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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技术知识讲座2009.7.6
主讲人:王建利武建职大高级工程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目录一、国家计价规范p4二、地方管理办法p7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p8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p14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p21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p29七、风险责任明确划分p39八、合同类型的规定p43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p46十、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p53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p56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p63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p73十四、术语p99十五、招标人的工作p105十六、投标人的工作p106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p107十八、清单的造价p117
一、国家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分正文和附录和条文说明。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等。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一、国家计价规范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7条,增加了92条,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一、国家计价规范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另外,术浯由过去的9个增加到23个。附录增加了F:矿山工程。
二、地方管理办法《湖北省计价管理办法》,核心条款:第12条,第13条。《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核心条款:第9条---第13条。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1、整体结构2003《计价规范》:正文和附录2008《计价规范》: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等。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2、正文条文数量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7条,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08规范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03规范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08、03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结构: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08、03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3、附录2003版《计价规范》附录5个2008版《计价规范》附录6个,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强制性条文2003版《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6条2008版《计价规范》强制条文增加到15条
三、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5、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或完善)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招标控制价的设立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合同类型的确定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单位工程造价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其他项目的调整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1、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08《计价规范》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2、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全面03版《计价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08版《计价规范》全面涵盖了工程交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工程计价内容,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的内容,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3、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规定。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4、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计价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并将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纳入附录,对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非常具体,对合同中造价相关条款的应约定的内容更加全面,对计量支付、索赔、价款调整等内容非常明晰。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5、兼顾强制性、指导性和灵活性08《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大幅度增加,对原则性规定,大多以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不宜强制,但宜规范表述、约定的内容也做了详细的指导,大多明确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确定原则,这些条文对规范工程量清单方式下的工程计价行为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将避免大量工程纠纷或使工程纠纷更易于解决。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体现了应有的灵活性
四、08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或完善)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招标控制价的设立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合同类型的确定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单位工程造价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其他项目的调整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为强制性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注释】:(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新《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这样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对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同时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理解和使用,要站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更为重要;
五、计价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展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注释】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注释】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六、招标控制价的设立对于招标人来讲,要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避免了通过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可能导致围标、串标、恶意压低标价现象。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七、风险责任明确划分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注释】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必须明确的原则.
七、风险责任明确划分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七、风险责任明确划分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七、风险责任明确划分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八、合同类型的规定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注释】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方式。本条规定说明,可选择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
八、合同类型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八、合同类型的规定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注释】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
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注释】明确了项目特征是决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重要因素,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后期索赔的依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项目特征是重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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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单组成要素的调整.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旧规范新规范
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列项方式要列出编码、名称、单位、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模板、脚手架十、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
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十、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
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安全文明施工费十、措施项目构成及组价方式的扩展
3.4.1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注释】其他项目由四部分组成,相比03费用名称作了修改:预留金→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零星工作项目费→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取消了材料购置费(没有明确规定),增加了暂估价;不再分招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1)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此费率较高)编制竣工结算的时候,变更和索赔项目应列一个总的调整,签证和索赔项目在暂列金额中处理。暂列金额的余额归招标人。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材料暂估价: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其他项目合计中不包含,只是列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计入其他项目合计中;暂估价是国际上通用的规避价格风险的办法。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CostItems(初期费用项目),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总包的范围,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规范中列出的参考计算标准如下: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十一、其他项目的调整
