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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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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 讲座佚名 一、与原规范主要变化情况1、篇幅与内容大大增加2、个别名词术语叫法作了调整3、增加了强制性条款(1)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升格为强制性条款(4.1.2)。(2)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升格为强制性条款(4.1.5)。 (3)规定:工程量清单数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3)(4)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4、细化了措施项目的计算方式①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②其余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5、将风险因素由“含糊的无限影响因素”限定为“有限影响因素”(4.1.9)。6、将需要保密的“标底价”改变为必须事前公布的“招标控制价”(4.2.8),并作出一些相应规定和要求。7、将“暂列金额、暂估价(估算金额)”的定价方式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4.1.7)。8、招标控制价明确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 9、因清单漏项和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增加(减少)后,所引起的各项措施项目也要随之增加(减少)(4.7.4)。10、因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内,综合单价不变,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调整。11、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一般规定(9条)1、确定了定价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部分)综合单价计价。2、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及确定方式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明确指出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价,间接指出了措施项目实际应按照各地计价方法和定额计算.4、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1)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2)材料属于依法不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3)专业工程属于依法不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5、工程承包风险(1)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2)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三、招标控制价(9条)1、国有投资工程(非国有投资项目未作要求,若编制应遵守)(1)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时间上困难、范围上不一致、一般不可能超过概算] (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应该是:(1)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2)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3、招标控制价的管理(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2)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3)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编制依据包含有a.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2)当要求考虑风险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费的确定。以计价表规定为主计算确定,虽然提到了“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4.1.4)”,但是依据中没有明确要求编制。①措施项目定义分部项项目与措施项目定义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分部分项项目是指“拟建工程的分部实体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②但现实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情况有:a、已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b、未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 c、不提供设计图纸但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d、已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e、施工需要而发生在拟建工程上的(措施项目性质的)实体工程项目f、计价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项目,但同时存在于措施项目中 g、分部分项项目个别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自主考虑确定h、已提供设计图纸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或措施项目③措施项目的一些特征a、措施项目必须是非工程实体项目,但拟建工程以外的措施项目可以是实体项目; b、措施项目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作用是短暂而有限的,是因工程施工需要的非永久性使用项目,一般措施项目作为实体不再保留、不可追溯。c、措施项目必须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方案、工程量及费用的项目。施工企业因施工需要自行设置的工程中的实体项目不能作为分部分项项目d、招标人不提供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可以参照措施项目进行处理。e、计价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项目,但同时存在于措施项目中的仍然应作为措施项目处理。 f、分部分项项目中部分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一般参照措施项目做法不再调整。g、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不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做法。 ④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a、除另有规定者外,作为充分竞争的费用,完全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施工方案、费用内容及费用额度。每个投标人的措施项目在费用内容、项目设置、费用数额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有时差异较大。b、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仅作粗线条的原则(参考)规定,四统一规定没有,特别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没有;事实上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差别很大,很难做到全国统一,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措施项目。 c、各地对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和计价规则是计价规范的补充和细化,应作为当事各方处理解决措施项目计价相关事宜的规则和标准。d、规范规定措施项目费用可以随同分部分项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增减,不再作为包干费用考虑。e、工程标底与投标报价对措施项目的计价要求和做法差别较大。