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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0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筑、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等图纸全部内容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6#、37#、38#、39#楼土建安装工程(挖土方、桩基础及褥垫层除外,具体内容见编制说明及装修做法)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3月28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9日历天开工日期在本合同签署时未确定的,则以甲方另行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保证通过甲方和国家相关部门验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项目所在地要求及合同约定标准为准)。第五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按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文件编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50
1.本合同专用条款2.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3.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总进度计划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9.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承诺,以及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第六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七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八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河北省高碑店市发包人:承包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追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0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0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50
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50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0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重大设计变更;(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50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50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50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0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6.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交经工人本人签字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如不提交,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直到提交后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50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0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50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50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0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50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0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0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5.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总进度计划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9.招标答疑文件10.招标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的内容(对于同一种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有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标准、规范时,发包人与本工程施工图纸同时交付。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天提供6套图纸。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适用于本合同规定项目并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侵犯该工程图纸著作权的,承包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条款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职务: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协议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协议执行。50
本合同签署时如未能确定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工程师的,由发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确定并通知承包人。5.3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职务:___职权:负责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且不限于变更、洽商的签认、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等,但涉及经济部分需最终由工程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对变更、洽商的签认,不视为发包人的最终确认,详见本专用条款“工程变更”部分的约定。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由发包人确定。 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及本合同的履行,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效力均及于承包人。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发包方提供现场临时用电变压器及临时用电变压器的低压配电柜,其它临时用电的一级箱、二级箱、三级箱、流动箱及电缆(需按规范进行铺设)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施工用水源、电讯线路:承包方自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协调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办理,需要时承包人应配合。(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进行实际交验并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提出方案,经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议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的费用承包人需事先向发包人书面说明并得到发包人批准的,由发包人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50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本月产值报表及下月度施工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本工程的安全保卫消防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等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现场及周边环境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方临建已由发包方自行建设,由承包方支付临建费(以公司预算为准)。(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竣工并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栏杆等在内的建筑成品的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提出方案,经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污染或侵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等。竣工验收后,施工人员须在五天内撤场。(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包括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避免扰民,如因施工过程中扰民而发生的索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协调好施工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相关单位的关系,与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对整个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进行积极配合,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②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场区内的保安工作,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人违章引起的扣款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负责工程完成后验收组织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含网络控制图)的时间为收到施工图纸后10个工作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50
