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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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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 看目录 中国计划出版社 前言看目录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协调统一造价员的资格标准,中价协组织编制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中《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实行全国统一水平的要求,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培训教材,供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本教材是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统一培训教材,可作为建设、设计、施工和工程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用书,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本教材由中价协组织工程造价行业的有关专家和教授进行编写和审查定稿,在此对参与教材编审工作以及提供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因时间紧,教材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〇七年四月   目录回封面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15)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5)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25)第二节建设工程目标管理……………………………………………………………(36)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40)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5)第一节合同概述………………………………………………………………………(45)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59)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63)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74)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与特点…………………………………………………(74)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的内容与构成…………………………………………………(76)第三节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和工程造价控制……………………………………(91)第四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95) 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100)第一节工程定额的概念与分类………………………………………………………(100)第二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分类……………………………………………………(102)第三节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105)第四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112)第五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基价……………………………………(117)第六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22)第七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125)第八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积累与造价指数………………………………………(129) 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135)第一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135)第二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143) 第三节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153)第四节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163) 第七章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171)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171)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177)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183)第四节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188)第五节开标、评标与定标……………………………………………………………(193)第六节合同价款的确定………………………………………………………………(196) 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198)第一节施工预算与工程成本控制……………………………………………………(198)第二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202)第三节工程索赔………………………………………………………………………(207)第四节工程价款结算…………………………………………………………………(221)第五节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227) 第九章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230)第一节竣工验收………………………………………………………………………(230)第二节竣工决算………………………………………………………………………(236)第三节新增资产的确定………………………………………………………………(241)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243)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返回目录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工程。 (一)(一)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5)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二、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但是,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一切成员。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 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赋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l.平等的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2.自愿的原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3.公平的原则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时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不允许在订立、履行、终止合同关系时偏袒一方。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体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4.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都应当以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事求是、讲究信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5.合法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合法原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合同法的构成、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 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三、招标投标法 (一)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的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4)定价依据。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3.价格总水平调控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土地分类。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 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土地利用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3.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的批准。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3)建设用地的使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H{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土地的临时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于①、②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保险合同的订立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1)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价值;⑦保险金额;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⑧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其中,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3)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3)保险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1.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c(2)账簿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4)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Et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2)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3)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3.税收种类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1)流转税。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的价值额或租金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4)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该税种目前已停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为定额税率。(5)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返回目录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为保障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各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的业务指导。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宏观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1)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并监督指导其实施;(3)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其执行;(4)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5)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其执行;(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和按其职责分工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2)积极协助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定、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推进行业发展;(3)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4)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贯彻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5)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6)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7)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8)受理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地方建设T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地方性组织,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2.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1)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4)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j年的;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3.执业(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权利和义务。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⑥参加继续教育。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4.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1.资格考试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简称归口管理机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通用专业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通用考试科目包括:①工程造价基础知识;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 学历,工作满一年。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资格证书的颁发。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丁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3.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无工作业绩的;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4.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5.自律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造价员职业道德准则包括:(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2)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3)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4)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5)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6)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7)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1.甲级资质标准(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4)专职从事T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2.乙级资质标准(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2.执业(1)咨询合同及其履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2)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下列执业行为准则:1)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4)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5)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7)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8)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9)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企业分支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4.跨省区承接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 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经营违规的责任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3.其他违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t111~.、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返回目录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没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T验收和考核评价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1.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有时可以仅包括一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包括多个单项工程。2.单位(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于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求。单位T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按照单项工程的构成,又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如工业厂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T业管道工程等分别是单项工程中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单位工程。3.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一般T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4.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工程项目的种类繁多,为了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2.按投资作用划分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3.按项目规模划分为适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4.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5.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又可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上可能存在着某些差异,但是按照工程项目发展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的发展时期。各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各个阶段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1.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企业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而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是对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非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1)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2)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为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对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二)实施阶段工作内容1.工程设计(1)工程设计阶段及其内容。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额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工程项目所作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2)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更详细的调查研究资料编制,以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及数量确定等,使工程项目的设计更具体、更完善,技术指标更好。3)施工图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完整地表现建筑物外型、内部空间分割、结构体系、构造状况以及建筑群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配合。它还包括各种运输、通讯、管道系统、建筑设备的设计。在工艺方面,应具体确定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图。(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根据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c2.建设准备(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I)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T用水、电、通讯、道路等接通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并具备工程开工条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3.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施工安装阶段。项目新开T时间,是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分期建设的项目分别按各期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如二期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施工安装活动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及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前提下进行,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施工承包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4.生产准备对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项目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应适时组成专门机构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产。生产准备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招收项目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特别要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丁程验收工作,使其能尽快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2)组织准备。主要包括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制订、生产人品配备等;(3)技术准备。主要包括国内装置设计资料的汇总,有关国外技术资料的翻译、编辑,各种生产方案、岗位操作法的编制以及新技术的准备等;(4)物资准备。主要包括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 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 (三)交付使用阶段工作内容1.竣工验收当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完后,便可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人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以上是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遵循上述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其竣工应达到的具体条件。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2)按规定的内容已建完,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3)有些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按国家现行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整理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合同和试生产情况报告等。2)绘制竣工图。工程项目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 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扩建、改建的依据,同时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关于绘制竣工图的规定如下:①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②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③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业主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3)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报请主管部门审查。(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全部建完,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要根据投资主体、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实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要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4)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延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只是工程建设完成的标志,而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终结。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是否达到投资决策时所确定的目标,只有经过生产经营或使用取得实际投资效果后,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也只有在这时,才能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才能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为以后改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提供依据。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对比法。就是将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等情况与前期决策阶段的预测情况相对比,与项目建设前 的情况相对比,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际T作中,往往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价。(1)效益后评价。项目效益后评价是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项目投产后实际取得的效益(经济、社会、环境等)及其隐含在其中的技术影响为基础,重新测算项目的各项经济数据,得到相关的投资效果指标,然后与项目前期评估时预测的有关经济效果值(如净现值NPV、内部收益率IRR、投资同收期P1等)、社会环境影响值(如环境质量值IEQ等)进行对比,评价和分析其偏差情况以及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为提高项目的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服务。具体包括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及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2)过程后评价。过程后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项目后评价与原预期效益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同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上两方面的评价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全面理解和运用,才能对后评价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结论。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及其知识体系 1.项目管理的概念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项目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费用内,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一定的约束条件是制定项目目标的依据,也是对项目控制的依据。项目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由于项目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的特点,要求项目管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只有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项目进行管理,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2.项目管理知识体系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是指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的总和,该体系由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开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还以该体系为基础,制定了项目管理标准ISO10006。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包括9个知识领域,即: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1)项目范围管理。是指对项目应该包括什么和不应该包括什么进行定义和控制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核准、范围规划、范围定义、范围核实和范围变更控制;(2)项目时间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所必需的一系列管理过程和活动。