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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紫轩项目1、2、4号楼发包人(全称):四川锦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地 址: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承包人(全称):地 址: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词语定义1.1.1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者。1.1.2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者。1.1.3指定分包方:是经发包人指定分包本工程一部分的承建单位。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1.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的工程。1.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45
1.1.11工期:开工至竣工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1.1.1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实际日期。1.1.13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状态的实际日期。1.1.14图纸: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及双方签收的文件。1.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8日或天:本合同中除特别说明的外均为日历日或日历天。1.1.19竣工交验:是指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20移交日期:承包人正式向发包人移交所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移交完全部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并经发包人或其代表正式签署接收的日期。1.1.21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的资料、文档、检验单、竣工图或类似技术文件。1.1.22指定分包管理费: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属于指定分包内容,由指定分包方向承包人交纳的综合管理费。1.1.23指定分包配合费: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的下道工序的收边收口、修边补烂、补槽、堵洞、吊洞、压槽、以及垂直运输机具使用、已搭脚手架使用、提供水电接口等。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45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2.1.1补充协议书1.2.1.2施工合同及附件1.2.1.3中标通知书1.2.1.4招标书、招标答疑及其附件1.2.1.5投标书及其附件1.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1.7图纸1.2.1.8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报件单或预算书1.3图纸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为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挡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3.4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如有缺漏,承包人应当在开始该项施工前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提供所需图纸种类及时间的要求;由此而引发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二、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2.1.1工程名称:生态紫轩2.1.2工程地点: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2.1.3结构形式:砌体结构或底框结构2.1.4工程规模:1、2、4号楼总建筑面积为6883.55平方米(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含商铺为1591.18m245
,2号楼建筑面积含商铺为1625.47m2,4号楼建筑面积含为3666.9m2)。2.2工程造价本工程按固定总价方式发包,1、2、4号楼暂定总价为人民币509.4万元(大写:伍佰零玖点肆万元整),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劳动保险费等全部费税。三、工程承包范围、甲供材料及分包3.1工程承包范围3.1.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生态紫轩1、2、4号楼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总承包(甲方分包工程除外)。3.1.24号楼的架空层实为车库,经设计者同意,实际层高在2.2米至2.8米之间,此增加层高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价款内,承包人不得另外计取。3.1.3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包竣工备案等所有费用。承包人税收已考虑在内,由承包人自行缴纳。3.2分包3.2.1以下分项工程发包人另行分包:1、2号楼承台(含垫层)以下基础,4号楼地梁以下人工挖孔桩基础。3.2.2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承建范围内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另行议标或指定分包的权利,该指定分包不能免除本合同承包人的工期质量责任。四、工程工期4.1 工期4.1.1本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定为21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4.1.2施45
工日期:自发包人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时间起至本合同4.1.1规定的施工合同期最末一天止。4.1.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4.1.4承包人须明白该工程工期的重要性,须与发包人各分包工程密切配合;若不配合,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4.2 竣工日期控制4.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是指发包人认可的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程未竣工。4.2.2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所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等;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4.3 工期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时间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3.1发包人在开工前三天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的。4.3.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等,未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影响施工。4.3.3发包人分包工程由于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及分包工程承建商约定的合理工期滞后。4.3.4一次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工程量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者。45
4.3.5按本与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影响已由承包人在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4.3.6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盖章,承包人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及索赔凭证。4.3.7非本条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8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在应付款而未付款的30天内等方面的纠纷等原因,拖延竣工日期。4.3.9若上述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承诺不处罚承包人。五、工程质量保证金5.1 质量保证金5.1.1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合同正常履行,在施工合同签定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帐户存入7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正)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期归还的保证金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费用);对于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另行确定中标单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5.1.2施工至第三层全部完成后返还20万元保证金,施工至全部主体完工后返还30万元保证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返还剩余款额。5.2 监理单位、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5.2.1监理单位:工程师姓名: 职务:项目总监5.2.2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45
