/T50312第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卡入配线架连接模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电缆按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2端接于RJ45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T568A或T568B)之一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
9.2.4信息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时,接线盒应严密防水、防尘。9.3一般项目9.2.5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50312第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2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3背板式跳线架应经配套的金属背板及接线管理架安装在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应紧固;4壁挂式机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5桥架或线槽应直接进入机架或机柜内;6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9.2.6信息插座的安装要求应执行GB/T50312第4.0.3条的规定。9.2.7光缆芯线终端的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9.2.8采用计算机进行综合布线系统管理和维护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1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2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3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4实时显示和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10智能化系统集成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10.1.2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检测和验收办法、步骤和内容。10.1.3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10.1.4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过1个月试运行后进行。10.1.5检测前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10.1.6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10.2主控项目10.2.1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本规范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10.2.2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10.2.3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20%,抽检项目l00%合格为检测合格。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1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3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方法。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则为检测不合格。10.2.4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10.2.5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10.2.6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10.2.7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性进行连带测试。10.3一般项目10.3.13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10.3.14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10.3.15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电源与接地11.1一般规定11.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11.1.2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11.1.3在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所要求的检测和验收项目,并应查验有关电气装置的质量检验、认证等相关文件。11.1.4智能化系统的供电装置和设备应包括:1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交、直流供电,以及供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全部设备和装置;2应急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配备的应急发电机组、各智能化子系统备用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和不间断供电设备等。11.1.5各智能化系统的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可作为分项工程,在各系统检测中进行;也可综合各系统电源与接地系统进行集中检测;并由相应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记录。11.1.6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应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防雷电入侵装置、等电位联结、防电磁干扰接地和防静电干扰接地等。11.1.7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备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11.1.8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11.2主控项目11.2.1智能化系统应引接依《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验收合格的公用电源。11.2.2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1节的规定。11.2.3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1节的规
定。11.2.4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6.1.8条的规定。11.2.5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0.1.2条的规定。11.2.6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2.1、13.1、14.1、15.1节的规定。11.2.7智能化系统的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引接依GB50303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采用建筑物金属体作为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11.2.8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4.1.1、24.1.2、24.1.4、24.1.5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11.2.9智能化系统的防过流、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可靠。11.2.10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7.1节的规定。11.3一般项目11.3.1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2节的规定。11.3.2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2节的规定。11.3.3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检测人应执行GB50303中第10.2节的规定。11.3.4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2.2、13.2、14.2、15.2节的规定。11.3.5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和防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4.2节的规定。11.3.6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7.2节的规定。
12环境12.1一般规定12.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内计算机房、通信控制室,监控室及重要办公区域环境的系统检测和验收。12.1.2本章中环境的检测验收内容包括: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12.1.3室内噪声、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检测时,检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12.1.4环境检测时,主控项目按2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该项检测合格;一般项目按1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时为该项检测合格。系统检测结论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12.2主控项目12.2.1空间环境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办公区域顶棚净高不小于2.7m;2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要求;3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12.2.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现对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2室内温度,冬季18~22℃,夏季24~28℃;3室内相对湿度,冬季40%~60%,夏季40%~65%;4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0.2m/s,夏季应不大于0.3m/s。12.2.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500lx;2灯具满足眩光控制要求;3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12.2.4环境电磁辐射的检测应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有关规定。
12.3一般项目12.3.1空间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筑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5的有关规定;2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1.0×108Ω之间;3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12.3.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CO含量率小于10×10-6g/m3;2室内CO2含量率小于1000×10-6g/m3。12.3.3室内噪声测试推荐值:办公室40~45dBA,智能化子系统的监控室35~40dBA。
13住宅(小区)智能化13.1一般规定13.1.1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13.1.2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13.1.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13.1.4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8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13.1.5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等。13.1.6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等。13.1.7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等。13.1.8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13.1.9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13.1.10设备安装质量检查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要求。2其他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5、6、8、9章有关规定。13.2主控项目13.2.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除符合本规范第7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检测。2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功能检测。3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13.2.2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与室内开启单元
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风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13.2.3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2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费用计算等;3电源断电时,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4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13.2.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报警的功能。13.2.5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要求。13.2.6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规范第5.4节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2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等;应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3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检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要求。13.2.7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探测器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2入侵报警探测器的检测应执行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3家庭报警的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
13.2.8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靠性:准确、及时的传输紧急求助信号;2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应能方便地发出求助信号;3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13.2.9家用电器的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13.2.10家庭控制器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13.2.11无线报警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的检测。13.3一般项目13.3.1访客对讲系统室内机应具有自动定时关机功能,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管理员机对门口机的图像可进行监视。13.3.2表具现场采集的数据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每类表具总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按10%抽检,少于100个的抽检10个。13.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第6.3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1室外园区艺术照明的开启、关闭时间设定、控制回路的开启设定和灯光场景的设定及照度调整;2园林绿化浇灌水泵的控制、监视功能利中水设备的控制、监视功能。13.3.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资料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规范第5.4节有关内容进行。13.3.5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如:起居室、卧室等);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3报警信号宜区别求助内容;4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加夜间显示。13.3.6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器设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13.3.7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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