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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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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工程建设的使用、安全、建造、经济和美观等方方面面,是建设工程的百年大计之本。施工图设计工作又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范的一种成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是一项严肃的技术工作。2007年我市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我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135”行动计划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往年相比,施工图设计在数量、质量和技术水平上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我们在施工图审查中,还是发现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技术管理上的原因,有技术水平上的原因,也有技术责任性方面的原因。为了进行交流,共同提高我市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水平,我公司各专业审图人员一如既往将我市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汇总、编印成册,发给各勘察设计单位,供各单位负责技术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参考。今年国家在建设领域推出一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对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越来越高,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查工作都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在本汇编的编写工作中,由于时间较紧,我们对规范的理解也未必全面,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批评建议,也欢迎对我们施工图审查的程序、管理、方式及语言等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让我们一起为提高我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共同努力,为我市的城市建设事业、为我市的城市建设“135”行动计划的实施,作出我们的贡献。2007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施工图中,存在竖向设计不全,建筑物与道路、道路与围墙、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详,场地道路广场设计、道路断面、路面结构、地面排水组织及室外工程设计不详等问题。⑵存在技术指标与规划方案报批指标不符的情况。⑶在送审文件中,部分单位居住建筑未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图纸基1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本要求⑷笼统标明按某某规范执行,而不明确具体措施指标。⑸存在专业会签栏未签,各专业图纸之间做法不符的情况。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⑹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137号令的规定,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政策规⑴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文)的要求,2定执行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 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⑵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文)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标准。⑶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文)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做法。⑷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文),对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⑴建筑节能设计应在总体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就按照国家节能方针进行考虑。⑵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文件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章节内容深度应达到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要求。⑶送审文件资料中除必须填写的审查表、备案表外,还需附节能设计计算书及报审格式的计算光盘,各栋建筑应分别填写审查表、备案表。⑷同一栋建筑如涉及居住和公建不同功能分区,应分别按相应节能设计标准进行验算,并分别填写相应的审查表、备案表。⑸审查表和备案表参数填写不规范,参数与计算书不一致。表中节能措施空缺,或节能构造措施与建筑设计说明中构造做法不符。建筑节⑹节能计算书中相关参数取值有误,对不同外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未能进行加权计3能设计算,对建筑物的特殊部位如:住宅凸窗、架空层顶板等部位有漏算的情况。⑺节能计算书过于简略,部分规定性指标只有结果,没有计算过程及选用参数指标,难于对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复核。⑻大部分工程未能对东、西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进行验算。⑼部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未能达到规范要求。⑽单纯追求指标的达标,选用建筑节能材料过于奢侈,未能进行方案优化及综合经济评定,不利于后期现场实施。⑾部分建筑外墙选用的深色外饰面与节能设计中选取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值不符,且不利于建筑节能。⑴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建筑工病防治措施》规定,全面挂金属网。4程质量⑵窗楣应做鹰嘴,外窗台低于内窗台且内外高差应≥20mm。通病⑶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伸缩缝。⑴住宅设计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的要求,目前大量一梯三户、一梯四户住宅北向单元日室内环照不达标。5境设计⑵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有关规定,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⑴按珠建建[2005]95号文,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⑵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门窗设施。