不作为竣工结算时调整结算价款的依据,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采取一切措施均为满足质量、安全及进度要求而采取的合理方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2本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保证按附件1及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13.工期顺延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按通用条款13.1条〔但该条第(2)、(5)项规定不再适用〕。13.1.1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出现工程进度款暂时拨付不及时的情况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诺不以此为理由暂停施工。13.1.2承包人不得以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变化为理由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除外。13.1.3承包人不得以自身在施工过程中的资源不足或是遇到其他意外困难为理由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13.1.4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如因此发生损失的,承包人同意自行承担。四、质量与验收15.本工程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实施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如果本合同中的约定高于国家标准,按高标准执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及河北省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如果全部工程或其某部分未能通过重复检验(该重复性检验工作只能做一次,因检验未通过而使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工期方面的责任。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五、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1)承包方应按国家及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伤亡事故由承包方承担。(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责任。(3)承包方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全部责任。(4)安全和文明施工:50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文明施工不达标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除支付执法机关的罚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与执法机关罚款额度等同的赔偿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以及其他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并保留向承包人继续索赔的权利。(5)其他相关约定及标准详见附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含附件)做好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结算时除设计变更之外合同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经过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的价格(不做任何调整)b.单份单部位单项子目变更、洽商增减项在2000元以下(包括2000元);c.措施项目费用;d.包括人、材、机在内的市场价格涨跌;e.如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各专业工程设计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况,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又未及时提出书面答疑要求澄清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增加施工费用或是延长合同工期。f.承包人报价文件中的错漏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规定可调价材料为钢筋:钢筋±5%(含5%)以内不作调整,超过±5%的部分可据实调整(±5%以内的作为投标风险报价时投标方已经考虑在内不予调整,只调整超过±5%的部分),材料调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钢筋只调价不调量,量一次性包死。价格调整基数为附表中的单价,详见附表5。b.经设计单位、发包人(或监理)、承包人签认的单份单部位单项子目增减2000元以上的变更洽商作为经济变更,套用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材料价格按签证当期当地造价信息价格(下限)为准,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2008年定额价。人工及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c.合同外的受发包人指派的零星工作项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套用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材料价格按签证当期当地造价信息价格(下限)为准,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2008年定额价,人工及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发生上述情况时变更价款按规定调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计入工程结算总价。本合同约定价款为除发包人直接分包外的全部工作内容。(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50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及本月产值报表。25.2工程签证单及设计变更造成费用的增减,承包人按月度进行统计,每月5日前报送,对承包人逾期不报的,发包人不予结算。发包人负责审核并通知承包人核对审核结果,所发生增减的产值不在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中支付,一并在竣工结算后支付款中支付。如因减项较大,剩余工程款不足扣减的,承包人应负责返还。26.工程款支付:36#楼工程施工到±0.00封顶后支付190000元;三层封顶完成后,支付700000元;主体封顶完成后支付74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50%拨款670000元,安装完成50%拨款25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剩余50%后,支付670000元;安装完成剩余50%后支付250000元。37#楼工程施工到±0.00封顶后支付350000元;三层封顶完成后,支付550000元;主体封顶完成后支付75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50%拨款670000元,安装完成50%拨款22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剩余50%后,支付670000元;安装完成剩余50%后支付220000元。38#楼工程施工到±0.00封顶后支付200000元;三层封顶完成后,支付740000元;主体封顶完成后支付78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50%拨款700000元,安装完成50%拨款24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剩余50%后,支付700000元;安装完成剩余50%后支付240000元。39#楼工程施工到±0.00封顶后支付390000元;三层封顶完成后,支付640000元;主体封顶完成后支付86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50%拨款770000元,安装完成50%拨款260000元。二次结构、装修完成剩余50%后,支付770000元;安装完成剩余50%后支付260000元。50
工程经甲方、购房业主分户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扣除质量保修金)。(原则:①承包人工程施工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拨款申请,发包人应于承包人申请拨款日期后的次月21日前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如2010年3月8日承包人报送达到付款节点的拨款申请,发包人应于2010年4月21日前支付工程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完全达到付款进度的,发包人支付已符合拨付条件的工程款。②进度款按已完产值的80%支付;按规定时间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的返还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交经劳务工人本人签字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如不提交,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直到提交后支付。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电汇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劳务队进场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提交劳务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如不按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到提交后再支付,且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支付工人工资,如因施工单位不按时或不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聚众讨薪事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不足部分发包人将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仍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约定分包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50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指定品牌(厂家)(见附件)及提供样板(技术标准)(见附件)等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采购,使用前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验证及遵守当地市级建材认证的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前述进场材料由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进行验收并确认,如有疑议时,可进行随机取样抽检,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包括检测费及所采购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等)。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承包人对材料采购不力,发包人将对该材料自行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八、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任何设计图纸中技术问题的处理和设计方案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同意认可,不允许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直接同设计单位联系变更事宜,否则由此生成的文件为无效文件。工程变更必须有发包人正式的书面通知,工程签证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具体如下:1、设计变更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四方授权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2、其他变更需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工程师三方授权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上述工程变更确认工作中的发包人授权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成本控制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三者缺一不可。