5.2.2.1工程师的责任是检查和监督本工程。工程师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地方另有约定者外,工程师无权发出任何会引起工程延期的指令或指示发包人作任何额外支付;工程师的工作依据必须是本合同所约定规范、图纸及其它相关文件,若工程师对此有疑问,必须报发包人确认,同时工程师不能对本工程做任何变更。5.2.2.2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5.2.2.2.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5.2.2.2.2拆除并彻底重做经工程师/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标准、图纸、材料材质以及操作工艺要求的相关内容。5.2.2.3如果承包人在指令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代为支付有关费用,然后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从应付款项中扣除。5.2.2.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现场工程师工作,若不配合,导致工程师工作漏项或受阻,视为承包人违约。5.2.2.5工程师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作品和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5.2.2.6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并报发包人备案,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若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错误指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5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 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代表6.1.1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6.1.2发包人代表为发包人派驻项目改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代表。发包人施工技术要求、工期(进度)、质量考核、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等均由发包人代表发出指令,通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代表签署的任何指令无效,发包人将拒绝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6.1.3发包人现场代表为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协调、检查、监督、签证的代表。6.2 发包人工作6.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需完善相关施工条件后进行施工,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6.2.2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书面纪要,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承包人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发包人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以本合同第二十八部分约定的方式送达承包人,场地移交之日即为承包人接收场地之时。6.2.3发包人5个工作日内回复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相关的问题。6.2.4发包人按管理程序审批(或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技术核定单等。6.2.5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费用。6.2.6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单,并支付费用。6.2.745
发包人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6.2.8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遵守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公约,并佩带统一标识。6.3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6.3.1承包人项目部人员: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执行经理姓名 职务: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责任工长姓名 职务:质检员姓名 职务:安全员姓名 职务:预算员姓名 职务:材料员6.3.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要求6.3.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项目经理进行委派,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并保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6.3.2.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6.3.2.3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行为不当/不称职/玩忽职守,发包人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项目经理撤离本工程,而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再雇佣该项目经理从事本工程。同时,承包人应在一周内派遣经发包人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如承包人在一月内仍未派遣发包人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暂停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6.3.3承包人的项目人员要求45
6.3.3.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检员、安全员等)经发包人审查认可后,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中所明确的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并保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竣工以后,承包人应确定专门维保联系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6.3.3.2承包人有关本工程实施和维护的员工应为具有该行业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能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工长以及保证工程正确及时的实施和维护所必须的熟练工人。6.3.3.3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而雇佣的任何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其行为不当/不称职/玩忽职守,发包人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员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再雇佣该人员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15日内由经发包人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逾期不予替换的,以逾期天数计算按人民币500元/天(大写:伍佰元整)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天数累计超过10日,发包人可视对项目的影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金、解除本合同等措施。6.4 承包人工作6.4.1承包人要完全、准确地按照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承包人承认自己对本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并接合同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各项规定,负责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朴)的修复和完善,做到使发包人及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及发包人对于涉及本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6.4.245
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周五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供次周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格式须照发包人现场项目部要求进行编制。6.4.3承包人须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6.4.4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包括完成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由发包人及工程师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合理地对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安排的必要的工作。承包人的全部工作须符合国家法规、技术规范、检验标准、设计图纸及发包人的要求。6.4.5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但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发包人的批准仅为本工程管理程序中的确认,不承担技术及其它责任。6.4.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当承包人发现图纸或合同文件有不明确、冲突之处时,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6.4.7现场情况确认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对本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的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检查,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并对以下内容已查明:6.4.7.1现场的地质、水文和气象条件。6.4.7.2本工程及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所需采购和加工的材料以及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6.4.7.3进入现场的方式、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以及有可能对技术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它情况的必要资料。6.4.8本合同第6.4.745
条中的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在此基础之上承包人通过查看、检查以及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签订本合同。6.4.9承包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修复,使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的使用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6.4.10施工放样6.4.10.1.1根据施工图纸及书面给定的施工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和成果的正确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6.4.10.1.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6.4.10.1.3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出现超出施工施工规范规定的误差,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6.4.10.1.4工程师对放样、标高等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放线精度要求的经济及法律责任。6.4.10.1.5承包人应精心保护和维护在工程放线过程中使用过的水准基点及放样中应该保护的测量桩或其他物件。6.4.10.2工程管护6.4.10.2.1从开工之目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管护本工程及将用于或已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直到办理完毕本工程移交之日止。