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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解读**管理学院工程造价系教授…硕士生导师2009年4月1
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管理目录二、08《清单计价规范》的应用解读2
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中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发展框图(一)发展历程3
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计价依据与计价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现阶段1.计划经济时期计价依据(1)概预算定额制度建立初期的计价依据。主要是指在“一五”期间国家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指标,如国家建委1957年颁发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55年颁发的《一九五五年度建筑工程概算指标(草案)》、1957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汇集》等。计价依据的特点:管理体制上较多地强调集中,没有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2)改革开放初期的计价依据。1978年9月,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了各专业部门的分级管理。特点:国家对计价依据,特别是定额体系的完善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计价依据如何适应市场变化,从而更好地体现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方而的研究做得还不够,致使计价依据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
2.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定额与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的概预算,由施工单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编制出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统一定额计价量价合一定额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现阶段5
1.计价依据对原有计价依据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有:1985年建设部颁发《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1985年到1986年间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3年建设部颁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动态调整主要有:1991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1991年建设部颁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等。转轨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现阶段6
2.计价模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然后根据各类工程预算定额及其有关价格调整办法计算直接费,在直接费的基础上,按照费用定额所规定的费率计算间接费,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计划利润率来计算利润,按照规定税率来计算税金。允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动态调整价格,特别是材料价格,并且给出了一套完整的价差调整计算公式。转轨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现阶段7
工程建设的完全计划管理建设要素市场的放开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指令价格定额计价国家指导价格量价分离市场定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双轨制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定额计价方式与推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清单计价方式两者并存的状况。即:单位估价法(工料单价法)与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者并存,形成“双轨制”的局面。转轨时期现阶段计划经济时期8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外的不同(从总体角度)国外中国投标报价模式不同完全单价模式。国际清单的综合单价是全费用单价。工程量清单分项单价综合了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及其它因果费用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综合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如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则列入其他报价。企业定额有完备的企业消耗量定额,报价人结合企业自身定额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主报价,真正实现了“量和价”的分离。企业仍依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其计价模式表象是用的清单,实质不过是定额子项的重新排列组合,套用了部分市场价格信息。本质上违背了从价格上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内外比较附录9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外的不同(从总体角度)国外中国项目设置及工程描述比较详尽《计价规范》还远未达到国际清单的详尽程度技术规范国际清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港式清单中的工料规范(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计价规范》尚未涉及造价信息发布重视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并从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起指导作用;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存在滞后性和普遍偏高,不能如实反映市场行情,且建筑产品种类、品牌繁多,其价格信息无法包容。配套的环境条件完善的合同体系(包括承发包合同和各类咨询合同),主要是FIDIC合同体系及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国内还有待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内外比较附录10
英国的完全单价与中国的综合单价表面上差别就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就出来了,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而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了,合同纠纷少。对比中发现,英国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文本中的单价说明要明确的多,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3、价格确定英国主要依靠编制各种工程造价的综合指数来进行调整,中国则以公布各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信息为主,便于定额计价模式下的价差调整。11
中英招投标制度比较比较内容英国招标制度我国招标制度招标形式多采用两阶段选择性招标和议标。其优势:①业主选择可信赖的承包商承接项目,降低了风险。②通过多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承包商充分了解项目和满足承包商要求,业主也达到预期的价值目标。劣势在于:多轮谈判花费时间较长。多采用公开招标,较少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公平性,投标人平等竞争。从开标到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不长,有利于项目的尽快实施。不足在于:①有实力的投标人因理解招标文件错误而使业主失去选择潜在合适承包商的机会。②业主对投标人缺乏了解和信任,风险较大。③一旦签订中标协议书,合同的金额就确定了,可能超出了业主的预期价值目标,从而造成业主增加投资或流标。清单内容列出实物工程量,投标人填写单价,并可以根据图纸和招标文件内容列出投标人认为应追加的工作内容及相应的报价。清单中对其不能确定的工程量或项目列入暂定金额,日后据实结算。对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和综合的工程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增减,必须保持与各投标单位计价口径的统一。评标方法主要考虑价格、数量、投标策略等因素。原因在于:业主与投标人有合作经历或对其十分了解,对投标人的信誉、专业技术水平、财务状况不需要再过多考虑。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却商务标与技术标各占一定比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标书分别打分,分数最高的推荐为中标人。这种评标办法不足在于:业主可能错过选择最低报价投标人的机会,增大了投资费用。中标原则最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12
二、新《计价规范》解读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自2008年7月9日发布,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新《计价规范》的颁布14
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5
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措施项目的变化新规范16
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7
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8
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9
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一).招标控制价的设立20
招标控制价分析与”招标控制价”相类似的几个概念:狭义拦标价(maximumpricefixing);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priceceiling);发包限价(ceilingprice);日本的叫法拦标价从设定目的角度从是否公开角度上限拦标价(通常意义的拦标价)下限拦标价(很少采用)明示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动态拦标价(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招标控制价为明示上限拦标价21
招标控制价分析设立招标控制价的造价依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在计算时比包含了更多的可变因素,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来的价格稍高.而一般投标人在竞争状态下采用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报出的投标价格通常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的价格低。因此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是不合理的报价。22
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设标底招标的弊端:(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无标底招标的弊端:(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招标控制价的优点:(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3)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23
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4.2.3条)新<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24
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4.2.4,4.2.5,4.2.6,4.2.7)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新<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的的编制依据及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新<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25