工程变更文件(签证)中仅有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签字的,发包人不予确认。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图纸由发包方协助联系设计院提供,费用承包方承担),且必须通过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编制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及未交清经档案部门验收的竣工资料、签订保修责任书,则发包人有权将结算时间相应顺延。并按工期延误的规定追究承包人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33.1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在每个单位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编制结算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三个月内审核完毕;承包方超期不报的,发包人视已付工程款为工程结算款。如因发包方原因,三个月内没办理结算手续的,承包方有权视上报的结算书为结算金额,但发包人在三个月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结算异议的,结算期相应顺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5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他不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不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在本合同中不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2款约定在本合同中不再适用。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1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逾期超过30日仍未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5.2.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35.2.3若承包人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或承包人现场代表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人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2.4承包人未按合同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给发包人或逾期办理和移交发包人,影响发包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5.2.5承包人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承包人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35.2.6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发包人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发包人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50
35.2.7承包人不按时进场开工,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进场后,未履行完合同中途退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对于中途撤场的结算方式按已完工程量(执行主合同预算的计价方式)的直接费结算,结算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35.2.8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不能通过国家验收的,承包人应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但应以国家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应依约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向实际购买人逾期交房的责任)的应负责赔偿。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陷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瑕疵,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方还应向发包方支付相当于修补费用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35.2.9承包人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5.2.10承包人与发包人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承包人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5.2.11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陷、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或存在其他问题(包含群体事件),致使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当地正常得社会秩序,在前述任一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8小时之内解决相关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前述费用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未付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5.2.1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追偿。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50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_无_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除风、雨、雪、洪灾除外。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款、40.3款在本合同中不再适用。(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在现场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无_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方叁份,承包方壹份。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管理人员的架构报发包人确认、备案,管理人员的架构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职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职务。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以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工程师请假,未获批准不得擅自离场。47.2承包人项目经理、总工、技术副经理、质安组长,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以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十五天内撤换,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7.2.1发包人有权每月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技术副经理、质安组长进行考核,以上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47.2.250
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配合发包人的项目开发、销售、维修,工程质量或进度明显不符合要求的。47.2.3其他重大人为管理失误,发包人认为其为不合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47.3承包方有权参与基坑支护、基础型式、结构型式等方案的审核。47.4工程竣工日期工程必须全部完成,竣工资料齐全,经发包人验收符合要求,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表,以竣工移交书面文件的签证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应于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7个日历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工程竣工后验收通过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进行工程交付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工程的交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责任。47.5质量要求47.5.1质量等级评定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质量检验标准(GB50300-2001)为标准,以发包人签字评定为准。47.5.2所有分项工程、工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47.5.3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允许大面积施工,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者,扣罚人民币10000元,在工程款支付时体现;施工样板必须要有验收记录,47.5.4主要施工材料、安装设备进场(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石材,面砖,铁艺栏杆,水表、电表、暖表、配电箱),必须经过发包人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理人员验收。对于电梯、配电柜等重大设备进场,必须经过发包人的规划设计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所派的专业人员验收。无上述人员签字,设备不得进行安装。47.6发包人分包的项目在工程验收20天前移交四套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图和验收竣工资料给承包人整编。47.7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施工的项目或需发包人确认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发包人不予承认,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47.8本工程的预付款及进度款,必须设单独账户,专款专用。发包人财务部有权了解承包人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47.9本合同全部以单位工程作为奖罚单位。47.10工程施工进度管理47.10.1工程主要进度控制点包括:开工、±0.00、预售形象进度、主体封顶、外施工脚手架拆除、竣工验收。47.10.250
