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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ofbuildingexcavationengineeringinNanjingarea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ofbuildingexcavationengineeringinNanjingarea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
前言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科[2012]258号文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现行国家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实施,较好地规范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但由于国家规范适用范围广,地质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区域因素对基坑工程影响较大,需要有相适应的地方标准来指导南京地区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随着基坑监测新技术的发展,自动化、信息化监测成为保障基坑工程安全的新发展方向,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实情的经验做法。《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结合工程实践,总结地方特色,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可为建筑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本规程共有11章和1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基准点、工作基点与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监测周期与频率、监测报警、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等。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的具体解释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地址:南京市御道街33-30号,电话:025-,邮编:)。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工业大学测绘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南京励图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高乔明李明峰梁新华王玉国李昌驭吉文来王永明石星照曹建秦立庚朱定华主要审查人:陶茂之胡伍生金雪莲章建平韦杰洪鑫方平
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4监测方案75监测项目95.1一般规定95.2巡视检查95.3仪器监测106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126.1一般规定126.2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13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14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187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217.1一般规定217.2水平位移监测227.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237.4竖向位移监测237.5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247.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257.7地下水位监测257.8倾斜监测267.9裂缝监测277.10支护结构内力监测277.11土压力监测287.12孔隙水压力监测287.13锚杆内力监测298监测周期与频率309监测报警3210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3511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37附录A基准点标志及埋设38附录B水平位移工作基点埋设40附录C监测点元器件标志规格及埋设42附录D基坑监测日报结果汇总表46附录E水平位移与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47附录F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49附录G围护桩(墙)与立柱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50附录H支撑、锚杆内力监测日报表51附录J地下水位监测日报表52
附录K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53附录L倾斜监测日报表54附录M裂缝监测日报表55附录N巡视检查日报表56本规程用词说明57条文说明58
1总则1.0.1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基坑安全,保护基坑周边环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特点和需要,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地铁、隧道等基坑工程监测可参照本规程。1.0.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及时提供有效的监测成果。1.0.4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53
2术语2.0.1建筑基坑buildingexcavation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开挖所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ofbuildingexcavation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实施的巡视检查、仪器测量和安全监控工作。2.0.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buildingexcavation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管线、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2.0.4支护体系bracingandretainingstructure为保证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或永久)性支挡、加固、保护的结构体系。包括围护体系和支撑体系。2.0.5围护体系retainingstructure承受基坑侧壁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围护结构,由围护桩(墙)、止水帷幕、冠梁等构件组成。2.0.6支撑体系bracingsystem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水平受力构件或结构体系,由围檩、支撑(或锚杆)、立柱(桩)等构件组成。2.0.7锚杆anchorrod一端与围护桩(墙)相连,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为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程中,锚杆为锚杆和锚索的总称。2.0.8冠梁topbeam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并与围护桩(墙)连接的用于传递受力或增加围护桩(墙)刚度等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2.0.9围檩enclosingpurlin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以下一定深度处传递围护桩(墙)承受的水平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53
2.0.10监测网monitoringnetwork为变形监测而建立的由基准点、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2.0.11基准点benchmark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在外围布设的需长期保存、稳定可靠的测量控制点。2.0.12工作基点workingcontrolpoint为直接测定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2.0.13监测点monitoringpoint直接或间接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2.0.14水平位移horizontaldisplacement监测对象在水平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2.0.15竖向位移verticaldisplacement监测对象在竖直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2.0.16深层水平位移deephorizontaldisplacement围护桩(墙)或土体在不同深度产生的相对水平位移变化。2.0.17土体分层竖向位移layeredverticaldisplacement不同土层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变化。2.0.18坑底隆起(回弹)basalswelling(rebound)基坑开挖卸除土的自重后,由坑底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隆起现象。2.0.19地下水位groundwaterlevel地下含水层中水面的高程。基坑内外采取的截水、降水、排水或回灌等措施会引起地下水位的变化。2.0.20倾斜inclinedmonitoring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2.0.21内力监测internalforcemonito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支护体系的内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内力监测包括围护桩(墙)内力、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力等的监测。2.0.22压力监测pressuremonito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土体及地下水压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压力监测包括基坑内外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监测。2.0.23监测频率frequencyofmonitoring53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2.0.24监测报警值alarmingvalueonmonitoring为保证建筑基坑支护体系与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变化可能发生突变或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用以判断监测对象变化是否超出允许范围、是否出现异常或危险。2.0.25信息化监测informationizedmonitoring在计算机网络与远程通信技术支持下,利用精密电子仪器与数字传感器,通过相关软件实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信息的快速获取、网络传输、即时处理、智能分析、在线管理的监测方法。53
3基本规定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2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的监测单位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3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设计值和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要求、基坑使用期限等。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不宜小于基坑边至3倍基坑开挖深度之间的区域,遇地铁、隧道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扩大监测范围。3.0.4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技术交底。3.0.5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能力、监测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核查,形成的记录文件作为检查验收依据。3.0.6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违规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检查督促监测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3.0.7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3.0.8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上岗工作牌及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3.0.9基坑工程监测宜遵循以下工作流程:1现场踏勘,收集资料;2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查;3仪器设备和元器件的选择、校验或标定;4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验收;5现场仪器监测及巡视检查;6监测信息处理分析,提供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7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3.0.10基坑监测前应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相互沟通,宜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3.0.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安全等级为一级53
的基坑工程应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3.0.12监测单位应对现场监测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多参数印证,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监测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建设及相关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0.13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3危险报警分析报告;4阶段性监测报告;5监测总结报告。53