6计⑶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按《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4.10.3的规定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⑷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 ⑸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有安全隐患。⑴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多未考虑无障碍设计。⑵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及活动场地多未考虑无障碍设计。⑶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不在两侧均设扶无障碍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设计⑷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7(JGJ50-⑸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2001)⑹按规范作无障碍设计的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门护板,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⑺作无障碍设计的电梯厅深度未达规范要求。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⑴按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⑵按7.1.2条,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中小学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校8⑶按3.2.1条,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课桌与黑(GBJ9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9-86)⑷教学楼层数应符合5.2.1条的规定⑸几乎所有学校均未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球场与主要课室的距离未达规范要求。⑴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3的规定。⑵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4条,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⑶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9汽车库JGJ100—98—3.2.8条的规定。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4.1.9条的规定。⑷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8条,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医院⑴楼梯宽度及平台深度应符合3.1.5条的规定。10(JGJ4⑵电梯设置应符合3.1.4条的规定。9-88)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厕所门应外开,墙角应做圆角处理。⑴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建筑物长度超过多层建80m未设人行通道。筑防火⑵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11(GB5001⑶厂房疏散未设置平开门。6-2006)⑷厂房内设置仓库时,未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⑸配电房等电器用房门未外开。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⑴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⑵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高层建⑶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要求。筑防火12⑷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6.1.1条的规定。(GB5004⑸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5-95)合规范要求。⑹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⑴装修图设计人员对各建筑规范了解不足,存在图纸设计不规范、装修材料未达规内装修13范要求或未标明选用材料燃烧等级等问题。防火⑵与建筑相关的部分,如开门、疏散、栏杆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⑴由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构件、幕墙等应明确设计(包括尺寸、荷载、与主体建筑的构造和力学关系要求)及安全性等要求。完成设计后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审查签章后方能施工。⑵住宅室内复式楼梯标注甲方自理,也应按规范在图中注明相关要求。⑶厨房工艺在二次装修时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在图纸中按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并考虑烟道预留、穿楼板等问题。⑷单身公寓食品加工操作空间与卧室相通,应标明不得有煤气管道通入。⑸住宅建筑当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对这些层进行层数折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进行防火设计。⑹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防坠落雨棚应超出上部阳台外缘0.6m。⑺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⑻剪刀楼梯和部分楼梯梁下净空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7.5的规定,建筑专业应对该部分梁高与结构专业进行核实。⑼上人屋面栏杆在扣除排水起坡高度和隔热防水构造层后从可踏面起计算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2的规定。14其他⑽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未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的规定,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⑾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瓦屋面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3.3.5的规定采取固定加强措施。⑿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2.1的规定,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6m。