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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08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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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黎伶俐Tel:13600467040 (第63号)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4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规范目的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令第56号)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9、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原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法律依据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等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适用范围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工程造价组成(清单计价)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A.建筑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B.XXX……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索赔、现场签证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金规费其他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新增术语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增术语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增术语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增术语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原计价规范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与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旧规范新规范序号内容总数序号内容总数1总则6,强制11总则8,强制12术语82术语233工程量清单编制143工程量清单编制21,强制83.1一般规定33.1一般规定5,强制1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6,强制5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强制73.3措施项目清单23.3措施项目清单23.4其他项目清单33.4其他项目清单23.5规费项目清单23.6税金项目清单24工程量清单计价104工程量清单计价72,强制64.1一般规定9,强制44.2招标控制价94.3投标价8,强制1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4.6索赔与现场签证74.7工程价款调整94.8竣工结算14,强制1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6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3目录内容对比 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3.2.4(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6(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5(1)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条款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2008《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2008《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强制性条款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1.适用范围1.0.3全部使用国有资全投资或国有资全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比说明: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改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1.0.4有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2.清单组成2.0.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对比说明: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加全面。二是将“拟建项目”更名为“建设工程”,这样定义更为完整,因为“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3.综合单价2.0.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比说明: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分担在条文说明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4.工程量清单的地位3.1.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对比说明:本条在08《计价规范》中升级为强制性条文。08规范比03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5.项目名称变化2.0.5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对比说明:“暂列金额”与“预留金”的性质类似,只不过“暂列金额”包括的范围更广、更全面。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之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该定义与九部委56号令一致,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材料购置费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说明:此定义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有关“暂估价”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另外,“暂估价”也与世行造价构成中的“未明确项目准备金”类似。2.0.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对比说明:”计日工“是对”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6构成要件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对比说明:本条增加了“项目特征”,且为强制性条文。由原来的四个要件上升为五个要件,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惑。7项目编码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举例说明:当同一标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此时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2003《计价规范》2008《计价规范》8措施项目清单项目构成3.3措施项目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对比说明:与03《计价规范》相比: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三是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9其他项目清单项目构成3.4.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对比说明: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8《计价规范》中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已可以取代。 2008《计价规范》的几个特点一、明确提出了“项目特征”描述二、明确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管理结算方面的作用三、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四、关于综合单价的计算五、明确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六、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全过程的造价概念七、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在招投标与结算中的处理八、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08《计价规范》明确提出了“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则:12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项目特征描述不明导致的争端项目特征描述例子——塔刹要准确注明材质 08《计价规范》明确提出了“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必然关系到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甚至漏相、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索赔。 项目特征描述举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010302001×××实心砖墙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2.墙体类型3.墙体厚度4.墙体高度5.勾缝要求6.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m3(略)1.砂浆制作、运输2.砌砖3.勾缝4.砖压顶砌筑5.材料运输此例中(1)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须描述是页岩砖,还是煤灰砖等;是标砖还是非标砖,是非标砖应注明规格尺寸;是MU10、MU15、还是MU20等内容;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格。(2)墙体类型: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或是一斗一卧、围墙等;(3)墙的厚度:是1砖还是1砖半等,因为墙体厚度、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砂浆的消耗量。(4)墙体高度(5)勾缝要求:是否勾缝;是原浆还是加浆勾缝;如果是加浆勾缝,还必须注明砂浆配合比。(6)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必须描述砂浆的种类,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强度等级是M5、M7.5还是M10等。 “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的区别上例中:”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栏中均包含“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包含的内容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是个名词,体现的用什么规格的材料勾缝。”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操作行为,是动词,体现的是怎么做,怎么勾缝。因此如果需要勾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视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注意:1.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2.工程内容无需描述,因为其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 项目特征描述必须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例: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08规范”虽增加了按“m2”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表述仍是必需的。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例: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例: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必须描述的内容: 可不描述的内容:例: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不描述例: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而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例: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石子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例: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不同标高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解决。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 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例:土壤类别,其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可能不同,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例: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因为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其他可不详细描述的,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 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例:08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例:08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2、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灶炉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小便槽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筑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08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例: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03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08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投标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08《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明确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管理结算方面的作用 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的条文条文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4.5.3、条文4.7.2、条文4.7.3、条文4.7.4、条文4.7.5、条文4.7.6分别阐述了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和签证的条件,涉及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等。 条文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索赔和签证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实践中应注意签证的完整性,要按照合同约定或建设方要求签章。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计量与支付综合单价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量”变12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量”变34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计量与支付综合单价变更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价”变12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计量与支付综合单价变更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价”变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计量与支付综合单价变更 广州市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穗建筑(2008)1120号一、已完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工程公开招标时已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调整工程造价或造价包干的工程,不作调整,工程公开招标时未明确不能调整的工程,当工料机价格涨落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价。承包方承担涨幅10%以内(含10%)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当工料机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回发包方。价格涨落幅度的计算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各施工时期工料机用量加权计算,调整基数以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为准。对于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2006年1月1日后开工未完工的工程,可以调整。已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二、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当具体某一工料机价格涨落在10%以内(含10%)时,不予调整;超过10%时,超出10%部分由发包方承担。(二)在工程结算时,合同约定了工料机价格涨落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结合工料机价格的涨落情况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造价统一在工程结算时计取。 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新规范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完成核对。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2.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等现象,本条第二款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为: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新规范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对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建筑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确定综合单价应考虑的因素:项目特征描述材料暂估价风险费用(1)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2)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计算 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的规定2.0.16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7造价员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0.4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4.6.3(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侧重于建设前期,而新《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理相一致。新提出的四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四价”中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价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唯有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在招投标结算中的处理1暂列金额暂估价23计日工暂列金额因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但并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暂列金额都属于中标人所有。只有按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剩余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材料暂估价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以“项”为计量单位,一般为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计算其他项目费的要求不同。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材料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的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计算,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参考标准:(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编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在招标中的处理 编投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在投标中的处理 竣工结算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1)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2)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为非招标分包的,其分包费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在结算中的处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表格使用(封面1)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表格使用(封面2) 投标总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表格使用(封面3) 竣工结算总价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由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表格使用(封面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注意:投标报价汇总表与投标函中投标报价金额应当一致。就投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投标函是最重要的文件,其他组成部分都是投标函的支持性文件,投标函是必须经过投标人签字画押,并且必须在开标会上当众宣读的文件。如果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填报的投标总价不一致,应当以投标函中填写的大写金额为准。实践中,对该原则一直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给予明确,用预先明示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1)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同上)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2)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同上)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3)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也是调整综合单价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分析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自动生成。该分析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竞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即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通常做法是,通过评标过程中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的最终成果,从而使综合单价分析表真正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表格使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本表要求招标人将暂列金额与拟用项目明细列出,但如确实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格使用(暂列金额明细表) 材料暂估单价表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在本表备注栏给予补充说明。本规范要求招标人针对每一类暂估价给出相应的拟用项目,即按照材料设备的名称分别给出,以便材料设备暂估价能计入项目综合单价中。还有一种是给一个原则性的说明,原则性说明对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而言,比较简单,能降低招标人出错的概率。但对投标人而言,就很难准确把握招标人的意图和目的,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质量,轻则影响合同的执行力,重则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最终双方均受损失。可见,这是一种不可取的方式。表格使用(材料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表内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格使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计日工表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填写并计算合价。3.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格使用(计日工表) 填表约束5.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视为此笔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笔费用不予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笔费用不能计算。表格使用(填表约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