4监测方案4.0.1编写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且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2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3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构)筑物及相邻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地下管线的埋深、类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形式及保护要求等。4.0.2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详细调查基坑周边环境状况,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调查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调查内容应包括:1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包括:倾斜及裂缝情况等;2周边地表、道路及管线的现状;3相邻工程施工情况。4.0.3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4.0.4监测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基坑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及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等;2监测目的与依据;3基准点与工作基点的布设;4监测内容与要求,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巡视检查内容等;5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监测人员配备、进度计划、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6信息反馈与处理措施,包括:监测成果、异常报告及应急预案等。4.0.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进行专项审查后方可实施。1距基坑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构)筑物,燃气、给排水、军用光缆等重要管线;2基坑外边缘距离周边建(构)筑物小于3m;53
3距基坑边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隧道、人防等重要工程设施;4开挖面积大于20000m2;5围护、支撑、止水及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6发生险情、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7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4.0.6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周边有建设工程相继施工及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并调整监测方案。按4.0.5条规定需进行专项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3
5监测项目5.1一般规定5.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巡视检查与仪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1基坑围护桩(墙)、边坡、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围檩等;2基坑内外潜水(承压水)、降水或回灌后水位;3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坑内、坑外土体;4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5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线、人防、地铁、隧道等;6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5.1.2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并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5.2巡视检查5.2.1在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阶段,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频率不应低于仪器监测频率,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视检查频率,并做好巡视记录。5.2.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1支护体系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2)围护桩(墙)、冠梁、支撑、围檩及构件连接节点等有无裂缝或裂缝变化情况;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突涌。2施工工况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土方出土路线及支锚设置与拆除工况53
是否与设计、经论证的土方开挖方案要求一致;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4)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3周边环境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或裂缝变化情况;3)周边道路(地表)有无裂缝、沉陷;4)邻近建设工程施工变化情况。4监测设施1)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标识及保护情况;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5根据设计要求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5.2.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5.2.4对巡视检查情况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结合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5.3仪器监测5.3.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3.1确定。表5.3.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序号监测项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2围护桩(墙)、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宜测可测可测4立柱变形应测应测宜测5坑底隆起(回弹)宜测可测可测6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应测7围护桩(墙)内力宜测宜测可测8支撑梁(板)与锚杆内力应测应测应测9立柱内力可测可测可测10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宜测可测可测11周边地表竖向位移、裂缝应测应测应测12周边建(构)筑物竖向位移、、裂缝应测应测应测倾斜、水平位移应测宜测可测13周边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应测53
5.3.2当基坑深度大于15m、地质情况复杂或基坑影响范围内有地铁、隧道、重要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特殊情况时,监测项目除按一级基坑确定外,尚应根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53
6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6.1一般规定6.1.1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应按照统一标准,参照附录A~C。6.1.2基准点应预先布置与埋设,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少于2周。确定其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6.1.3基准点应定期检核,频率不低于半月/次。当发现基准点被扰动或破坏时,应使用相邻基准点代替被破坏基准点,并重新布设,且应及时上报建设及相关单位。6.1.4监测点的布设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监测对象的形状、位置以及施工进度、期限等因素,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满足监控要求,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6.1.5监测点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位置应满足通视条件,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并减小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6.1.6监测点应设置保护装置与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负责保护,避免监测点被遮挡、覆盖、破坏等情况发生。6.1.7传感器导线应连接牢固,引出的导线接头应进行防水、防潮及绝缘处理,并做好编号与防护措施。6.1.8在施工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天对监测点进行巡视检查。若发现监测点被破坏,应由造成测点破坏的单位及时按照监测要求恢复,并上报建设及物权单位。6.1.9在监测点布设阶段,对于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监测点,宜按规定数量的1.2倍进行设计和布设。6.1.10在施工监测过程中,各监测项目有效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设计数量的80%,重要部位如基坑各边中部位移点、主要轴力监测点、周边建(构)筑物的拐角处的位移点等不得缺失,如有缺失,能够恢复的应立即补设,且监测报告应反映前期监测结果;不能恢复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代替监测项目。6.1.11各监测项目监测点宜布设在垂直于基坑边方向的同一剖面上,以便通过各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印证,做出准确分析和判断。6.1.12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53
6.1.13位于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地铁、隧道等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布设,尚应满足物权单位的技术要求。6.1.14各项目监测点应采用统一编号和图例,编号应由监测项目代码与监测点序号组成。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宜符合表6.1.14的规定。表6.1.14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监测项目代码图例备注围护桩(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QH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QT,采用竖向位移图例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QD深层水平位移CX立柱竖向位移LH倾斜LQ内力LZ支撑内力ZC锚杆内力MG围护桩(墙)内力QL土压力TY孔隙水压力SY坑底隆起(回弹)HT土体分层竖向位移FH地下水位SW周边地表竖向位移DH裂缝DF周边建(构)筑物竖向位移JH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JZ,采用竖向位移图例水平位移JD倾斜JQ裂缝JF周边管线变形GX6.1.15监测点布设完成后,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和布设方法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行;2监测点及元器件采用成品件;3对埋设的监测点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4初始数据已采集且稳定。6.2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6.2.1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应布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远离道路、铁路、地铁、施工场地等,防止受到碾压和振动的影响。53
6.2.2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基点数量应根据基坑形状和监测需要设定,应布设在基坑拐角或附近相对稳定的地方;2工作基点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时,观测墩上应根据使用仪器和照准标志的类型配备通用的强制对中设备,对中误差不应超过0.1mm;3在通视良好、距离较近及监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临近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4每期观测时,宜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6.2.3竖向位移基准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视良好,基准点与监测点距离不宜超过100m,以保证监测精度;2不应将基准点埋设在低洼易积水处。为防止土层冻胀的影响,基准点的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0.5m;3基准点宜采用混凝土标石类型。周围有坚固建(构)筑物(房屋、塔、碑等)或石崖壁时,可埋设墙角水准标志或在稳固凸出处做标记作为基准点;4可利用城市中的永久水准点或工程施工时使用的临时水准点作为基准点。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6.3.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相同点,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边坡坡顶或竖向受力构件顶上;2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不宜少于3个,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3基坑边中部、阳角部位、周边荷载较大部位及有代表性部位应布设监测点。6.3.2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孔应布设在基坑平面上挠度最大位置,基坑每侧中部、阳角部位、周边荷载较大部位应布设监测孔;2监测孔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边不应少于1个监测孔,对于边长大于50m的基坑,每边宜适当增加监测孔;3测斜管宜采用PVC工程塑料管或铝合金管,管内应有两组相互垂直的纵向导槽;4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于围护桩(墙)或土体中。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桩(墙)中时,测斜管长度不应小于围护桩(墙)深度;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时,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桩(墙)深度,且进入稳定土层2m~3m;测斜管顶部宜设置水平位移监测点;53