6.4.10.2.2在承包人负责管护期间,如果本工程任何部分、将用于或已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及设备等发生任何的损失/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自费修复上述的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6.4.10.2.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应承担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引起的全部损失和索赔:6.4.10.2.3.1现场任何人身死亡/致伤及财产损失/损害。6.4.10.2.3.2发包人任何财产的损失/损害。6.4.10.2.4承包人承担第6.4.10.2.3条责任后,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5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1 施工组织设计7.1.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后15日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人及工程师认可。发包人、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实施、承包人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并经他们认可。提供这些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7.1.2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和发包人的确认(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批准和确认不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7.1.2.1本工程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7.1.2.2现场水、电接口布置图(每栋每层设置一个水、电接口,并接至适当地点或按发包人现场指定的要求设置)。7.1.2.3主要分项工程的具体做法及施工框图。7.1.2.4施工进度详细分解计划(横道图及网络图)。7.1.2.5各项保证措施:7.1.2.5.1指定分包商垂直机具使用保证措施。7.1.2.5.2质量保证措施。7.1.2.5.3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实施方案(按施工阶段分)。7.1.2.5.4冬、雨季施工措施。7.1.2.5.5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7.1.2.5.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检验的程序。7.1.3承包人应对上述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完善性承担责任,即使是发包人的确认和工程师的批准亦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该项责任。45
7.1.4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本工程。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任何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之中。7.1.5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须自备施工发电机,确保施工用电,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税均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之中。7.2 施工进度计划7.2.1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及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由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满足发包入进度要求的修订。7.2.2不论发包人及工程师何时要求,承包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进度计划所采用的安排方案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发包人参考。7.2.3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建设及销售的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由此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7.2.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提出某些必要的措施以改善进度,该指示不得被视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增加之劳动力、施工班次、延长施工时间和每周的施工天数、加快材料设备的运送、增加施工机械设备等,所有这些均不得增加发包人的成本。无论发包人是否签发改善通知均不解除承包人实现本合同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和核定的工程进度之义务。7.2.5工期7.2.5.1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工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7.2.5.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且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7.2.5.2.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工程全面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2.5.2.2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二章)。45
7.2.5.2.3上述工期的顺延必须经过发包人相应管理程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7.2.6承包人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延误将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七部分的条款执行:7.2.6.1由于承包人自身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导致工程进度延误。7.2.6.2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失去控制而导致工程进度延误。7.2.6.3在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指令后承包人拒不执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7.2.6.4由于与他人产生纠纷、诉讼、第三方索赔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7.2.6.5由于工程施工质量或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将不合格材料、设备运出场,承包人拒绝执行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7.2.7若因本合同第7.2.6条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并调整工程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满足工},竣工日期的要求。若承包人编制的修改进度计划不能满足竣工日期的要求,发包人可以以工程暂定总价为计算基数,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至第1.5天,若承包人工程进度仍无明显改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其退场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退场,涉及本工程已完项目的结算在承包人退场后的三个月后进行。发包人除不退还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承皂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清楚明白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为:发包人已投入资金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1.05)、发包人所定购材料设备的各种损失以及由于项目受此影响而招致第三方(业主、客户、商家)对发包人的索赔、诉讼等发包45
人所承担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发包人暂时停止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赔偿。暂时停止支付的工程款在双方解决分歧期间不计息。7.3 指定分包7.3.1指定分包内容为本合同3.2、3.3所述范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7.3.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包配合费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承包人不得再向指定分包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否则视为违约。7.3.3指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支付。7.3.4承包人收取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费后应承担以下义务:7.3.4.1全面承担现场的指定分包方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总包责任,含质量、进度、环保、清洁、安全、治安等,期中特别是质量、进度;若分包方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与指定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7.3.4.2须向指定分包方提供其工程分包所需的水、电接口。7.3.4.3本工程的工期内须向指定分包方提供已搭设好的垂直运输机械、内外脚手架的使用(分包方应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期限外,由分包方另行付费)。7.3.4.4协调与指定分包方之间的工作,提供临设场地、安全、治安及其它后勤服务并负责污水排放。7.3.4.5进行门窗后塞缝、铁花、外墙线条、厨卫烟道、穿楼板立管补洞、煤气管理补烂等所有收边收口、修边补烂、补槽、堵洞、吊洞、压槽等相关工作至竣工验收止(如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多次补烂,总包单位必需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让分包单位签字认可,否则由总包单位负责费用)。7.3.4.6整理需质检部门验收涉及的指定分包方施工的工程竣工材料,并在需总包单位签署部位签认(如分包资质报审等),并组织质检验收。7.3.445