⒀不同防火分区由玻璃幕墙或变形缝跨越,防火封堵构造及采用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⒁应按广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对建筑外墙面防水,厨房、卫生间内墙面防水措施予以明确。⒂在敞开过道上的变形缝防水措施不详或无防止雨水灌入变形缝的措施。⒃地下室排风口、建筑物管道井出地面或屋面后未能与通风施工图配合做出详图设计。⒄地下生活用水水池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规定,与主体建筑不共用外墙。⒅按CECS14:2002规定,游泳池应设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⒆审查回复意见直接在意见单上答复,无修改图或修改通知单,无修改后的图纸目录。⒇98ZJ标准图集中部分图集已于2006年底停止使用,已改用05ZJ的新图集。二、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当出现特别不规则结构时,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结构体⑵高层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存在高规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3.11系条多项不规则类型时,未提供可靠充分的计算依据,及可靠的抗震措施。⑶结构体系的计算简图与实际不符,传力途径不明确,对程序无法考虑的问题未进行局部应力分析,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⑴多桩承台除按中南地区建筑标准图集选用外,其它均应提供计算资料;特别是中心筒桩筏联合承台应进行专项验算。计算书⑵当采用天然基础时,除提供电算光盘外,应提供设计时选用的参数及采用何种计2不全算方法。⑶应提供地下室侧墙底板的配筋裂缝宽度计算和抗浮承载力验算,并明确抗浮设计地下水位取值。⑴输入荷载遗漏或偏小,与建筑图不相符。⑵风荷载基本风压取值可按澳门地区选用。荷载问3⑶消防楼梯活载、阳台活载等不满足荷载规范GB5009-2001第4.1.1条要求。题⑷阳光花房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3.0KN/㎡。⑴当底层无楼板时底层层高未计至承台顶面,与实际情况不符。⑵电算时角柱未定义,使柱内力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2.6条乘以放大系数。⑶地震作用下,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大于1.2时,且为平面不规则结构,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高规JGJ3-2002第3.3.1条)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⑷高层建筑除按双向地震考虑外,应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并满足高规JGJ3-2002第4.3.5条关于位移比要求;有些建筑物不一定是考虑双向地震更不利,因此要注意复核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的情况。电算问⑸根据高规JGJ3-2002第5.1.14条,对于某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应按薄4题弱层要求乘以1.15增大系数,有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满足非薄弱层要求时,未强制指定薄弱层,使转换层柱未按薄弱层要求放大。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第2款要求电算。⑺高层建筑风荷载体型系数未按高规JGJ3-2002第3.2.5条第4款取值。⑻当楼板削弱较多时,楼板应定义弹性膜复算相关构件的配筋。⑼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未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不满足按异形柱规程JGJ149-2006第4.2.4条第2款。⑽对于不规则异形柱结构未按《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条规定计算。⑴梁、柱、剪力墙未按计算结果配筋。⑵框架梁端纵向受力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5%,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1款规定。配筋及⑶框架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面积的比值小于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5构造问条第3款规定。题⑷框架梁端箍筋加密区直径、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规定;且当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未加大2mm。⑸对于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8条要 求。⑹一、二级框架的角柱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全长加密;对于楼梯间休息平台框架柱箍筋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要求全长加密。⑺高层建筑未按高规JGJ3-2002第7.1.9条要求,确定底部加强部位;短肢剪力墙定义及构造做法未按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2.3条及第6.0.3条要求设计。⑻当两片剪力墙之间梁跨度小于5时,未定义连梁,未按国标03G101要求编号,区分框架梁的构造做法,且当L/h≤2.5时,梁侧腰筋未按高规JGJ3-2002第7.2.26条第4款要求配筋。⑼框支柱纵向受力钢筋及箍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2要求。⑽框支梁纵向受力钢筋、箍筋、腰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8条要求。⑾楼板配筋及侧墙竖向受力板配筋不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要求。⑿预应力砼框架梁端部配筋,换算配筋率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规程》JGJ140-2004第4.2.2条。⒀预应力砼框架梁底面与顶面纵向受力钢筋之比值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第4.2.4条要求。⒁当次梁跨度较大时,梁支座上部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未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10.2.6条要求。⒂楼面角板屋面板及外挑构件、吊板配筋构造做法未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规定设计。⒃楼板、屋面板负筋直径未满足珠海市建设局珠建建[2007]110号文件要求。⒄异形柱截面尺寸,纵向钢筋配筋率、箍筋肢距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有关规定。⒅异形柱的轴压比未满足规程6.2.2条规定。⒆多层异形柱的纵筋配筋率大于规程6.2.6条3%的规定。⒇异形柱剪跨比不大于2者其箍筋未全柱加密;异形柱结构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箍筋未全柱加密,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6.2.12条。(21)对于钢筋砼加固工程当采用粘贴碳纤维及粘贴钢板时应明确材料安全性能指标,并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规范第4.4.6条所指的材料。