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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16-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所示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16-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6-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专用条款-1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拦标价预算书和前置审计意见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若有,另行明确。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标准及相应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3日内,提供3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6-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监理合同委托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超出监理合同委托的职权范围的,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变化等事宜进行签证。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使用条件。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备。(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后3天内,由发包方、承包方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3天内。 -16-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若有,另行协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若有,另行协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5天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后15日内提供完成工程量报表及结算资料。(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要求自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完工后及时清退设备和临时设施。(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若有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6-
开工后5日内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或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顺延工期。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无。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承包方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自理其它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相关规定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在中标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16-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a.因发包方的使用要求,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b.超出招标范围外的其他因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因施工周期较短,开工后3日内按合同总价的30%拨付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15日内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达到70%后5日内,拨付至合同总价的50%,主体施工完工后5日内再拨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再拨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5日内付清(5%的保修金除外,保修期为1年)。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无。八、工程变更以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为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完工后15日内提供3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且工期顺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且工期顺延。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有,另行协商。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16-
承担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工期延误按元/天累计罚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有,另行协商。 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相关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曲靖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规定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 41、担保-16-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四份,47、补充条款a、-16-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6-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6-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图纸设计规定执行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16-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16-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