招标控制价分析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26
招标控制价分析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对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下行为的博弈分析只要投标人的付出的串标成本小于其获得的收益,就会实行串标。虽然招标人可以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内,但却不能实现本可以更低的成本控制,最后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相差无几,招标优选承包商的作用根本无法体现,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而串标者也付出了高昂的串标成本。27
招标控制价定得过低会造成投标人没有利润可图,使投标人过少,降低竞争力,不能起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作用招标控制价定得过高可能造成投标人普遍提高报价,按以往最高限价和拦标价的做法,通常按标底编制完后上浮一定比例作为最高限价。而如何合理确定上浮比例是目前招标控制价应用中需解决的问题。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原则设想:招标控制价=按新《计价规范》计算的价格-估计的串标成本28
招标控制价分析对招标控制价改进的思考配套措施扩大招标范围和招标人数建立承包商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预防围标、串标预防恶意低价中标29
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1.必须描述的内容: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30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2.可不描述的内容: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31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32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①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个”四个计量单位,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脊梁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3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如“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同理,B.4.1“木门”﹑B.5.1“门油漆”﹑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34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其他项目清单35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36
操作与应用解读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37
操作与应用解读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38
暂估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39
暂估价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40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管理41
三、新《计价规范》的合同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1.合同类型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承包商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42
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含义承包商的报价以业主的详细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为基础,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动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改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风险分担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预见费用较高。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适用条件(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2)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3)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43
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特征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工程量乘积计算,这样业主又不容易控制总造价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也没有工程量清单。风险分担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士10%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适用条件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44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选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特点如下: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69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45
123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46
新《计价规范》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超出约定范围除外),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在某单个项目上承包商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投标中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将很高。结果,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业主都要支付这些风险(包括实际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从而可以看出,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47
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交易成本招标成本对于招标方就是其制定招标文件、编写工程量清单、考察承包商、委托招标单位以及评标等有关的费用,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与修改,谈判与磋商所产生的费用。执行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怠工等等行为造成的费用,聘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等的费用,合同管理费用,由索赔和争端引发的诉讼仲裁等费用。48
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案例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49
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案例“价差”争议“量差”争议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易引起争议,导致执行成本大幅度增加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50
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单价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缺乏从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来加强对承包商的激励和约束,承包商只会努力减少自身成本,而没有动力去为业主节约投资。即承包商不关心项目范围和内容的优化,甚至提出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扩大工程范围的建议,承包商此时追求的仅仅是个体理性。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过分的压低合同价格并加强过程监督,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lose-lose”situation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利用单价合同时也宜采用“总价”来激励承包商为实现业主目标而提高其努力程度。防范措施51
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单价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单价合同下可能会出现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合同在报价时是“单价合同”,在总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工程量清单中有些单价调整得略高于常水平,另一些则略低于正常水平,以争取最多的盈利。业主的防范措施(1)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明确对涉及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方法。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估价。(2)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3)招标控制价不仅要有总报价的最高限制,而且包括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包括综合单价、综合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4)改进评标办法,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52
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新《计价规范》1.0.4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新《计价规范》在“术语”部分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含义都做了明确阐述。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发生纠纷进行调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FIDIC合同中工程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功能类似53
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5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推行清单计价中应发挥的其他作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促进施工企业实施工程计价的过程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细化成本控制,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监管手段。1)完善检查制度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3)建立责任处罚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定额所、定额站应利用长期编制定额的优势以及多年积累的大量技术经济资料,在典型企业测定根据企业标准确定的人、材、机费耗量指标,收集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指导施工企业按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促进企业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55
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56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推行清单计价环境下的发展对策(1)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服务可拓展到前期投资可行性分析,建设项目中可进行代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进度款支付与工程索赔管理等,项目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以及建筑经济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运营维护方案的选择等。(2)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广担保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人竞争承揽业务时,主动提供金融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57