具体内容包括:活动定义、活动排序、活动时间估算、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3)项目成本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完成所需的各个过程。具体内容包括:资源规划、成本估算、成本预算和成本控制; (4)项目质量管理。是指为满足项目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而开展的项目管理活动。项目质量管理包括工作质量管理和项目产出物的质量管理。具体内容包括:质量规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对项目组织中的人员进行招聘、培训、组织和调配,同时对组织成员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组织规划、人员招聘和团队建设;(6)项目沟通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信息合理收集和传输,以及最终处理所需实施的一系列过程。具体内容包括:沟通规划、信息传输、进展报告和管理收尾;(7)项目采购管理。是指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有关项目组织从外部寻求和采购各种项目所需资源的管理过程。具体内容包括:采购规划、询价与招标、供方选择、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8)项目风险管理。是指系统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因素,并采取必要对策控制风险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和风险控制;(9)项目综合管理。是指在项目生命期内协调所有其他项目管理知识领域所涉及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计划实施和综合变更控制。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发展趋势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组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沦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控制项目目标(造价、质量、进度),最终实现项目的功能,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质量和进度三大目标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三大目标之间既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又存在着统一的方面。进行项目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建设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三大目标,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建设时间;如果要抢时间、争进度,以极短的时间完成工程项目,势必会增加投资或者使工程质量下降;如果要减少投资、节约费用,势必会考虑降低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所有这些都说明,建设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一面。(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在通常情况下,适当增加投资数量,为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即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使项目尽早动用,投资尽早回收,项目全寿命期经济效益得到提高;适当提高项目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和建设工期的增加,但能够节约项目动用后的经常费和维修费,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经济效益;如果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得既科学又合理,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不但可以缩短建设工期,而且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费用。 所有这些都说明,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化、项目大规模融资及分散项目风险等需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呈现出集成化、国际化、信息化趋势。(1)项目管理集成化。在项目组织方面,业主变自行管理模式为委托项目管理模式。由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根据其自身的资质、人才和经验,以系统和组织运作的手段和方法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进行项目融资,对技术来源方进行管理,对各种设施、装置的技术进行统一和整合,对参与项目的众多承包商和供货商进行管理等。尤其是合同界面之间的协调管理,要确保各合同方之间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力求项目全寿命期内的效益最佳。在项目管理理念方面,不仅注重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三大目标的系统性,更加强调项目目标的寿命周期管理。为了确保项目的运行质量,必须以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控制项目策划、决策、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项目进度控制也不仅仅是项目实施(设计、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而是包括项目前期策划、决策在内的全过程控制。项目造价的寿命周期管理是将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和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费用综合起来进行控制,力求项目寿命周期成本最低,而不是追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最省。(2)项目管理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项目越来越多,我国的许多项目已通过国际招标、咨询等方式运作,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行业壁垒下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使得项目管理的国际化正成为趋势和潮流。(3)项目管理信息化。伴随着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已成为必然趋势。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中运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始实现项目管理网络化、虚拟化。此外,许多项目管理单位已开始大量使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项目管理,同时还从事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工作。借助于有效的信息技术,将规划管理中的战略协调、运作管理中的变更管理、商业环境中的客户关系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造价,成本、质量,安全、进度,工期控制)相结合,建立基于Internet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和任务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阶段的任务和实施主体不同,构成了不同类型的项目管理,如图2—1所示。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分析,每一类型的项目管理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为实现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的一个管理子系统。 (1)业主方项目管理。业主方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决策与实施阶段的各个环节。由于项目实施的一次性,使得业主方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配套力量;其次,即使是配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如果没有持续不断的项目管理任务也是不经济的。为此,项目业主需要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单位既可以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对于需要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可以为业主提供项目监理服务,但这通常需要业主在委托项目管理任务时一并考虑。当然,工程项目监理任务也可由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委托给其他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2)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在项目设计、施工综合承包或设计、采购和施工综合承包(即EPC承包)的情况下,业主在项目决策之后,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直至最终交付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是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全面管理,既包括项目设计阶段,也包括项目施工安装阶段。工程总承包方为了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必须在合同条件的约束下,依靠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或实力,通过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工程项目的承建任务。(3)设计方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到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后,需要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所界定的工作目标及责任义务,引进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在技术和经济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最终形成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并在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参与监督和验收。因此,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而且要延伸到项目的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4)施工方项目管理。施工承包单位通过投标承揽到项目施工任务后,无论是施工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需要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所界定的工程范围组织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包括项目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和环境保护(Environment),简称QCDSE目标体系。显然,这一目标体系既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相联系,又具有施工方项目管理的鲜明特征。(5)供货方项目管理。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角度分析,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  应工作也是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个子系统。该子系统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明确的约束条件以及与项目设计、施工等子系统的内在联系。因此,设备制造商、供应商同样需要根据加工生产制造和供应合同所界定的任务进行项目管理,以适应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的要求。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一系列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评价,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目标得到有效控制。(I)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是业主和参与项目实施各主体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对各类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的管理,包括合同文本的选择,合同条件的协商、谈判,合同书的签署,合同履行的检查,变更和违约、纠纷的处理,总结评价等。(2)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是实现项目目标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项目参与单位需要处理和调整众多复杂的业务组织关系,主要包括:①外部环境协调,如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资源供应及社区环境方面的协调等;②项目参与单位之间的协调;③项目参与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层次及个人之间的协调。(3)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是指项目管理人员在不断变化的动态环境中为保证既定计划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调整活动的过程。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采用规划、组织、协调等手段,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措施,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项目目标控制的任务贯穿在项目前期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4)风险管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型化和技术的复杂化,业主及项目参与各方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并在定量分析和系统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风险对策组合。(5)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础,其主要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地向各层级领导、各参加单位及各类人员提供所需的综合程度不同的信息,以便在项目进展的全过程中,动态地进行项目规划,迅速正确地进行各种决策,并及时检查决策执行结果。为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需要:①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以收集信息;②做好信息编目分类和流程设计工作,实现信息的科学检索和传递;③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6)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可以改造环境、为人类造福,优秀的设计作品还可以增添社会景观,给人们带来观赏价值。但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存在着影响甚至恶化环境的种种因素。因此,应在工程建设中强化环保意识,切实有效地将环境保护和克服损害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空气和水质、扰动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网等现象的发生,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项目管理者必须充分研究和掌握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环保法规和规定,对于环保方面有要求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决策阶 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在项目实施阶段,做到“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T、同时投人运行。  第二节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返回目录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理 1.控制的基本概念控制通常是指管理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和标准,检查和衡量被控对象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所发生的偏差,以保证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实施控制的前提是确定合理的目标和制定科学的计划,继而进行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实施有效的领导。计划一旦开始执行,就必须进行控制,以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发现实施过程有偏离时,应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确定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并采取纠正行动。在纠正偏差的行动中,继续进行实施情况的检查,如此循环,直至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实现为止,从而形成一个反复循环的动态控制过程。2.控制的类型由于控制方式和方法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多种类型。归纳起来,控制可分为两大类,即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1)主动控制。主动控制就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并拟订和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以使计划目标得以实现。实施主动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详细调查并分析研究外部环境条件,以确定影响目标实现和计划实施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考虑到计划和其他管理职能之中;2)识别风险,努力将各种影响目标实现和计划实施的潜在因素揭示出来,为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依据,并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做好风险管理工作;3)用科学的方法制订计划。做好计划可行性分析,消除那些造成资源不可行、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可行和财务不可行的各种错误和缺陷,保障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空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在此基础上力求使计划得到优化。事实上,计划制定得越明确、完善,就越能设计出有效的控制系统,也就越能使控制产生更好的效果;4)高质量地做好组织工作,使组织与目标和计划高度一致,把目标控制的任务与管理职能落实到适当的机构和人员,做到职权与职责明确,使全体成员能够通力协作,为共同实现目标而努力;5)制定必要的备用方案,以对付可能出现的影响目标或计划实现的情况。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因有应急措施做保障,从而可以减少偏离量,或避免发生偏离;6)计划应有适当的松弛度,即“计划应留有余地”。这样,可以避免那些经常发生 但又不可避免的干扰因素对计划产生影响,减少“例外”情况产生的数量,从而使管理人员处于主动地位;7)沟通信息流通渠道,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丁作,为预测工程未来发展状况提供全面、及时、可靠的信息。(2)被动控制。被动控制是指当系统按计划运行时,管理人员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跟踪,将系统输出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再传递给控制部门,使控制人员从中发现问题,找出偏差,寻求并确定解决问题和纠正偏差的方案,然后再同送给计划实施系统付诸实施,使得计划目标一旦出现偏离就能得以纠正。被动控制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控制方式,而且是经常采用的控制方式。被动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跟踪、测试、检查工程实施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纠偏措施;2)明确项目管理组织中过程控制人员的职责,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偏离计划目标值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通常可以概括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四个方面。(1)组织措施。控制是由人来执行的,监督按计划要求投入劳动力、机具、设备、材料,巡视、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项目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反馈,发现和预测目标偏差,采取纠正行动等都需要事先委任执行人员,授予相应职权,确定职责,制定工作考核标准,并力求使之一体化运行。除此之外,如何充实控制机构,挑选与其工作相称的人员;对工作进行考评,以便评估工作、改进工作、挖掘潜在工作能力、加强相互沟通;在控制过程中激励人们以调动和发挥他们实现目标的积极性、创造性;培训人员等,都是在控制过程中需要考虑采取的措施。只有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保证目标控制的组织工作明确、完善,才能使目标控制取得良好效果。(2)技术措施。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技术来解决问题。实施有效控制,如果不对多个可能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不对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审核、比较,不事先确定设计方案的评选原则,不通过科学试验确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适用性,不对各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不想方设法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寻求节约投资、保障工期和质量的技术措施,目标控制就会毫无效果可言。使计划能够输出期望的目标需要依靠掌握特定技术的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技术措施实现项目目标的有效控制。(3)经济措施。从项目的提出到项目的实现,始终伴随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无论是对工程造价实施控制,还是对工程质量、进度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为了理想地实现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人员要收集、加工、整理T程经济信息和数据,要对各种实现目标的计划进行资源、经济、财务诸方面的可行性分析,要对经常出现的各种 设计变更和其他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以力求减少对计划目标实现的影响,要对工程概、预算进行审核,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要对工程付款进行审查等。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在目标控制时忽视了经济措施,不但使工程造价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4)合同措施。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单位分别根据其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销合同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他们与工程项目业主构成了工程承发包关系。为了对这些合同进行科学管理,以实现对工程项目目标的有效控制,业主还可委托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其授权范围内由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依据其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及相关的工程建设合同行使管理及监理职责,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确定对目标控制有利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参加合同谈判,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做好防止和处理索赔的工作等,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2.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控制的方法随控制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常用的项目目标控制方法有如下几种。(1)网络计划法。网络计划技术是一种用于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有效方法,在工程项目目标控制中采用这种方法,也有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和资源的优化配置。(2)S曲线法。对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如果以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累计完成的工程数量或造价,即可形成一条形如“S”的曲线。S曲线可用于综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3)香蕉曲线法。香蕉曲线法的原理与S曲线法的原理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香蕉曲线是以工程网络计划为基础绘制的。由于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工作的开始时间有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两种,如果按照工程网络计划中每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绘制整个工程项目的计划累计完成工程量或造价,即可得到一条S曲线(ES曲线);而如果按照工程网络计划中每项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绘制整个工程项目的计划累计完成工程量或造价,又可得到一条S曲线(LS曲线),两条S曲线组合在一起,即成为香蕉曲线。与S曲线法相同,香蕉血线同样可用来综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4)排列图法。排列图又叫主次因素分析图或帕累特图,是用来寻找影响工程(产品)质量主要因素的一种有效工具。(5)因果分析图法。因果分析图又叫树枝图或鱼刺图,是用来寻找某种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有效工具。(6)直方图法。直方图又叫频数分布直方图。它以直方图形的高度表示一定范围内数值所发生的频数,据此可掌握产品质量的波动情况,了解质量特征的分布规律,以便对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判断。(7)控制图法。排列图法、直方图法是质量控制的静态分析方法,反映的是质量在某一段时间里的静止状态。然而,工程(产品)都是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质量控制中单用静态分析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动态分析方法。采用动态分析法, 可以随时了解生产过程中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使生产处于稳定状态,起到预防出现废品的作用。控制图法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分析方法。除上述方法外,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方法还有很多,如目标管理法、责任图法、价值工程、看板管理法、PDCA循环法等。 一、二、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内容。1.成本预测项目成本预测是指承包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凭借历史数据和工程经验,运用一定方法对工程项目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估计。成本预测的目的,一是为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指明方向,作为计划期降低成本决策的参考;二是为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降低成本指明途径,作为编制增产节约计划和制订成本降低措施的依据。项目成本预测是项目成本计划的依据。预测时,通常是对项目计划工期内影响成本的因素进行分析,比照近期已完工程项目或将完工项目的成本(单位成本),预测这些因素对工程成本的影响程度,估算出工程的单位成本或总成本。成本预测的方法可分为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两大类。2.成本计划成本计划是在成本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的,是承包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对计划期内项目的成本水平所作的筹划,是对项目制定的成本管理目标。承包单位项目成本计划是以货币形式编制的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及为降低成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规划的具体方案。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一种表达形式,是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是进行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承包企业的项目计划成本应通过投标与签订合同形成,作为项目管理的目标成本。目标成本是承包企业实施项目成本控制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项目经理在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之后,应通过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组织编制施工预算,确定项目的计划目标成本。3.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影响项目成本的各项要素,即施工生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各项费用开支,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监督、调节和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偏差,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根据全过程成本管理的原则,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是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项目成本管理中不确定因素最多、最复杂、最基础的管理内容。项目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4.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利用会计核算体系,对项目建设工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统 计其实际发生额,并计算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工程成本的管理工作。项目成本核算所提供的各种信息,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承包单位的项目成本核算应以项目经理责任成本目标为基本核算范围;以项目经理授权范围相对应的可控责任成本为核算对象,进行全过程分月跟踪核算。根据在建工程的当月形象进度,对已完实际成本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归集,并与相应范围的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各在施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偏差的原因,并在后续工程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进一步寻找降本挖潜的途径。企业的项目经理部应在每月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当月成本报告,作为项目施工月报的组成内容,提交企业主管领导、生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审核备案。5.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是揭示项目成本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的过程。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利用项目的成本核算资料,将项目的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计划成本)进行比较,系统研究成本升降的各种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寻找降低项目施工成本的途径,以进一步改进成本管理工作。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成本计划编制指明方向。