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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3年版新版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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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市(二期)项目H栋大棚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市(二期)项目H栋大棚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2.工程地点: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杨路、时代大道、新浦六路地块之间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六发改投(2011)230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5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貮百肆拾叁万捌仟陆百玖拾元整整(¥243.869元);其中: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瑚成东。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50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中山北路241号江苏华侨大厦5楼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招投标主管部门执贰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50 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5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⑴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⑵本合同协议书;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附件中包含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另外若第47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⑷审查合格通知书;⑸资格审查文件(含答疑文件);⑹工程量清单;⑺应审文件(含应审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⑻本合同通用条款;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⑽施工图纸。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的为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陈九余;资质类别和等级:总监;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外因施工需要而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50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最新颁布者为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⑵本合同协议书;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附件中包含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另外若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⑷中标通知书;⑸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⑹工程量清单;⑺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⑻本合同通用条款;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⑽施工图纸。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不含竣工图纸),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另有图纸需要,发包人可代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施工图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图纸中存在问题的应在图纸会审时提出,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图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50 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见上述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依据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以上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齐全的资料后合理时间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1.6.2、1.6.3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50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在中标范围内为固定报价,可调整内容仅为以下部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结果、甲方签字认可的变更、报价外增加或减少项目、现场甲方签证,施工过程中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不予考虑。材料代用须经设计部门或发包人认可。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蒋河;职务:工程师代表;50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质量、进度、安全及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变更、洽商、工程结算等的内部审批手续。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内的“三通一平”。开工前根据施工现场要求提供水、电线路接口,其他线路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挂表及总箱设定的位置须经发包方同意,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竣工资料规范要求(含竣工图及相关文件)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纸质件(按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50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一周须提供工程进度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施工场地周围所有管网、管线、排水、道路及邻近建筑物乙方负责观测,并充分考虑桩基施工时的震动对其影响,若发生问题乙方要采取补救措施,费用乙方承担。(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标化现场工地要求。(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的施工场地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施工中变更、签证的规定;有配合发包人做好资料归档、决算审计的义务,及时处理好现场事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瑚成东;职务:项目经理;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本项目的建筑安装总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50 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如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1000-5000元的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如擅自变更,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50 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每发现1次,罚款1000元;超过5次,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和监理满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做分包处理,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和负总责。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发包方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发生成品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费用自理;如交付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予以退还。50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各方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具体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为工程款拨付、各项工程变更洽商的确认及重大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处理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法用房和生活场所,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九余;职务:总监;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具体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另行协商;(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条款规定执行。50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50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需达到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各施工阶段均需达到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总价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基本费用为2.2%,双方约定该费用分两次支付: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基本费用2.2%的60%给承包人;工程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用2.2%的40%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该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考评费用的1.1%,未经考评不得记取。。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50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需要确认的文件后7日内。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一周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4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商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商办理。