5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测斜管中的一对槽口应自上而下始终垂直于基坑边缘,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6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7应对测斜管的接口位置精确计算,避免接口位置设在探头滑轮停留处。6.3.3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及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2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3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监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6.3.4立柱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能正确反映立柱倾斜大小和方向的部位;2监测点应沿立柱顶部、底部成对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线上,必要时中部应加密监测点;3当采用垂准仪或激光铅直仪观测时,底部监测点为测站,顶部监测点应安置观测标志,且顶部、底部监测点间应相互通视;4监测点应按组布设,每组2个监测点,组数视具体情况而定。6.3.5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设,剖面宜选择在基坑中央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不应少于2个;2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剖面间距宜为20m~50m;3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4回弹点测标应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埋设到基坑底面的设计标高下20~30cm处,回弹点的测标应埋设稳定、牢固且便于观测。6.3.6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显著、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2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边不应少于1个监测点;3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设在弯矩极大值处,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4每个监测截面内外两侧传感器埋设数量各不应少于2个;5双排桩支护结构连梁中部横截面宜布设内力监测点,每个截面内传感器数量不应小于4个。6.3.7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显著、土质差异较大或其它(统一)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能反映53
内力分布曲线;2监测点平面布设间距宜为20m~50m,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监测点竖向布设间距宜为2m~5m,中下部宜加密;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不应少于1个监测点,且宜布设在各层土的中部;4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时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5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应焊设支架,保证土压力的受力面与基坑边平行,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土性一致。6.3.8支撑内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布设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2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3每个钢筋混凝土支撑监测截面内传感器埋设数量不应少于4个,具体数量及布设应满足不同传感器监测要求;4钢支撑采用测力计监测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支撑的端头;采用应力计或应变计监测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5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6.3.9立柱内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布设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2每个监测截面内传感器埋设数量不应少于4个且沿最大受力方向分布;3监测点宜布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端部、下部的1/3部位或上下支撑间的中部。6.3.10锚杆内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显著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区段应布设监测点;2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3每层锚杆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3根;预应力锚杆监测数量不得小于锚杆总数的2%~5%,且不得少于6根;4每根杆体上的监测点宜布设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的安装应符合安装技术要求,宜采用螺纹或对焊连接传感器与杆体。需要对焊的传感器,应在冷却状态下进行对焊。6.3.1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53
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受力显著、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2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应在基坑施工前2~3周埋设,埋设方法可采用钻孔法、压入法、填埋法等。当在同一监测孔内埋设多个孔隙水压力计时,宜采用钻孔法;当在软弱土层中埋设单个孔隙水压力计时,宜采用压入法;在填方工程中,宜采用填埋法;4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保证探头周围填砂渗水通畅和透水石不堵塞。孔隙水压力计周边应回填透水填料;5监测孔应采用隔水填料填实封严,封孔填料宜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6采用钻孔法埋设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完成后用清水洗孔,保证孔壁光滑、顺直;7当同一监测孔内埋设多个孔隙水压力计时,其间隔不应小于1m,并采取封堵措施确保上下水层的封闭隔离。6.3.12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央或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央或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2潜水水位管埋设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以下3m;3潜水水位管埋设时,钻孔孔径不应小于110mm,水位管直径宜为50~70mm,水位管滤管段以上应用膨润土球封至孔口,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4对于需要降低微承压水或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监测点宜布设在相邻降压井中间部位,间距宜为30m~60m,对不同水位设计分区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设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深度应能反映承压水水位变化。滤管段以上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密封至孔口;5水位管宜在工程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6.3.13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设;2监测点宜布设在邻近止水帷幕施工搭接处、转角处、相邻建(构)筑物处及地下管线相对密集处,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设在止水帷幕外侧约2m处;3水位监测管埋设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以下3m~5m。潜水水位监测管埋设深度不宜小于6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设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深度应能反映承压水水位变化。滤管段以上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密封至孔口;53
4回灌井可作为观测井使用。6.3.14钢筋应力计安装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应力计应尽量焊接在同一直径的受力钢筋上,并保持在同一轴线上;2钢筋应力计的焊接可采用对焊、坡口焊、熔槽焊。当钢筋直径大于28mm时,不宜采用对焊焊接;3焊接过程中,钢筋应力计部位的温度应低于60℃。6.3.15应变计安装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粘贴应变计部位应使用丙酮等有机溶剂清除试件表面油污;表面粗糙不平时,宜用细砂轮或砂纸磨平,再用丙酮等有机溶剂清除表面残留磨屑;2宜在试件上划制两根光滑、清楚且互相垂直交叉的定位线,应使应变计基底上的轴线标记与其对准后粘贴。6.3.16轴力计安装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专用轴力安装架固定轴力计,将安装架圆形钢筒上设有开槽的端面与支撑固定端的钢板焊接牢固;2焊接时应将钢结构中心轴线与安装中心点对齐,保证各接触面平整,支护结构受力状态通过轴力计正常传递;3焊接冷却后,应将轴力计推入安装架圆形钢筒内,并用螺丝将轴力计固定在安装架上;4钢结构吊装前,应将轴力计的电缆绑在安装架两翅膀内侧,防止吊装过程中的损伤。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6.4.1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按剖面垂直于基坑边布设,剖面间距宜为30m~50m,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侧边剖面线不应少于1条;2监测剖面宜布设在基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对环境影响敏感区域应布设剖面,每个监测剖面上监测点平均间距不宜大于4m,由内向外先密后疏布设;3道路与坑边地面均应设置沉降监测点,每条道路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6.4.2周边建(构)筑物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53
监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的墙角、柱基、不同地基或基础形式的分界处、高耸建(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变形缝、抗震缝、严重裂缝两侧、不同建(构)筑物交接处及有变化趋势的部位;2沿墙体周边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6m~20m,或每2~3根柱基上,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3文物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等风险等级较高的建(构)物应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4监测点宜布设于通视良好,不易破坏的地方。6.4.3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能正确反映建(构)筑物主体倾斜大小和方向的部位,如建(构)筑物墙角、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承重柱(墙)上;2监测点应沿主体结构顶部、底部成对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线上,必要时中部加密监测点;3当采用垂准仪或激光铅直仪观测时,底部监测点为测站,顶部监测点应安置观测标志,且顶部、底部监测点间应相互通视;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仪器设站位置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4每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不宜少于2组,每组2个监测点;5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本规程第6.4.2条的规定。6.4.4周边建(构)筑物与地表裂缝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应对基坑影响范围内裂缝现状进行调查、记录;2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布设监测点;3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4每条裂缝不应少于2对监测点,且宜布设在裂缝最宽处及裂缝末端;5每对监测点宜采用一组监测标志,每组监测标志应使用2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两侧,且连线垂直于裂缝。6.4.5周边管线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埋设方式及现状等情况,确定不同管线监测点布设位置与方法;2监测点宜布设在管线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353
当采用直接法观测时,监测点布设宜采用抱箍法、套管法;当不能直接观测管线本身时,可通过观测管线周边土体变形分析管线变形,监测点布设宜采用底面观测法、顶面观测法。有压管线、水管不应采用顶面观测法;4管线监测点布设方案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6.4.6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2监测点在竖向上宜布设在各土层分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在厚度较大土层中部应适当加密;3监测点布设深度不应小于基坑竖向受力构件以下5~10m;4一孔多标时宜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一孔一标时宜采用深层沉降标;5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沉降磁环应通过钻孔和分层沉降管进行定位埋设,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牢固。53
7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7.1一般规定7.1.1监测单位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现场环境、设计要求、地区经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确定合理可靠的监测方法。7.1.2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实际监测人员和使用的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满足监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元器件应在使用前进行标定,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3监测过程中应加强对监测仪器及元器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校。7.1.3监测传感器除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与量测的介质特性相匹配;2灵敏度高、线性好、重复性好;3性能稳定可靠,漂移、滞后误差小;4防水性好,抗干扰能力强,成活率高。7.1.4对于同一监测项目,监测过程中宜采用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固定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及监测点,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固定监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7.1.5监测数据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手写记录时,应使用标准的监测记录表,对监测记录表中规定的内容,均应做详细记录,不得涂改和转抄原始记录;2当采用信息化监测时,原始数据应备份保存,数据处理结果应及时远程传输至相关单位,并定期上报纸质监测成果。7.1.6监测数据宜在现场进行简易处理,当发现数据异常时,监测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复测。7.1.7当监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洪水、地震、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基准点检核。7.1.8围护桩(墙)顶部位移、边坡顶部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立柱竖向位移、坑底隆起(回弹)、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围护桩(墙)53