项目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比率法等。6.成本考核成本考核是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定期对项目形成过程中的各级单位成本管理的成绩或失误进行总结与评价。通过成本考核,给予责任者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承包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考核制度,作为项目成本管理责任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明确规定考核的目的、时间、范围、对象、方式、依据、指标、组织领导以及结沧与奖惩原则等。综上所述,项目成本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返回目录 一、一、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是指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里的工程项目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照风险来源进行划分。风险因素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1)自然风险。如地震,风暴,异常恶劣的雨、雪、冰冻天气等;未能预测到的特殊地质条件,如泥石流、河塘、流砂、泉眼等;恶劣的施工现场条件等;2)社会风险。包括宗教信仰的影响和冲击、社会治安的稳定性、社会的禁忌、劳动者的文化素质、社会风气等;3)经济风险。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银根紧缩;项目的产品市场变化;工程承包市场、材料供应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工资的提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速度加快;金融风险、外汇汇率的变化等;4)法律风险。如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法律内容发生变化;可能对相关法律未能全面、正确理解;环境保护法规的限制等;5)政治风险。通常表现为政局的不稳定性,战争、动乱、政变的可能性,国家的对外关系,政府信用和政府廉洁程度,政策及政策的稳定性,经济的开放程度,国有化的可能性、国内的民族矛盾、保护主义倾向等。(2)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包括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1)业主的风险。业主遇到的风险通常可以归纳为三类,即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①人为风险。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专制行为,管理体制、法规不健全,资金筹措不力,不可预见事件,合同条款不严谨,承包商缺乏合作诚意以及履约不力或违约,材料供应商履约不力或违约,设计有错误,监理工程师失职等。②经济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形势不利,投资环境恶劣,通货膨胀幅度过大,投资回收期长,基础设施落后,资金筹措困难等。③自然风险。主要是指恶劣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气候与环境,恶劣的现场条件以及不利的地理环境等。2)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业主的小。承包商遇到的风险也可以归纳为三类,即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①决策错误风险。主要包括信息取舍失误或信息失真风险、中介与代理风险、保标与买标风险、报价失误风险等。②缔约和履约风险。在缔约时,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中的定义不准确、合同条款有遗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调工作不力,管理手段落后,既缺乏索赔技巧,又不善于运用价格调值办法。③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替代责任风险。(3)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1)可管理风险。是指用人的智慧、知识等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风险。2)不可管理风险。是指用人的智慧、知识等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 风险可否管理不仅取决于风险自身的特点,还取决于所收集资料的多少和掌握管理技术的水平。(4)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1)局部风险。是指由于某个特定因素导致的风险,其损失的影响范围较小。2)总体风险。总体风险影响的范围大,其风险因素往往无法加以控制,如经济、政治等因素。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风险管理主体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去认识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合理的成本保证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管理过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是指对项目风险进行管理的一个系统的、循环的工作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和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五个主要环节。(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中的首要步骤,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系统而全面地识别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风险事件并加以适当归类,并记录每个风险因素所具有的特点的过程。必要时,还需对风险事件的后果进行定性估计。项目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项目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是记录和控制风险管理过程的一种方法,并且在做出决策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风险清单最简单的作用是描述存在的风险并记录可能减轻风险的行为。(2)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将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化的过程。该过程在系统地识别项目风险与合理地作出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主要在于确定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项目目标影响的严重程度,如项目投资增加的数额、工期延误的天数等。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任务包括: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风险结果,探讨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风险分析与评估往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这二者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目前,常用的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方法主要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3)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是确定项目风险事件最佳对策组合的过程。一般来说,风险管理中所运用的对策有以下四种: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这些风险对策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需要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事件选择最适宜的风险对策,从而形成最佳的风险对策组合。(4)风险对策的实施。对风险应对策略所作出的决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计 划和措施。例如,在决定进行风险控制时,要制定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在决定购买工程保险时,要选择保险公司,确定恰当的保险险种、保险范围、免赔额、保险费等。这些都是实施风险对策决策的重要内容。(5)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检查各项风险应对策略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当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因为随着项目的不断进展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都在发生变化,只有适时地对风险对策的实施进行监控,才能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及时对风险管理计划和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二、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例如,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虽然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指标看是可行的,但敏感性分析的结论是对投资额、产品价格、经营成本均很敏感,这意味着该项目的风险很大,因而决定不投资建造该工程。在面临灾难性风险时,采用回避风险的方式处置风险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在有时,放弃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可能放弃某些机会。因此,某些情况下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理方式。通常,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1)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2)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2.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白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某些风险的存在,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风险发生后只好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这样的风险自留就是非计划性的和被动的。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2)计划性风险白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制定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自留绝不可能单独运用,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 3.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个方面。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通常只能做到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风险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4.风险转移当有些风险无法回避、必须直接面对,而以自身的承受能力又无法有效地承担时,风险转移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选择。适当、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合法的、正当的,是一种高水平管理的体现。风险转移主要包括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大类。(1)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合同转移,因为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项目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即: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第三方担保,如业主付款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商付款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2)保险转移。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通过购买保险,业主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项目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不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因此,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应将保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返回目录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必须以依法订立为前提,使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为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受法律约束和请求法律保护的契约文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称为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 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二)     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双方合同订立过程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一事一议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经济地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导致其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为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 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1.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②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增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针对表见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通过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相对人无过错,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如果确实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并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无权代理人通过其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是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应当被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权代理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民事行为而不需要获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门授权,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己订立合同时超越其代表(代理)权限仍然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处分财产(如赠与、转让、抵押、留置等)是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处分权是通过合同处分财产的必要条件。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J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撤销权人。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行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该项权利。而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销权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撤销权归于消灭。此外,若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也归于消灭。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欲达到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酌、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持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诚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不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有些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对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3)协助义务。需要当事人一方予以协助的,当事人一方应尽可能地为对方提供所需要的协助;(4)保密义务。需要当事人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其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1)质量要求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或者在与合同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不是合用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变。(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等情况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即开始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只是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号,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其变更并未使原合同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变化。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变动,即原来的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而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替代,第三人称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后尚未履行 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1.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坛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法定变更在合同成立后,当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尊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这种变更合同的请求须向人民鞋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1.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合同债权转让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但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债权除外。’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致使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I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2.合同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种民事行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标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的价款。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1)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一)(一)     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1.和解 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方式简便易行,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2.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于争议发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据事实、法律和合同,经过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使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和解相同,调解也具有方法灵活、程序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不伤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等特征,而且由于有第三者的介入,可以缓解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便于双方较为冷静、理智地考虑问题。同时,由于第三者常常能够站在较为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全面地看待、分析争议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参与调解的第三者不同,调解的性质也就不同。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合同争议的仲裁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合同争议的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并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一 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返回目录一、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多单位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这些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1.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有的合同。业主采用的承发包模式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别的工程承包合同。业主通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1)EPC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2)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或者多家承包商。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1)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2.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3.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于业主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业主需要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当业主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6.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7.其他合同如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3—1所示。 (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承包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1.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分包商仅对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2.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包商为获得工程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需要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3.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包商为解决所采购设备、材料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4.加工合同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的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单位时,需要与其签订加工合同。5.租赁合同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具、设备等从租赁单位获得时,需要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7.保险合同承包商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要求进行投保时,需要与工程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3—2所示。 一、三、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2.发包人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3.勘察、设计人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中委托造价咨询的工程项目名称、服务类别、执行造价咨询业务的起止时问等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合同标准条件作为通用性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条件明确规定了造价咨询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返回目录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则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以下仅以工程施工承包为例,说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1)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2)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2)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一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一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为承包商据以报价的清单工程量为初步设计估算的工程量,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采用单价合同可以避免业主过大的额外支出或承包商的亏损。此外,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准确预见的风险可不必计人合同价内,有利于业主取得较为合理的报价。单价合同按照合同工期的长短,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单价合同两类,调价方法与总价合同的调价方法相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在传统承包模式下,不同计价方式的合同比较见表3—1。表3—1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类型比较合同类型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百分比酬金固定酬金浮动酬金目标成本加奖罚应用范围广泛广泛有局限性酌情业主方造价控制易较易最难难不易有可能承包商风险风险大风险小基本无风险风险不大有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业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是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分担施工风险因素的有效办法。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经常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能否使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深度。表3—2中列出了不同设计阶段与合同类型的选择关系。 表3—2合同类型选择参考表合同类型设计阶段设计主要内容设计应满足的条件  总价合同    施工图设计  1.详细的设备清单2.详细的材料清单3.施工详图4.施工图预算5.施工组织设计1.设备、材料的安排2.非标准设备的制造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5.其他施工要求  单价合同    技术设计  1.较详细的设备清单2.较详细的材料清单3.工程必需的设计内容4.修正概算1.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要求2.有关试验方面确定的要求3.有关设备制造方面的要求    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初步设计     1.总概算2.设计依据、指导思想3.建设规模4.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5.主要材料需要量6.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型式和估计工程量7.公用辅助设施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主要材料、设备订购2.项目总造价控制3.技术设计的编制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当业主和承包商在这方面过去都没有经验,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划分标段、进行合同策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兰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1.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标准化的协议书文字量不大,需要结合承包工程特点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c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在全面总结国内工程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参考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关内容的规定,编制的规范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化合同条款。通用条款的内容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注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本“价款结算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价款结算办法”为准。 3.专用条款考虑到具体实施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丁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也各异,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为反映发包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配之以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当事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只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合同内容的编制指南,具体内容需要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4.