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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成本控制措施之降低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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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成本控制措施之降低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可行性分析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国家法定的企业义务,因而社保公积金支出就成为公司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公积金支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缴费比例包含个人和企业两部分且基本固定,因而缴费基数成为控制此项人力成本的关键。首先来说一下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社保基数: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青岛市月社平工资3117元)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公积金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013年为15582.90元),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为1240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月均工资”实质上是指包含所有货币劳动报酬总额的月均值。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加班费、已扣个人应缴社保和已扣个人应缴公积金均属于公司申报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范围。接下来看一下我公司现行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我们公司是以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四条注明的工资额为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下限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基数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合计额;提成工资制的基数为岗位工资;协议工资制的基数为月均发放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没有将补贴、年终奖等项目计入缴费基数的核算中,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是节省了一部分缴费成本的。但同时也带来也对应的法律风险。为此我们专门请教了公司张律师,张律师认为我们现行的缴费基数确实存在少缴的问题,而且如果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不过张律师也提到,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就缴费基数方面的提 出投诉的往往比较少,因而多数企业一直都在通过降低缴费基数的方法降低自己的人力成本。在此,我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也提出一个降低缴费基数的方法。1、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将第十四条中有关绩效工资的部分尽量虚化,去掉具体的绩效工资比例规定,例如“其中%作为绩效工资”、“按月平均发放部分的%作为月度绩效工资”。2、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则以结构工资制员工为例,每人可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的社保公积金支出。3、采取这种方法虽然依然面临着与现在相同的法律风险,但是却实实在在的降低了公司的人力成本,因此在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员工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情况下,此方法存在一定的实践性。4、考虑到劳动报酬的刚性、已签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反感等因素,此方法可能带来的附加风险较大,因此不建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