.7负责指定分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及场地清理、垃圾清运等工作。7.3.4.8负责审核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报送的价款拨付报告及应提交的资料并签字确认。7.3.4.8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第7.3.4.1条至第7.3.4.8条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第三方索赔等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7.4 承包人转让、转包与分包7.4.1转让未经发包人书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其中的任阿好处或利益。7.4.2转包与分包7.4.2.1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分包出去;若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任何贵任或义务,承包人需就分包人承做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计价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分包,承包人不得以签定劳务合同为名进行分包之实,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7.4.2.2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将部份工程分包出去之前,应将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合同(协议)、分包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报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7.4.2.3承包人与其分包方、供应商或第三方的纠纷,均不得对本工程或发包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如由此给发包人或本工程带来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其损失额从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赔偿。同时承包人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此种负面影响。7.4.2.4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的分包方、供应商或第三方引起的纠纷、索赔、诉讼而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其无力承担时,承包人须负连带责任。45
八、质量与检验8.1 质量与检验8.1.1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其质量目标为:8.1.1.1分部工程质量目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各分部工程质量目标全部达到合格,功能性检测满足规范要求,感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好”以上。8.1.1.2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符合相关验收规范。8.1.1.3所有隐蔽工程均经发包人、工程师、质检站验收合格,并具有齐备、准确的竣工文件资料。8.1.1.4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贯彻工程质量终身制。8.1.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按规范、图纸要求施工或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整改或返工。关键工序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在上道工序经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本合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及其现行有效的版本:8.1.2.1地下防水工程:应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J0208—2002的要求。8.1.2.2钢筋工程、砼工程、模板工程:均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8.1.2.3预埋预留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安装规范要求。8.1.2.4建筑地面应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45
质量验收规范》GB20509-2002的要求。8.1.2.5屋面工程应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8.1.2.6装饰装修工程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要求和GB50207—2002要求。8.1.2.7钢结构工程:应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8.1.2.8收边收口:应满足上述各部分工程的各项要求。8.1.3检测检验: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维保期发生证明所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置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及规程要求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没有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和发包人有充分时间和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本工程任一部分剥离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后,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恢复原状,保证其品质不受损害。8.1.4材料及半成品质量:8.1.4.1作为一个具有长期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完全有能力对使用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识别和判断。因此,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或其他,其用于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第三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其他,其用于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质量和安全,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责任。8.1.4.2承包人在本工程使用的任何材料必须符合本合同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名誉损失、购房客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延期交房等凡是由发包人承担的一切义务以及客户的索赔而造成发包人的任何损失等)。所有现场浇筑混凝土在达到28天养护强度后3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提交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必须由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45
8.1.5施工质量:8.1.5.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入现场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让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检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检查;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检查;若承包人在通知发出后超过48小时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未予以检查,承包人可以覆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承担。8.1.5.2如果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承包人的工作有疑问,可指示承包人移去覆盖物,如果确认是承包人存在的质量问题,则由此产生的移去覆盖物、恢复原状、修补等各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或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任何到期应付或将要到期的应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8.1.5.3如果承包人拖延或不执行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还或由发包人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要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8.1.5.4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方在工程施工中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发包人指定的分包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责任。8.1.5.5上诉质量问题发生后,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工程师可根据其工程知识、经验合理推断责任方及损失额,如推断属于承包人贵任,其损失额发包人可先行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或留置的保修金中扣回。8.1.5.6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应积极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第三人(如业主、客户、商家等)带来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诉讼等。如给发包人及本工程的项目带来负面影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消除此负面影响。45
8.1.6本工程的质保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8.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问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闻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若验收合格,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8.2.2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应按时验收;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8.3 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九、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现场代表、工程师的监督检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须做到如下:45