附件《合同示范文本》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表格形式的附件,如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为包工包料承包,则可以不使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1.合同价飘及调整(1)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合同的计价方式。通用条款中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可调价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其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的计价方式基本相同,只是需要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0)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3.工程量的确认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按照价款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按照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5.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及审查时限,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6.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停止履行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最典型和最全面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业主仅面对一家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负责一个完整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工作。EPC总承包商还可将承包范围内的一些设计、施工或设备供应等工作分包给相应的分包单位去完成,自己负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EPC承包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过程(1)招标。业主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即开始招标。业主通常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公司按 照项目任务书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和投标书格式等文件。“业主要求”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承包商报价和工程实施的最重要依据。“业主要求”主要包括业主对工程项目目标、合同工作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对承包商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2)投标。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提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书、承包商的项目建议书(通常包括工程总体目标和范围的描述、工程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组织计划等)、工程估价文件等。(3)签订合同。业主确定中标后,通过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便与承包商签订EPC承包合同。2.合同文件的组成EPC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的内容及执行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3)合同通用条件;(4)业主要求;(5)投标书。是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并被中标函接受的工程报价书及其附件;(6)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可能还有:①与投标书同时提交,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料,如工程量清单、数据、费率或价格等。②付款计划表或作为付款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③与投标书同时递交的方案设计文件等。 (二)EPC合同的履行管理1.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选择和任命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由业主在合同中指定或按照合同约定任命。业主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负责管理工程,下达指令,行使业主的权利。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业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负责工程勘察。业主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勘察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除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应负责的情况以外,业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在通常情况下,EPC承包合同中不包括地质勘察。即使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勘察工作,一般也需要通过签订另一份合同予以解决。(3)工程变更。业主代表有权指令或批准变更。与施工合同相比,总承包工程的变更主要是指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的改变。对施工文件的修改或对不符合合同的工程进行纠正通常不构成变更。(4)施工文件的审查。业主有权检查与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文件,包括承包商绘制的竣工图纸。竣工图纸的尺寸、参照系及其他有关细节必须经业主代表认可。 2.承包商的主要责任与施工合同相比,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责任更大。(1)设计责任。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符合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要求,并将业主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缺陷通知业主代表。除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承包商应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应以合理的技能进行设计,达到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适用性。(2)承包商文件。承包商文件应足够详细,并经业主代表同意或批准后使用。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直到被业主接收为止。承包商若修改已获批准的承包商文件,应通知业主代表,并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审核。在业主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对承包商文件的任何修改不属于工程变更。(3)施工文件。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符合业主代表的要求,并对施工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负责。(4)工程协调。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负责与业主要求中指明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负责安排自己及其分包商、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工作场所和材料存放地。(5)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及时将任何工程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即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业主。3.合同价款及其支付(1)合同价款。总承包合同通常为总价合同,支付以总价为基础。如果合同价格要随劳务、货物和其他工程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发生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但因法律、行政法规变更的除外。当然,在总价合同中也可能有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支付的分项,即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有关计量和估价方法可以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2)合同价格的期中支付。合同价格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或分期(工程阶段)支付方式。如果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合同应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款分期支付的详细情况。对拟用于工程但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如果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期中付款,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相关生产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所在国,并已按业主的指示,标明是业主的财产;2)承包商已向业主提交保险的证据和符合业主要求的与该项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 本)》(GF一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2004),可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使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1.专业分包合同的订立(1)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共10部分38条。(2)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承包人和分包人。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如有时);③分包人的投标函或报价书;④除总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文件;⑤合同专用条款;⑥合同通用条款;⑦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⑧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从合同文件组成来看,专业分包合同(从合同)与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除主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报价书之外,主合同的其他文件也构成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文件。(3)承包人的义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使分包人合理预计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能够满足主合同的要求顺利进行,承包人应使分包人充分了解其在分包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为此,承包人应提供主合同供分包人查阅。此外,如果分包人提出,承包人应当提出一份不包括报价书的主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使分包人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内容。(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来源于承包人接受的、分包人承诺的投标函或报价书所注明的金额,并在中标函和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将主合同中的部分工作转交给分包人实施,并不是简单地将主合同中该部分的合同价款转移给分包人,因为主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人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发包人进行的报价,而分包人则应根据其对分包工程的理解向承包人报价。此外,承包人在主合同中对该部分的报价,还包括分包管理费。因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应与主合同中对该部分工程的约定相一致,可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的一种。(5)合同工期。与合同价款一样,合同工期也来源于分包人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作为判定分包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也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注明。2.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1)开工。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述理由。承包人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予同意或否决的答复,超过规定时间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 因非分包人的原因而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相应顺延。(2)支付管理。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报送该阶段已完工作的工程量报告。接到分包人的报告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以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分包工程进度款的内容包括: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价值、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市场价格浮动的价格调整、获得索赔的价款,以及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应扣除的预付款、承包人对分包施工支援的实际应收款项、分包管理费等。承包人计量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3)变更管理。承包人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同时,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承包人执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程量计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人参加,以便合理确定分包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延长时间。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单独发布的变更指令大多与主合同没有关系,诸如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规定的部分工作内容;为了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改变分包人原定的施工方法、作业程序或时间等。如果工程变更不属于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费用补偿或/和分包合同工期的顺延。如果工期不能顺延,则要考虑支付赶工措施费用。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果没有可参考项目或表中的价格不适用已变更工程时,应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用加到分包合同价内。(4)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若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如果分包工程属于主合同规定的分部移交工程,则在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若根据主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按照主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与分包人共同验收。无论是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还是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只要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竣工验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需要修理、改正的,竣工日期则为分包人提交修复后的竣工报告之日。 (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1.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1)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由于劳务工作相对简单,《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没有采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形式,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合同和三个附件。1)劳务合同。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总(分)包合同,图纸,项 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份数,补充条款和合同生效。共35条。2)附件。为“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和“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三个标准化格式的表格。(2)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承担专业工程施工的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空格之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即可。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工期、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的低值易耗材料、劳务报酬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的处置方式、最终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以及3个附表等。2.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1)施工管理。由于劳务分包人仅负责部分工种的施工任务,因此,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并监督分包人的施工。劳务分包人应派遣合格的人员上岗施工,遵守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接受承包人对施工的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测量定位、沉降观测;劳务分包人按照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施工。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无需请工程师参加,也不必等主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后再验收。但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主合同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如果发现劳务分包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包括劳务分包人工作),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劳务报酬。劳务分包合同中,支付劳务分包人报酬的方式可以约定为以下三种之一,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固定劳务报酬方式。在包工不包料承包中,分包工作完成后按承包总价结算。由于劳务分包人不承担施工风险,如果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施工变更,分包人有权获得增加工作量的报酬和工期顺延。反之,由于施工变更导致工作量减少,也应相应减少约定的报酬及减少合同工期。2)按工时计算劳务报酬方式。承包人依据劳务分包人投人工作的人员和天数支付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分包人每天应提供当日投入劳务工作的人数报表,由承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的依据。3)按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方式。合同中应约定分包工作内容中各项单位工程量的单价。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送承包人,经过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计量确认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报酬。对于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由于分包人的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返回目录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与特点 一.一.    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造价本质上属于价格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一)第一种含义从投资者或业主的角度来定义。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计划地建设某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即有计划地进行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再生产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投资费的总和。工程建设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及与之连带的工程,而且还包括整体或局部性固定资产的恢复、迁移、补充、维修、装饰装修等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造价的第一种含义表明,投资者选定一个投资项目,为了获得预期的效益,就要通过项目评估后进行决策,然后进行设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在投资管理活动中,要支付与工程建造有关的全部费用,才能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这些开支就构成了工程造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投资费用。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和。而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总造价是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的总和。 (二)第二种含义从承包商、供应商、设计市场供给主体来定义。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为建设某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工程承发包(交易)价格。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是以工程、设备、技术等特定商品形式作为交易对象,通过招投标或其他交易方式,在各方进行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最终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其交易的对象,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一个单项工程,也可以是建设的某一个阶段,如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等。还可以是某个建设阶段的一个或几个组成部分。如建设前期的土地开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配套设施工程 等。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分工的细化和市场的完善,工程建设中的中间产品也会越来越多,商品交易会更加频繁,工程造价的种类和形式也会更为丰富。特别是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使相当一部分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住宅作为商品已为人们所接受,普通工业厂房、仓库、写字楼、公寓、商业设施等建筑产品,一旦投资者推向市场就成为真实的商品而流通。无论是采取购买、抵押、拍卖、租赁,还是企业兼并形式,其性质都是相同的。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通常把工程造价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的份额,是工程造价中最活跃的部分,也是建筑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之一。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设计招标等所形成的承包合同价,也属于第二种含义的工程造价的范围。上述工程造价的两种含义一种是从项目建设角度提出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另一种是从丁程交易或工程承包、设计范围角度提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它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二,工程造价的特点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工程造价具有以下特点 (一)大额性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不仅实物形态庞大,且造价高昂,需投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工程造价的大额性关系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对社会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二)单个性任何一项建设工程都有特殊的用途,其功能、用途各不相同。因而,使得每一项工程的结构、造型、平面布置、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的个别差异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单个性。 (三)动态性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这一期间,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建设周期长,资金的时间价值突出。 (四)层次性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含有多个单项工程,一个单项工程又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与此相适应,工程造价也由三个层次相对应,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 (五)阶段性(多次性)建设工程周期长、规模大、造价高,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在建设程序的各个 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多次性计价是一个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最终造价的过程。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的内容与构成返回目录一、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构成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解释,在本教材中,建设项目总投资指项目建设期用于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我们把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总和称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费用构成见图4—1。  (一)建设投资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组成。其中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有时又通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建设期贷款利息建设期贷款利息包括支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和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融资费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为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而征收的投资方向调整税金。  (四)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指生产经营性项目投产后,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保证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构成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和适应建筑业的发展,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国家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划分的口径。这一做法,使得基本建设各方,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投标、计划统计、工程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工作有了统一的标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图4—2。  按照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则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见图4—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主要表述的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要求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交易和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组价要求。二者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角度上存在差异,应用时应引起注意。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旅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1)自有脚手架费的计算:2)租赁脚手架费的计算:(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二)间接费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1.规费规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2.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四)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设备及工器具费的构成 设备及工器具费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器具、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它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组成部分。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费用与资本的有机构成相联系。设备、工器具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一)设备购置费的构成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4—14)上式中,设备原价指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的原价;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之外的关于设备采购、运输、途中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支出费用的总和。1.国产设备原价的构成及计算国产设备原价一般指的是设备制造厂的交货价,或订货合同价。它一般根据生产厂或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合同价确定,或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国产设备原价分为国产标准设备原价和国产非标准设备原价。(1)国产标准设备原价。国产标准设备是指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由我国设备生产厂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设备。