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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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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闻发布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毅忠(2014年12月26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好!《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对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宣传贯彻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一、《办法》出台背景我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为规范工程造价活动,在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建筑条例》中,设专章进行规定。之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连续制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信息员管理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细化明确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初步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5 但是,由于我省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法规、规章,造成对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缺乏系统的法规依据,导致工程造价领域问题时有发生,如违反规定订立工程发承包合同价,国有投融资项目严重“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建设单位盲目追求低价、压缩合理工期,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当前,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巨大,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筑工程造价,发挥价格机制的调控、指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亟需出台专项立法,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按照省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2014年10月24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颁布实施。在一年的立法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意见,充分听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意见,赴各地反复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我省实际,总结了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借鉴了先进省市同类立法的好做法,做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二、《办法》主要内容5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工程造价确定、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为实施性立法,《办法》既注重规章的细化完善,增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力求突破创新,体现河北特点。概括起来,《办法》具有四个鲜明特点:(一)建立完善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二是分工明确。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专设一章,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监察,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要求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二)强化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5 在形成阶段,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内容、依据,并对编制计价依据提出了要求。在确定阶段,要求建设各方在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加强控制,要求其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设立和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在建筑工程纠纷频发的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和应用作了比较详细规定。此外,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三)强化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的效力。为使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作用,规定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和结算、争议解决的依据,要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事项、发生工程造价变动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四)在工程造价从业管理方面严格要求。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有资质,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以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出具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禁止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要签订书面合同,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三、贯彻《办法》的下步安排为搞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下一阶段我厅准备组织指导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5 督促各市、县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省工程建设造价系统及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各市场主体了解并自觉遵守。2015年3月,将利用施工旺季开展宣传月活动,在施工现场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宣传氛围。(二)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全方位分层次开展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培训。各设区市住建(建设)局、工程造价站科以上干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题培训;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各市场主体等,由各市相应主管部门组织专题培训。(三)健全管理保障机制。一是督促各市、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机构建设,并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二是推进工程造价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和巡查机制,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畅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督促各市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谢谢大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