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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解读与应用顾臻臻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3.6.台州
讲座内容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
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新《规范》),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废止。目前08《规范》存在的问题:1、配套的相关制度已经更新2、08《规范》本身存在缺陷3、职责分工不清,纠纷解决困难
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08《规范》与近几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标准脱节。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国家改委等九部委颁布第56号令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5.《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GF-1999-0201)同时废止。存在问题:配套相关制度已经更新
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1.不适应当前最新工程造价管理形势的变化。如:工程定额测定费2.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规定。计价环节侧重于招投标阶段,缺乏对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的操作性规定。3.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内容、责任划分不明确。综合单价的定义中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没量化。4.强制性不够、操作性不强。如:缺少甲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的责任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监管部门不明确、使投标人投诉无门;缺少施工阶段工程计量相应规定,致使进度付款支付受阻;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仅限于政策性调整等有限的几类;对于合同价款支付的规定不全面,特别是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规定缺失。存在问题:08《规范》本身存在缺陷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新《规范》的基本内容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仿古建筑工程(3)通用安装工程(4)市政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6)矿山工程(7)构筑物工程(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9)爆破工程新《规范》的亮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二】适用范围及涵盖更加全面(1)适用范围:新《规范》不仅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同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也适用,不采用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要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2)涵盖: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新《规范》的亮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三】定义、责任更加清晰(1)增加一些术语定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术语的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2)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承包人提供的乙供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4)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量变导致价变”的价款调整,明确给出了调整的计算方式。新《规范》的亮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四】风险承担更加合理新《规范》的亮点法规、政策性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技术、管理向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市场物价波动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完全由业主承担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双方分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五】措施项目清单更加细化新《规范》的亮点措施项目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六】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新《规范》的亮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七】造价与合同管理更加契合与2013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配套。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方法等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高度统一。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的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管理水平。新《规范》的亮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亮点八】规范的可操作性更加强化(1)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2)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新《规范》的亮点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起草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新增一条(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解读:无论哪种计价方法,工程造价都由这5部分组成。1总则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原《规范》术语23条,新《规范》术语52条(1)保留2条(2)修改21条(3)新增29条2术语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质量保证金:(原有与上同,我百度百科搜集)1.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2.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于竣工日期关于竣工日期: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术语
链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相关规定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部分新增术语2术语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链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相关规定20.争议解决: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争议评审
链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相关规定20.3争议评审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术语中出现的有关价格的条款2术语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预付款进度款合同价款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第三章新增章节,共4节19条。主要对计价方式、适用范围、发承包双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双方计价风险承担做了一般性规定。3.1计价方式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3.4计价风险3一般规定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强制性条文: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3一般规定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强制性条文: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费用。3)措施项目中总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计价。4)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参照信息价。(无信息价参照市场价)5招标控制价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4)投诉与处理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招标控制价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强制性条文: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操作注意事项:编制措施项目依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参照市场价或信息价。6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解读:因为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合同价款约定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本章是新增章节,共3节15条,主要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及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形式下工程计量的具体规定。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2)工程计量可按月或按形象进度分段计量。3)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按实计量。(注意程序)4)总价合同按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按单价合同;按预算方式计价的,总价合同的工程量就是结算时的最终工程量。8工程计量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和规定。一般规定:1)时效:14天,逾期视为放弃或认可;2)谁得益,谁提出;3)价款调整意见不一致,不影响合同双方履约的,合同应继续履行;4)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基准日期: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2)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因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的调价操作要领:(1)工程量的调整:按实调整;(2)单价的调整:①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②原清单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③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由双方协商确定。9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15%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调高报价浮动率L的确定方法招标工程: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L=(1-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2)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因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调价操作要领:(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按照上述方法调价的还包括: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引起的价款调整程序:工作结束后24h内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后2d内确认工程量,承包人计算应付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7)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要与计价风险结合理解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5%)工期延误引起的价格调整,无责方得益9合同价款的调整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价格指数调整造价信息调整政策性调整各类政策性调价文件,包括人工单价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8)暂估价引起的价款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1)必须招标的:发承包双方组织招标,确定价格;(2)不需招标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发包人确认。专业暂估价:(1)必须招标的:原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由原承包人组织招标,结果报业主;原承包人参加投标,由业主组织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选选择原承包人中标。(2)不需招标的:按工程变更方法处理(三类)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9)不可抗力引起的价款调整: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1)误期补偿引起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1.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2.误期赔偿标准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下来的,只是在合同签订时对误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3.误期补偿费的额度:双方放约定4.误期补偿费的支付:在结算款扣除5.某一建设项目中有一单项工程误期按造价比例扣减。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2)索赔引起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1.索赔成立的条件:非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按程序。2.索赔失效:28天。3.索赔内容:9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1)延误工期2)实际费用3)预期利润4)违约金发包人: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2)实际费用3)违约金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3)现场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1)由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2)承包人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3)发包人48小时内核实回复;4)承包人按确认内容计算合同增加价款;5)与进度款同期结算。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4)暂列金额的价款调整:操作解读: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2)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不一定发生。3)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4)扣除发包人应该支付的价款调整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仍归发包人所有。9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本章是新增章节,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的规定制定。主要规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10.1预付款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0.3进度款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预付款:操作要点:1)预付款用途: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2)支付比例:10%-30%。3)支付前提:承包人先(预付款保函),后(预付款支付申请)。4)支付时限: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5)未按支付后果: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6)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全部扣回为止。7)预付款保函的期限: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2)安全文明施工费:操作要点: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3)进度款:操作要点:1)单价清单项目进度款支付:按实际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2)总价清单项目进度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进度款分解支付。①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②按照各个总价项目、单价项目的完成金额与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支付;③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的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3)进度款付比例: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60%-90%之间。4)承包人提交已完过程进度款支付申请。(7天内)5)发包人先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再支付进度款。(14天)6)未按支付后果: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第8天起暂停施工。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竣工结算操作要点:1)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签证等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2)工程量清单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规费;税金3)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4)程序与时效(14天、28天、7天)5)无异议部分先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1竣工结算与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结算款支付操作要点: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2)操作时效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内发包人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4天内支付。3)发包人未支付的处理方法该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4)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14天内审核,再14天内结清。11竣工结算与支付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不可抗力1.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已完工程的价款3.已订购或交付的材料、设备4.撤离现场费用5.其他预期的开支承包人违约1.已完工程价款2.违约金3.索赔金额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后56天将款项结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1)从2013年1月1日起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预审制度。2)备案管理部门各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3)备案主要审查内容(1)合同主体符合要求不能改变(2)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相一致(3)招标文件中约定影响价格条款内容不能改变(4)基本权力义务符合法规要求(5)施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4)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必须与中标合同一致,否者也无效。1强化备案制度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招标文件编制时要重视对影响报价的内容1)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2)合同价格形式及风险范围3)工程量清单偏差范围4)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5)工程质量获奖、工期提前奖励延误违约。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时间方式比例金额2招标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中的操作性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招标文件编制时要重视对影响报价的内容7)暂估价部分招标方式、不招标定价方式8)变更估价工程量变化幅度9)人材机市场价格变动范围及基准价格10)承包人合理建议降低合同价格奖励规定11)缺陷责任期限及质量保证金形式比例支付。2招标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中的操作性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1)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解析: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3以往招标文件不公平条文失效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2)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些招标人会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解析: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3以往招标文件不公平条文失效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3)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投标报价考虑所有风险内容。解析: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3以往招标文件不公平条文失效
四、造价管理应与合同管理有效契合4)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解析:第9.3.2条明确规定了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后可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3以往招标文件不公平条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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