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周边地表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变形等监测项目的初始观测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并取至少3次连续稳定观测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支撑内力、立柱内力、立柱倾斜、锚杆内力等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需随施工进度而布设,初始观测应在监测点布设后进行,并取至少3次连续稳定观测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7.2水平位移监测7.2.1水平位移监测前应布设由基准点与工作基点构成的独立平面控制网,有条件的宜与城市平面坐标系统联测。平面控制网宜采用GPS网、边角网、测边网、测角网或导线网等形式。7.2.2水平位移监测宜选用全站仪,全站仪测角精度不宜低于2″,测距精度不宜低于2mm+2ppm。7.2.3水平位移宜采用小角法、极坐标法、交会法等方法进行监测,水平位移监测方法适用于围护桩(墙)、边坡顶部、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等水平位移监测项目。7.2.4采用小角法监测时(后统一改),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准方向与工作基点到监测点方向的夹角不宜大于5°;2应选择稳固点作为基准定向点,如建(构)筑物棱边、避雷针等;3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S不宜大于50m,后视基准方向点应在不小于2S的范围内选取;4角度观测不宜少于2个测回,具体测回数应根据距离S、仪器精度等因素确定。7.2.5采用极坐标法的主要技术要求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绝对坐标系时,应选择已知控制点作为后视定向点。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应选择稳定方向作为后视方位角置零方向;2宜采用全站仪直接测出监测点坐标。7.2.6采用交会法的主要技术要求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少于3个已知控制点;2角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60°~120°30°~150°之间;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应宜在30°~150°60°~120°之间。7.2.7采用小角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水平位移变化量按式(7.2.7)计算:(7.2.7)式中,—监测点水平位移变化量(mm);—观测角度变化量(″);53
—换算常数,″;—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mm)。7.2.8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7.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7.3.1深层水平位移应采用测斜仪进行监测。当采用活动式测斜仪时,数据采集间距不应大于0.5m;有条件的宜在不同深度埋设固定式测斜仪,埋设间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3.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0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活动测斜仪电缆长度应大于最深测斜孔深度。7.3.3当采用活动式测斜仪时,每次观测应将探头导轮对准与所测位移方向一致的槽口,缓缓放至管底,待探头与管内温度基本一致、读数稳定后开始观测,各监测点应进行正、反两次读数,两次读数绝对值较差不大于1.0mm。7.3.4测斜管埋设后,宜在基坑开挖3天前进行初始观测,并获得初始值。7.3.5深层水平位移计算应确定固定起算点。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起算点时,每次观测应测定管口水平位移进行修正,各测段水平位移值可按式(7.3.5)计算:(7.3.5)式中,—第n个测段处水平位移值(mm);—测段长度(mm);—第i个测段处本次测试倾斜角(°);—第i个测段处初始测试倾斜角(°);—实测管口水平位移(mm)。7.4竖向位移监测7.4.1竖向位移监测宜选用电子水准仪,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竖向位移监测方法适用于围护桩(墙)顶部、边坡顶部、立柱、周边地表、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等竖向位移监测项目。7.4.2竖向位移监测应采用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不应采用支水准路线。53
7.4.3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4.3的规定。表7.4.3基准网主要技术要求相邻基准点高差中误差(mm)≤0.5每站高差中误差(mm)≤0.15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mm)≤0.3检测已测高差较差(mm)≤0.4注:表中n为测站数。7.4.4竖向位移水准路线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规定,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4.4的规定。表7.4.4竖向位移水准路线观测主要技术要求视线长度(m)≥3且≤30前后视距差(m)≤0.5前后视距差累计(m)≤1.5基辅分划读数差(mm)≤0.3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mm)≤0.4附合差、闭合差(mm)≤4或1.0视线高度(m)≥0.5且≤2.8使用仪器电子水准仪、DS05、DSZ05、DS1、DSZ1级别水准仪,铟瓦标尺、条码尺注:1L为附合或闭合水准路线长度(km);2n为测站数;3当选用电子水准仪时,可不考虑基辅分划读数差,两次所测高差之差应符合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要求。7.4.5竖向位移监测应在标尺分划成像清晰且稳定时进行,下列情况下不宜进行观测:1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2太阳中天前后,、光照强烈时间段内,间歇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取2小时左右;3风力过大使标尺与仪器不能稳定时;4雨雾天气及天气骤变时。7.4.6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7.5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7.5.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宜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进行监测。7.5.2磁环式分层沉降标埋设后应连续观测1周,至磁环位置稳定后,测定孔口高程,并获得各磁环高程初始值。53
7.5.3采用分层沉降仪观测时,每次观测应重复2次,2次读数较差不大于1.5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观测结果。7.5.4分层沉降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量测精度不低于1.0mm。7.5.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观测应测定孔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分层沉降标监测点高程。7.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7.6.1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宜通过埋设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配合钢尺或标杆进行监测,钢尺或标杆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有条件的可采用坑内分层沉降方式进行监测。7.6.2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基坑开挖前后及浇灌基础前,均应至少观测1次;2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孔底填充厚度约为lmm的白灰;3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4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监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应再统一观测一次;5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7.6.3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7.7地下水位监测7.7.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埋设水位管,采用钢尺水位计或电子水位计进行监测。7.7.2对于地下室有覆土要求的基坑,地下水位监测应延长到覆土至设计标高为止,停止监测应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7.7.3当采用钢尺水位计时,仪器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mm53
;当采用电子水位计时,仪器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5%F•·S。7.7.4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每次量测应至少进行两次读数,并取平均值。7.7.5宜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并取稳定的观测值作为初始值;地下水位宜通过测量孔口高程修正。7.8倾斜监测7.8.1建(构)筑物倾斜监测宜采用全站仪、激光铅直仪、倾斜仪等测定建(构)筑物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监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构)筑物的整体倾斜,可采用水准仪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7.8.2当从建(构)筑物的外部观测主体倾斜时,宜采用投点法、坐标法或前方交会法;当利用建(构)筑物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行主体倾斜观测时,宜采用垂准法或激光铅直仪法;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构)筑物主体倾斜时,宜采用倾斜仪法或差异沉降法。7.8.3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强日照和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钢结构建(构)筑物宜在阴天进行观测;2采用激光铅直仪法观测时,仪器应严格置平、对中,且应旋转180°观测两次取中数均值;3对超高层建筑,当仪器设在内部时,应考虑大气湍流的影响。7.8.4建(构)筑物倾斜监测各方法技术及精度要求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7.8.5建(构)筑物主体倾斜度可按式(7.8.5)计算:(7.8.5)式中,—主体倾斜度;—建(构)筑物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监测点的偏移值(m);—建(构)筑物高度(m);—倾斜角(°)。7.8.6当采用差异沉降法时,主体倾斜度可按式(7.8.6)计算:(7.8.6)式中,—主体倾斜度;—两基础监测点的沉降差(m);—两基础监测点间距离(m)。53
7.9裂缝监测7.9.1裂缝监测应先对裂缝进行编号,然后分别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裂缝长度宜采用直接量测法;裂缝宽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摄影量测法、裂缝监测仪法等方法;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开法等方法。7.9.2基坑施工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并附必要的照片资料。7.9.3采用直接量测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周期较短或要求不高时,可采用油漆平行标志或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监测周期较长时,可采用嵌入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要求较高、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2数量不多、易于量测的裂缝,根据标志类型的不同,用比例尺、小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定期测量标志间的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7.9.4面积较大且不便于人工量测的裂缝,宜采用摄影量测法。每次观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注明日期,并附必要的照片资料。7.9.5建(构)筑物上裂缝宽度监测,宜采用裂缝监测仪监测,仪器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02mm。7.9.6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7.10支护结构内力监测7.10.1支护结构内力宜通过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监测,支护结构内力监测方法包括围护桩(墙)、支撑、立柱等结构内力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元器件应根据结构材料的不同进行选择。7.10.2混凝土构件宜采用应力计、应变计等进行监测,钢构件宜采用测力计、应变计等进行监测。7.10.3内力监测值应考虑结构温度变化影响,钢筋混凝土构件尚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以及裂缝的影响。7.10.4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宜为承载能力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7.10.553
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基坑开挖前应至少连续监测2天并取得稳定初始值。对于随施工进度布设的结构内力监测元器件,应在布设后进行连续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7.11土压力监测7.11.1土压力宜通过埋设土压力计进行监测,监测前应选择合适量程和精度的土压力计。7.11.2土压力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承载能力设计值的2倍;2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3稳定性好、坚固耐用、防水性能好,并具有抗震和抗冲击性能;4应采用匹配误差较小的土压力计。7.11.3土压力计埋设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监测1周并取得稳定初始值。7.11.4当采用振弦式土压力计时,土压力值可按式(7.11.4)计算:(7.11.4)式中,—土压力值(kPa);—土压力计标定系数(kPa/Hz2);—土压力计零压时频率值(Hz);—土压力计量测时频率值(Hz);—温度修正系数(kPa/℃);—相对基准测点的温度改变量(℃),温度升高为正,下降为负。7.12孔隙水压力监测7.12.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孔隙水压力计进行监测。孔隙水压力计类型有振弦式、应变式、气压式等,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周期、土层渗透性等条件进行选择。7.12.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2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3稳定性强、坚固耐用、防水性能好,并具有抗震和抗冲击性能。7.12.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宜连续监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53