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不承担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50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或投标文件承包人承诺完成,但暂未计入报价的项目不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等在总工期内,不另外考虑。如遇国家和政府要求短期(临时)停工的,双方商量处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保管费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的2%计取,配合费按分包项目的2%计取,两项费用不可兼得。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50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或批准。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材料的样本作认可之用。发包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付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样本在工地,以便发包人核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设置建设。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提前通知监理、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应先进行费用审批后实施,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A.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B50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完成任务后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核准书面签证后7日内进行确认。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签证,则视为放弃,逾期发包人不予办理。C.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确定方面的资料(含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经过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竣工后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商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提出其他方式实施。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如有,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发出的要求进行响应。50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约定的调整范围外,其他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市场价格变化在投标综合单价里已考虑,不做调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50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供应品、设备成本、机具、运费、各种应付税款、搬运费、工资、安装费、配合费、一般支出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保修费、查验费、窝工费、赶工费、环保措施费、工程报建费、报建配合费、归档费、手续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就本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2)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应品及设备价格的涨价,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成本因素而要求调整工程总价或请求额外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包人承认在递交投标书之时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并经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程位置现状及地质等,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已反映到合同价款中。(4)合同文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一般质量标准而引起承包人施工时多投入的费用、承包人提高建设标准高于发包人要求标准时引起承包人多投入的费用以及为避免施工期间噪声扰民,承包人对诸如夜间施工等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多投入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增补。(5)经双方确认,后附组成合同价报价书已涵盖施工图纸中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并作为合同总价款的分解和解释。报价书中较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存在偏差及多项或漏项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结算时均不予以调整。50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合同报价书中缺项或漏项及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等为理由拒绝施工。如果属于施工图纸或者合同报价书中包含的项目,承包单位拒不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7)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变更等新增工程项目,施工费用参照合同结算原则确定;如发包人安排他人施工新增工程项目,承包人承诺予以配合,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8)承包人承诺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合同价款中包含由于施工现场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的工效降低、费用增加、工序颠倒引起费用增加等各项应有费用;考虑并包含周边区域已有的建(构)筑物、提升设备、以及自身提升设备间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此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合同价款除下述调整范围外,一次性包死:1、经双方确认的变更和洽商。调整方法:(1)组成合同价报价书中有综合单价的,按报价书中综合单价执行。(2)组成合同价报价书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对报价书中综合单价做适当调整后执行。(3)组成合同价报价书中没有综合单价可以执行的,采用现行定额和报价书中对应的取费标准,由施工承包人上报相关材料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计入结算总价中,最终价格须经审计确认。(4)设计变更及签证只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及工程税金,其他如与之有关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予计取。应审报价中组织措施费为完成整个项目的费用,不因工期变化等而调整费用;本工程组织措施项目费已在应审报价时包干考虑,除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增减幅度超过5%外不做调整。组织措施项目费(其中施工降排水不调整)50 调整按建筑面积的增减比例进行同比例增减,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5版》。包干组织措施费已包含完成本工程的国家和江苏省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如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费用。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和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双方签订合同生效,承包人进场一周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每次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等比例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节点。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50 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单位进场一周内,按扣除发包人暂列金额后合同价款的10%(含前期进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量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审计完毕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额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并由承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达到相应付款节点后由承包人14日内提交。(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活期基准利率。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以及合同对应付款基数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5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清理干净。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50 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结算项目承包合同及合同报价书;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招标文件;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统计表、审批表、结算表及变更签证的详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28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50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结算总价的5%。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50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承诺施工不间断,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进度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累积不超过应付进度款项的百分之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2、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并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2.1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发包人要求开工日期达十天(含十天)以上的;2.2承包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2.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发包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50 2.4承包人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发包人指示,屡教不改;2.5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2.6承包人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交他人承揽或施工,对此承包人不得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工程或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可顺延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事实、指令或文件都不能顺延工期。