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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8-07-09发布2008-12-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08规范”正文部分的特点“08规范”与“03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2.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3.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4.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
1总则【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使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总则【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总则【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含三层含义:
1总则【条文】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这一规定。
2术语【条文】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加完整。
2术语【条文】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做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术语【条文】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的“预留金”的更名,包含了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2.暂列金额的用途
2术语【条文】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2术语【条文】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含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2术语【条文】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条文】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造价人员。
2术语【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2术语【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目前有些单位称为拦标价、投标上限价、招标最高限价等,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2术语【条文】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条文】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0~2.0.23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理解上的歧义。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完整性,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本条为新增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的基础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本条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要求。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1.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2.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3.删去了“并应从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本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08规范”修改了“03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中的‘工作内容’确定”的规定。代之以按“项目特征”确定。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可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2.8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一下三个方面: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与“03规范”相比:1.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2.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陕西省计价规则2004年有冬雨季、夜间施工)3.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4.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3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3.4.1其它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
4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4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本条为新增条文。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在本条的条文说明提出,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招标控制价【概述】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7条做了新的补充完善,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专门性问题做了规定。
4.3投标价【概述】本节共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8条做了新的补充完善,对投标报价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4.3投标价【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概述】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作了原则规定。从合同签订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概述】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4.6索赔与现场签证【概述】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第4.0.7条仅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相比,“08规范”作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作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规定了索赔程序。
4.7工程价款调整【概述】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第4.0.9条相比,本节对调整范围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4.8竣工结算【概述】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原则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4.8竣工结算【条文】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
4.8竣工结算【条文】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概述】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计价使用的四种封面22中表样,大大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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