7.12.4当采用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时,孔隙水压力值可按式(7.12.4)计算:(7.12.4)式中,—孔隙水压力值(kPa);—孔隙水压力计标定系数(kPa/Hz2);—孔隙水压力计零压时频率值(Hz);—孔隙水压力计量测时频率值(Hz)。7.13锚杆内力监测7.13.1锚杆内力宜通过埋设专用测力计、应变计或钢筋应力计进行监测。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总拉力为各钢筋拉力总和。7.13.2专用测力计、应变计或钢筋应力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量程宜为对应承载能力设计值的2倍;2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7.13.3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变计或钢筋应力计进行检查测试,下一层土方开挖前应至少连续监测2天,并取稳定读数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53
8监测周期与频率8.0.1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覆土回填完为止。对于地下室有抗浮措施的基坑,主体施工阶段应进行坑内地下水位的监测,直至顶板覆土完毕,停止监测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8.0.2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施工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测对象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及各监测项目间内在联系的要求,必要时宜进行实时监测。8.0.3监测频率应由设计单位综合考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形式、施工进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工程经验等因素提出。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8.0.3确定。表8.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施工进程基坑设计深度h(m)≤5515一级开挖深度hw(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2次/1d2次/1d底板浇筑时间t(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级开挖深度hw(m)≤51次/2d1次/2d--5281次/10d1次/10d--注: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hw为基坑实时开挖深度;2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除执行上表外,不应少于1次/1d;3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确定;4基坑工程安全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8.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支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3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12出现其它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8.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当险情解除后,基坑及周边环境处于安全稳定状态时,经设计认可后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53
9监测报警9.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9.0.2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9.0.3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由设计单位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支护结构类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计算结果及当地经验等因素确定。当缺乏当地经验时,可根据上述因素结合表9.0.3确定。表9.0.3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序号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类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累计值变化速率(mm/d)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绝对值(mm)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墙———40~600.6%~0.8%10~1560~800.6%~1.0%15~20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15~300.2%~0.3%2~330~500.5%~0.7%4~650~700.6%~0.8%8~102围护桩(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墙———40~600.6%~0.8%3~570~800.8%~1.0%8~10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10~200.1%~0.2%2~320~300.3%~0.5%3~430~400.5%~0.6%4~53深层水平位移水泥土墙25~350.3%~0.4%5~1040~600.6%~0.8%10~1560~800.8%~1.0%15~20钢板桩40~600.6%~0.7%2~370~850.7%~0.8%4~680~1000.9%~1.0%8~10型钢水泥土墙35~550.5%~0.6%70~800.7%~0.8%80~900.9%~1.0%灌注桩35~500.4%~0.5%65~750.6%~0.7%70~800.8%~0.9%地下连续墙30~450.4%~0.5%65~750.7%~0.8%———4立柱竖向位移15~25—2~325~35—4~635~45—8~1053
5周边地表竖向位移25~35—2~345~60—4~660~80—8~106坑底隆起(回弹)~—2~3~—4~6~—8~107土压力荷载设计值的60%~70%—荷载设计值的70%~80%—荷载设计值的70%~80%—8孔隙水压力9支撑内力承载能力设计值的60%~70%—承载能力设计值的70%~80%—承载能力设计值的70%~80%—10围护桩(墙)内力11立柱内力锚杆内力注:1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2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应报警;3嵌岩的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宜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4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或对变形敏感的危旧房屋时,报警值应取下限;基坑周边环境简单或空旷时,报警值可取上限,有工程经验时,可适当放宽。9.0.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当主管部门无具体规定时,可根据表9.0.4确定。表9.0.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项目监测对象累计值(mm)变化速率(mm/d)备注1地下水位变化1000500—2管线位移刚性管道压力10~301~3直接观察点数据非压力10~403~5柔性管线10~403~5—3邻近建(构)筑物竖向位移10~601~3—4裂缝宽度建筑1.5~3持续发展—地表10~15持续发展—注:1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天大于0.0001H/d(H为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m))时应报警。9.0.5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的报警值除考虑基坑开挖造成的变形外,尚应考虑其原有变形的影响。9.0.6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53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它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9.0.7出现危险报警、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跟踪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通报监测结果。9.0.8当累计位移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或水土压力、构件内力达到设计值,或出现9.0.6条第2~5款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9.0.9当监测结果达到危险报警,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后,基坑及周边环境处于安全稳定状态时,经设计等单位确认后可取消危险报警。53
10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10.0.1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的综合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靠的综合分析报告。10.0.2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日报表、危险报警分析报告、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10.0.3现场监测人员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分析人员应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监测日报表应由现场监测人员、分析人员、校核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阶段性报告及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员、监测分析人员、现场监测人员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监测技术成果应加盖报告专用章。10.0.4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采用专业软件,专业软件的功能和参数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宜具备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10.0.5监测日报表应在监测后次日上午提交。监测日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监测单位、天气情况及监测时间等;2项目负责人、观测者、分析者及校核者;3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期观测值、本期变化量、变化速率、累计变化量及报警值等,必要时绘制相关曲线图;4巡视检查的相关内容;5施工现场的工况、当日监测的判断性结论;6对达到或超过监测报警值的监测点应有报警标示;7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报警标示;8应对出现的异常进行简要分析,提出相关建议,记录对前期出现异常的处理措施及效果。10.0.6监测日报表宜采用本规程附录D~附录M的样式。10.0.7当出现危险报警、突发事故等情况时,应随测随报,并及时向基坑工程相关单位报告危险报警分析报告。10.0.8危险报警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点号;2报警情况及施工工况描述;3监测信息及巡视检查信息;53
4报警原因分析;5处理建议;6其它其他相关说明。10.0.9监测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阶段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该监测阶段工程概况、气象、周边环境与施工进度;2监测项目;3各测点的布置图;4监测成果与时程曲线图;5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10.0.10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3监测依据;4监测内容和监测点的平面布置图;5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6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7监测成果及分析;8监测工作结论。10.0.11当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监测报告不得作为基坑工程验收的依据。1监测方案未经相关单位审查;2实际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报警值等与已审查的监测方案不相符;3监测点数量、埋设方法等未通过检查验收;4当现场监测数据采用手写记录时,监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涂改原始数据致数据、结论等资料严重失真;5当现场监测数据采用电子仪器数据采集时,监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原始数据未备份。53
11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11.0.1施工现场宜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关键部位应加强监控。11.0.2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前端摄像、数据传输、后台管理控制、显示、记录登记、报警等部分。11.0.3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主要包括PC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视频采集卡和Web服务器等,可应能实现如监视、录像、回放、备份、控制、报警等多任务并发处理和网络浏览功能。11.0.4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并配备数据自动存储、传输、处理、分析及查询系统,使用的系统应经相关部门或同行专家验收合格。11.0.5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采用电子仪器和软件现场采集、记录、处理和传输数据,不宜手工记录和转抄主要监测信息。对于特殊基坑或基坑出现险情时,宜采用自动连续监测。11.0.6监测管理宜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按相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要求将监测成果通过网络上传至相应管理系统。11.0.7除使用本规程规定的监测技术外,达到规定精度要求的新技术经专家验证可行后,可用于基坑监测。技术成熟、成本合理的新技术可在南京地区推广使用。53