9.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9.2从承包人进入现场开始到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期问,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h青况提供工程所需的安全保卫以及为毗邻财产的物主和所有者、公众和其它人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工地范围内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费用由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发包人、相邻单位(个人、行人或物)、第三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承包人及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法律及道义责任。9.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否则,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9.4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政府相关市政设施保护、环境保护及城管法规组织施工,若因违反政府相关规定给自身、发包人及第三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5本工程施工安全目标: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保证落实安全措施经费足额投入,通过严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恶性中毒事件等,轻伤发生频率控制在5‰以内。 十、环保要求10.1 施工要求45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施工作业所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的排污、噪声及夜间施工等手续,其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由承包人承担。由此gl起任何纠纷和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自行解决。若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或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赔,并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10.2 材料设备要求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十一、成品保护11.1本工程施工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1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所提出的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防交叉污染管理办法执行。11.3如果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对其成品进行保护和清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1.4在工程未办理移交前,所发生的任何未交付使用(合指定分包)成品、半成品的损坏、保护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第三方索赔。十二、合同价款与支付12.1 本工程按固定总价(大包干)形式发包,总价为人民币509.4万元(大写:伍佰零玖点肆万元整)12.1.145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12.1.2施工组织中(含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的下列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承包人不再另外计取:由于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的需要等引起的临建搬迁或临设租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甲方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下列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承包人不再另外计取: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安拆费用、塔吊的进出场、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及防水、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基坑及场地排水、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等费用;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发生的以上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内。12.1.3甲供材料计取5%的现场管理费,不计取企业管理费;若发生下车、转动等则以现场签证的方式解决。12.1.4因发包人营销需要需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零星工程(如搭建临时舞台等),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建设方的工作,并且只按成本价收取费用,不计管理费及利润。12.1.5工程建筑面积按计算规则计。12.1.6所有按实计取的费用,承包人只收取税金,不再收取其他管理费及利润等。12.1.7若垂直运输采用塔吊或龙门吊的,则塔吊或龙门吊进出场及安拆费已进入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另计取。12.1.8现场签证(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签证):12.1.845
.1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如认为接发包人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导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须在接到发包人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7天内将签证单报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单必须合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12.1.8.2发包人须在接到签证单后15日内完成核定并确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给予调整;承每人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须将上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承包人,逾期上报或未报甲方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权益。12.1.8.3签证造价确认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原则按件包干确定。12.1.8.4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须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用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代表确认。12.1.8.5办理签证时,承包人须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叁份,发包人持贰份,承包人持壹份。12.1.8.6现场签证统一使用现场签证记录单,签证按以下分类存档:发包人要求变更、发包人销售要求变更、设计失误变更、客户要求变更、承包人及分包方要求变更、其它变更。12.1.8.7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结算。12.1.8.8发包人代付款、违约金等须扣款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签证,并与其他签证统一编号,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其中,发包人代付款须有承包人的委托。12.1.9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向税收等部门缴纳;甲供材料不计税金。12.2 工程价款核实与支付:12.2.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自愿承担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实施本工程所需垫付的资金,并承诺不收取任何利息。45
12.2.2施工至第三层全部完工后拨付工程进度款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并扣除进度中所有发包人代付或承包人被罚款额或甲供材料费用。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拨付工程进度款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并扣除进度中所有发包人代付或承包人被罚款额或甲供材料费用。12.2.3当水、电、消防等安装工程和内墙抹灰完工后拨付工程进度款120万元,并扣除进度中所有发包人代付或承包人被罚款额或甲供材料费用。12.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完应提交发包人备案手续的所有资料后,拨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并扣除进度中所有发包人代付或承包人被罚款额或甲供材料费用。12.2.5当生态紫轩项目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款的95%(含已付款),留存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并扣除进度中所有发包人代付或承包人被罚款额或甲供材料费用。12.2.6最长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将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十三、材料设备供应13.1 材料、设备供应13.1.1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责任期间所涉及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采购、供应、安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采购所发生的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费用以及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本工程砼应使用商品砼。13.1.2发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保证书,且45
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须进行复试,若得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13.1.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承包人须在图纸会审后3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须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60天提出),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规定,属承包人计划编制失误导致超额订购或超过工程量由承包人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须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13.1.4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材料计划必须控制在3%的误差范围内,对多余甲供材料,及时退还材料供应商,否则,对超过3%的部分按两倍甲供材料单价扣回发包人;材料用量以竣工结算为准。13.1.5本工程应属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如果承包人私自采购甲供材料,则按20000元/每次(大写贰万元正)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13.1.6施工用各类材料和设备(甲供、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及设备除外),承包人均需向发包人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未报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掌握价格的90%进行结算。13.1.7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材料的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及工程师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13.1.845