工程进度达到进度控制点后(质量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4天内向发包人办理进度控制点完成时间确认手续,如逾期,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情况单方确定控制点完成时间,并用监理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47.10.3各进度控制点如延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单位工程向发包人支付¥3000.00违约金,但承包人未按约定及其承诺或提报的相关计划完成本专用条款关于工程款支付中约定的进度控制节点及预售形象进度节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的违约金。47.10.4若承包人经过努力,精心组织施工,克服了中间进度控制点延误的时间,最终能按总工期保质完成,发包人应适当退回或减少因中间进度控制点延误而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47.10.5工程开工后由于发包人未能向承包人提供齐全有效的证件,以便办理相关的手续,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由发包人负责。47.11施工淤泥及垃圾清运发包人单独委托的工程项目所产生的淤泥、垃圾等,统一由承包人清运,有关费用由发包人从其他承包单位代扣,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一起向承包人支付,具体收费待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47.12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办理签证的项目:47.12.1因变更设计,已施工的部分及拆除等相关工作。47.12.2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重新检验合格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12.3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等因除承包人施工原因外的其他原因发生返工、退货所发生的费用。47.12.4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所需处理发生的相关费用。47.13承包人对本工程主要专业项目进行分包,合同签订前,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分包合同签订后,副本送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如承包人未按本规定分包,或未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备案的,发包人可不予认可,并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7.14如果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资源不足等因素而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致使发包人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拿出重新招标,发包人在扣除该重新招标工程的价款后还须扣减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结算价的1%作为承包人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施工的违约金。47.15实际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编制并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不得因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方案不同而提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要求。47.16对于现场增加工程及零星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工程指示单组织施工,不得以未核定价格或定额取费较低等理由拒绝施工,如果发生将追究责任人延误施工工期的责任。47.1750
发包人在发工程任务通知书时必须明确单位工程名称、栋号、建筑面积、预算造价、图纸到位计划、工程节点要求等相关资料。47.18防雷报审费由发包人承担,防雷验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质检验费由发包人负责;消防、防雷检测费由发包人负责。47.19竣工验收后给排水管道、天沟渗漏、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外墙面渗漏、沉箱渗漏及其它较大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除负责保修、赔偿外,每投诉一户一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10000.00元人民币,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47.20土方工程开挖前的标高、拆除工程在拆除前及相关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办理原始记录的签证,其他工程签证必须先接到正规书面通知后实施并办理签证。47.2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将变更后的单价和总价及时报发包人。发包人必须于次月完成确认工作,否则视为默认。47.22停工后发包人通知复工的单位工程,发包人必须15天内确认停工损失,并给予承包人7-15天的复工准备时间。47.2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勒令其退场。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强制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7.24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确定的变更洽商费用都不应包含在进度款付款中,且任何双方未能最终确认的洽商变更,均不能作为承包人拒绝施工的理由。47.25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固定面积,涉及影响建筑面积的(增减)洽商变更均只考虑直接经济变更,不做为调整合同建筑面积的依据。47.26本合同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附: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包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50
附件1年度项目进度控制点计划表项目单位工程名称结构层数建筑面积(m2)其中交楼计划开工时间±0.00预售进度主体封顶竣工时间地下室住宅 36#~39#楼62010.11.302010.3.282010.12.31 审批:审核:制表: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建设建筑面积结层跨设备安装工程开工竣工50
名 称规模(平方米)构数度(米)内 容造价(元)日期日期36#~39#楼砖混62010.3.282010.12.31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50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50
指定材料品牌(厂家)序号材料名称选择品牌或厂家备注1钢筋首、唐、宣、承 2地暖管(PE-RT)新双宇、金德、宝硕浙江三菱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3塑钢型材及五金件型材:胜达、海螺、中财、实德、宝硕、金鹏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五金件:国强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玻璃:迎新、耀华正5厘、浮法、汽车级(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4电线电缆龙岗(天海)、宝丰、海燕 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5配电箱元气件正泰、德力西、中国人民电器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6给排水管材UPVC—宝路七星、宝硕、金丰、中财、浙江三菱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PPR—新双宇、金德、宝硕浙江三菱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7铜水暖管件瑞格、皇冠、日丰、金裕祥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8铁水暖管件唐山道诚、天津大站、天津津塘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9防水材料北京京喜、中建友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10IC卡水表泊头普惠、竞达、宁波精诚每个小区选用同一种品牌11外墙涂料及外墙砖由建设单位根据小区整体效果指定品牌或厂家,最终使用品牌甲方认定外墙砖不低于元/m2外墙涂料白色:不低于元/kg,浅黄色不低于:元/kg,咖啡色不低于元/kg附件450
《发包人提供材料样板(技术指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23456附件550
36#楼甲方指定可调价格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 达地 点备注1钢筋三级φ20以外元/吨6.3137302三级φ12-14元/吨0.9439603三级φ16元/吨37.5238204一级φ10以内元/吨28.0834805三级φ10以内元/吨37.84360037#楼甲方指定可调价格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 达地 点备注1钢筋三级φ20以外元/吨5.6637302一二级φ12元/吨0.3639203三级φ12-14元/吨30.1139604三级φ16元/吨6.5838205三级φ18-20元/吨1.1737306一级φ10以内元/吨38.1734807三级φ10以内元/吨50.61360050
38#楼甲方指定可调价格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 达地 点备注1钢筋φ10以内元/吨74.5536002φ20以内元/吨41.1838203φ20以外元/吨11.45373039#楼甲方指定可调价格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 达地 点备注1钢筋三级φ20以外元/吨11.4937302二级φ12元/吨2.3539203三级φ12-14元/吨29.9339603三级φ16元/吨7.9338203三级φ18-20元/吨2.3237303一级φ10以内元/吨30.8334803三级10以内元/吨59.863600注明:钢筋调价不调量。备注:以上材料入场,需由甲乙双方现场认价确认签字,预算部、工程部、承包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依据。50
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建的36#~39#楼工程的保修事宜达成协议。为保证乙方及时维修其承建的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兹信守。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供暖、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内容:1、楼宇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不均匀沉降及未按规范要求施工所产生的墙体、顶板结构裂缝、倾斜等问题;2、屋面防水、卫生间地面防水、地下室防水:因施工及材质问题,防水层提前老化、龟裂、开缝而引起的防水层及管根渗漏;外墙由于保温层开裂、分格条脱落及结构原因造成的渗漏;3、给排水管道:因施工及材质原因造成的各管道在正常使用中发生开口、断裂、砂眼、渗漏、排水管道堵塞;4、内外墙面抹灰层等装饰、装修部分:由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抹灰层空鼓、开裂、脱落、反沙;5、塑钢门窗部分:结构变形、开裂、中空玻璃夹层进水,门窗扇推拉不灵活、关闭不严、滑轮钩锁失灵、玻璃开裂、窗纱损坏等,小五金件中门锁开关不灵、合页开裂、掉轴、安装不牢固;6、入户门部分:结构变形、开关不灵活,门锁、门用合页等小五金件,开关不灵、安装不牢固,外观损坏(如划痕、凹陷等);50