(22)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应提出安全性能指标要求,满足GB50367-2006第4.5.7条至4.5.9条所指的材料性能要求。(23)植筋用胶贴剂应提出粘结度设计值,明确植筋孔洞直径间距及深度,且锚固深度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严禁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作为设计的依据。(24)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砼强度等级不符合加固规范第12.1.2条,增加悬挑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5,增加一般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0。地梁、⑴地下室底板、梁配筋考虑地下水作用时,其配筋构造仍同一般楼板梁构造,不符承台、合实际受力要求。地下室⑵按PKPM程序计算,人防荷载在地下室信息中输入,但当活载为零时,人防荷载6及人防是否会自动导入,应注意检查。设计问⑶地下室人防侧墙配筋率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题4.11.7条要求。 ⑷预应力管桩抗侧及抗弯能力差,若地梁做在承台面以上,不利抗震,也不利管桩受力。⑸承台拉梁宽度小于250,不满足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2002第8.5.20条要求。⑹地下室承台当考虑地梁在承台内锚固时,应配置承台侧边钢筋,防止承台开裂。⑺地下水对钢筋砼结构及钢结构有腐蚀性时,未要求对砼水灰比及基础保护层厚度,钢结构柱脚防腐处理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第4.1.5条、4.1.8条及4.1.11条设计。⑴抗震设计时应避免采用单跨框架异形柱结构,单边外廊式多层集体宿舍结构布置不满足该规程第3.1.4条第2款规定。采用异⑵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宜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不宜设异形柱,详该形柱结规程第3.1.4条第3款规定。7构形式⑶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住楼当设置底部商场大空间时,可采用抽柱转换,不的基本应转换剪力墙,该体系的剪力墙应上下对齐连续贯通房屋全高,详异形柱结构规程规定3.2.4条第3款及附录A。⑷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小高层商住楼当高度大于30米时,其框架抗震等级未满足该规程3.3.1条规定的二级抗震要求。⑴轻钢结构设计刚架和檩条时,未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⑵轻钢结构设计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钢梁、钢柱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与结构分析时的取值一致。⑶檩条的计算时采用了中间区段的风荷载,未对最不利区段(角部和边缘带)的檩条进行验算。⑷轻钢结构,当屋面四周女儿墙较高时,未考虑女儿墙上作用的风荷载对结构的不利影响。8钢结构⑸结构分析时,钢梁与钢梁、钢梁与钢柱、钢柱与基础之间的连接结构计算简图与实际构造不符。⑹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⑺柱脚锚栓的直径未按计算确定;计算柱脚锚栓的受拉承载力时,未采用螺蚊处的有效截面面积;柱脚锚栓未采用双螺帽连接;未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柱脚锚栓承受水平剪力作用;柱脚底板与基础顶面之间未采用二次灌浆料填充密实。⑻屋面及墙面檩条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拉条、撑杆或斜拉条,斜拉条未与刚性檩条连接。三、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规定,室外给水总图中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总图部⑵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4条规定。排水总平面图中,应1份标注所有排水检查井编号、井距、排水管管底标高、地面设计标高、排水方向等。⑶给水总图中,管道的定位尺寸不全有漏画现象,这样不利于施工管道定位;阀门布置不全不利于小区管理和检修。 ⑴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与其它用水水池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的独立分隔墙。⑵根据GB50015-2003第3.2.14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咀或取水短管时没有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⑶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1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⑷有些工厂厂房的一些原料和产品会因遇水而引起燃烧,设计人员在设计前没有了解清楚这些原料和产品的性能,使给水管道布置得不合理而出现事故。⑸室内明设的给水立管在穿各层楼板时,漏设防水措施;在室外的给水管道没有采取避开阳光直射的有效保护措施。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给水部的第3.5.23、第3.5.24的相关内容。份⑹在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在进行竖向分区时应保证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一般不宜大于0.45Mpa,在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的要求。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3.5条规定。⑺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1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洗室、污水处理间等。⑻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4.5条规定,从热水供应的安全考虑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或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9)给水管道设置排气装置应符合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的规定。⑴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11条规定,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⑵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12条规定,阳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⑶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15条规定,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要进排水部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3份⑷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1条规定,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⑸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8条规定,住宅卫生器具排水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他户。