附录A基准点标志及埋设A.0.1水平与竖向位移基准点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并用字模在标志顶面压印“基准点”和监测单位名称,其制作规格宜参考图A.0.1。用作水平位移基准点时,顶部应有明显对中标志。图A.0.1基准点标志图(mm)A.0.2水平与竖向位移基准点标石制作规格及埋设方法应根据施工期限、土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确保点位稳定,宜参考图A.0.2-1或图A.0.2-2。其中,图A.0.2-1顶部标志应满足A.0.1要求;图A.0.2-2中钢筋埋入土层深度不宜低于600mm;用作水平位移基准点时,钢筋顶部应有明显对中标志。图A.0.2-1混凝土基准点标石(mm)1—自然地面;2—保护井53
图A.0.2-2深埋钢筋基准点标石(mm)1—自然地面;2—保护井A.0.3如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外存在稳固的建(构)筑物,可设置墙角竖向位移基准点。墙角水准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并用字模在标志顶面压印“水准点”和监测单位名称,其制作规格及埋设方法宜参考图A.0.3。图A.0.3墙角水准标志(mm)1—墙面53
附录B水平位移工作基点埋设B.0.1水平位移工作基点观测墩制作规格及埋设方法宜参考图B.0.1。图B.0.1工作基点观测墩(mm)1—强制对中装置;2—混凝土墩;3—加固钢筋;4—基坑拐角冠梁B.0.2浅埋钢筋工作基点制作规格及埋设方法宜参考图B.0.2。其中,冠梁钻孔深度不宜低于200mm,钢筋顶部应有明显对中标志。图B.0.2浅埋钢筋工作基点(mm)1—混凝土底座;2—基坑拐角冠梁53
附录C监测点元器件标志及埋设C.0.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其制作规格宜参考图C.0.1。图C.0.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mm)C.0.2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其制作规格宜参考图C.0.2。图C.0.2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mm)53
C.0.3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其制作规格宜参考图C.0.3。图C.0.3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mm)C.0.4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其制作规格宜参考图C.0.4-1或图C.0.4-2。其中,六边形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应采用配套的螺杆进行测量。图C.0.4-1六边形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mm)图C.0.4-2L形竖向位移监测点标志(mm)53
C.0.5测斜管宜采用PVC塑料、铝合金等材料制作,外径宜为50~90mm,内径宜为40~80mm,导槽宽宜为4.5mm,深宜为2.2mm,管长宜为2~4m,其埋设方法宜参考图C.0.5-1或图C.0.5-2。图C.0.5-1围护结构内测斜管埋设1—自然地面;2—保护盖;3—挡土侧;4—测斜管;5—开挖侧;6—围护结构;7—密封盖图C.0.5-2土体内测斜管埋设1—自然地面;2—保护盖;3—测斜管;4—围护结构;5—挡土侧;6—开挖侧;7—密封盖53
C.0.6裂缝监测可采用薄铁片标志,铁片厚度宜为0.5mm,布设方法宜参考图C.0.6。图C.0.6薄铁片标志布设(mm)53
附录D基坑监测日报结果汇总表附录D基坑监测日报结果汇总表(第期)工程名称观测日期天气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概况监测项目(单位)本期变化最大点本期变化最大值本期变化速率最大值(mm/d)速率报警值(mm/d)累计变化最大点累计变化最大变化值累计报警值是否超报警围护墙顶部竖向位移(mm)周边建(构)筑物竖向位移(mm)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mm)地下水位(mm)深层水平位移(mm)支撑轴力(kN)……巡视情况结论及建议说明53
附录E水平位移与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E.1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监测仪器:仪器编号天气:点号初始高程(m)本期高程(m)上期高程(m)本期位移(mm)累计位移(mm)变化速率(mm/d)备注图示观测时间累计值(mm)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E.2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监测仪器:仪器编号天气:点号本期位移(mm)上期累计位移(mm)本期累计位移(mm)变化速率(mm/d)备注图示观测时间累计值(mm)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F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测孔号:仪器编号:天气:深度(m)本期观测值(mm)本期位移(mm)累计位移(mm)变化速率(mm/d)备注图示累计值(mm)深度(m)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G围护桩(墙)与立柱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气温:监测期数:监测时间:天气:仪器编号:间隔天数:点号序号深度(m)本期应力(kPa)上期应力(kPa)本期变化(kPa)累计变化(kPa)报警值(kPa)备注图示深度(m)累计值(kPa)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H支撑、锚杆内力监测日报表(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气温:监测期数:监测时间:天气:仪器编号:间隔天数:点号本期内力(kN)上期内力(kN)本期变化(kN)累计变化(kN)报警值(kN)备注图示观测时间累计值(kN)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J地下水位监测日报表地下水位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气温:监测期数:监测时间:天气:仪器编号:间隔天数:点号初始高程(m)本期高程(m)上期高程(m)本期位移(mm)累计位移(mm)变化速率(mm/d)备注图示观测时间累计值(mm)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K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仪器编号:天气:点号序号本期高程(m)上期高程(m)本期位移(mm)累计位移(mm)变化速率(mm/d)备注图示累计值(mm)序号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L倾斜监测日报表倾斜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监测仪器:仪器编号天气:点号倾斜方向倾斜量(mm)高度(m)倾斜速率(mm/d)倾斜度(‰)备注图示观测时间累计值(mm)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53
附录M裂缝监测日报表(监测项目名称)裂缝监测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监测期数:监测时间:间隔天数:监测仪器:仪器编号:天气:点号长度宽度备注本期观测值(mm)本期变化(mm)累计变化(mm)变化速率(mm/d)本期观测值(mm)本期变化(mm)累计变化(mm)变化速率(mm/d)图示宽度累计值(mm)观测时间观测者:计算者:校核者:注:表格后应附各裂缝监测点图片76
附录N巡视检查日报表巡视检查日报表工程名称:报表编号:监测单位:负责人:天气:巡视期数:巡视时间:间隔天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支护结构支护结构成型质量□好□一般□差围护桩(墙)、冠梁、支撑、围檩裂缝□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撑、立柱变形□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水帷幕开裂、渗漏□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墙后土体沉陷、裂缝及滑移□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况土质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一致□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土方出土路线、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一致□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正常□不正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坑降水、回灌设施运转情况□正常□不正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无超载□超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边环境管道破损、泄露情况□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边建(构)筑物裂缝□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边道路(地表)裂缝、沉陷□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测设施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完好□被破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测元器件完好情况□完好□损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测工作条件□很好□较好□一般□不好□很差相邻工程施工工况基坑施工工况巡视者:76
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76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条文说明76
目次1总则603基本规定614监测方案635监测项目645.1一般规定645.2巡视检查645.3仪器监测646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666.1一般规定666.2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67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67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697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717.1一般规定717.2水平位移监测717.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727.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727.9裂缝监测727.11土压力监测727.12孔隙水压力监测728监测频率749监测报警7510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7611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7776
1总则1.0.1本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指导思想。随着南京地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越来越多,由于基坑质量安全事故和险情的易发和多发性,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加之目前基坑监测行为和具体监测工作仍存在较多的不规范,如:监测元器件种类繁多,监测点埋设、标示、保护比较随意,观测数据采集不规范、反馈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制约了基坑监测的标准化发展。所以在理论分析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是目前最权威的基坑工程监测标准,较好地规范了基坑监测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但由于其适用范围广,而基坑工程的具体地质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受区域因素影响较大,加之近几年基坑工程监测新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施工成为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发展新方向,形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实情的经验做法,所以需要有更适用的地方标准指导南京地区的基坑监测工作。1.0.2本条界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结合南京地区的基坑工程监测实例,是地区性监测经验的总结,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开挖形成的基坑及周围环境的监测。本规程中一般土指的是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软土指的是淤泥和淤泥质土。不适用于岩石基坑工程以及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1.0.3基坑工程监测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为了保证基坑工程监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方案经审批后,应由监测单位组织和实施监测。1.0.4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工程测量、岩土工程等多门学科知识,本规程难以全面反映各项技术及要求。因此,未作明确规定或列入的内容,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南京地区管理规定执行。76
3基本规定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一致。3.0.2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基坑工程监测。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时,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单位自己开展的施工监测不能代替第三方监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规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有相应资质,考虑到技术规程去行政化,本条不再明确资质要求,但要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要求按照地方规定执行。3.0.3目前基坑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中“报警值”的划分或标准十分混乱,有“设计值”、“允许值”、“计算值”、“报警值”、“警戒值”、“预警值”等,且没有明确定义,给设计文件及监测报告阅读和基坑安全评判带来困难。本条明确了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值和报警值。设计值对水土压力指的是荷载设计值,对受力构件指的是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报警值是设计单位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结果、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等确定的危险警戒值。基坑开挖影响范围通常为3倍基坑开挖深度,当遇深厚软土区域或环境影响敏感或后果严重时应为4~5倍开挖深度,且应考虑降水影响范围。3.0.4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基坑监测是设计图纸的重要内容,应参照执行。因监测单位是基坑监测的具体实施单位,交底对象应包括监测单位。3.0.5~3.0.6监理单位是基坑工程的责任主体之一,基坑监测是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监测单位的行为和监测过程应纳入监理管理,重点对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进行旁站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监测单位的违规行为,督促其整改。76