2.0.17造价工程师和2.0.18造价员这两项专用术语,并明确指出,只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就是工程造价活动的,才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3.1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û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十二、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总则:1条工程量清单编制:8条工程量清单计价:6条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注释]该条属于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订,具体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解释为:(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3)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注释]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注释]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带来的困惑。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下:第一级表示工程分类顺序码(分二位);建筑工程为01、装饰装修工程为02、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第二级表示专业工程顺序码(分二位);第四级表示分项工程项目顺序码(分三位);第五级表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分三位)。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结构示例图(安装工程)03—02—08—004—XXX第五级为具体项目清单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从001开始)第四级为清单项目名称码,004表示电缆桥架第三节为节顺序码,08表示第八节电缆安装第二级为章顺序码,02码表示第二章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一级为分类码,03表示安装工程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保留条文】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保留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2.1-3.2.7全部为强制性条文,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将“四统一”更改为“五要件”,且规定更加明确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项目特征”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03规范”初次实施,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并未对“03规范”附录进行修订.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1.必须描述的内容: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2.可不描述的内容: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脊梁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B.5.1“门油漆”﹑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注释]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注释]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注释]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措施费中不得竞争的费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注释]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为不得竞争的费用。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注释]属于新增条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否则为废标。08《规范》已将03《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十三、15个强制性条款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注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规范相关规定实施,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十四、术语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十四、术语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3.2.3条及其条文说明。
十四、术语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要点说明】“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
十四、术语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采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价,显然不能只讲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十四、术语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十四、术语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要点说明】“措施项目”与“03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十四、术语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十四、术语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十四、术语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十四、术语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十四、术语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要点说明】“索赔”为新增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十四、术语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明【要点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十四、术语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与“03规范”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
十四、术语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要点说明】“规费”为新增术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十四、术语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要点说明】“税金”为新增术语。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十四、术语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发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十四、术语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承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十四、术语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十四、术语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十四、术语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十四、术语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十四、术语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
十四、术语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定规定,招标人不接受又产生了招标的合法性问题,出现了急需解决的新情况。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
十四、术语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十四、术语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要点说明】“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十四、术语2.0.22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要点说明】“合同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十四、术语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十四、术语2.0.20~2.0.23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十五、招标人的工作⑴、编制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⑵、编制清单要求:①、五要素②、足额计量③、招标狗倒入(武汉市新的招标办法)④、发布书面及电子文档⑤、招标控制价
十六、投标人的工作(七)、投标人的工作(承担价格的风险)⑴、编制清单计价的依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消耗量及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工料机市场信息价、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施工组织设计。⑵、要求①、复核工程量(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但没有此义务.②、组价(综合单价)③、综合单价的做法(目前是依靠定额)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单编制,并应对其准确性负责首先,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众多强制性条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清单时必须高度重视清单编制,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如重码)均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拖延或引起争议。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其次,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目前的工程量清单大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其准确性,包括计量的准确性与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将影响标价的合理性,甚至会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方便”。而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合同会约定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这将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更大。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更为敏感首先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次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价进行投诉。这将使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更为敏感,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招标控制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答疑)编制招标控制价;(2)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4)竞争性的措施方案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工程计价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查08《计价规范》对交易、实施、结算中工程计价的规定更加丰富,使各阶段工程计价相关规定更加专业化,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其人员素质要求更高。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地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主动参与招标文件相关工程造价条款的编制,并应主动参与合同中工程计价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对于参与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重视招标的策划、标段的划分、总包分包的合同关系协调、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风险范围及控制方式、各种相关费用的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等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4.严格按新《规范》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造价咨询08《规范》的显著特征是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的工程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主动宣传并认真贯彻,在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处理工程经济纠纷时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款,主动执行《规范》的其他条款。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5.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造价人员应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全面提高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同时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和正确报价的技巧,使工程量清单表述清楚,计价结果合理准确。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6.重视对措施项目的不同处理原则(1)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项目和不可竞争的项目在08《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中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明安全施工。该项目具有不可竞争性质,应依据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计取。其他项目除地方和行业有强制规定外应属可竞争性项目。
十七、08《计价规范》使用注意事项(2)区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等,该类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二是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措施项目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文明安全施工等,该类项目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合价进行调整;三是独立性的措施项目,如护坡、降水、矿山工程的上山道路等,该类项目应固定不变,不得进行调整。
十八、清单的造价(九)、清单的造价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B、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C、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D、规费项目清单:(A+B+C)×5%E、专项措施费:(A+B+C+D)×3.3%.F、税金项目清单:(A+B+C+D+E)×3.6914%G、含税工程造价:A+B+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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