(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2.3条规定。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置消火栓。⑵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6.5条规定,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1.00Mpa,如超过1.0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多层建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应有减压设施。4筑灭火⑶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2条四层以设施上多层汽车库及地下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3条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2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应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龙头。(5)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详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的规定。(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7.5条规定,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高层建(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5.4条规定,消防水泵房5筑灭火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关管网连接。设施(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6.3条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自动扶梯底部;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及可燃物品库房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⑴进入人防地下室的给排水管道漏设防护阀门,防护阀门的设置和安装应当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6.2.13条。⑵个别设计单位设计中不写该工程处市政水压资料(必须是自来水咨询公司盖有公人防、章统一规格的水压资料)在没有水压资料的前提下也未见到消防水箱、水池和消防建筑灭设施,仅有消火栓布置相应的管道,并没有交待清楚该工程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压力6火器的是否能满足规范要求。布置与⑶个别设计单位忽略了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在设计说明中阐明相关的灭火器其它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级别,在相应的平面图中以图例的形式布置上灭火器的位置。(4)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6.3.8条规定,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透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⑴对于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高、低压室等建议采用《三氟甲烷(HFC-23)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HFC-23气体灭火系统由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发电机控制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三部份组成,火灾报警系统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房、变两路报警,通过气体灭火控制器进行控制,气体灭火系统采用由HFC-23瓶组及管配电室7网系统组成。固体火⑵对于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以及电气火灾可以根据广东省标准灾、其(DBJ/T15-40-2005)1G-54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它火灾(3)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14条要求,水泵房应绘制剖面图或系统轴测图。四、电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用电负荷未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进行分级,不符合GB50052-95第2.0.1及JGJ/T16-92第3.1.2的规定。⑵高压进线柜开关前电源侧设接地刀闸,不符合电业安全要求。供配电1⑶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系统时,可超过三级,配电级数过多,不符合JGJ/T16-92第8.1.4要求。⑷二类高层建筑客梯未达到二级负荷供配电要求,不符合JGJ/T16-92第3.1.2要求。⑴地下室人防与非人防区域合用配电箱,不符合GB50038-94第7.2.9.1规定。低压配2⑵断路器间无选择性配合,不符合JGJ/T16-92第8.6.1.2规定。电系统⑶有消防联动要求的非消防用电配电装置未带相应的脱扣机构,无法实现由消防控 制室切断非消防用电的功能,不符合GB50116-98第6.3.1.8规定。⑷导线改变截面未加保护,不符合GB50054-95第4.2.4规定。⑸消防泵、喷淋泵及排烟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未注明只作报警、不跳闸,不符合GB50054-95第4.3.5条的规定。⑹未设置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不符合GB50054-95第4.4.21条的规定。⑺低压配电是TN-S接地系统,各级配电均采用四极断路器将N线断开,不符合GB50054-95第4.5.6规定。⑻在电梯机房内未装设电梯电源的隔离电器,不符合GB50055-93第3.3.3规定。⑼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在室内靠近进线点未装设隔离电器,不符合GB50052-95第6.0.10规定。⑽住宅总电源进线断路器未具有漏电保护功能,不符合GB50096-1999第6.5.2规定。⑾220/380V回路漏电保护器,采用三极漏电断路器未选用四极或三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⑿人防配电未按防护单元进行独立回路设计,不符合GB50038-2005第7.4.9条的规定。⒀在电气竖井内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未采用不延燃材料的电缆,不符合GB50045-95第9.1.4.3规定。⒁线缆穿非金属管在顶棚内敷设,不符合GB50054-95第5.2.7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的规定。