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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形势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现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市场、政府三者之间出现了不平衡现象,并且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关键字: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造价指的是建造某项工程所必须花费的全部费用,其工程建造前的预期开支或者在工程建造完后的实际投资费用都是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不仅仅表现为数字,而且也是投资标准之一,评价其投资的获益能力和风险状况,它具有评价功能。国家通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对投资土地、材料等进行控制,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对于投资者和建造者来说,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能够帮助其做出合理的决策,实现工程造价的预测功能。工程造价本身具有控制性,一方面是对产出的商品和劳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投入各个阶段的控制,实现其控制功能。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是对建筑工程负责的一项表现,但是同时,我国现存的工程造价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关于我国现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一)法律体现不健全6
目前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保险法》、《税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来规范建筑工程建造的各个阶段和不同行为。同时,建筑工程建造市场蓬勃发展,有些法律的有些规范已经不能再适应对一些行为的调整和管理,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典型的就是在招标项目中存在着很普遍的走形式招标投标、暗箱操作等情况,失去了建筑工程招标原有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建筑市场诚信市场行为的伤害。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也表现出对其约束不足的现象,行业垄断和层层分包比比皆是,零碎的项目肢解不利于真正实现对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造价管理在前期立项、投资和正式建设阶段中的问题都值得关注。(二)行政权力表现出扩张性6
国家干预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表现出明显的烙印。就目前中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来说,政府拥有行使这一造价管理的职能。主要表现出的方式是对审批权实行集中,但是具体的内容实现分级管理,这一管理的过程同时应该经过多个部门联合执行。关于建造者和造价员资质的规范来自于国家统一的规定,同时各个区都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辖区内的造价管理规范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性文件。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行政干预仍然超过了市场本身发挥的自我调控作用,造价管理的过程表现出机构众多、权力分层、人员冗杂、手续纷繁的现象。典型的表现是对工程造价的立项、设计、审批到具体的执行都割裂开来,无统一协调性。国家和政府对造价管理管理的很严格,虽然比之计划经济有所改变,但是市场经济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政府放手的姿态。市场价值规律希望不受来自政府干预的伤害。(三)市场作用被削弱,价格机制不合理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建筑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各个施工主体平等竞争的结果。实际上现有的造价管理采取的是按照工程类型对费用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1]。这样的方式保证了同一个工程来自不同的企业施工,收费标准不同。但是政府部门规定的指令性收费标准仍然存在,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作用被削弱或是被忽略的情况没有解决,主管部门指令性收费并不能合理反应该行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价格水平,价格机制并不合理。(四)具有特殊地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尚未发挥其重要作用。6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其专业性和对法律责任的无限承担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咨询机构理论上来讲应该由专业的咨询人员组成,并且其应该具有重要的地位,不隶属于任何团体,不参与利益分配。不能挂靠政府或是和建筑工程公司具有利益关系。唯一衡量其营销水平的只能是其高质量的服务。国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成一体,其公正性和服务性都得到了政府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造价管理的咨询机构大部分是表现出对政府主管行业部门的附属机构,这种对于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利用很长一段时间都能为其业务增长带来积极作用。实际上,这是一种对造价咨询机构公信力的透支。市场无法相信一个即是参赛员又是裁判员所做的关于造价的评价。对于这类机构本身的竞争力也是一大损伤,与同类的外国专业机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比较后者的竞争力显而易见。二、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提出的可行性建议(一)深化市场开放,减少行政干预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涉在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社会表现的更加突出,这是旧的秩序和新规则冲突下,政府选择利用强大的行政权力力求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实际上,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涉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遗留。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对内地巨大市场的深化开发是势在必行的,这不仅仅来自于世界对中国市场的压力,也来自于国家经济本身拉动内需的需求。6
在现今内地市场实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完全由市场定价必然会经历因为行政权力和市场争夺定价权的阵痛期,但是,最终会对建筑行业的造价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全由市场发挥经济规律,由市场定价,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对本行业水平的提高和整个市场的健康风气形成都大有裨益。政府完全实现职能的转变,由行使强大的行政权力转变成公共服务性政府[2]。对每项权力的集中,转变为对宏观的把握,通过造价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国家操纵有形的手调控建筑行业的主导方向,企业实现完全的自主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有限的审批权力中,政府也应该找准自己的定位,严格把握手中的权力。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表现出向买方市场倾斜的实际情况,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惨烈。建设单位抓住市场的特点往往会对施工单位进行压价,施工单位未形成竞争力,对价格也没有表现出十足的执着。但是,这种情况再给施工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风险担忧。除了施工企业自身改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理应发挥应有的效率。法律对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总是在行为发生之后,企业采取的补救措施往往以时间为代价。制定单行法律对造价管理进行专门的适用对这一矛盾问题的缓解较有效果。(二)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应有作用6
一个健康的市场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报告和评价应该是百分之百接受认可的。目前,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的做法很显然不符合市场对咨询机构的定位。咨询机构理应在市场上独立,政府主管部门不应该在企业选择造价咨询机构时发挥任何作用。实现政企分离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体制改革的趋势。造价咨询机构完完全全依靠高质量和高专业的服务水平赢得市场份额。同时法律应该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行业性质理应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严格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标底和造假资料审核的行为,如果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承担在责任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一方面,是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对其第三者公正性地位的捍卫。这种具有高门槛资质的机构由专业的造价人员组成,因此对这一类业内人也应该完善自律制度。造价工程师的资质一经授予,理应接受定期的考核。对于在专业内犯的错误,工程师协会内部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应该在法律上承担个人责任。因为这一类人的资质水平直接关系到造价咨询机构能否正常高效的行使自己的职能。总之,对工程造价市场的造价管理从源头上应该减少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涉,发挥市场淘汰作用。同时参与工程造价的各个市场主体要提高自己的水平,发挥各自的作用,一起为工程造价管理创造健康的市场氛围。参考文献:[1]郭艳伟;浅谈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魅力中国;2009(27)[2]施宏飞;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探讨;科技致富向导;2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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