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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山叠石工程技术规程(试行) DB33/T1009.8—2001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假山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景观效果,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取各级各类绿地、风景区、室内假山叠石及景石布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管理。 1.0.3承担假山工岗位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1.0.4园林假山叠石工程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5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6假山叠石及景石布置工程是指采用自然景石堆叠而成的山石、立峰以及溪流、水池、花坛等处的景石堆置和散置工程,是一种造景手段。塑石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但不包括塑山工程。 2术语 2.0.1独峰石(又称孤赏石) 是一种形态独特的孤峰状的自然景石,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2.0.2峰石 多块大小不等、外形较佳的景石,由人工组合成造型自然、优美的石峰。 2.0.3景石 假山叠石工程常用的自然山石的统称。如:太湖石、料石、英石、斧劈石、水积石、三山石等。 2.0.4料石 自然开采的黄、红、青、白等各色山石,经人工挑选,其石质、大小、纹理、色泽符合造景布置或假山叠石需要的称料石,其余均称块石。 2.0.5三山石
包括:外形修长,如笋状的石笋石;石灰岩溶融而成的钟乳石;含许多小卵石的青灰色细砂岩的白果石。 2.0.6卵石 在自然溪流或海边经长期水浪冲刷而成,表面光滑的大、中石头。 2.0.7面掌石 在景石布置或假山叠石时用于正面,无损伤、外形佳的景石。 2.0.8填肚石(又称仓石) 在假山叠石或堆置景石时,作为填充空隙稳定景石用的大小块石。 2.0.9景石布置 在路边、桥堍、花坛、树周、草坪、天井或建筑物、构筑物四周为造景或作挡土、植树、种花之用;或为分隔之需而堆置的景石。 2.0.10台基 为景石砌成的平台,上立建筑物或构筑物。 2.0.11人工瀑布 以景石为造型,出水口落差在1m以上的人造景观。 2.0.12假山洞 以景石为外形,人工砌筑的石洞。 2.0.13假山登山道(又称踏跺石、踏级石) 用景石砌作的台阶或游步道。 2.0.14驳岸(又称护岸) 沿河、湖、池溪流岸线,用景石自然式堆砌护岸;常水位以下部位混凝土现浇或块石砌筑成墙,常水位以上部位用景石布置,以做挡土造景的堤岸。 2.0.15汀步 过溪的踏步。
2.0.16中、小型假山 用景石叠成的山形景观,主峰高度4m以上,用景石60吨以下者为小型;60吨~200吨者为中型。 2.0.17大型假山 用景石叠成的山形景观,主峰高度4m以上,用景石2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同时堆砌台基、山洞、水景的组合型假山。 2.0.18勾缝 假山叠石或景石布置的石块之间的空隙,经填、塞、嵌实后的缝隙进行涂刷处理的工序。 2.0.19塑山、塑石 以砖或钢网为骨架,用混凝土塑仿各种景石或假山的作品。 2.0.20抱角石 专指在亭台转角处的置石。 3一般规定 3.0.1凡独立的假山叠石工程施工,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各项手续。 3.0.2综合工程中的假山叠石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等完工后,方可施工。 3.0.3假山叠石工程的基础部分应与土建工程相关的施工规程相符。 4设计 4.1设计文件 4.1.1大中型假山叠石、堆砌峰石、瀑布、山洞、台基及驳岸均应有设计图纸,严禁无图施工。 4.1.2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图、基础图、立面图及效果示意图。 2驳岸线、叠石外线位置及砌筑标高不同的断面图。
3有水景的叠石必须画出管道的位置、储水池、出水口(瀑布口)等详图。 4汀步及水坝应绘制平面、立面及断面图。 5应标明石种、石色。 6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 4.2模型制作 4.2.1大型的假山叠石或在重要位置堆砌的峰石、瀑布,应由设计单位制作1:25或1:50的模型,经建设单位及有关专家评审认可后再进行施工。 5施工准备 5.0.1施工前,应按施工平面图放样。若平面位置、标高与实际不符,应由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 5.0.2选用景石的石种、块面、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石质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脱落。峰石的造型和姿态,应达到设计的艺术构思要求。 5.0.3景石装运应轻装、轻吊、轻卸。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要求的景石,如峰石、斧劈石、石笋等,在运输时应用草包、草绳或塑料材料绑扎,防止损伤。景石运到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凡有损伤的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5.0.4景石运到施工现场后,必须对景石的石种、质地、形态、纹理、石色进行挑选和清理,除去表面尘土、尘埃和杂物,分别堆放备用。 5.0.5选择与造景需要相适应的绿化材料。有关绿化材料的起掘、运输、种植、养护,按园林绿地种植的有关规程执行。 6施工 6.1放样 6.1.1施工放样应按设计平面图,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不出施工图的景石堆置和散置,可由施工人员用石灰在现场放样示意,经有关单位现场人员认可后,方可施工。 6.2基础施工 6.2.1根据放样位置和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开挖。在保持基础稳定的前提下,基础表面应低于近旁土面或路面(地坪)10cm。