⒂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明敷的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未涂防火涂料,不符合GB50045-95第9.1.4.2规定。⒃布置在卫生间、生活阳台上的插座未采用防溅水型及安装高度低于1.5m,不符合GB50055-93第8.0.7与GB50096-1999第6.5.4的规定。⒄住宅卫生间插座未设置独立回路,不符合GB50096-99第6.5.2⑶条的规定。⒅住宅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未采用安全型插座,不符合GB50368-2005第8.5.5条的规定。⑴配电间的门未向外开,不符合GB50054-95第3.3.2的规定。变配电⑵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未设两个门,不符合GB50054-95第3.3.2的规定。所⑶变配电所及发电机房设置在厕所正下方或相贴邻,不符合GB50053-94第2.0.1.3柴油发㈦条及JGJ/T16-92第6.1.1.7条的规定。电机房⑷发电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并未向外开启,不符合JGJ/T16-92第6.1.9.4⑵条的规定。 ⑴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所接灯具数超过25个或超过16A,不符合JGJ/T16-92第11.8.11条的规定。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与其它照明共回路,不符合JGJ/T16-92第11.8.9条的要求。⑶公共厨房、浴室等潮湿场所的照明未采用防潮型灯具,不符合《技措》第7.2.7条、第7.2.8条的规定。⑷住宅楼梯间疏散照明灯未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不符合GB50096-1999第6.5.3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的规定。电气照⑸非常明的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采用二线配线,不符合JGJ/T16-92第C.3.24明的规定⑹非常明的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由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双电源切换箱火灾时是不断电的,因此靠断电来点燃的应急照明灯就无法点燃实现应急照明功能。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只装设一般用于疏散的应急灯,不能满足GB50045-95第9.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时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的规定。⑻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国标现行值,不符合GB50034-2004第6.1.4的规定。⑴消防控制室无确认火灾后切断有关部位非消防电源的联动控制功能,不符合GB50116-98第6.3.1.8的规定。⑵发电机房选用感烟探测器,不符合GB50116-98第7.2.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的规定。⑶各层电缆竖井未装设火灾探测器,不符合GB50116-98第D.2.24及D.3.14的规定。⑷地下室火灾探测器布置未考虑梁高的影响,不符合GB50116-98第8.1.5的规定。5防火⑸消防控制室接地为一般钢材连接,不符合GB50116-98第5.7.3条的规定。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未按消防电源设计,不符合GB50116-98第9.0.2的规定。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的间距过大,不符合GB50116-98第8.3.1条的规定。⑻地下室疏散标志灯的间距大于20m,不符合GB50045-95第9.2.4条的规定。⑼消防设备电源未在最末端切换,不符合JGJ/T16-92第24.9.3条的规定。⑽采用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大于1Ω,不符合GB50116-98第5.7.1.2条的规定。⑴建筑物未划分防雷类别,不符合GB50057-94第2.0.1的规定。⑵建筑物仅顶层屋面设避雷带或针,其余楼层及裙房屋顶未设避雷带又不在已设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该部分得不到防雷保护,不符合GB50057-94第5.2.1的规定。⑶避雷带布置有的未设在最高处或最外沿,不符合GB50057-94第3.4.1的规定。⑷屋面设避雷带布置网格,不符合GB50057-94第5.2.1该类防雷标准的规定。⑸屋面坡度大于1/10,未在屋脊设避雷带,不符合GB50057-94附录二的规定。防雷及6⑹避雷引下线间距未考虑屋沿的曲折,有的间距大于该类防雷标准的规定。接地⑺避雷带未注明采用热镀锌专门夹式支持码支持,不符合《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第32.2.3条规定。⑻屋顶防雷平面未设置避雷短针,不符合防雷部门的有关要求。⑼建筑物未设置电涌保护器,不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电气部分第8.5.5条规定。⑽总等电位联结箱未按每栋建筑物来设置,对距离远的建筑物处无法起到保护作用。 ⑾住宅卫生间未做局部等电位联结,不符合GB50096-99第6.5.2⑹条的规定。⑴采用分配—分支方式的有线电视网络,10余个分支器串接,不符合GB50200-94第2.2.5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输出电平设计值宜符合64±4dB的要求。弱27⑵综合布线系统的交接设备间的面积小于5m,不符合GB/T50311-2000第12.3.2电的要求。施工⑴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包括设备容量、需要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8图的设数、计算电流)未标注。计深度⑵末端系统未注明用途及容量。⑴未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9其它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五、暖通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设计依据不全,新近推出的一些规范及规程应作为设计依据。如GB50189-2005设计依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5-50-200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据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⑴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设计考虑不周全,应包括发电机工作时的排风,送风,排烟以及发电机不工作时的排风,送风等几部分。⑵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的设置不理想,与排风口距离过近,或邻近卫生间。不2通风符合GB50019-2003第5.3.4条的规定。⑶商铺内的封闭卫生间未设置机械排风。⑷未考虑通风系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未遵守GB50019-2003第9.2.3条的要求。⑴空调系统未考虑风量平衡,不符合GB50019-2003第6.3.17条的规定。⑵新风进风口处未设阀门,不符合GB50019-2003第6.3.16条的规定。