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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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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贾宏俊山东科技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系主任工程造价研究所所长电话:0538-62263413076341Email:hongjunjia@126.com 《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规范》的主要原则和技术要点《规范》条文理解释义新旧《计价规范》的关键不同造价师的主要工作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市场需要,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的主要原则和技术要点1.注重管理的程序化。管理的程序化是管理工作程式化和有序化的综合,是管理目标有效实现的保障。注重加强了造价管理各个层次和环节的程序化要求,并就主要内容规范了严密的程序。 2.强化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建筑业的具体特点,创造性地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理念和方法。 3.体现建筑业生产方式改进和提高综合了二十多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和改革成果,学习和借鉴了国外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的经验,提出了全过程管理原则。从全寿命周期的角度,按照责任一体化、利益一体化、项目功能一体化的原则,提出造价管理理念。 4.注重建筑业文化建设文明运行、高效实施、规范推广、和谐竞争. 5.按照科学发展观,积极鼓励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应用。6.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 三.《规范》条文理解释义 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红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以后同。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术语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措施项目的变化旧规范新规范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补偿的要求。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1一般规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2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1)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的一个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由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A.2.1桩基础(编码:01020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AB001钢管桩1.地层描述2.设计桩长/单桩长度3.钢管材质、管径、壁厚4.管桩填充材料种类5.接桩方式6.防护材料种类m/根按图示设计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1.桩制作、运输、刷防护材料2.打桩、接桩3.送桩4.管桩填充补充项目举例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3.3措施项目清单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费、失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规费项目清单 3.5.2出现本规范3.5.1条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1税金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税附加。3.6.2出现本规范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3.6税金项目清单 4.1一般规定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4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材料5﹪机械10﹪,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4.2.2招标控制价应由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招标控制价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4.2.6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分项工程量清单费10-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管理协调1.5﹪服务3-5﹪材料1﹪;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3投标价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序号信息类型变动趋势不平衡结果1资金收入的时间早单价高晚单价低2清单工程量不准确增加单价高减少单价低3报价图纸不明确增加工程量单价高减少工程量单价低4暂定工程自己承包的可能性高单价高自己承包的可能性低单价低5单价组成分析表人工费和机械费单价高材料费单价低6议标时招标人要求压低单价工程量大的项目单价小幅度降低工程量小的项目单价大幅度降低7工程量不明确报单价的项目没有工程量单价高有假定的工程量单价适中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评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研究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技术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详细评审编制评标报告商务符合性技术符合性方案和关键工序评估质量控制措施评估对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投标报价校核,与招标控制价对比审查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工程量清单评标流程 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人工工日的消耗量水平与企业加强管理、实行承包制、调动工人积极性有关,但一般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85%~90%,人工单价可按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取定,但平均日工资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日工资标准;主要材料消耗量与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关,一般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98%,辅助材料消耗量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调整,可增加或减少,材料价格与选择产品的产地、品牌、进货渠道、进货量、付款条件、季节、运输条件有关,一般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85%;施工机械考虑到闲置时仅发生维保费、提前折旧的机械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允许使用的情况,施工机械费一般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70%,如投标人采用租赁机械时,应提供租赁合同。企业管理费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关,但考虑到现场管理的费用不能大幅度优惠,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70%。利润和风险费用各个企业相差较大,如果考虑微利经营或希望与某建设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有的企业采取零利润,这应该是允许的。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量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额(扣除暂列金额)10-30﹪。支付合同后1月或1周的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到期后10天内通知,后10天停工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7天内核对,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 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提出索赔。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保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合适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合适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和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7.6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8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核对。 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封-1 封-2 封-3 封-4 表-01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表-10 表-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图纸中已经标明可能位置,但未最终确定是否需要在主入口处进行钢结构雨棚工程的安装工作项500000此部分的设计图纸有待于进一步完善2其他项600000暂列金额合计1100000说明: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例一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和设计变更项1000002政策性调整和材料价格风险项1000003其他项100000暂列金额合计300000说明: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例二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序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备注1硬木装饰门㎡2423.401000.002423400.00含门框、门扇,其他特征描述见工程量清单,用于本工程的门窗安装工程项目。2低压开关柜(CGD190380/220V)台145000.00用于低压开关柜安装项目其他小计2468400.00材料暂估价表:表-12-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备注1消防工程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规定的各系统,包括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供水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中的设备、管道、阀门、线缆等供应、安装和调试工作。9500000.00小计9500000.00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1000001.按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作面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汇总2.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垂直机械和焊接电源接入点,并承担垂直运输费和电费;3.为防盗门安装后进行补缝和找平并承担相应费用2发包人供应材料100000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验收及保管和使用发放合计 表-12-7 表-12-8 表-13 表-14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四.新旧《计价规范》的不同 1.范围不同(招投标、预算员、技术;多环节、技术与管理、过程环节、造价师)2.结构不同(控制价、措施费、清单数量)3.内容不同(细化、完善、严密、程序、表格)4.效力不用(融合法规、细化条文) 五.造价师的主要工作 1.建立造价信息库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编制3.措施费用细化编制4.全过程跟踪管理5.策略性报价方案制定 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