工程造价信息未包括需发包人认价部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甲方指定品牌及样板进行采购,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重新定价,并可要求承包人按重新认价材料款的20%承担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末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认价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为准。13.1.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须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2小时内组织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 材料及设备的认价:13.2.1属于工程造价信息未包括需发包人认价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认价工作,承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2发包入完成认价并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超过7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落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3对于实时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认价不能接受,须在接到发包人认价后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入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如发包人证实(按即时支付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认价格购买某种材料,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3.3 其它13.3.1需发包人确定品牌、型号、单价、厂家的材料设备有:洁具及其配件、水龙头、电线管、给排水管及配件、电力电缆、导线、开关、插座等。13.3.2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即可按发包人供货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20%的违约金。13.3.3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材料代用,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445
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到货后,承包人须进行详细验收,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该产品的非材质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质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3.3.5发包人供货合同的货款,发包人只有接到承包人验收合格单后才能向供货单位支付(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进行验收的除外)。十四、工程变更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建设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无任何先决条件予以执行,其所涉及的费用按第十二部分中相关条款或通过签证、核定单形式解决。十五、工程配合条款15.1 与发包人的配合15.1.1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若遇到资金暂时调度困难或其他情况,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积极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承诺不采取单方面消极行动(如停工、怠工等)。15.1.2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相关问题的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5.1.3在发包人招商或销售期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发包人的工作,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同时为了宣传发包人形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具体实施如施工现场封闭、施工通道的畅通、销售(招商)平台搭设等;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召开现场会议,组织现场参观、装修实体样板间等,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15.2 与指定分包商的配合45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交验前,按照发包人及工程师的要求,为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按本合同7.3.4的约定提供顺利开展其工作的一切便利条件。十六、现场清理在本工程实施中或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工程师指令及时清理现场,运走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拆除临时工程或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使施工现场处于发包人、工程师满意和安全的状态;十七、工程的开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17.1 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开工的书面指令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的实施,得迟延。17.2 工程竣工验收17.2.1竣工验收以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17.2.2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须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定后,发包人在3天内批复承包人工程核验申请,承包人负责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完成整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分户移交给发包人和物业公司,并作好分户移交记录。17.2.345
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取得《城建档案验收证书》、《工程保修书》,并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三套(合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若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大写叁佰元整)。17.2.4承包人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取得职能部门为本工程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若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多300元(大写叁佰元正)。17.3 工程移交17.3.1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撤出全部生产区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尾工程所需的除外),并在30天内撤出生活区临建,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进行工程移交,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验收合格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房时间延误,承包人按竣工日期延迟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7.3.2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管护,若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3.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须协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程竣工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拒绝交付工程。十八、竣工验收备案18.1 工程竣工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5
18.2 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8.2.1土建文字材料(原件):竣工报告、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建筑(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检测报告灌浆);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见证取样单、试验报告汇总表及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构件(门窗、外墙砖、油漆等)合格证、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土壤试验报告,砼强度合格评定表、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及试验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砌筑砂浆强度评定、砂浆抗压强度汇总表及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建筑工程隐蔽检查记录;结构吊装试验记录、结构验收记录、沉降观测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基础、主体、基桩工程验收记录;(基础、主体、屋面、装饰)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等。18.2.2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消防、电梯工程文字材料(原件):竣工、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总结;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试验单、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专业(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消防、电梯)工程试验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质保核查资料、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观感置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等。18.2.3竣工图: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通风)竣工图;消防、幕墙竣工文字材料及竣工图等。18.2.445