⑶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建筑节能计算书,未包括以下内容:a.空调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b.空调冷(热)水泵,冷却水泵扬程的计算3空调c.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d.通风,空调风系统阻力的计算(当风管长度>30m)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的计算。不符合《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⑷空调负荷计算书中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取值与建筑节能计算书不一致。⑸未考虑空调系统的消声措施,不符合GB50019-2003第9.2.3条。 ⑴地下室消防电梯前室及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室部分未设置防排烟措施,不符合GB50045-95(2005版)第8.3.1.1条的规定。⑵柜式离心风机的选型未确定其电机在机柜内还是机柜外。电机在机柜内的柜式离心风机用于火灾排烟时,不符合GB50045-95(2005版)第8.4.7条的规定。⑶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正确选择。用于排风兼排烟系统的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280℃。GB50045-95(2005版)第8.4.7条⑷加压送风系统的取风口高于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不符合GB50045-95(2005版)第8.3.9条的规定。4防火⑸通风管道穿越储油间、多功能厅、大会议室等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未设防火阀,不符合GB50045-95(2005版)第8.5.3.2条的规定。⑹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汽车库未设机械排烟系统且未取得消防部门的批准意见,不符合GB50067-97第8.2.1条的规定。⑺剪刀楼梯设置的加压送风口位置未仔细考虑,使两个剪刀楼梯的送风系统混合在一起,未能独立。⑻设有剪刀楼梯的塔式住宅,其剪刀楼梯不能分别设置前室时,两座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3条。⑴进风口部工作原理图,未表示增压管,测压管,取样管等。不符合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5.2.18条。⑵人防进排风口部风管穿扩散室密闭墙处的做法应符合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5人防下室设计规范》第3.4.7条第2点的要求。⑶测压装置未设在防化通信值班室,不符合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5.2.17条。六、燃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负荷计⑴根据目前珠海市燃气气源状况,应计算整个工程两种气源(液化气和天然气)的1算平均日用气负荷及高峰小时用气负荷。⑴对于存在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情况的工程,对燃气热水器的型式及安装未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不符合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4.5条的要设计说2求。明⑵外省市颁布的地方性规程规章及标准,未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作为本市燃气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依据。⑴未进行室外管线综合,燃气管道与水电专业管道间距未按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的要求设置。3总平面⑵对敷设在消防车可能通过的道路下的燃气管,埋深不足时应加装套管。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4条。⑶庭院管道直线段的标志桩应每隔20米设置一处。⑴系统适当位置未设放散管。⑵居民用户未采用低进户,不符合《珠海市庭院及室内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指引》第管路设42.3条。计⑶燃气用具严禁设置在卧室内,其布置空间应设门与卧室功能的用房隔开。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4.2条及第10.4.4条。七、桥梁及涵洞专业(市政工程类)(2007) 序项设计质量问题号目⑴中小桥涵缺少必要的水文调查、水文计算,桥长的确定只是简单的类比确定,例计算部1如:设计中桥涵长度取值偏小,存在河道压缩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分⑴设计依据中,仍在使用废止的旧规范。⑵桥涵宽度,因受投资限制,取值不满足规范JTGD60-2004中第3.3.1条要求。设计说⑶缺少桥涵主要工程数量表,不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明⑷桥涵护杆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规定“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⑸钢筋最小净保护层厚度低于规范要求。⑴桥面铺装采用的混凝土标号低,不满足规范要求。桥涵上3⑵桥型布置图与细部构造图对应不上。部⑶缺少锚栓钢筋,整个体系不能形成四铰刚构体系,存在不稳定因素。⑴在涵箱设计中,采用浅基础时,没有给出地基容许承载力。⑵涵洞口应进行铺砌,防止河道冲刷,使基础遭破坏。⑶涵洞口应设置挡土墙,以疏导河流并防止河水侵入路基。桥涵下⑷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0.6.4条,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4部应设置桥头搭板,并注明搭板的纵向坡度。⑸桥梁设计中,台后回填土要有具体的材料要求,压实度及台后回填土的长度也应注明。⑹涵洞口在设计上不够详细,缺少隔水墙及河床铺砌等。地质及⑴缺少桥位处详细地质资料,不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5测量资⑵缺少桥位处测量资料,在桥梁布置图中,没有确定桥位座标。料八、道路专业(市政工程类)(2007)序项设计质量问题号目⑴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应进行计算。计算部1⑵部分软土地基处理缺少计算书。分⑶挡土墙设计中,缺少挡土墙稳定性计算,存在安全隐患。⑴设计中对路面设计标准轴载,表述不准确,不符合规范CJJ37-90及规范JTGD04-2002中规定。⑵设计依据中,应采用新版规范,不应使用废止的旧规范。设计说⑶设计表述不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内容要求。2明⑸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第2.1.2条、第2.2.1条,对不同的道路类别、道路等级,取计算行车速度,设计中,对城市支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取值偏大。⑹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第2.5.1条、第2.5.2条,在道路设计说明中,应给出设计年限。⑴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1.9条规定,园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米时,道路平应在园曲线内侧按规定加宽。