f、施工过程中外部环境条件原因需要调整的措施费用 所以: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投标人自主设计、确定并实施的)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招标人设计并提供清单要求投标人实施的措施项目中的实体项目应比照分部分项项目进行处理;招标人不提供清单并要求承包人自主考虑实施的实体项目应比照措施项目进行确定处理;分部分项项目中个别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自主考虑确定时,应比照措施项目性质处理确定) (5)其他项目费的计价a、属于估算费用,并且应按照地方计价规定和预算定额确定b、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c、招标人部分按照估算金额确定d、投标人部分的总包服务费、计日工按照计价表规定计算e、材料暂估价已进入各项目内,材料暂估价表不好再进人其他项目费汇总数内(6)甲供材、甲控乙供材必须进入造价 四、投标价(8条)1、投标价的编制人(1)投标人(2)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2、确定投标价的原则: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3、报价依据:数量为清单,价格为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地质报告、施工方案、定额规定、市场行情、合作伙伴合作条件及要价4、报价范围:按照工程量清单编报价 5、对报价的要求(1)自主确定价格及费用(有关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但不得低于成本(2)先定方案、后编报价(3)招标文件要求承担的风险费用应计入报价(4)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和要求报价(措施项目除外)(5)清单工程内容中的项目应按照计价表计算(6)甲供材、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得下浮,不可竞争费不得让利 五、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条)1、确定合同价款(1)投标文件中的报价(2)不招标工程双方约定(认可)的价款(3)执行定额、确定费率价款(4)不符合计价规定价款2、规定合同订立时间(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2)不招标工程双方约定3、明确合同价款的载体(形式要件)需经备案的书面施工合同4、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5、合同价款的订立形式(1)清单法采用单价合同(2)不招标工程可以是清单法、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极少数可以用成本加酬金6、优先级(效力)问题●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优于施工合同●备案合同有效、违规合同无效●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又协商不成的按规范执行●规范强制性条款、一般性条款、条文说明、宣贯辅导教材优先级问 五、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条)1、工程计量(1)计量时间:由合同约定(定期、按阶段)(2)计量人:合同约定或双方授权代表人(3)计量规则:分部分项项目按照“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主要为我省计价表、其次为投标书计日工、总包管理费按照投标书、现场签证、索赔证明(4)计量结果的确认①计量结果以确定的计算规则计量的实际完成数量为准②合同对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有约定者从之③没有约定时,按照条文说明(349页4.5.4条) (5)计量结果的作用: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结算款的依据2、价款支付(1)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2)支付程序:a、承包人应提出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b、发包人代表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并签发支付令;c、发包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甲供料款。(3)愈期支付责任: 六、索赔与现场签证(7条)1、索赔与现场签证的区别(1)索赔:(见2.0.10条)a、应该是双向的b、属于经济补偿、工期延长;不属于违约范畴,并非惩罚c、要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行动才可能成立(2)现场签证(见2.0.11条)由承包人提出并得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它是索赔证据的一种,它可能是设计变更签证、可能是调整追加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请求,也可能是非己方原因且应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的证明材料 关于办理签证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A、建立签证工作流程,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注意签证签字效力B、现场计量防止高估冒算土方验槽C、签证单上下页防止大小头数字D、签证单最好有大小写,防止小数点移位E、及时签证,一月一清,防止重复签证F、专人专职,避免多人多头签证G、签证编号,便于保管、核对、审查、存档。2、规范对索赔的说明与要求 一是表述了索赔三要素:a、正当的索赔理由,b、有效的索赔证据,c、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时效)内提出;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4.6.1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三是明确了索赔程序(4.6.3条);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四是对索赔范围未作具体限制。3、索赔时效限定一是权力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出索赔,有丧失索赔权力的后果二是被主张人(被索赔人)未按约定时间答复确认或反驳,视同认可 4、索赔支付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工程价款调整(9条)1、调整范围a、固定价格由合同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原则上都应按照规定调整。b、政策性调整影响造价的(4.7.1)c、设计变更(特征描述错漏等)和现场签证(4.7.2)d、工程量清单错漏(4.7.4)e、风险幅度以外和风险范围以外(4.7.6)f、不可抗力(4.7.7)2、调整价格基准日时点a、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b、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c、很多情况下无28天前数据、一种以28天至截止(签订)日前最接近天者一种以前后最接近28天基准天者 3、调整方式(1)政策性调整按文件执行(2)工程量清单有错漏或新增项目按照规范和造价管理部门规定(3)风险幅度以外按合同约定方式有限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全部调整(4)暂估价应参照工程量调整做法分a、b、c、(5)不可抗力按(4.7.7条)调整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时效问题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5、支付时间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八、竣工结算(14条)1、结算编制人a、承包人b、工程造价咨询人2、结算复核人a、发包人b、工程造价咨询人3、结算价款的计算确认类似计量支付具体见(4.8.4-4.8.7)4.8.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4.8.6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4、时效问题(1)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编制提交与竣工验收报告一并交付,若不按时交,甲方可按有关资料自主办理(2)甲方应在约定时间核对完成,否则视同认可(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对甲方核对意见提出异议,视同认可核对意见,结算价款生效。 5、手续问题:(1)有关资料必须是书面的必须办理签收手续(2)一经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视同认可生效(3)禁止已生效结算重复核对,也不应以内部管理规定对抗合同约定(4)对结算双方人员身份的确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人授权委托6、相关责任(4.8.10、)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7、相关要求①承包人(4.8.8、4.8.11)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4.8.11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②发包人(4.8.9、4.8.11、4.8.12、4.8.13)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违约责任(4.8.14)4.8.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条)1、争议调节解释机构(单方解释、双方调解)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办事程序a、双方协商;b、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c、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签定人(1)工程造价咨询人(2)双方自愿也可请造价管理部门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