若承包人擅自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等各种担保、保证。承包人应立即返还发包人所付之工程、材料款。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与其它施工单位签约以完成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及所增加之费用。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2、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5‰3、承包人确保达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否则赔偿合同总价的2%;50 4、承包人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因桩位明显偏差或发生断桩、补桩现象造成基础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设计要求。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延误达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免除承包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借故拖延工程进度、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更换施工单位,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的规定。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50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提交。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一般条款1)承包人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所有通知、报告、信函等,发包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不代表默认同意、接受或认可。2)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裁定与解释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否则视为无效或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3)承包人承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并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包人有权将当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同时对承包人处以拖欠民工工资总额20%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加大罚款数额)。50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责任所发生之与本合同相关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相关部门的罚款及其他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自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代为支付,而无需承包人确认。5)与本工程相关的发包人的内部标准将在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并适用于本工程,适用规则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规定。如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索取,承包人怠于索取的,视为承包人已知悉发包人的标准要求。6)本工程总价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基本费用为2.2%,双方约定该费用分两次支付: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基本费用2.2%的60%给承包人;工程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用2.2%的40%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该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考评费用的1.1%,未经考评不得记取。7)混凝土浇筑时模板全部采用竹胶板,以达到清水混凝土效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8)承包人每出现滋事事件一次,处罚5万-10万。9)若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承诺接受合同总额20%的处罚,此罚款自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时开始扣除,罚款完全扣除后方可进行工程款支付。10)承包人承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承诺绝不因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对发包人造成任何困扰。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事件,发包人有权将当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须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加大违约金数额);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围堵发包人售楼处、封堵工地等类似事件,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50 11)承包人须在工程建设期内每年度的11月份提供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或有关承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予支付当期工程款,并在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后再行支付剩余款项,必要时将通过政府平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公证;工程建设期内若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事件,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建立双方共管账户,发包人将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划入该共管账户后应视为发包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发包人监控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12)承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民工考勤管理,如配备指纹考勤机或者制作带有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和摄录头像(一寸免冠照片)的考勤记录表格,并将有关考勤资料按月递交发包人备案,必要时应在政府平台进行备案。13)在项目竣工结束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上报工程结算资料,配合发包人按时完成结算,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结算,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1.2施工管理条款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所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不听指挥或不守秩序,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承包人应于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撤换,不得再用。并不得以撤换为理由,向发包人要求赔偿。2)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可以随时依需要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承包人之工地负责人应按时出席。如因承包人未能出席工程施工协调会议致发包人受有损失,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任其它施工项目。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离开工程场地超过24小时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手机及承包人办公场所电话应保证每天24小时内能够联系。违反本款规定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50 4)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未经过监理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的,承包人应纠正其行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的人员组成,若项目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承包人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及时补充,违反本款规定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5)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的正确指令如期回复,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否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6)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包括在其辖区内发包人、监理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安全、给养、劳动保护及保险负责,并应做好辖区内工程场地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权益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包括分包商)人员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发包人无涉。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21.3施工配合1)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取的采保费及对其他与本工程其他相关工程计取的配合费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承包人对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履行总包配合管理职责,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须确保在工程完工后10天内将室外临时建筑、硬化地面、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具备外线及环境施工条件。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5)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组织的淋水、闭水实验等验收事宜提供条件。21.4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50 1)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扣除最终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一。