(四)新《计价规范》中新出现的问题(1)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沿用了过去一直使用的预算定额的模式。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仍然习惯于按照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先算量后套价,再把计算的结果反算到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之中,从而忽视了量价分离的指导原则。不仅忽略了单项报价的竞争性,而且也为日后的结算留下了隐患。(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新增“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几项,这无疑暗含了对过去定额的重新重视,是对定额计价的一种回归。市场定价的属性未完全体现“量价不分”仍可能存在新《计价规范》3.1.1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为了规避风险,经常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投标人应根据经验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同样,投标人为了降低风险又将风险金加大,计入了工程报价之中。这样,势必又回到了原有的“量价不分”的老路上,严重地阻碍了新型计价体系的实施。58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的约定目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59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涉及到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内容有: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这些内容是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提到的内容。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内容只有以下两条:4.0.9合同小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第11页-2003@4.0.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说明160
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的合同文本,在国际上通用。中国没有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合同文本,但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FIDIC中的相关规定非常接近。因本部分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要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做比较,在此通过简单介绍通用条款的内容及框架,对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FIDIC的接近程度,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改进。说明261
新《规范》总则4.4.1中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的要求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62
条款号内容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的其它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63
1、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资料来源:严玲.尹贻林.《工程估价学》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4
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计算标准3.工程计量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绘图依据:新《规范》总则4.5.3新《规范》对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总则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65
按新《计价规范》:当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此程序处理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6
新《规范》对工程计量的规定与其他文件的比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新《规范》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5条文说明4.5.4第十三条17.1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核实已完工程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单价子目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已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总价子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6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新《规范》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5条文说明4.5.4第十三条17.1承包人超出约定工程量范围的核算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无规定计量结果无效的规定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有发包人所做的计量结果无效无规定6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新《规范》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5条文说明4.5.4第十三条17.1最终计量结果的规定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单价子目①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②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③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总价子目除按照第15.1条(见附录)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6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新《规范》(但合同中无相应规定时,按本规范办理)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5条文说明4.5.4第十三条17.1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无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无规定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见附录)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相应条款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附录70
4.进度款支付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新《规范》总则4.5.5对进度款的规定如下:(1)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每个付款周期末。(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老《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此均无规定71
4.进度款支付另外,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17.3.2对于进度款申请内容也有相关规定,与新《规范》相似: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与新《规范》第1、2、3、10条对应)④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与新《规范》第7条对应)②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与新《规范》第5条对应)⑤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与新《规范》第8条对应)③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与新《规范》第6条对应)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与新《规范》第9条对应)72
4.进度款支付图:新《规范》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及比例要求新《规范》4.5.6规定: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26条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专用条款24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同73
4.进度款支付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对进度款的支付程序与新《规范》相差较大,在此单独列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74
新《规范》总则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它规定条款号内容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条文说明中指出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与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5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1.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规范》条文说明4.6.1对索赔的规定:76
2.新《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总则4.6.1:提出索赔的要求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提出索赔。总则4.6.2:承包人的索赔2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递交要求追加付款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总则4.6.5:发包人的索赔3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77
3.新《规范》对承包人索赔提出程序与其他文本的比较图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承包人索赔事件的提出绘图依据:36.2条款78
条文说明4.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新《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综合单价调整范围的规定2工程价款调整时间1总则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79
图纸错误单价的调整总则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3总则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4总则4.7.3:(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总则4.7.4:(2)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人工单价的调整580
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6总则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7总则4.7.8: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1
工程价款调整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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