国产标准设备原价有两种,即带有备件的原价和不带有备件的原价。在计算时,一般采用带有备件的原价。(2)国产非标准设备原价。国产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尚无定型标准,各设备生产厂不可能在工艺过程中采用批量生产,只能按一次订货,并根据具体的设计图纸制造的设备。非标准设备原价有多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成本计算估价法、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分部组合估价法、定额估价法等。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该使非标准设备计价接近实际出厂价,并且计算方法要简便。按成本计算估价法,非标准设备的原价由以下各项组成:1)材料费。其计算公式如下:2)加工费。包括生产工人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燃料动力费、设备折旧费、车间经费等。其计算公式如下:3)辅助材料费(简称辅材费)。包括焊条、焊丝、氧气、氩气、氮气、油漆、电石等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4)专用工具费。按1)~3)项之和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 5)废品损失费。按1)~4)项之和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6)外购配套件费。按设备设计图纸所列的外购配套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根据相应的价格加运杂费计算。7)包装费。按以上1)~6)项之和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8)利润。可按1)~5)项加第7)项之和乘以一定利润率计算。9)税金。主要指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1)~8)项之和10)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按国家规定的设计费收费标准计算。综上所述,单台非标准设备原价可用下面的公式表达:2.进口设备原价的构成及计算进口设备的原价是指进口设备的抵岸价,即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等税费后形成的价格。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与进口设备的交货类别有关。(1)进口设备的交货类别。进口设备的交货类别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1)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交货。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负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VT。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在进E1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有目的港船上交货价、目的港船边交货价(FOS)和目的港码头交货价(关税已付)及完税后交货价(进口国的指定地点)等几种交货价。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才算交货,才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种交货类别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采用。3)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VI国装运港交货,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习惯称离岸价格,运费在内价(C&F)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习惯称到岸价格。它们的特点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可凭单据收回货款。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是我国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一种货价。采用船上交货价时卖方的责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 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1:3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及计算。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其抵岸价的构成可概括为:1)货价。一般指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设备货价分为原币货价和人民币货价,原币货价一律折算为美元表示,人民币货价按原币货价乘以外汇市场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确定。进口设备货价按有关生产厂商询价、报价、订货合同价计算。2)国际运费。即从装运港(站)到达我国抵达港(站)的运费。我国进口设备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小部分采用铁路运输,个别采用航空运输。进口设备国际运费计算公式为:其中,运费率或单位运价参照有关部门或进出口公司的规定执行。3)运输保险费。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出口人或进E1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交付议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是一种财产保险。计算公式为:其中,保险费率按保险公司规定的进El货物保险费率计算。4)银行财务费。一般是指中国银行手续费,可按下式简化计算:5)外贸手续费。指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贸公司采购而发生的外贸手续费率计取的费用,外贸手续费率一般取1.5%。计算公式为:6)关税。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公式为:其中,到岸价格(CIF)包括离岸价格(FOB)、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它作为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分为优惠和普通两种。优惠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设备;普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未签订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设备。进口关税税率按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关税税率计算。7)增值税。是对从事进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口商品报关进13后征收的税种。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即:增值税税率根据规定的税率计算。8)消费税。对部分进口设备(如轿车、摩托车等)征收,一般计算公式为:其中,消费税税率根据规定的税率计算。9)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车辆需缴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其计算公式如下:3.设备运杂费的构成及计算(1)设备运杂费的构成。设备运杂费通常由下列各项构成:1)运费和装卸费。国产设备由设备制造厂交货地点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止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进口设备则由我国到岸港口或边境车站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需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止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2)包装费。在设备原价中没有包含的,为运输而进行的包装支出的各种费用。3)设备供销部门的手续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费率计算。4)采购与仓库保管费。指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设备供应部门办公和仓库所占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等。这些费用可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采购与保管费费率计算。(2)设备运杂费的计算。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乘以设备运杂费率计算,其公式为:其中,设备运杂费率按各部门及省、市等的规定计取。 (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的构成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须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一般以设备费为计算基数,按照部门或行业规定的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的构成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 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益或效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资产属性分别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1.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必要的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完工清理费、竣工验收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2)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3)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工程质量而收取的费用。(4)招标代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招标支付的服务费用。(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等或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2.建设用地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1)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2)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3)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支付的租地费用。 3.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费用。4.研究试验费 是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5.勘察设计费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费、初步设计费(基础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详细设计费)、设计模型制作费。6.环境影响评价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所需的费用。7.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是指按照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费用。8.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场地准备费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1)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2)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应到场地界区的、未列人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通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9.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费用,内容包括:(1)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2)出国人员费用。包括买方人员出国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监造、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等;(3)来华人员费用。包括卖方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接待费用等;(4)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指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用。10.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器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引进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 险等。11.联合试运转费是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试运转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部分费用)。试运转支出包括试运转所需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工具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保险金、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员工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期间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12.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是指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13.市政公用设施费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绿化工程补偿费用。 (二)形成无形资产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有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费用内容包括:(1)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2)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用;(3)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等。 (三)形成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形成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的有生产准备及开办费。是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厂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购置费用。包括:(1)人员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的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2)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所必需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3)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必需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用具购置费。不包括备品备件费。一般建设项目很少发生或一些具有明显行业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移民安置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等,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有补充规定或具体项目发生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列入。  五、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外,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总概算时,应计算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预备费按我国现行规定,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种。1.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是指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内雉以预料的工程费用,费用内容包括:(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实行工程保险的丁程项目费用应适当降低;(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41)超长、超宽、超重引起的运输增加费用等。基本预备费估算,一般是以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础,乘以基本预备费率进行计算。基本预备费率的大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和具体的设计深度,以及在估算中所采用的各项估算指标与设计内容的贴近度、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确定。2.价差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的测算方法,一般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综合价格指数,按估算年份价格水平的投资额为基数,根据价格变动趋势,预测价值上涨率,采用复利方法计算。 (二)建设期贷款利息建设期贷款利息指在项目建设期发生的支付银行贷款、出El信贷、债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大多数的建设项目都会利用贷款来解决自有资金的不足,以完成项目的建设,从而达到项目运行获取利润的目的。利用贷款必须支付利息和各种融资费用,所以,在建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也构成了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的估算,根据建设期资金用款计划,可按当年借款在当年年中支用考虑,即当年借款按半年计息,上年借款按全年计息。利用国外贷款的利息计算中,年利率应综合考虑贷款协议中向贷款方加收的手续费、管理费、承诺费;以及国内代理机构向贷款方收取的转贷费、担保费和管理费等。 第三节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和工程造价控制返回目录 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工程造价分别使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旋工图预算、中标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进行确定与控制。建设项目是一个从抽象到实际的建设过程,工程造价也从投资估算阶段的投资预计,到竣工决算的实际投资,形成最终的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从估算到决算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存在着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论证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周期,是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由表及里、由粗到精、逐步细化、最终形成的过程,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关系见示意图4—4。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具体说,要用投资估算价控制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初步设计概算造价;用概算造价控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造价;用概算造价或修正概算造价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控制造价在这里强调的是控制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见图4—5。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原则: (一)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必须重点突出。很显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经常开支费用(含经营费用、日常维护修理费用、使用期内大修理和局部更新费用)以及该项目使用期满后的报废拆除费用等。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账。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要坚决地把控制重点转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尤其应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一般说来,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任务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此,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建设的客观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实事求是地确定一套切合实际的衡量准则。只要造价控制的方案符合这套衡量准则,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则应该说造价控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长时期来,人们一直把控制理解为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确定下一步的对策。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这样的工程造 价控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问题在于,这种立足于调查——分析——决策基础之上的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控制方法,只能发现偏离,不能使已产生的偏离消失,不能预防可能发生的偏离,因而只能说是被动控制。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人们将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用于项目管理后,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是主动的、积极的控制方法,因此被称为主动控制。也就是说,我们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仅要反映投资决策,反映设计、发包和施工,被动地控制工程造价,更要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 (三)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地比较造价的计划值和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的有力奖励措施等。应该看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与经济相分离。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知识面,跟外国同行相比几乎不分上下,但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国外的技术人员时刻考虑如何降低工程造价,而我国技术人员则把它看成与己无关,是财会人员的职责。而财会人员的主要责任是根据财务制度办事,他们往往不熟悉工程知识,也较少了解工程进展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往往单纯地从财务制度角度审核费用开支,难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为此,迫切需要解决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把控制工程造价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T技术措施之中c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首先,T程造价的确定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和载体。没有造价的确定,就没有造价的控制;没有造价的合理确定,也就没有造价的有效控制。其次,造价的控制寓于工程造价确定的全过程,造价的确定过程也就是造价的控制过程,只有通过逐项控制、层层控制才能最终合理确定造价。最后,确定造价和控制造价的最终目的是同一的。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遵守价值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维护有关各方合理的经济利益。可见二者相辅相成。 三、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段的控制重点1.项目决策阶段根据拟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做出项目定义,包括项目投资定义,并按照项 目规划的要求和内容以及项目分析和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步地将投资估算的误差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2.初步设计阶段运用设计标准与标准设计、价值工程和限额设计方法等,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被批准的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目标书,控制和修改初步设计直至满足要求。3.施工图设计阶段以被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应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以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控制和修改施工图设计。通过对设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层层限额设计,以实现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4.招标投标阶段以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为依据,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如现场条件、市场价格、业主的特殊要求等,按照招标文件的制定,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初步确定工程的合同价。5.工程施工阶段以施工图预算或标底价、工程合同价等为控制依据,通过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等方法,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严格确定施工阶段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合同价为基础,考虑物价上涨、工程变更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度款和结算款,控制工程实际费用的支出。6.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汇总工程建设中的全部实际费用,编制竣工决算,如实体现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并总结经验,积累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二)关键控制环节从各阶段的控制重点可见,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应把握以下四个环节:1.决策阶段做好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对工程造价起到指导性和总体控制的作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特别是从工程规划阶段开始,预先对工程投资额度进行估算,有助于业主对工程建设各项技术经济方案做出正确决策,从而对今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2.设计阶段强调限额设计设计是工程造价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决策阶段影响投资的关键。为了避免浪费,采取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力措施。强调限额设计并不是意味着一味追求节约资金,而是体现了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保证设计科学合理,确保投资估算真正起到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3.招标投标阶段重视施工招标业主通过施工招标这一经济手段,择优选定承包商,不仅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采用合适的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内容齐全. 前后一致,避免出错和遗漏。评标前要明确评标原则。招标工作最终结果,是实现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4.施工阶段加强合同管理与事前控制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的执行和完成阶段。在施工中通过跟踪管理,对承发包双方的实际履约行为掌握第一手资料,经过动态纠偏,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事前控制工作重点是控制工程变更和防止发生索赔。施工过程要搞好工程计量与结算,做好与工程造价相统一的质量、进度等各方面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第四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返回目录一、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方法 工程造价计价的方法有多种,各不相同,但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过程和原理是相同的。从工程费用计算角度分析,工程造价计价的顺序是:分部分项丁程单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是两个,即单位价格和实物工程数量,可用下列基本计算式表达: 式中i——第i个基本子项;n——工程结构分解得到的基本子项数目。可见,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高,工程造价就高;基本子项的实物工程数量大,工程造价也就大。对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分析,可以有两种形式:(1)直接费单价。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单位价格仅仅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资源要素的消耗量和价格形成,即单位价格=∑(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源要素消耗量×资源要素的价格),该单位价格是直接费单价。AI、材料、机械资源要素消耗量的数据经过长期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形成了工程建设定额,它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与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水平、技术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IAAIN估价的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而承包人进行估价的定额反映的是该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资源要素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资源要素的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2)综合单价。如果在单位价格中还考虑直接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则构成的是综合单价。根据我国2003年7月1Et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组成。而规费和税金,是在求出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后再统一计取,最后汇总得出单位工程造价。   二、工程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异同 在我国建筑市场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目前虽然已经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但由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差异,我国目前的工程计价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双轨制”:既施行了与国际做法一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又保留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因此,下面针对这两种计价模式介绍其计价程序和方法。 (一)工程定额计价法1.第一阶段:收集资料(1)设计图纸。设计图纸要求成套不缺,附带说明书以及必需的通用设计图。在计价前要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程序;(2)现行计价依据、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标准、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以及有关费用调整的文件等;(3)工程协议或合同;(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组织措施等;(5)工程计价手册。如各种材料手册、常用计算公式和数据、概算指标等各种资料。2.第二阶段:熟悉图纸和现场(1)熟悉图纸。看图计量是计价的基本工作,只有看懂图纸和熟悉图纸后,才能对工程内容、结构特征、技术要求有清晰的概念,才能在计价时做到项目全、计量准、速度快。因此,在计价之前,应该留有一定时间,专门用来阅读图纸,特别是一些现代高级民用建筑,如果在没有弄清图纸之前,就急于下手计算,常常会徒劳无益,欲速而不达。阅读图纸重点应了解:1)对照图纸目录,检查图纸是否齐全;2)采用什么标准图集,手头是否已经具备;3)对设计说明或附注要仔细阅读。因为,有些分章图纸中不再表示的项目或设计要求,往往在说明和附注中可以找到,一不注意,容易漏项;4)设计上有无特殊的施工质量要求,事先列出需要另编补充定额的项目;5)平面坐标和竖向布置标高的控制点;6)本工程与总图的关系。(2)注意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现场情况、施工工期等有关条件编制的,用来确定施丁方案,布置现场,安排进度。计价时应注意施工组织设计中影响工程费用的因素。例如,土方工程中的余土外运或缺土的来源,大宗材料的堆放地点,预制构件的运输,地下工程或高层工程的垂直运输方法,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法,特殊构筑物的机具制作,安全防火措施等,单凭图纸和定额是无法提供的,只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来具体补充项目和计算。(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在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仍不能完全表示时,必须深入现场,进行实际观察,以补充上述的不足。例如,土方工程的土壤类别,现场有无障碍物需要 拆除和清理。在新建和扩建工程中,有些项目或工程量,依据图纸无法计算时,必须到现场实际测量。总之,对各种资料和情况掌握得越全面、越具体,工程计价就越准确、越可靠,并且尽可能地将可能考虑到的因素列入计价范围内,以减少开工以后频繁的现场签证。3.第三阶段:计算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是一项工作量很大,而又十分细致的工作。工程量是计价的基本数据,计算的精确程度不仅影响到工程造价,而且影响到与之关联的一系列数据,如计划、统计、劳动力、材料等。因此,决不能把工程量看成单纯的技术计算,它对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1)计算工程量一般可按下列具体步骤进行:1)根据施工图示的工程内容和定额项目,列出需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2)根据一定的计算顺序和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3)根据施工图示尺寸及有关数据,代入计算式进行数学计算;4)按照定额中的分部分项的计量单位对相应的计算结果的计量单位进行调整,使之一致。(2)工程量的计算,要根据图纸所标明的尺寸、数量以及附有的设备明细表、构件明细表来计算。一般应注意下列几点:1)要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图纸尺寸进行计算,不能随意地加大或缩小各部位的尺寸;2)为了便于核对,计算工程量一定要注明层次、部位、轴线编号及断面符号。计算式要力求简单明了,按一定程序排列,填入工程量计算表,以便查对;3)尽量采用图中已经通过计算注明的数量和附表。如门窗表、预制构件表、钢筋表、设备表、安装主材表等,必要时查阅图纸进行核对。因为,设计人员往往是从设计角度来计算材料和构件的数量,除了口径不尽一致外,常常有遗漏和误差现象,要加以改正;4)计算时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漏算。在比较复杂的T程或工作经验不足时,最容易发生的是漏项漏算或重项重算。因此,在计价之前先看懂图纸,弄清各页图纸的关系及细部说明。一般也可按照施工次序,由上而下,由外而内,由左而右,事先草列分部分项名称,依次进行计算。在计算中发现有新的项目,随时补充进去,防止遗忘。也可以采用分页图纸逐张清算的办法,以便先减少一部分图纸数量,集中精力计算比较复杂的部分。计算工程量,有条件的尽量分层、分段、分部位来计算,最后将同类项加以合并,编制工程量汇总表。4.第四阶段:套定额单价在计价过程中,如果工程量已经核对无误,项目不漏不重,则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套价,计算直接费。套价应注意以下事项:(1)分项工程名称、规格和计算单位必须与定额中所列内容完全一致。即以定额中找出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编号,查出该项工程的单价。套单价要求准确、适用,否则得出的结果就会偏高或偏低。熟练的专业人员,往往在计算工程量划分项目时,就考虑到如何与定额项目相符合。如混凝土要注明强度等级等等,以免在套价时,仍需查找图纸和 重新计算。(2)定额换算。任何定额本身的制定,都是按照一般情况综合考虑的,存在有许多缺项和不完全符合图纸要求的地方,因此,必须根据定额进行换算,即以某分项定额为基础进行局部调整。如材料品种改变和数量增加,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与定额规定不同,使用的施工机具种类型号不同,原定额工日需增加的系数等等。有的项目允许换算,有的项目不允许换算,均按定额规定执行。(3)补充定额编制。当施工图纸的某些设计要求与定额项目特征相差甚远,既不能直接套用也不能换算、调整时,必须编制补充定额。5.第五阶段:编制工料分析表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应定额中的项目所列的用工工日及材料数量,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及材料数量,相加汇总便得出该单位工程所需要的各类人工和材料的数量。6.第六阶段:费用计算在项目、工程量、单价经复查无误后,将所列项工程实物量全部计算出来后,就可以按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单价计算直接工程费,进而计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等各种费用,并汇总得出工程造价。7.第七阶段:复核丁程计价完成后,需对工程计价结果进行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差错,提高成果质量。复核时,应对工程量计算公式和结果、套价、各项费用的取费及计算基础和计算结果、材料和人工价格及其价格调整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复核。8.第八阶段: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是说明工程计价的有关情况,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性质、内容范围、设计图纸号、所用计价依据、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号、套用单价或补充定额子目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封面填写应写明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量(建筑面积)、工程总造价、编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编制人及其资格证号和编制日期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程序和方法与工程量定额计价法基本一致,只是第四、五、六阶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四阶段: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组价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与工程定额计价法相同,每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一个或几个子目,每个子目相当于一个定额子目。所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项目套价的结果是计算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不是计算该清单项目的直接工程费。2.第五阶段:分析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由一个或几个定额子目组成,将各定额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累加,再除以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即可求得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第六阶段:费用计算在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分析经复查无误后,即可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计算,从而汇总得出工程造价。其具体计算原则和方法如下: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并考虑风险因素。其中,措施项目包括通用项目、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项目等,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与分部分项丁程项目综合单价构成类似。                          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返回目录 第一节工程定额的概念与分类  一、定额的概念定额就是一种规定的额度,或称数量标准。丁程建设定额就是国家颁发的用于规定成某一建筑产品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量标准。定额是企业科学管理的产《工程定额反映了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二、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在建筑安装施工生产中,根据需要而采用不同的定额。例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施工定额。又如为了计算工程造价,要使用估算指标、概算额、预算定额(包括基础定额)、费用定额等等。因此,工程建设定额可以从不同的角进行分类。 (一)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1.劳动定额劳动定额规定了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某工种某等级的工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需消的劳动时间,或是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2.材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是在节约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定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结构构件的消耗量。3.机械台班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利用某种机械,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耗的机械工作时间,或是在单位时间内机械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二)按定额的不同用途分类1.施工定额施工定额是企业内部使用的定额,它以同一性质的施工过程为研究对象,由劳动j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额组成。它既是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企业j制施工成本的基础。2.预算定额预算定额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时计算和确定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人 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或货币量)的数量标准。它是以施工定额为基础的综合扩大。基础定额是以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序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基础消耗量,不包括人工幅度差、材料损耗和机械幅度差。为编制预算定额、企业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提供基础标准。3.概算定额概算定额是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概算时计算和确定扩大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或货币量)的数量标准。它是预算定额的综合扩大。4.概算指标概算指标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所采用的一种定额,是以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对象,以“m2”、“m3”或“座”等为计量单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的数量标准。它比概算定额更加综合扩大。5.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是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一种定额,一般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对象,编制和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一种定额。它也是以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为基础的综合扩大。 (三)按定额的编制单位和执行范围分类1.全国统一定额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各专业工程的生产技术与组织管理情况而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定额。如《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2.地区统一定额按照国家定额分工管理的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编制的、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定额。如各省、市、自治区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3.行业定额按照国家定额分工管理的规定,由各行业部门根据本行业情况编制的、只在本行业和相同专业性质使用的定额。如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4.企业定额由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编制,在本企业使用的定额,如施工企业定额等。5.补充定额当现行定额项目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按照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1.建筑工程定额建筑工程一般是指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动力、照明、弱电)、暖通技术(水、暖、通风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特殊构筑物工程等。广义上被理解为包含其他各类工程,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运河、堤坝、港口、电站、机场 等工程。建筑工程定额是指用于建筑工程的计价定额。因此,建筑工程定额在整个工程建设定额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定额,在定额管理中占有突出的地位。2.设备安装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是对需要安装的设备进行定位、组合、校正、调试等工作的工程。在工业项目中,机械设备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占有重要地位。在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城市设施的日益现代化,设备安装工程量也在不断增加。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是指用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和建筑工程定额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定额。一般都要分别编制,各自独立。但是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是单项工程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施工中有时间连续性,也有作业的搭接和交叉,需要统一安装,互相协调,在这个意义上通常把建筑和安装T程作为一个施工过程来看待,即建筑安装工程。所以有时合二而一,称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是指与建筑安装施工生产的个别产品无关,而为企业生产全部产品所必需,为维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的费用消耗标准。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是独立于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购置之外的其他费用开支的标准。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的发生和整个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  第二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分类返回目录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据以计算造价的各类基础资料的总称。由于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很多,每一项工程的造价都要根据工程的用途、类别、结构特征、建设标准、所在地区和坐落地点、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政府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等等作具体计算。因此就需要与确定上述各项因素相关的各种量化的定额或指标等作为计价的基础。计价依据除国家或地方法律规定的以外,一般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可靠,符合实际;(2)可信度高,有权威性;(3)数据化表达,便于计算;(4)定性描述清晰,便于正确利用。  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按用途分类,概括起来可以分为7大类18小类。第一类,规范工程计价的依据:(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类,计算设备数量和工程量的依据:(2)可行性研究资料。(3)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资料。(4)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第三类,计算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费用的依据:(5)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6)人工单价。(7)材料预算单价。(8)机械台班单价。(9)工程造价信息。第四类,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依据:(10)间接费定额。(11)价格指数。第五类,计算设备费的依据:(12)设备价格、运杂费率等。第六类,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依据:(13)用地指标。(14)各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等。第七类,和计算造价相关的法规和政策:(15)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税种、税率。(16)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土地等资源利用政策有关的取费标准。(17)利率和汇率。(18)其他计价依据。 (二)按使用对象分类第一类,规范建设单位(业主)计价行为的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类,规范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计价行为的依据:包括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资料;工程 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Am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工程造价信息;间接费定额;设备价格、运杂费率等;包含在工程造价内 的税种、税率;利率和汇率;其他计价依据。 三、现行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按照我国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权限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标准、定额等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表5—1)。  表5—1现行工程计价依据体系一览表序号分类计价依据名称内容批准文号执行时间1标准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建设部公告第119号2003年7月2定额类《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建筑工程建标[1995]736号1995年12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建设部公告第431号2006年9月《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工程建标[2001]271号2002年1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建标[2000]60号2000年3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建标[1999]221号1999年10月《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通用建标[2001]196号2001年9月《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建标[2000]38号2000年2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计价依据   各行业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续表5—1序号分类计价依据名称内容批准文号执行时间 3相关的法律、政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通用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用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通用建标[2003]206号2004年1月    第三节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返回目录一、预算定额 (一)预算定额的概念预算定额是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总称。随着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些地方出现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工程消耗量定额等,但其本质上仍应归于预算定额一类。预算定额是计算和确定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标准。 (二)预算定额的作用(1)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2)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确定标底和标价的依据;(3)是建筑单位拨付工程价款、建设资金和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需用量计划和统计完成工程量的依据;(5)是施工企业实施经济核算制、考核工程成本的参考依据;(6)是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依据;(7)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三)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 1.社会平均水平的原则预算定额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按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这就是说,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平均的劳动强度、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在平均的技术装备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劳动消耗量就是预算定额的消耗量水平。这种以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定额水平,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平均水平。2.简明适用的原则定额的简明与适用是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如果只强调简明,适用性就差;如果只强调适用,简明性就差。因此预算定额要在适用的基础上力求简明。 (四)预算定额的编制依据(1)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2)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3)通用的标准图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4)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5)施工现场测定资料、实验资料和统计资料。(6)现行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单价。 (五)预算定额的编制步骤预算定额的编制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1.准备工作阶段(1)根据国家或授权机关关于编制预算定额的指示,由丁程建设定额管理部门主持,组织编制预算定额的领导机构和各专业小组。(2)拟定编制预算定额的工作方案,提出编制预算定额的基本要求,确定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确定项目划分以及预算定额表格形式等。(3)调查研究、收集各种编制依据和资料。2.编制初稿阶段(1)对调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2)按编制方案中项目划分的规定和所选定的典型施工图纸计算出T程量,并根据取定的各项消耗指标和有关编制依据,计算分项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编制出预算定额项目表。(3)测算预算定额水平。预算定额征求意见稿编出后,应将新编预算定额与原预算定额进行比较,测算新预算定额水平是提高还是降低,并分析预算定额水平提高或降低的原因。3.修改和审查计价定额阶段组织基本建设有关部门讨论《预算定额征求意见稿》,将征求的意见交编制小组重新修改定稿,并写出预算定额编制说明和送审报告,连同预算定额送审稿报送主管机关审批。  (六)预算定额各消耗量指标的确定1.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量单位的确定预算定额计量单位的选择,与预算定额的准确性、简明适用性及预算工作的繁简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计算预算定额各种消耗量之前,应首先确定其计量单位。在确定预算定额计量单位时,首先应考虑该单位能否反映单位产品的工、料消耗量,保证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其次,要有利于减少定额项目,保证定额的综合性。最后要有利于简化工程量计算和整个预算定额的编制工作,保证预算定额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于各分项工程的形体不同,预算定额的计量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按照分项工程的形体特征和变化规律来确定。凡物体的长、宽、高三个度量都在变化时,应采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当物体有一固定的不同厚度,而它的长和宽两个度量所决定的面积不固定时,宜采用“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如果物体截面形状大小固定,但长度不固定时,应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有的分部分项工程体积、面积相同,但重量和价格差异很大(如金属结构的制作、运输、安装等),应当以重量单位“千克”或“吨”计算。有的分项工程还可以按“个”、“组”、“座”、“套”等自然计量单位计算。预算定额单位确定以后,在预算定额项目表中,常采用所取单位的1O倍、100倍等倍数的计量单位来制定预算定额。2.预算定额消耗量指标的确定根据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来确定消耗量指标。(1)按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计算工程量。计算工程量的目的是为了综合组成分项工程各实物量的比重,以便采用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计算出综合后的消耗量。(2)人工消耗指标的确定。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指标是指完成该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各种用工。包括基本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1)基本用工。基本用工指完成该分项工程的主要用工。如砌砖工程中的砌砖、调制砂浆、运砖等的用工。将劳动定额综合成预算定额的过程中,还要增加砌附墙烟囱孔、垃圾道等的用工。2)材料超运距用工。预算定额中的材料、半成品的平均运距要比劳动定额的平均运距远。因此超过劳动定额运距的材料要计算超运距用工。3)辅助用工。辅助用工指施工现场发生的加工材料等的用工。如筛砂子、淋石灰膏的用工。4)AT-幅度差。人工幅度差主要指正常施工条件下,劳动定额中没有包含的用工因素。例如各工种交叉作业配合工作的停歇时间,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隐蔽、验收等所占的时间。(3)材料消耗指标的确定。由于预算定额是在基础定额的基础上综合而成的,所以其材料用量也要综合计算。(4)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指标的确定。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指标的计量单位是台班。按现行规定,每个工作台班按机械工作8小时计算。 预算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指标应按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中各种机械施工项目所规定的台班产量进行计算。预算定额中以使用机械为主的项目(如机械挖土、空心板吊装等),其工人组织和台班产量应按劳动定额中的机械施工项目综合而成。此外,还要相应增加机械幅度差。预算定额项目中的施工机械是配合工人班组工作的,所以,施工机械要按工人小组配置使用。比如砌墙是按工人小组配置塔吊、卷扬机、砂浆搅拌机等。配合_丁人小组施工的机械不增加机械幅度差。计算公式为:  (七)编制定额项目表当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指标确定后,就可以着手编制定额项目表。在项目表中,工程内容可以按编制时即包括的综合分项内容填写;人工消耗量指标可按工种分别填写工数;材料消耗量指标应列出主要材料名称、单位和实物消耗量;机械台班使用量指标应列出主要施工机械的名称和台班数。人工和中小型施工机械也可按“人工费和中小型机械费”表示。 (八)预算定额的编排定额项目表编制完成后,对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列上单价(基期价格),从而形成以货币形式表示的有量有价的预算定额。各分部分项所汇总的价称基价,在具体应用中,按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价差调整,体现量、价分离的原则,即定额量、市场价原则。预算定额主要包括文字说明,分项定额消耗量指标和附录。1.定额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总说明、分部说明和分节说明。(1)总说明:1)编制预算定额各项依据;2)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3)预算定额的使用规定及说明。(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分部说明:1)分部工程包括的子目内容;2)有关系数的使用说明;3)工程量计算规则;4)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 (4)分节说明。主要包括本节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2.分项工程定额消耗指标各分项定额的消耗指标是预算定额最基本的内容。3.附录(1)建筑安装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3)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4)建筑工程材料基价。附录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对预算定额的分析、换算和补充。 二、概算定额 (一)概算定额概念概算定额又称扩大结构定额,规定了完成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概算定额是由预算定额综合而成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为适应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有的地方的预算定额项目的综合有些已与概算定额项目一致,如挖土方只一个项目,不再划分一、二、三、四类土。砖墙也只有一个项目,综合了外墙、半砖、一砖、一砖半、二砖、二砖半墙等。化粪池、水池等按座计算,综合了土方、砌筑或结构配件全部项目。 (二)概算定额的主要作用(1)是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和技术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的依据(2)是对设计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的基础资料之一;(3)是编制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计划的参考依据;(4)是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5)是编制概算阶段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三)概算定额的编制依据(1)现行的预算定额;(2)选择的典型工程施工图和其他有关资料;(3)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四)概算定额的编制步骤1.准备工作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定编制机械和人员组成,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现行概算定额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明确编制定额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编制方案和确定概算定额项目。 2.编制初稿阶段该阶段根据制定的编制方案和确定的定额项目,收集和整理各种数据,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测算和分析,确定各项目的消耗指标,最后编制出定额初稿。该阶段要测算概算定额水平。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新编概算定额与原概算定额的水平测算;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测算。3.审查定稿阶段该阶段要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定额初稿,在听取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最后将修改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概算指标 (一)概算指标的概念概算指标是以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对象,以“m。”、“m“’或“座”等为计量单位,规定TAl2、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指标的一种标准。 (二)概算指标的主要作用(1)是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编制投资估算和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估算主要材料用量计划的依据;(2)是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选择设计方案的依据;(3)是考核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依据。 (三)概算指标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概算指标的内容和形式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地点、时间、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及做法等;(2)工程造价及费用组成;(3)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量指标;(4)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丁料消耗指标。 四,投资估算指标 (一)投资估算指标及其作用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是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阶段投资估算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编制固定资产长远规划投资额的参考。投资估算指标为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估算提供依据和手段,它在固定资产的形成过程中起着投资预测、投资控 制、投资效益分析的作用,是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基础。估算指标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也是一种扩大材料消耗量的指标,可以作为计算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基础。估算 指标的正确制定对于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度,对建设项目的合理评估正确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投资估算指标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投资支出的技术经济指标,其范围涉及建设前期、建设实施期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等各个阶段的费用支出,内容因行业不同各异,一般可分为建设项目综合指标、单项工程指标和单位工程指标三个层次。1.建设项目综合指标指按规定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从立项筹建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单项工程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建设项目综合指标一般以项目的综合生产能力单位投资表示,如元/t、元/kW。或以使用功能表示,如医院床位:元/床。2.单项工程指标指按规定应列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单项工程内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生产工器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单项工程指标一般以单项工程生产能力单位投资,如元/t或其他单位表示。如:变电站:元/(kV-A);锅炉房:元/蒸汽吨;供水站:元/m。;办公室、仓库、宿舍、住宅等房屋则区别不同结构形式,以元/m。表示。3.单位工程指标按规定应列入能独立设计、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方法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工作,涉及建设项目的产品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程设计和技术经济等各个方面。即要考虑到现阶段技术状况,又要展望近期技术发展趋势和设计动向,从而可以指导以后建设项目的实践。编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收集整理资料阶段收集整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符合现行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有可能重复采用的、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图、标准设计以及相应的竣工决算或施工图预算资料等。将整理后的数据资料按项目划分栏目加以归类,按照编制年度的现行定额、费用标准和价格,调整成编制年度的造价水平及相互比例。2.平衡调整阶段由于调查收集的资料来源不同,虽然经过一定的分析整理,但难免会由于设计方案、建设条件和建设时间上的差异带来的某些影响,使数据失准或漏项等。必须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平衡调整。 3.测算审查阶段测算是将新编的指标和选定工程的概预算,在同一价格条件下进行比较,检验其 “量差”的偏离程度是否在允许偏差的范围以内,如偏差过大,则要查找原因,进行修正,以保证指标的确切、实用。由于投资估算指标的计算工作量非常大,在现阶段计算机已经广泛普及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工作。 第四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返回目录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劳动定额、材料消耗量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的形式来表现,它是工程计价最基础的定额,是编制地方和行业部门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也是个别企业依据其自身的消耗水平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一、劳动定额 (一)劳动定额的概念劳动定额亦称人工定额,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某等级工人在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是确定工程建设定额人工消耗量的主要依据。 (二)劳动定额的分类及其关系1.劳动定额的分类劳动定额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1)时间定额。时间定额是指某工种某一等级的工人或工人小组在合理的劳动组织等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工作时问。(2)产量定额。产量定额是指某工种某等级工人或工人小组在合理的劳动组织等施工条件下,在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2.时间定额与产量定额的关系时间定额与产量定额互为倒数的关系,即:  (三)工作时间完成任何施工过程,都必须消耗一定的工作时间。要研究施工过程中的工时消耗量,就必须对工作时间进行分析。工作时间是指工作班的延续时间。建筑安装企业工作班的延续时间为8h(每个工日)。 工作时间的研究,是将劳动者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工作时间,根据其性质、范围和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划分、归类,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定额时间,哪些属于非定额时间, 找出非定额时间损失的原因,以便拟定技术组织措施,消除产生非定额时间的因素,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工作时间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分为工人工作时间和机械工作时间两个系统进行。1.工人工作时间工人工作时间可以划分为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两大类(1)定额时间。定额时间是指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为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或任务所必须消耗的工作时间。包括:1)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工人在执行任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地点、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准备)和完成任务后的整理工作时间;2)基本工作时间:IA完成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工作时间。如砌砖施工过程的挂线、铺灰浆、砌砖等工作时间。基本工作时间一般与工作量的大小成正比;3)辅助工作时间:是指为了保证基本工作顺利完成而同技术操作无直接关系的辅助性工作时间。例如,修磨校验工具、移动工作梯、工人转移工作地点等所需时间;4)休息时间:工人为恢复体力所必需的休息时间;5)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由于施工工艺特点所引起的工作中断时间。如汽车司机等侯装货的时间,安装工人等候构件起吊的时间等。(2)非定额时间:1)多余和偶然工作时间: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不应发生的时间消耗。例如拆除超过图示高度的多余墙体的时间;2)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由于气候变化和水、电源中断而引起的停工时间;3)违反劳动纪律的损失时间:在工作班内工人迟到、早退、闲谈、办私事等原因造成的工时损失。2.机械工作时间机械工作时间的分类与工人工作时间的分类相比,有一些不同点,如在必须消耗的时间中所包含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内容不同。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两种时间的不同点是由机械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1)定额时间:1)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正常负荷下的工作时间、有根据的降低负荷下的工作时间;2)不可避免的无负荷工作时间:由施工过程的特点所造成的无负荷工作时间。如推土机到达工作段终端后倒车时间,起重机吊完构件后返回构件堆放地点的时间等;3)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是与工艺过程的特点、机械使用中的保养、工人休息等有关的中断时间。如汽车装卸货物的停车时间,给机械加油的时间,工人休息时的停机时间。(2)非定额时间:1)机械多余的工作时间:指机械完成任务时无须包括的工作占用时间。例如灰浆搅拌机搅拌时多运转的时间,工人没有及时供料而使机械空运转的延续时间;2)机械停工时间:是指由于施工组织不好及由于气候条件影响所引起的停工时间。例如未及时给机械加水、加油而引起的停工时间; 3)违反劳动纪律的停工时间:由于工人迟到、早退等原因引起的机械停工时间。 (四)劳动定额的编制方法1.经验估计法经验估计法是根据定额员、技术员、生产管理人员和老工人的实际丁作经验,对生产某一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人工、机械台班、材料数量进行分析、讨论和估算,并最终确定定额耗用量的一种方法。2.统计计算法统计计算法是一种运用过去统计资料确定定额的方法。3.技术测定法技术测定法是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具体活动进行实地观察,详细记录工人和机械的T作时间消耗、完成产品数量及有关影响因素,并将记录结果予以研究、分析,去伪存真,整理出可靠的原始数据资料,为制定定额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方法。4.比较类推法比较类推法也叫典型定额法。比较类推法是在相同类型的项目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然后根据测定的定额用比较类推的方法编制其他相关定额的一种方法。 二、材料消耗定额 (一)材料消耗定额的概念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先进合理的施工条件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情况下,生产质量合格的单位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建筑安装材料的数量标准。 (二)净用量定额和损耗量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包括:(1)直接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上的材料;(2)不可避免产生的施工废料;(3)不可避免的材料施工操作损耗。其中直接构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的材料称为材料消耗净用量定额,不可避免的施工废料和材料施工操作损耗量称为材料损耗量定额。材料消耗用量定额与损耗量定额之间具有下列关系:  (三)编制材料消耗定额的基本方法 1.现场技术测定法用该方法主要是为了取得编制材料损耗定额的资料。材料消耗中的净用量比较容易确定,但材料消耗中的损耗量不能随意确定,需通过现场技术测定来区分哪些属于难于避免的损耗,哪些属于可以避免的损耗,从而确定出较准确的材料损耗量。2.试验法试验法是在实验室内采用专用的仪器设备,通过试验的方法来确定材料消耗定额的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提供的数据,虽然精确度高,但容易脱离现场实际情况。3.统计法统计法中通过对现场用料的大量统计资料进行分析计算的一种方法。用该方法可获得材料消耗的各项数据,用以编制材料消耗定额。4.理论计算法理论计算法是运用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材料消耗量,确定消耗定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较适合计算块状、板状、卷状等材料的消耗量。(1)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标准砖砌体中,标准砖、砂浆用量计算公式:(2)各种块料面层的材料用量计算(3)周转性材料消耗量计算。建筑安装施工中除了耗用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外,还需要耗用一些工具性的材料,如挡土板、脚手架及模板等。这类材料在施工中不是一次消耗完,而是随着使用次数逐渐消耗的,故称为周转性材料。周转性材料在定额中是按照多次使用,多次摊销的方法计算。定额表中规定的数量是使用一次摊销的实物量。1)考虑模板周转使用补充和回收的计算: 2)不考虑周转使用补充和回收量的计算公式:  三、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是施工机械生产率的反映,编制高质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是合理组织机械化施工,有效地利用施工机械,进一步提高机械生产率的必备条件。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定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操作与人工操作相比,劳动生产率在更大的程度上受施工条件的影响,所以更要重视拟定正常的施工条件。 (二)确定机械纯工作1小时的正常生产率确定机械正常生产率必须先确定机械纯工作1小时的劳动生产率。因为只有先取得机械纯工作1小时正常生产率,才能根据机械利用系数计算出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机械纯工作时间,就是指机械必须消耗的净工作时间,它包括正常工作负荷下,有根据降低负荷下、不可避免的无负荷时间和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机械纯工作1小时的正常生产率,就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由具备一定技能的技术工人操作施工机械净工作1小时的劳动生产率。确定机械纯工作1小时正常劳动生产率可以分为三步进行。第一步,计算机械一次循环的正常延续时间;第二步,计算施工机械纯工作一小时的循环次数;第三步,求机械纯工作一小时正常生产率。 (三)确定施工机械的正常利用系数机械的正常利用系数,是指机械在工作班内工作时间的利用率。机械正常利用系数与工作班内的工作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确定机械正常利用系数。首先,要计算工作班在正常状况下,准备与结束工作、机械开动、机械维护等工作所必需消耗的时间,以及机械有效工作的开始与结束时间;然后,再计算机械工作班的纯工作时间;最后确定机械正常利用系数。 (四)计算机械台班定额计算机械台班定额是编制机械台班定额的最后一步。在确定了机械工作正常条件、机械1小时纯工作时间正常生产率和机械利用系数后,就可以确定机械台班的定额指 标了。  第五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基价返回目录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后,就需要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量的单价。 一、人工单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T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方法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按劳分配自主权的扩大,建筑企业工资分配标准早已突破以前企业工资标准的规定。因此,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人工单价的确定应主要参考建筑劳务市场来确定。 二、材料单价材料单价一般称为材料预算价格,又称为材料基价。  (一)材料预算价格的概念及其组成1.材料预算价格的概念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工地仓库堆放场地后的出库价格。这里指的材料包括构件、半成品及成品。2.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下列费用组成:(1)材料原价(供应价格);(2)包装费;(3)材料运杂费;(4)运输损耗费;(5)采购及保管费;(6)检验试验费。 (二)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进口材料抵岸价或销售部门的批发价和市场采购价(或信息价)。在确定材料原价时,如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供应单位或生产厂家不同,有几种价格时,要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其材料的原价。2.包装费包装费是为了便于材料运输和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的一切费用。包装费包括包装品的价值和包装费用。凡由生产厂家负责包装的产品,其包装费已计人材料原价内,不再另行计算,但应扣回包装品的回收价值。包装器材如有回收价值,应考虑回收价值。地区有规定者,按地区规定计算;地区元规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运杂费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点)起(包括经中间仓库转运)运至施工地仓库或堆放场地上,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船等的运输费、调车费、出入仓库费、装卸费等。4.运输损耗费材料运输损耗是指材料在运输和装卸搬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一般通过损耗率来规定损耗标准。材料运输损耗=(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率(5—22) 5.采购及保管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5—23)上述费用的计算可以综合成一个计算式: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5—24)6.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实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的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实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检验试验费=∑(单位材料量检验试验费×材料消耗量)(5—25)当发生检验试验费时,材料费中还应加上此项费用。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一)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概念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亦称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它是指单位工作台班中为使机械正常运转所分摊和支出的各项费用。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组成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有关规定由七项费用组成,这些费用按其性质分为第一类费用和第二类费用。1.第一类费用第一类费用亦称不变费用,是指属于分摊性质的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和机械安拆费。2.第二类费用第二类费用亦称可变费用,是指属于支出性质的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其他费用(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三)第一类费用的计算1.折旧费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即耐用总台数)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 2.大修理费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及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及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以及架线费用。 (四)第二类费用的计算1.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固定燃料(煤炭、木材)、液体燃料(汽油、柴油)、电力、水和风力等费用。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燃料动力消耗量×相应单价(5—30)2.人工费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3.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是指机械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四、定额基价定额基价,亦称分项工程单价,一般是指在一定使用期范围内建筑安装单位产品的不完全价格。定额基价相对比较稳定,有利于简化概(预)算的编制工作。之所以是不完全价格,一是因为只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费用,只能算出直接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也可编出建筑安装产品的完全费用单价,这种单价除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三项费用外,还包括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形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基价,为发承包双方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构建了平台。目前,我国已有不少省、市采用此法,取得了成效。定额基价是确定分项工程的基准价,对编制的全国定额基价采用北京市价格为基价, 各省、自治区编制的定额,采用省会(首府)所在地价格,使用时在基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定额基价具有下列优点:一是定额基价相对比较稳定,有利于简化概(预)算的编制工作。二是有利于建立统一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的预算定额,避免各地市等编制单位估价表,最后还是要调价差的繁琐。 (一)基价的编制依据(1)现行的预算定额;(2)现行的日工资标准,目前日工资标准通常采用建筑劳务市场的价格;(3)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4)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二)基价的确定方法定额基价是由若干个计算出的项目的单价构成,计算公式为:定额项目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5—33)人工费=定额项目工日数×综合平均日工资标准材料费=∑(定额项目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机械费=∑(定额项目台班量×台班单价) (三)确定定额项目基价的步骤(1)填写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2)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分项工程基价;(3)复核计算过程;(4)报送审批。 (四)定额基价的套用当施工图的设计要求与预算定额的项目内容一致时,可直接套用预算定额。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过程中,大多数项目可以直接套用预算定额。套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做法说明选择定额项目;(2)要从工程内容、技术特征和施工方法上仔细核对,才能准确的确定相对应的定额项目;(3)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要与预算定额相一致。(五)定额基价的换算当施工图中的分项工程项目不能直接套用预算定额时,就产生了定额的换算。1.换算类型预算定额的换算类型有以下三种:(1)配合比材料不同时的换算;(2)乘系数的换算。按定额说明规定对定额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乘以各种 系数的换算;(3)其他换算。2.换算的基本思路根据某一相关定额,按定额规定换人增加的费用,减少扣除的费用。这一思路用下列表达式表述:换算后的定额基价=原定额基价+换入的费用一换出的费用(5—34-)3.适用范围使用于砂浆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抹灰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与定额不同时的换算。  第六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返回目录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 (一)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原则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合理的定额水平,应该从实际出发。在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这些因素会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出的减少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费的变化会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省、自治Ⅸ、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性原则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应在尽可能地反映实际消耗水平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要结合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定额的项目划分,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统一的费用项目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费率的划分应以不同类型的工程和不同企业等级承担工程的范围相适应,按工程类型划分费率,实行同一工程,同一费率,运用定额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易行。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在编制其他直接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在编制间接费定额和现场经费定额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满足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压 缩非生产人员的人数,以节约企业管理费中的有关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定额 (一)间接费定额的基础数据间接费定额的各项费用支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要合理地确定间接费定额的基础数据指标,这些数据指标包括:1.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施工企业的每个成员每年平均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货币工作量。在确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时,要对各类企业或公司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既要考虑施工企业过去2~3年的实际完成水平,又要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对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影响,重点分析自行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和企业全员人数,以便把劳动生产率切实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全员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公式为: 2.非生产人员比例指非生产人员占施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应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0%。非生产人员由以下三部分人员组成:第一部分是在企业管理费项目开支的人员,主要有企业的政工、经济、技术、警卫、后勤人员,这部分的人员占企业职T总数的16%左右;第二部分是在职职工福利费项目开支的医务、理发和保育人员,这部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左右,第三部分是在材料采购及保管费项目开支的材料采购、保管、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左右。3.全年有效施工天数指在施工年度内能够用于施工的天数,通常按全年日历天数扣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天数、气候影响平均停丁天数、学习开会和执行社会义务天数、婚丧病假天数后的净施工天数计取。各地区的全年有效天数由于气候因素的影响而略有不同。4.工资标准指施工企业建筑安装生产工人的日平均标准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与非生产人员的日平均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工资性津贴主要指房贴、副食补贴、冬煤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5.间接费年开支额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出建筑安装丁二人每人平均的间接费开支额。 (二)间接费定额的编制方法间接费定额的编制,最终表现为间接费率。间接费是计算间接费的数量标准。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三)规费费率1.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2.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三,利润 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利润=(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相应利润率(5—45)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利润=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相应利润率(5—46)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利润=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中的人工费×相应利润率(5—47) 四、税金(一)税金计算公式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5—48) (二)税率   第七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返回目录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及其管理的意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由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编制方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经批准后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费用控制。