2)若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发包人审定金额的5%(不含5%),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出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审定金额的5%部分以外金额的10%,则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本工程审定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21.5发包人限定品牌项目(一)供货协议签订(二)订货1、流程(五)保修责任界定1、各项材料保修期材料(设备)名称质量保修期防水涂料半年防水卷材一年水暖管材管件24个月材料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若为材料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负责,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由总包单位负责维修;在材料质保期外涉及的维修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六)违约责任1、若存在承包人通过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以外的渠道采购材料,将对承包人处以此部分材料双倍额度的罚款。2、若因承包人订货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将对承包人处以延误订货金额的双倍额度的罚款。50 3、若在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拒不负责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维修,并对承包人将处以维修费用双倍额度的罚款。4、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订货协议签订,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50 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50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50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无附件3:50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棚区H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的免费保修工作。。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发包方把竣工验收后履行完毕承接查验手续,达到发包方提出的《房地产开发流程中重要节点标准》中的全部交房标准的工程,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住宅主体工程在集中交房后一年因发包方的原因部分工程仍未交房的,未交房的部分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发包方同一批次集中交房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的保修期从完全履行完毕竣工验收手续,达到发包方要求的交付标准,完成承接查验,实际交付给物业服务公司时起计算。地方政府有其它验收要求的,要通过地方政府的验收要求并取得验收通过证明,方可开始计算保修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50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管道堵塞2个月。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政策另有规定,且保修期限高于以上期限的,遵照地方法规、政策执行。其他约定: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承包人应当在交房前至少一周针对自己所施工项目,列具质量保修清单,具体说明交房时各项工程保修的项目、起止时间、保修单位、保修责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盖章后传递给发包人部门和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用于接到报修信息时的甄别。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且视同承包人放弃对责任主体界定,无条件接受甲方扣除的维修金额。2.50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在集中交房期,物业服务公司工程维修部(以下简称物业工程维修部)负责组织管理各承包人的维修人员开展质量保修的维修工作;并对承包人拒绝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事项,另行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在集中交房期以后,物业工程维修部负责维修主要的、一般常见的质量保修问题。注:集中交房期是指发包人针对某一期(批、次)房屋产品,以向外公布的交房计划或向业主发布的入住通知书中明示的第一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起60天内的时间段(含住宅、非住宅及交房区域内的配套设备设施)。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从交房之日起,由发包人财务部门将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全部划归物业服务公司,建立专用账户,作为在集中交房期结束后处理出现的质量保修问题的专项准备金。质量保修期结束时,经过物业工程维修部的核实、确认,经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物业服务公司经理(物业总监)审核,承包人方可办理质量保修金结算手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方式采用1种方式:1、发包人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按照造价比例向承包人返还该分部分项的全部质量保修金(不含利息)。主体质量保修金竣工两年后14日内返还(不含利息),防水质保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合格后返还(不含利息)。50 2、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全额的%,其它部分在保修期满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不含利息)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一)质量保修问题管理部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指定的部门或委托的组织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发包人负责。(二)报修信息传递承包人在交房前一周应确定专人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保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向物业工程维修部明确保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保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座机/手机号码、邮箱、邮寄地址三种方式),同时必须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能够随时同承包人的保修负责人取得联系。如承包人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物业工程维修部,否则造成无法联系的视为承包人拒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责任人应设专有责任人和紧急情况联系人,因承包人保修责任人造成的各种通讯联络不上,出现保修任务无法联系的,均视为承包人拒不承担保修责任。以物业工程维修部的电话录音、通话记录、信息送达的EMS回执、传真等材料为信息联系的证据。承包人对物业工程维修部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保修通知单》的接收时间以承包人签字确认接到的时间为准。承包人拒绝接收工程质量问题保修通知单,以通过EMS方式(EMS封皮应注明需维修项目和到场时间)送出五日为限,视同确认报修信息已经传递,承包人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行维修的,视为拒不负责保修,无需再由承包人签字确认,由物业工程维修部另行组织人员维修。(四)结算、付款1、工程款结算50 在工程结算前,所报修的质量遗留问题应当维修完毕并合格,取得发包人和发包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字确认后,才可以进行工程款结算和付款。2、质量保证金结算1、因承包人拒不承担质量保修,发包人另行组织和委托他人维修的,由发包人持业主签字确认的维修验收单,承包人签收的质量保修通知书、传真、邮件回执,或在承包人所在地媒体上发布质量保修信息公告的有关证明材料,施工结算的资料进行结算确认,发包人支付相关款项后由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2、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如果一次处理不好的,处罚承包人1000元,第二次处理不好的处罚2000元,并由发包人负责安排其它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工程款或质保金中双倍扣除。3、对维修工作的执行情况,由发包人进行监督考核。如承包人维修人员违反要求而发生的罚款由相应承包人进行支付,罚金从工程款中扣除。4、在承包人拒绝维修或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新的承包人开始处理质量遗留问题时,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因素导致综合价格超过该项施工质量保证金剩余总额的,由发包人确认施工方案和测算后,先行维修,费用差额由原承包人补偿。5、凡是因各种原因拒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方处理,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2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承包人负责补足质量保证金。6、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业主退房及索赔),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需承包人书面确认),不足部分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偿。(五)附则1、承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根据发包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50 2、本保修书有效期为本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4、因对质量遗留问题处理不及时、质量不高给发包人和业主带来严重声誉影响和损失的承包人不得参加公司以后的施工招标。附件:质量保修期内维修时间一览表项目维修类型未装修所用时间已装修所用时间土建墙空鼓,开裂起砂,墙面不平,屋顶不平,洞口不平10天20天防水屋面防水10天10天卫生间防水5天10天蓄水池漏水12天12天给排水管道漏水2天5天管道堵塞4天7天水管掉压5天7天电气开关坏,穿线管为穿线,电表坏2天2天门窗五金件损坏,不好开关1天2天玻璃裂透气7天7天地热地热漏水5天8天管道堵塞4天9天备注:表中所规定时间为最长维修时间;漏水问题的修复时间包含装修恢复时间;屋面防水因天气原因延误不计入此表;所有维修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入此表。其它维修事项的具体完成时间以与业主协商或具体维修方案确定为准。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50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0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详见交接记录50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详见施工组织设计50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详见施工组织设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50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无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