建设工程项目的声像档案拍摄内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地形、地貌、原有建筑物的旧貌的摄像材料;典型的、比较重要的建筑物的像片资料;基础至±O阶段;基槽底部、地下室隐蔽前、±O时要布设摄测量三维标,进行摄影形成立体像对;主体封顶阶段;大型混凝土梁、板、承重柱贴有标尺的摄影像片;有代表性结构标高(层)混凝土施工状况的像片;主体封顶的像片;竣工阶段:建筑物正面、侧面全景;代表性标志的像片、摄影资料;质量事故发生部位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像片、摄像等(上述各项声像档案拍摄内容以新都区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为准)。18.3 进城建档案馆内容及排列顺序质量保证资料(全部原件);开工报告、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地基验槽记录;钢材质量证明单、试验单汇总表;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单汇总表;砖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安装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单汇总表;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单位工程砂浆试块强度汇总表;砌筑砂浆强度评定;焊接试验报告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工程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书;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每个分部各一份:基础、主体、屋面、装饰、给排水、电气等)。45
十九、配合销售包装19.1因销售包装需要,承包人须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相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19.1.1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19.1.2承包人必须按下列要求完成指定实体样板问的各项工作。19.1.2.1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19.1.2.2样板问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样板间的入户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料的铺贴,墙面的抹灰、油漆及楼梯栏杆的安装,楼梯间内的灯具、开关的安装。19.1.2.3样板间内墙面的抹灰、油漆、地面的找平、强弱电的管线、面板安装,厨房、洗手间的上下水管的安装(包括样板间的上层户型),厨房、卫生间、洗手间的防水处理,入户门的安装。19.1.2.4样板间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19.1.2.5样板间外墙的抹灰、防水处理及外墙面砖。19.1.2.6样板间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19.1.2.7样板问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问开放前须换用新购置的安全网。19.2若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正);若承包人拒绝施工,则发包人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承包人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二十、工程保修20.1保修范围45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发包人分包工程的保修由分包单位负责。20.2保修期限以发包人移交客户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保修时间。20.2.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设计寿命期限内保修结构安全。20.2.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五年。20.2.3空调系统保修两个采暖期和两个供冷期。20.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两年。20.2.5其他工程保修两年。20.3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若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的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合格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范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20.4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含业主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为质量缺陷或承包人未按合同保修或维修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业主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包括因承包人质量缺陷造成业主装饰损坏的装饰赔偿),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发包人向业主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或从工程保修金扣除),具体办法为:因质量缺陷导致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发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无条件认可。20.5 保修的时间性20.5.1交住户后3个月内由承包人组织维修。20.5.2为确保工程维修的及时性,交住户3个月后,凡维修金额在1000元/处/45
次以内(主要包括空鼓、开裂、渗水等工作量不大,须及时维修的项目),由发包人指定的维修单位代为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维修金额超过1000元/处/次,由物管公司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在物管公司通知后(电话等方式)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所涉及的保修、维修项目;若物管公司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维修,由发包人安排指定的维修队伍进行工程维修,并收取发生维修工程费20%的管理费,即维修费=维修工程费×120%,该维修费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保修款中扣除;由发包人代为维修的项目,发包人工程部按月汇总,以发传真的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在5天内确认,否则视为承包人对维修项目及费用无异议;如果维修费超过承包人工程保修款,则发包人向承包人追偿;若承包人传真号发生变化,须即时通知发包人,若未通知发包人,致使发包人无法发出传真,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0.6 维修的质量20.6.1承包人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须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保修期相应顺延,相应的保修款待保修期满三个月后支付。20.6.2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若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按合同再次进行保修一年,承包人每次每项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正)。20.6.3若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0.6.4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须负贵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若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责任。20.6.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5
20.7 维修人员20.7.1工程移交住户后的3个月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若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20.7.2承包人保修负责人:姓 名:通讯地址:电 话:传 真:20.7.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20.7.4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须一次到位。20.7.5维修人员须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本工程物管公司的管理,服从业主方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正)。20.8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发包人签字认可),发包人对保修款进行结算,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发包人代付维修款)一次性付给承包人。20.9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20.10所有保修款在结算和支付时均不计利息。二十一、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45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21.1.1 级以上的地震;21.1.2 结构阶段八级以上持续两天的大风;21.1.3 日降雨量100mm以上;21.1.4 100年未遇的洪水;21.1.5 10年以上未发生过,连续五天的高温(或严寒);21.1.6 地下文物及障碍物。21.2不可抗力出现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暂停施工;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关于损害情况及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7天向工程师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材料。21.3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21.3.1已施工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未动工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1.3.2人员伤亡由各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1.3.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及材料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1.3.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协商解决。21.3.5地下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二十二、保险22.145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须为本项目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该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22.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该费用已进入本合同的价款之中。22.