首先,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占很大的比例,加强对其他费用的管理,对于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十分重要。第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涉及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等涉及工农关系、全民和集体的利益关系等;勘察设计费则涉及与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关系等。所以,各项其他费用的确定和计算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第三,目前,在新旧管理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反映出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难度也非常大。在实践中取费混乱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均存在。因此,加强对其他费用进行合理化研究和认真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编制方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是由国家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确定和开支各项其他费用的定额。它是管理和控制工程建设中其他费用开支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是编制工程建设概预算时计算T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直接基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费用项目,标准的编制和表现形式也都不尽相同。应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制原则、费用内容、项目划分和计算方法,分别由国家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照行业特点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细算粗编,在具体编制概预算时,应按照发生的计列,不发生的不列的原则进行编制和管理。 (一)建设管理费(1)以建设投资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建设管理费率计算。建设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管理费费率(5—52) (2)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项目,属建设管理范畴。如采用上述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将部分管理工作量分别转移至T程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建设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应根据委托合同中商定或当地所属行业、部委有关规定计算。(3)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4)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率应比新建项目适当降低。(5)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交付生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 (二)建设用地费(1)根据征用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 费”中计算。(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人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进入营运成本中核算。 (三)可行性研究费(1)依据前期研究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规定计算。(2)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标准并可适当调增。 (四)研究试验费(1)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2)研究试验费不包括以下项目: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在建筑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五)勘察设计费依据勘察设计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算。 (六)环境影响评价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计算。 (七)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陆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1)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进入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2)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工程费用×费率+拆除清理费(5—53)(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丁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 回收材料的拆除工程采用以料抵工方式冲抵拆除清理费。(4)此项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九)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1)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根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引进货价(F.O.B)的比例估列;引进项目发生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具体情况估列。(2)出国人员费用。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生活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现行标准计算,旅费按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计算。(3)来华人员费用。依据引进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进行计算。来华人员接待费用可按每人次费用指标计算。引进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4)银行担保及承诺费。应按担保或承诺协议计取。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时可以担保金额或承诺金额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5)引进设备材料的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关税、增值税、外贸手续费、银行财务费、国内运杂费、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等,按引进货价(F.O.B或C.I.F)计算后进人相应的设备材料费中。(6)单独引进软件不计关税,只计增值税。 (十)工程保险费(1)不投保的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2)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3)不包括已列入施]二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十一)联合试运转费(1)不发生试运转或试运转收入大于(或等于)费用支出的工程,不列此项费用。(2)当联合试运转收人小于试运转支出时: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费用支出—联合试运转收入(5—54)(3)联合试运转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开支的调试及试车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4)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十二)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无具体规定的,在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受检设备现场安装费的比例估算。  (十三)市政公用设施费(1)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计列。(2)不发生或按规定免征项目不计取。 (十四)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1)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列。(2)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3)项目投资中只计需在建设期支付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4)一次性支付的商标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费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计列。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商标权或特许经营权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5)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变送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如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应作无形资产处理。 (十五)生产准备及开办费(1)新建项目按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新增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生产准备费=设计定员×生产准备费指标(元/人)(5—55)(2)可采用综合的生产准备费指标进行计算,也可以按费用内容的分类指标计算。  第八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积累与造价指数返回目录 一、工程造价信息 (一)工程造价信息的含义工程造价信息是一切有关工程造价的特征、状态及其变动的消息的组合。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总是在不停地运动着、变化着,并呈现出种种不同特征。人们对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运动的变化,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来认识和掌握的。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是最灵敏的调节器和指示器,无论是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还是工程承发包者,都要通过接收工程造价信息来了解工程建设市场动态,预测工程造价发展,决定政府的工程造价政策和工程承发包价格。因此,T程造价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发包者都要接收、加工、传递和利用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作为一种新的计价依据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趋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工程招标制、工程合同制的深入推行,工程造价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过程中,工 程造价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为便于对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有必要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集,并做到及时发布。因此应该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分类。从广义上说,所有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过程起作用的资料都可以称为是工程造价信息。例如各种定额资料、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但最能体现工程造价信息变化特征,并且在工程价格的市场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程造价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人工价格。包括各类技术工人、普工的月工资、日工资、时工资标准,各工程实物量人工单价等;(2)材料、设备价格。包括各种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安装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3)机械台班价格。包括各种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其租赁价格;(4)综合单价。包括各种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标的综合单价,这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出现的又一类新的造价信息;(5)其他。包括各种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性材料的租赁价格等。工程造价信息是当前工程造价最为重要的计价依据之一。因此,及时的、准确的收集、整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日常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二、工程造价资料工程造价资料是指已建成竣工和在建的有使用价值的、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决算、单位工程施工成本,以及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施工工艺等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的单价分析等资料。 (一)工程造价资料的分类1.不同工程类型工程造价资料按照其不同工程类型(如厂房、铁路、住宅、公建、市政工程等)进行划分,并分别列出其包含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2.不同阶段工程造价资料按照其不同阶段,一般分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3.不同范围工程造价资料按照其组成特点,一般分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造价资料,日时也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资料。 (二)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应包括“量”(如主要工程量、材料量、设备量等)和价”,还要包括对造价确定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如工程的概况、建设条件等。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资料(1)对造价有主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如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地点等;(2)主要的工程量、主要的材料量和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3)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及造价指数等。2.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包括工程的内容、建筑结构特征、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的用量和单价、人工工日和人工费以及相应的造价。3.其他有关新材料、新丁艺、新设备、新技术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用量,机械台班用量。 (三)工程造价资料的管理1.建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1991年11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正式建立起来,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正式开展。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据了解,国外不同阶段的投资估算,以及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是单位和个人所虽常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全面系统地积累和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建立稳定的造价资抖积累制度,对于我国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工作量非常大,牵涉面也非常广,主要依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2.资料数据库的建立和网络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的资料数据库,开发通用的工程造价资料管理程序,可以提高工程造价资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要建立造价资料数据库,首要的问题是工程的分类与编码。由于不同的工程在技术参数和工程造价组成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必须把同类型工程合并在一个数据库文件中,而把另一类型工程合并到另一数据库文件中去。为了便于进行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信息交流,必须设计出一套科学、系统的编码体系。有了统一的工程分类与相应的编码之后,就可以由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搜集、整理和输入工作,从而得到不同层次的造价资料数据库。数据库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按规定格式积累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1)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的主要作用:1)编制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重要基础资料;2)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类似工程设计资料;3)审查施工图预算的基础资料;4)研究分析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的基础: 5)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参考;6)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7)编制预算定额、概算定额的基础资料。(2)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的网络化管理的优越性:1)便于对价格进行宏观上的科学管理,减少各地重复搜集同样的造价资料的工作;2)便于对不同地区的造价水平进行比较,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3)便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互协作,信息资料的相互交流;4)便于原始价格数据的搜集,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5)便于对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使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尽早了解工程造价的变化趋势. 三、工程造价指数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它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利用它可以研究实际工作中的下列问题:①可以利用工程造价指数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及其原因。②可以利用工程造价指数估计工程造价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③工程造价指数是工程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估价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指数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工程范围、类别、用途分类(1)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可利用它研究主要单项价格变化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如人工费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主要设备价格指数等。(2)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指数、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造价指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造价指数等。  (二)按造价资料限期长短分类(1)时点造价指数。是不同时点(例如1999年9月9日9时对上一年同一时点)价对比计算的相对数。(2)月指数。是不同月份价格对比计算的相对数。(3)季指数。是不同季度价格对比计算的相对数。(4)年指数。是不同年度价格对比计算的相对数。(三)按不同基期分类 (1)定基指数。是各时期价格与某固定时期的价格对比后编制的指数。(2)环比指数。是各时期价格都以其前一期价格为基础计算的造价指数。例如,与月对比计算的指数,为月环比指数。                              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返回目录  第一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一、建设项目决策的概述 (一)建设项目决策的概念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及经济沦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以及作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项目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及运行的成败,关系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高低及投资效果的好坏,正确决策是合理确定与控制项目投资的前提。 (二)建设项目决策与项目投资的关系1.项目决策的正确性是项目投资合理性的前提对项目作出正确决策,这意味着对项目建设作出了科学的决断,它包括投资决定和投资方案的选择,即在投资决定基础上优选出最佳的投资方案,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这样才能合理地估计和计算项目投资,并且在实施最优投资方案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和工程造价。2.项目决策是决定项目投资和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项目投资和建设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这些都是围绕着决策阶段确定的项目投资决策和技术方案为中心实现的,项目决策对该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决策阶段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产品方案、工艺水平、设备选型等,直接关系到投资和工程造价的水平。3.项目投资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水平影响项目决策在决策阶段,投资和工程造价水平直接影响决策结果。一是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是决定项目是否可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二是影响项目融资方案和投资能力,是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包括融资方案)的参考依据;同时估算投资和工程造价水平是进行投资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4.投资估算的精确度和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依赖于项目决策阶段对项目的理解深度投资决策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过程,依次分为若干工作阶段,不同决策阶段对项目理解深度的不同,造成投资估算精确度也不同,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也不同。 二、投资估算的概念与作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项目决策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究等)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这些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投资估算的概念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投资数额(包括工程造价和流动资金) 进行的估计。它是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全面准确地估算建设项目的投资,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至整个决策阶段造价管理的重要任务。 (二)投资估算的作用投资估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投资估算是研究、分析、计算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2)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之一,并对项目的规划、规模起参考作用;(3)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是方案选择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确定项目投资水平的依据;(4)项目投资估算对工程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之后,其投资估算额作为设计任务书中下达的投资限额,即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得随意突破;(5)项目投资估算是项目资金筹措及制定建设贷款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可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额,进行资金筹措和向银行申请贷款;(6)项目投资估算是核算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要额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投资估算的内容根据国家规定,从满足建设项目投资设计和投资规模的角度,建设项目投资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两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估算的内容按费用的性质划分,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设备及工器具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建筑工程费、建设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直接形成实体固定资产,被称为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分别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为简化计算,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流动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性项目投产后,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 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是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占用的流动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6—1)其中,流动资产主要考虑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流动负债主要考虑应付账款。因此,流动资金的概念,实际上是财务中的营运资金。 四、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指在编制投资估算时需要使用的计量、价格确定、工程计价有 关参数、率值确定的一切基础资料。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2)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图示计量或有关专业提供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设备清单;(3)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综合单价、价格指数和有关造价文件等;(4)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5)工程所在地的同期的工、料、机市场价格,建筑、工艺及附属设备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等。 五、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的方法不同阶段的投资估算,其方法和允许误差都是不同的。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的精度低,可采用简单的匡算法,如生产能力指数法、单位生产能力法、类似项目对比法、系数法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尤其是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精度要求高,需要采用相对详细的投资估算方法,即指标估算法。1.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依据调查的统计资料,利用相近规模的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乘以建设规模,即得拟建项目投资。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C1——已建类似项目的静态投资额;C2——拟建项目静态投资额;Q1——已建类似项目的生产能力;Q2——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F——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工程造价综合调整系数。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建设投资与其生产能力之间为线性关系的类型项目。但是,这是比较理想化的,因此,估算结果精确度较差。使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和类似项目的可比性,否则误差很大。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找到与拟建项目完全类似的项目,通常是把项目按其下属的车间、设施和装置进行分解,分别套用类似车间、设施和装置的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指标计算,然后加总求得项目总投资。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新建项目或装置的估算,十分简便迅速,但要求估价人员掌握足够的典型工程的历史数据,而且这些数据均应与单位生产能力的造价有关,必须是新建装置与所选取装置的历史资料相类似,仅存在规模大小和时间上的差异。应用该估算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设条件相同。要注意新建项目与已建项目具有建设地点经济状况相同,土壤、 地质、水文情况相同,气候、自然条件相同,材料、设备的来源、运输状况相同等条件。(2)配套工程类似。一个工程项目或装置,均有许多配套装置和设施,也可能产生差异,如: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厂外工程和生活福利工程等,它们并不一定与主体工程的变化成线性关系,因此要注意新建项目与已建项目在配套工程方面是否存在线性关系。(3)时间性。新建项目与已建项目建设时间不同,时间差异或多或少存在,在这段时问内可能在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发生变化,因此要选择适宜的综合调整系数。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估算误差较大,可达±30%,只能粗略地快速估算。2.生产能力指数法又称指数估算法,它是根据已建成的类似项目生产能力和投资额来粗略估算拟建项目投资额的方法,是对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的改进和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x-生产能力指数;其他符号含义同式(6—1)。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与规模(或容量)呈非线性关系,且单位造价随工程规模(或容量)的增大而减小。在一般情况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