3.0.8在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存在监测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措施准备不足等现象,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监测人员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3.0.10由于基坑工程监测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是独立进行的,通常出现监测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不统一,监测数据有差异而产生矛盾,因此规定监测前应相互沟通,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监测过程可相互参与,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3.0.11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分类有两种方法,一种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根据破坏后果,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划分方法。本规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与《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一致。3.0.13监测单位在监测结束阶段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监测竣工资料。监测方案应是审核批准后的实施方案,监测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监测方案应及时进行更改,更改后的监测方案及之前的监测方案均应归档保存。测点的验收记录应有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阶段性监测报告可根据合同的要求采用周报、旬报、月报或按照基坑工程的实际进度而定。建设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监测竣工资料组卷归档。76
4监测方案4.0.1基坑工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中管线、地铁、隧道、人防及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因此,在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通过建设单位取得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CAD版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基坑影响区地下管线图、地形图及周边建(构)筑物情况(包括:建筑年代、基础和结构形式)等资料,这是编制监测方案的主要依据。当缺少部分资料(如地下管线或周边建(构)筑物情况等)时,监测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专项探测。4.0.3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为了规范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本条规定监测方案应由监测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监测点由监测单位设置完成后,由于现场施工单位不知道或不重视,经常出现监测点被破坏、覆盖、观测路线被遮挡等现象,因此,有必要规定方案实施前,由监理单位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明确监测点保护、监测配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包括进场作业的可能对监测工作有影响的参建单位。4.0.5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需专家专项论证审查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4.0.6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时,监测方案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查和专项论证程序。76
5监测项目5.1一般规定5.1.1仪器监测可以定期获取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巡视检查则更加灵活、及时,可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使监测结果更加全面、可靠。5.1.2本条说明了确定监测项目的主要依据。基坑监测是一个系统,要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就需要多个监测项目同时监测。但顾及监测费用及监测效率等问题,就要去除不必要的监测项目。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5.2巡视检查5.2.1基坑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变化存在时效性和突发性,由于仪器监测的局限性,巡视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巡视检查主要以目测为主,对检查人员的经验有很高的要求,检查人员的经验直接影响到巡视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本条规定应由有经验的专职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5.3仪器监测5.3.1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并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监测经验,对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进行了规定。与国标相比有如下不同之处:一是立柱变形对二级基坑由国标的“宜测”改为“应测”。立柱变形是基坑变形的重要参数,可直观地反映基坑安全状况,且监测成本较低;二是围护桩(墙)内力对二级基坑由国标的“可测”改为“宜测”,当二级基坑围护体系选用围护桩(墙)时,基坑周边一般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围护桩(墙)内力是围护体系是否安全的直接反映,监测应适当加强;三是支撑梁(板)与锚杆内力对二、三级基坑由国标的“宜测”、“可测”改为“应测”。当二、三级基坑采用支撑梁(板)作为支撑体系时,说明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要求较高,破坏后果严重,支撑梁(板)内力是支撑体系是否安全的直接反映,应加强监测。由于锚杆失效过程突然、后果严重,也应加强监测。由于南京地区建筑基坑施工中极少使用土钉,76
本规程在监测点布设与监测方法中未做详细规定,实际过程中若有应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相关条文要求。76
6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6.1一般规定6.1.4~6.1.5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对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点数量及位置有重要影响。监测点的位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确保能对监测对象的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监测点布置应充分考虑监测对象的形状、位置及施工进度等。监测点标志不应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降低结构的变形刚度和承载能力,尤其是在布设围护结构、立柱、支撑、锚杆等监测点时。管线的监测点布设不应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测点位置应避开材料运输、堆放和作业密集区,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监测点在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同时也便于观测。监测点还应考虑监测费用因素。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设首先要满足对基坑监测的要求,需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但并不是监测点数量越多越好,监测点越多监测工作量越大,同时也增加了监测费用。6.1.6~6.1.8监测点在基坑施工过程中经常遭到破坏,为了引起施工人员的注意,从而减少监测点被破坏的几率,在监测点周围应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如在标志四周打入保护桩,在上面圈上铁丝,并竖立醒目标示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开监测点,协助监测单位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监测点保护除了要挂标示牌及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外,还应派专人每天对监测点进行检查,此项可在巡视检查过程中进行。若发现有监测点被破坏,应及时恢复或重新布设,尽量减少对监测工作的影响,并及时上报建设及相关单位。6.1.9~6.1.10对于被破坏后可恢复的监测点(如:水平(竖向)位移、地下水位、深层水平位移、坑底回弹、裂缝、倾斜等),应按设计数量进行布设,被破坏后应及时恢复;对于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监测点(如:围护桩(墙)内力、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按规定数量的1.2倍进行设计和布设,留有一定的富余量,防止少数监测点被破坏时监测点数量不足。6.1.10在施工监测过程中监测点被破坏、覆盖、视线遮挡在所难免,但应有最低限制,对于重要部位的监测点应重点保护,不得破坏,如有破坏应立即恢复,且监测报告应反映破坏前的监测结果。76
6.1.14本条对监测项目代码及监测点编号进行了统一规定。针对目前行业内监测点编号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经过长期的市场调研,对南京地区主要监测单位编号习惯进行了总结分析。主要根据监测项目的首字母,并兼顾当前编号习惯,统一形式。监测点编号应由监测项目代码与监测点序号组成(如: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编号可为QD001),监测项目代码如表6.1.14所示。6.2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6.2.1~6.2.3为了测量监测点的水平位移变化值,首先应建立平面控制网。为便于基准点检校,控制网中应至少布设3个基准点,宜埋设在便于检核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照准标志应满足具有明显几何中心或轴线、图像清晰、图案对称、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情况不同,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入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控制网应定期检校,把所有的基准点进行联测、平差,发现不稳定的点予以修正或剔除。监测初期基准点刚埋设成功,应加强检校频率,宜10~15天检校一次。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校,如发现基准点稳定,检校频率可适当放宽至每月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提高检校频率。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6.3.1为便于监测及降低成本,水平位移监测点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同点。监测点布设在基坑边坡坡顶或围护桩(墙)顶(冠梁)上,有利于监测点的保护和提高监测精度。一般基坑每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应布设监测点。6.3.2基坑平面上挠曲计算值最大的位置及基坑每侧中部、阳角处最能反映基坑围护体系的变形情况,因此应在该处布设监测孔。基坑开挖次序及局部落深区会使围护体系的受力情况发生变化,布设监测孔时应予以考虑。测斜管中有一对槽口应自上而下始终垂直于基坑边缘,以保证测得围护桩(墙)深层水平位移的最大值。测斜管的接口位置应精确计算,避免测斜管接口设在探头滑轮停留处。6.3.376
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立柱受力、变形较大和容易发生差异沉降的部位,例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6.3.5坑底隆起(回弹)是基坑稳定性计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坑底隆起(回弹)的因素主要有卸载产生的回弹变形、底部土体的吸水膨胀及围护桩(墙)底部的侧向变形。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设和保护比较困难,所以监测点不宜设置过多,以能够反映坑底隆起(回弹)情况为原则。6.3.7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位置匹配,这样监测数据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对监测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上监测点应考虑土压力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6.3.8支撑内力的监测点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材料,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用应力计或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反力计)或表面应变计。钢支撑采用应力计或应变计监测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较大时,也可选择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4部位。6.3.11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隙水压力计前端透水石的堵塞。封口材料应能充分发挥隔断作用,防止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土层与上层土的水力贯通。孔隙水压力计在埋设时有可能产生超孔隙水压力,故本条规定应在基坑施工前2~3周埋设,有利于超空隙水压力的消散,得到的初始值更加合理。6.3.12~6.3.13承压水位监测孔布设在基坑内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承压水的突涌现象。承压水的监测孔埋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基坑内的潜水水位监测孔在开挖过程中容易被破坏,可在坑内降水井停抽一段时间后量测水位。6.3.14钢筋应力计焊接时应使其处于不受力状态,不应使其处于受弯状态。焊接过程中,为防止应力计温度过高,可采用停停焊焊的方法,也可在钢筋应力计部位包上湿棉纱浇水冷却,但不得在焊缝处浇水,以免焊层变脆硬。6.3.15粘贴时应在准备好的应变计基底上均匀地涂一层粘结剂,粘结剂用量应保证粘结胶层厚度均匀且不影响元器件的工作性能。用镊子夹住引线,将应变计放到粘贴位置,在粘贴处覆盖一块聚四氟乙烯薄膜,且用手指沿应变计轴向,向引线方向轻轻滚压应变计,挤出多余胶液和粘结剂层中的气泡,用力加压保证粘结剂凝固。6.3.1676