7、楼宇门及对讲系统:因安装、施工原因造成不能通话、串线、不能开启门锁等问题及外观损坏;8、供热采暖系统:因阀门关闭不严、施工安装不到位,管道开裂、管道提前老化腐蚀、伸缩器安装不合格造成采暖系统的跑、冒、滴、漏;因施工安装不到位、管道、设备开裂、脱节造成业主室内部分的跑、冒、滴、漏或管道堵塞引起的室内不热等问题;9、户室配套表具(即电表、水表及楼内主配电箱等):在业主集中办理入住时,业主报修的外观损坏:业主入住后,上报的计量不准、表内部件损坏等质量问题;并承担业主入住后因表具计量不准造成误差带来的一切损失;10、楼内公共部分的电器设备和业主室内交房时由施工方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线路不通、短路、安装不牢固、外观损坏等问题;11、楼内外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由于基础原因造成的道路、铺装、散水等的塌陷、开裂现象;在交房前与项目部、物业公司进行交接验收时,发现的外观及完好程度问题;12、除上述问题外发生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同样做为质量保修范围。第二条保修期限及保修费用承担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维修协议》规定保修时间: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2、屋面、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5年;3、塑钢窗、入户门、楼宇门及对讲系统,保修2年;4、供暖系统保修2个采暖季;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户室配套表具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6、楼内外公共部位及设施,保修2年;7、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2年;8、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9、在上述保修期内,乙方承担合同中约定保修工作范围内的一切费用。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50
1、在发生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线路出现故障及其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维修。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验收并签字后,将维修单返回甲方,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5、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维修或处理,同时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前述工作,相关结果由业主和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无需由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通知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上述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其中电话通知的,以甲方的电话通知记录为准。7、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瑕疵,致使业主与甲方产生纠纷的、不能就维修事项达成协议的或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负责与业主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绝与业主进行沟通或虽经沟通但不能达成一致或自甲方通知乙方自行与业主进行沟通解决之日起10日内仍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补偿费用、赔偿费用等)将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本款不适用于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行使权利的情形。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修复。第四条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2、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50
3、乙方维修项目完成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a.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b.收到甲方通知后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4小时仍未到现场;c.超过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报告;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第五条乙方维修安排1、在甲方向业主交付房屋集中办理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每栋楼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应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2、乙方保修负责人 a.通讯地址:b.电话/手机:c.传真:d.电子信箱:如乙方的保修负责人在本协议签署时不能确定或因客观情况予以更换的,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确定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拒绝履行保修义务。3、乙方确定的保修负责人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通知不到的后果。4、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5、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第六条质量保修金及其返还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由甲方在支付工程价款时直接扣留,用于支付保修期内发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保修费用,保修金不计利息。50
双方约定在工程综合验收完成满2年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发生的维修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修金的70%返还乙方,但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除外。剩余30%作为防水等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在扣除发生的维修及其他费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若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有差额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第七条关于质量保修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缺陷、瑕疵等,引起业主投诉和索赔,已鉴定属于乙方责任的:a.由乙方负责保修。对小业主的赔偿,由甲方办理,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b.业主要求退房,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办理,在乙方保修金或其它工程款中扣除。c.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结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结构梁、板、柱开裂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竣工验收后给排水管道、屋面渗漏、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外墙面渗漏;沉箱渗漏及其它较大的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保修、赔偿外,每投诉一户一次,乙方必须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壹万元。d.鉴定责任属于乙方的,发生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保修金中直接扣除。第八条 其他1、本保修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自施工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相关施工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相关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按本协议执行。2、以上工作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及物业公司负责监督执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50
附件7承诺书 致:我单位承建36#~39#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郑重承诺:1、质量标准:合格2、工期标准:自2010年3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总工期279日历天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苛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方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0
附件8廉洁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二、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发包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发包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批准。五、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承包方不得接受发包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承包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发包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发包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发包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八、承包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发包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九、承包方如发现发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方举报。发包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方进行报复。发包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发包人发现承包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方工作人员,发包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发 包 人: 承 包 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50
附件9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姓名:____ 性别: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为_______工程受委托人,此人在___此__工程施工中的所有签字均与法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效力及于承包人。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法人 :(签字盖章)受委托人:(签字)单位:(签字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50
附件10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50
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它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自行添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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