3面、纵⑵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2.6条规定,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断面线。⑶道路缓和曲线长度设置应满足规范JTJ-94要求。 ⑷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第5.2.3条第二部分,对各等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依据计算行车速度的不同,有具体的限制要求,道路设计中,存在纵坡的最小长度达不到要求。⑸在小半径曲线道路的超高设计中,超高段的起点、终点位置,超高段的长度及超高渐变率的设置,不够明确。⑹道路的交叉口竖向设计中,除应给出混凝土路面的分块尺寸、标高等,还应标注相交叉道路的角度。⑴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路基、路面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应在设计中明确,并且要全面、准确。例如:混凝土路面弯拉强度指标,在设计中要注明。⑵部分软土地基不进行处理。⑶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道路部分第9.6.1条,道路设计中应给出混凝土路面抗滑标准。路面、⑷《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第10.5.6条,小半径平曲线处,混凝土路面4路基应设置胀缝。⑸道路设计采用的水泥稳定材料基层,按规范要求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交通等级,水泥稳定基层的压实度及7天的抗压强度应有所不同。⑹道路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水泥稳定底基层,按规范要求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交通等级,水泥稳定的底基层的压实度及7天抗压强度应有所不同。⑺按《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应有主要工程数量表。岩土勘⑴缺少道路地质资料。5察报告⑵岩土勘察报告不是针对道路,而是整个区域。道路无⑴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第4.2.2条,城市盲道在6障碍设道路横断面中的位置有一些具体的要求,道路设计中应标明盲道的具体位置。计道路交⑴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5.1.2条,其中的警告标志、指路标志的7通工程设置位置都有具体的要求,设计中应注明具体的标志位置。及设计九、给排水专业(市政工程类)(2007)序项设计质量问题号目⑴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4.2条规定,在总说明中应明确金属管道做内防腐,并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设计总1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3条规定,应针对工程地质条件,说明说明能否满足管道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如不能满足,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应绘制管道地基处理详图。⑴所有给水管节点处应按N-1的原则布置阀门。给水管⑵给水管道的转折点、变管径点、安装阀门处(包括排气阀井、泄水阀井)、跨箱2道涵(桥)处,都应有节点编号、桩号及节点大样图。⑶给水管道节点大样图应标明各种管件的管径及名称、阀门井的名称及组合尺寸。⑴在满足管线综合及街坊排水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雨、污水街坊预留支管的埋深,以降低工程量、节省造价。排水管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1条规定,在做施工图设计前,3道应根据市政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复核计算雨、污水管管径、坡度。⑶排水管道在管径相同的情况下,其下游坡度不应小于上游坡度,否则,易形成回水。 ⑷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2.7、4.2.5条,污水管设计坡度应按满足不小于最小设计流速0.6m/s、不大于最大设计流速5.0m/s(非金属管)复核。⑸在同一条道路坡度相同情况下,排水管道坡度不应有过大的变化,应尽量保持水流在交汇处的稳定。⑴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5条规定,给排水管线纵断面图给排水中,应绘制交叉管的管径、位置、标高等数据。4管道设⑵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5条规定,给排水管线纵断面图计中,给水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排水管道应标注管内底标高。十、勘察报告(建筑工程类)(2007)序项目设计质量问题号⑴违背勘察程序,在建筑物总平面尚未最终确定前,按建设单位要求,勘探点按方格网布置,进行超前勘察。有的建筑物总平面已改,但仍采用原地质报告,未予补勘。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1条。⑵对于一、二级安全等级的建筑物,不按主要柱列线或周边线布置勘探点,有的角勘察工点、体型变化处不布置勘控点,勘探点的布置不能满足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均匀1作量布性的评价要求。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6条。置⑶对于桩基工程布置的控制性孔,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9.1~4.9.4条规定要求。“孤石”发育,特别是剥蚀缓坡及低山丘陵地带花岗岩风化带中普遍发育“孤石”,在上述区域内高层建筑物往往采用岩石地基,勘察报告中钻入岩层深度偏小,有可能将“孤石”误判为岩层,存在安全隐患。⑴对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取样和测试往往不能满足不应少于6件(组)的基本要求。地下水试样组数偏少,有的场地仅取一组地下水试样,有的甚至作为取样、持力层的土层不取样,嵌岩持力层不取岩样、不测试,岩土参数给定无依据。不符2试验与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条。测试⑵对于深基坑挡土墙的主要土层取样、测试数量普遍偏少或不进行抗剪强度试验,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8.4条。土层描⑴土的定名与物性指标、原位测试互不匹配;土的状态、密实程度不准确。如“砂述、定性率填土、粗砾砂”等岩土名称,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名和土3.3有关规定。层划分⑴相当一部分的工程勘察报告,不提供土层Vs值,对场地土类型、建筑场地类别地震效的判别缺乏依据。不符合《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4.1.6条。4应⑵部分勘察单位未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2001)5.1.4条提供场地特征周期值。⑴文字报告过于简单,对多栋单体的场地、地层埋深起伏差异很大,不进行工程地质分区,不分别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和基础型式的建议。文字报5⑵对深厚软土区的桩基不进行施工注意事项和施工措施的评述。告⑶对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地下管网分布,已有建筑物等相互影响问题,不调查、不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