基坑钢支撑吊装到位后,应将安装架的另一端与围护墙体上的钢板对上,中间应加一块250mm×250mm×25mm的加强钢垫板,以扩大轴力计受力面积,防止轴力计受力后陷入钢板影响测试结果。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6.4.3建(构)筑物倾斜监测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监测方法的要求。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以底部监测点为测站,则顶部监测点必须安置接收靶,且保证顶部、底部监测点间相互通视;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观测时,仪器位置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6.4.4裂缝监测前应对需要监测的裂缝进行统一编号,并做好详细记录。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建(构)筑物出现新的裂缝时,说明建(构)筑物已发生了较大的差异沉降,将威胁到建(构)筑物的安全,应及时增设监测点。裂缝监测点应成对布设,两点连线应垂直于裂缝,是为了能正确地反映出裂缝的宽度和长度变化情况。6.4.5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布设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宜布设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布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采用模拟式测点,将监测点布设在靠近管线埋深部位的土体中。当采用直接法时,对于管线埋设较浅、管径较大的情况,可直接挖至管线顶部,露出管线接头或阀门,在凸出部位做上标示作为测点;对于管线埋设较深或不方便直接在管线上做测点的情况,常用的监测点埋设方法有:抱箍法、套管法等。1抱箍法:在特制的圆环(也称抱箍)上焊接测杆,然后固定在管线上,测杆不超过地面,地面处设置相应的窨井,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此法优点为:观测精度高。缺点为:由于必须凿开路面,并开挖至管线的底面,因此这在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但对于次干道或十分重要的地下管线(如:高压煤气管线)是可行和必要的。2套管法:用一根硬塑料管或金属管打设或埋设于所测管线顶面和地表之间,量测时将测杆放入埋管内,再将标尺搁置在测杆顶端,注意测杆放置的位置应固定不变,监测结果即能反映管线的沉降变化。此法优点为:简单易行、可避免道路开挖。缺点为:精度较低。当采用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埋设方法有:底面观测法、顶面观测法。1底面观测法:将测点埋设在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中,观测底面的土体位移,分析管线的变形情况。此法常用于分析管道纵向弯曲受力状态或跟踪注浆、调整管道差异沉降。276
顶面观测法:将测点埋设在管线轴线相对应的地表或管线的窨井盖上观测。由于测点与管线本身存在介质,因而观测精度较低,但可避免破土开挖,只有在设防标准低的场合采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6.4.6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直方向上监测孔宜布设在各土层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是为了量测不同深度处土的沉降与隆起。当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为一孔多标,采用磁锤式和测杆式分层标监测时为一孔一标。沉降标(测点)的埋设深度和数量应考虑基坑开挖、降水对土体垂直方向位移的影响范围以及土层的分布。沉降磁环(有的磁环套在波纹管上)埋入后,应经过一段时间,当回填材料逐渐密实和钻孔缩孔后磁环才能与周围土体紧密接触,变形协调一致。沉降管埋设时应先钻孔,再放入沉降管,沉降磁环无波纹管连接时,沉降管和孔壁之间宜采用粘土水泥浆而不宜用砂进行回填,以免细砂卡入磁环与沉降管间隙,阻碍磁环随土体的自由下沉或隆起。76
7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7.1一般规定7.1.2为了使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本条对监测过程依据、监测人员、监测仪器进行了规定。监测过程中,不同监测人员由于工作经验及观测习惯的不同,观测结果会有一定的差异,故本条规定现场实际监测人员及使用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根据监测仪器的特点、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校核,确保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正常工作。7.1.4本条对监测路线、监测方法、监测环境及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固定性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小系统误差,提高监测精度。环境和条件因素主要有: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发生位移、监测点受到破坏、监测路线被阻挡、天气突变等)可不做强制要求。监测精度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量,应根据监测项目控制值大小、工程要求和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监测精度不应大于控制值的5%。7.1.6~7.1.7基准点是进行基坑工程监测的基本依据。当数据出现异常时,可能是基坑安全出现异常,也可能是基准点发生位移,故要对基准点进行检校。洪水、地震、爆破等外界因素均会影响基准点的稳定性,当测区出现以上情况时应对基准点进行检校。7.2水平位移监测7.2.3~7.2.6本条对水平位移监测方法、技术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水平位移监测方法很多,监测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交会法包括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当采用小角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观测精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测站对中方式、仪器测角精度、测站至监测点距离、测回数等。经分析比较发现对中方式对观测精度影响显著,故观测中应使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测站至监测点距离宜为基坑深度的2倍。根据基坑监测使用的全站仪等级,角度观测测回数宜按表2确定。表2角度观测测回数仪器等级测回数一级基坑二级基坑三级基坑0.5″≥1.0≥1.0≥1.01″≥2.0≥1.0≥1.076
2″≥2.0≥2.0≥1.07.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7.3.1测斜仪按探头是否固定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按传感元件的性质可分为滑动电阻式、电阻应变片式、振弦式及伺服加速度计式等几种。7.3.3一般宜采用从孔底往上顺序量测的方法,因为孔底温度变化较小,探头放置孔底几分钟后其温度会接近管内温度,有利于探头每次都在基本相同的温度环境下工作,从而减小量测误差。进行正、反两次量测可以消除仪器误差,也是仪器测试原理的要求。7.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7.6.1由于地面的大量卸载,土体平衡被打破,基坑的回弹量较大,故会发生基坑地面的“爆底”或“鼓底”现象。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即测定大型深埋基础在地基土卸载后相对于开挖前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的回弹量,宜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钢尺法或标杆法进行监测,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精度,标杆或钢尺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的修正。7.9裂缝监测7.9.1监测前应对裂缝进行统计记录,并统一编号。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是裂缝监测的必要内容,而裂缝深度的监测需要对建(构)筑物表面进行开凿,会造成人为局部损坏,除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可不量测。。7.11土压力监测7.11.1当长期量测静态土压力时,一般多采用钢弦式土压力盒,其中单膜和单线圈形式较为经济实用。7.11.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在满足被测压力范围要求的基础上留有一定储备,以应对异常情况下的土压力测试需要。7.12孔隙水压力监测7.12.1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读数方便、维护简易、灵敏度高,76
具有二次密封性能,适用于填筑法施工安装,可用于长期监测,并可同步测量监测点的温度,但偶有零点漂移和停振、对气压敏感;应变式孔隙水压力计响应快、灵敏度高,可长距离传输,易实现自动化监测,但对温度敏感,有零点漂移危险,长期监测稳定性不够;气压式孔隙水压力计通过低气压或高气压过滤,使得它们非常可靠,可用于短期和长期监测。76
8监测频率8.0.1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对于环境保护要求较高,且基坑距周边环境较近的工程,在围护桩(墙)施工前即应开始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地下工程完成后监测工作也就结束了。针对南京近年来出现由于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要求覆土至设计标高,后浇带封闭,基坑停止降水,造成了地下室整体上浮的工程事故,规定对于地下室有抗浮要求的基坑,坑内水位监测应延长至顶板覆土完毕,停止监测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分清责任。但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如:临近基坑的重要建筑及管线的监测,由于地下水停止抽水,建筑及管线会进一步调整,变形会继续发展,故监测工作需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8.0.3监测频率应综合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形式、施工进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中表7.0.3仪器监测频率是工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成果,当设计单位未明确或无异常情况时,本规程参照选用。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它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目前,有些基坑工程对部分监测项目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监测,数据采集的频率可以设置的高些,以获得更连续的实时监测数据。8.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一致。8.0.5基坑及周边环境处于安全稳定状态指的是位移监测数据连续7天以上变化速率减小,呈收敛趋势,水土压力、构件内力监测值小于设计值,且经论证险情已消除。76
9监测报警9.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一致。9.0.2累计变化量反映的是监测对象即时状态与危险状态的关系,变化速率反映的是监测对象变形发展的快慢,过大的变化速率往往是突发事故的先兆。因此本条规定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9.0.3~9.0.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监测报警值的确定是一个十分严肃、复杂和浩大的课题,需要综合考虑设计结果、周边环境和工程类比经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通过大量工程调研和征询专家意见,结合现行的有关规范提出了报警值。本规程基本参照了GB50497规定的监测报警值,本着安全、谨慎的原则,结合南京地区工程特点,仅对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中部分累计值作出调整,略严于国标。9.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一致。9.0.7基坑出现危险报警或突发事件时,基坑随时可能出现险情或险情扩大,为掌握基坑安全动态,为基坑抢险提供监测数据,要求监测人员应驻场跟踪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现场督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立即向相关单位通报监测结果。9.0.8本条规定了监测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9.0.9当监测累计值达到报警值或设计值后,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后,险情已解除,但监测累计值无法复原,造成继续危险报警假象。本条规定了危险报警可以解除,但明确了条件和解除程序。76
10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10.0.1基坑工程监测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得测量数据,更重要的是通过监测分析基坑工程当前的安全状态,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因此对监测分析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具有工程测量的知识,还要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的综合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靠的综合分析报告。10.0.10监测依据主要包括委托监测合同、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文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基坑周边地形图、地下管线图以及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总结报告最后要对工程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为以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测提供参考和建议。76
11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11.0.1~11.0.3远程视频监控是巡视检查的有力补充,为实现基坑工程关键部位的全天候监控,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设备,摄像头应安装在便于取景的安全处,有充分的保护措施(防撞、防水等),符合工程现场的安全条件。视频信号可用无线发送设备或通过网络传送到管理部门的监视器中,同时可用硬盘机或其它其他大容量的媒介记录图像,以供存档和必要时回放。11.0.4~11.0.6基坑工程信息化监测技术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的自动化、远程化以及数据处理和信息管理的软件化、网络化。使用电子仪器进行数据采集,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和查询,使监测数据处理及信息反馈更具有时效性,并提高成果可视化程度。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现场应对数据进行简易处理,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手簿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在监测现场进行实时计算,便于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数据异常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监测对象出现异常;另一种是测量过程操作不当。第一种情况应及时通知上报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重新测量,以重测数据为准。11.0.7基坑工程监测技术发展迅速,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如PDA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全站仪测量机器人非接触监测技术、光纤传感监测技术、声呐测渗技术、GPS定位监测技术、激光扫描技术、摄影测量技术等,有些技术已经足够成熟,。为促进新技术在基坑工程监测中的应用,在满足本规程精度要求前提下,经专家认同的新技术可在南京地区推广使用。有些新技术由于现场条件、费用等方面的原因,至今未得到大范围的应用。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