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二十三、专利技术与特殊工艺、合理建议23.1 专利技术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与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引起的索赔/诉讼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23.2 特殊工艺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中及缺陷修复期间,应积极配合按设计规定/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新工艺、新材料进行使用。23.3 合理建议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经济效益,发包人与承包人按5:5比例分成。23.4 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工程建设中依据设计规定或发包人认可的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使用。二十四、商业机密45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纸、技术方案、计算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属发包人商业机密,未经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二十五、违约、索赔25.1 发包人的违约及索赔2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缺路修复责任期间,发包人以下情况视为发包人违约:25.1.1.1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未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25.1.1.2在工程费用结算过程中未产生纠纷,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结算及审计。25.1.2发包人违约的索赔:当发包人违约,则每延误一天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25.2 承包人的违约及索赔25.2.1工程进度违约:25.2.1.1竣工时间滞后,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承包人并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各种损失以及由于项目受此影响而招致第三方(业主、客户、商家)对发包人的索赔、诉讼等发包人所承担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25.2.2工程质量违约:25.2.2.1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经协商发包人同意按国家相关标准接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2545
.2.2.2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后,达到相关要求,造成重大或潜在影响,如使用面积减少或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名誉损失、购房客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引质量问题引起的,需要发负人承担的一切义务以及客户的追偿等)。承包人清楚明白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为:发包人减少的销售收入、因此质量问题而额外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项目受此影响而招致第三方(业主、客户、商家)对发包人的索赔、诉讼等发包人所承担的所有费用。25.2.2.3存在失控,无法修复致使工程部分拆除,造成重大影响,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拆除重建的全部费用外,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并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清楚明白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为:发包人已投入资金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X1.05)、发包人所购材料设备的各种损失以及由于项目受此影响而招致第三方(业主、客户、商家)对发包人的索赔、诉讼等发包人所承担的所有费用。25.2.2.4造成失控,造成整个工程拆除,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其退场的书面通知的15日内退场;发包人除不退还工程履约金外,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正),并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清楚明白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为:发包人已投入资金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X1.05)、发包人所购材料设备的各种损失以及由于项目受此影响而招致第三方(业主、客户、商家)对发包人的索赔、诉讼等发包人所承担的所有费用。25.2.2.5材料、设备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达不到环保要求(含擅自更换规格型号、品牌和产地等),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发包人根据损失情况另行索赔。25.2.3其他违约情况;25.2.3.1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移交整个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第三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相关凭据的可以直接应付工程款中抵扣。45
25.2.3.2未按照使命条款从事相关工作,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正),发包人有相关凭据的可以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25.2.3.3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擅自分包,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正),发包人可以直接在应工程款中抵扣。25.2.3.4对指定分包商管理失控,造成指定分包商的质量或进度达不到要求、未担负起总承包的责任,以上任一情形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正);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以直接在应工程款中抵扣。25.2.3.5在工程审计过程中,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48小时内承包人未能按通知的时间配合工程量核对等工作,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千元(大写:伍仟元正),发包人可以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25.2.3.6本合同中任一条款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在本合同的任何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赔付。二十六、关于送达26.1承包的通邮地址为,承包人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地址,能接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包人);凡发包人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承包人的,以上述地址为准。26.2凡发包人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承包人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发包人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3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45
26.3承包人的联系电话为联系传真号码为;承包人应保证上述电话机、传真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内通知发包人)。26.4发包人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承包人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发包人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承包人的,发包人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发包人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承包人。二十七、其他27.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承包人对待其工人,应当尊重一切法定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或其他方面的习惯;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及邻近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27.2流行病:承包人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流行病的发生;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要求;若由此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7.3文物及地下障碍物: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27.4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内,承包人必须及时足额向发包人提供一套本工程所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包括页岩空心砖,页岩标砖,加气砖)发票复印件、散装水泥发票和运单(或出库单位的出库单)原件,并对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及符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负责。2745
.5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承包人的现场布置应进行适时调整;若承包人的临时设施与本工程的施工、销售有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布置,其因搬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视为违约,按照本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执行。27.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7若邀标书等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27.8本合同若产生纠纷,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同地有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7.9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书面公函、回复、承诺书等按时间顺序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10本合同捌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捌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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