6.2.2基础开挖后,如遇疏松的土质,暗塘(河),地下文物、地下管线等,应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 6.3叠石和景石布置 6.3.1假山、叠石、山洞、台基、峰石等应在基础的范围内,先作轮廓放样,再进行起脚。 6.3.2峰石应形态完美,具有观赏价值。叠石或景石放置时,应注意主面方向,掌握重心。组合假山及峰石时,每块景石连接处以山石本身的相互嵌合为主,同时,应用铁件或块石塞实,空隙用C20~C25混凝土灌实,使堆叠与填塞、浇捣交叉进行,确保安全稳固。 6.3.3假山叠石或景石堆置处,其山势和造型应达到设计图和设计说明的要求,具有整体感。并应注意石不可杂、纹不可乱、块不可均、缝不可多,石种、石色、纹理应一致,形态自然完整。 6.3.4假山山洞必须按设计图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洞顶嵌石或吊石应严格按受力要求施工,确保稳固,洞内应注意采光,不得积水。 6.3.5假山登山道的走向应自然,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铺设应平整、牢固,高度以14~16为宜,除特殊位置外,高度不得大于25cm,宽度不得小于30~35cm。 6.3.6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布的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6.3.7溪流景石的自然驳岸的布置,应体现溪流的自然感,与周边环境协调。汀步安置应稳固,面平整,汀石间距以60cm为宜,汀步的踏步面不应小于50╳70cm。 6.3.8水池、池岸景石自然驳岸或景石堆置和散置,其造型应体现自然,位置定点、石料选择、纹理、折皱处理应与环境、水面、绿地相协调。 6.3.9悬挂、临空俯视之石,必须严格控制该石重量及悬尺寸,压脚石应确保悬吊部分的平衡,必要时应采取预埋铁件进行钩、托等多种技术施工,确保牢固。铁件表面应作防锈处理,粘结材料应满足强度要求。 6.3.10景石布置,在理解设计意图的情况下,主要靠现场创作出较好的景观效果。不得随受意堆置,所有景石须安全稳固,布置手法可参见本规程第6.3.2条、第6.3.3条的有关要求。 6.3.11假山、叠石和景石布置后的石块间缝隙,先经混凝土或铁件、石质材料填塞、嵌实,再以1:2的水泥砂浆进行勾缝。露面缝宽应小于2cm,并达到平整。勾缝砂浆应先调色,使之干燥后与石料色泽相近。 6.3.3假山叠石或景石堆置处,其山势和造型应达到设计图和设计说明的要求,具有整体感。并应注意石不可杂、纹不可乱、块不可均、缝不可多,石种、石色、纹理应一致,形态自然完整。
6.3.4假山山洞必须按设计图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洞顶嵌石或吊石应严格按受力要求施工,确保稳固,洞内应注意采光,不得积水。 6.3.5假山登山道的走向应自然,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铺设应平整、牢固,高度以14~16为宜,除特殊位置外,高度不得大于25cm,宽度不得小于30~35cm。 6.3.6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布的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6.3.7溪流景石的自然驳岸的布置,应体现溪流的自然感,与周边环境协调。汀步安置应稳固,面平整,汀石间距以60cm为宜,汀步的踏步面不应小于50╳70cm。 6.3.8水池、池岸景石自然驳岸或景石堆置和散置,其造型应体现自然,位置定点、石料选择、纹理、折皱处理应与环境、水面、绿地相协调。 6.3.9悬挂、临空俯视之石,必须严格控制该石重量及悬尺寸,压脚石应确保悬吊部分的平衡,必要时应采取预埋铁件进行钩、托等多种技术施工,确保牢固。铁件表面应作防锈处理,粘结材料应满足强度要求。 6.3.10景石布置,在理解设计意图的情况下,主要靠现场创作出较好的景观效果。不得随受意堆置,所有景石须安全稳固,布置手法可参见本规程第6.3.2条、第6.3.3条的有关要求。 6.3.11假山、叠石和景石布置后的石块间缝隙,先经混凝土或铁件、石质材料填塞、嵌实,再以1:2的水泥砂浆进行勾缝。露面缝宽应小于2cm,并达到平整。勾缝砂浆应先调色,使之干燥后与石料色泽相近。 6.4安全施工 6.4.1施工人员应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建筑成品、园林植物,注意场地内人员的安全。 6.4.2假山堆叠、峰石堆置或景石布置,必须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配备起吊设备,搭设架子及防护栏。 6.4.3如遇大风、大雨、下雪天气,一般应停止露天叠石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施工,应有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 7验收与备案 7.0.1每批运到工地的景石材料,由施工人员现场验收,并将石种、数量和特殊景石的包装情况,记入施工日志。 7.0.2下列工序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1假山、立峰、水池、溪流、台基、山洞等的定点和放样。
2假山、立峰、水池、溪流、台基、山洞等的基槽土质,浇捣基础前的模板、钢筋。 3塑石钢结构及造型形成。 4安装的立峰,应验收其安装衔接牢固度。 7.0.3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的各项资料。 2施工图及有关部门修改补充说明和联系单;模型照片;假山、立峰及重要景区的竣工照片。 3混凝土、混凝土试块报告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质量资料。 4竣工日记。 7.0.4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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