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1 MB
- 150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马楠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特聘专家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北科技学院房地产与造价教研室主任教授2013北京
1985年以前政府定价第一阶段计划经济阶段统一定额消耗量统一预算单价统一费率第二阶段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统一定额消耗量政府指导单价竞争费率1985-2002年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改革阶段企业定额消耗量自主报价单价竞争费率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2003-2008年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改革阶段企业定额消耗量自主报价单价竞争费率2008-2012年2013-?年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改革阶段企业定额消耗量自主报价单价竞争费率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03《清单规范》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定额计价定额计价中国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历程回顾
中国建筑业的持续繁荣有力地促进了工程造价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呼唤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业主方、承包方、工程咨询方等各方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2013年7月1日强制实施的国家最新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势而生,标志着中国工程造价改革步入深水区,新《清单计价规范》不但从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使中国工程造价进入了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好的政策需要我们工程造价人员及时领会其实质精髓和操作要领,将其应用到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才会产生巨大的效益!为了帮助广大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掌握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质精髓,全面掌握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控制的根本之道,解决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领会工程造价控制关键环节的操作要领,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水平,我们第一时间就新《规范》的操作应用,与大家作深度讲解。开头语
讲座内容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第四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
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三年多来的使用过程中业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清单规范》的关键问题理解不统一、对规范条文操作的差异等原因,使广大工程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
配套条件包含的内容配套环境造价信息管理新行业专业出现新的政策法规监管政策清单计价机制的实现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配套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示范文本担保建立制度发、承包制度
1.2008《规范》与最新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不能完全对接,缺乏与《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与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工,最终导致“豆腐碴”工程,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2.缺乏与08《规范》以及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清单计价后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竣工结算、造价纠纷等关节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在履行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我国十多年来一直采用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定额计价的合同文本,没有对于以上关键问题进行约定,最终导致纠纷不断。12
3.缺乏与08《规范》配套的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制度及监理制度。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规范约束外,还应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如完善的工程保险、担保、监理制度等。而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工程保险、担保等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工程监理缺位,导致违约不断。4.2008《规范》与当前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适应。(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设计-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现行《规范》是针对C(建造)而非兼及E(设计)和P(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2)现行《规范》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现行《规范》对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5.缺乏与08《规范》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543
6.适宜与08《规范》的政府造价信息发布严重滞后。推行清单计价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的价格信息往往滞后,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价格失真,价值规律“失灵”,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急需的。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7.现行08《规范》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建筑业的需要。随着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的加大,大批轨道工程遍地开花,仿古园林等文化工程纷纷上马,钢结构工程普遍采用,而这些工程却缺乏清单计价依据;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应用,这些都急需《规范》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8.2008《规范》与近几年建设领域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标准脱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国家发展改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与现行规范脱节。876
9.2008《规范》实施中,部门责任缺失、监管惩罚不力。由于当前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责不清、惩罚不力,致使某一方违反《规范》、对方投诉无门,执行力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10.2008《规范》不适应当前最新工程造价管理形势的变化。比如: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当前此项费用各地方、行业已经全部取消,原《清单规范》还在规费项目中列支,严重与实际行驶脱节。109
现行《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1.08《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可操作性规定。现行《规范》主要侧重于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计价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招投标后工程实施阶段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环节的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竣工阶段的工程结算、合同解除与造价纠纷解决等关节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后期执行非常困难。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2.现行08《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方、各行业的计价要求。现行《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于是各地方为了“贯彻实施”《规范》,纷纷发布了与此《规范》“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政策,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12
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3.现行08《规范》强制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现行《规范》强制适用范围和相关强制性条款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缺乏监督、惩罚条款,给一些地方和单位留下一定的豁口和寻租博弈余地,违反《规范》的行为常常发生。另一方面现行《规范》中很多条文操作性不强,摸棱两可,使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甲乙双方对规范中关键问题理解差异等原因,使广大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434.现行08《规范》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内容、责任划分不清楚,使承发包双方风险责任不明确。现行《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实际操作中,对于甲乙方风险分担责任、价格风险调整幅度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添乱的混乱局面。
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5.现行08《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的责任规定缺失,导致甲乙双方争议不断。现行《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提供方式、投标方法、消耗数量、结算抵扣;对于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质量标准、责任承担等规定缺少具体规定,最终导致甲乙双方争议不断。6.现行08《规范》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规定不清,监管部门不明确、使投标人投诉无门。现行《规范》虽然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时间、备案单位、投诉部门,可对于受理投诉的部门职责规定不清(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力,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投标人投诉无门,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条文就形同虚设。5767.现行08《规范》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计量缺少相应规定,致使进度付款支付受阻。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而现行《规范》对于计量原则、计量程序、计量责任等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导致支付不及时引起工程款拖欠进而而引起纠纷。
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8.现行08《规范》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现行《规范》仅仅只对政策性调整等有限的几类调整做了规定,并且操作性不强;但是对于由于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赶工补偿、误工赔偿等因素引起的价款调整没有具体规定。9.现行08《规范》对于合同价款支付的规定不全面,特别是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规定缺失。现行《规范》虽然只对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做了规定,但对于支付额度、支付程序、支付担保、违约责任等,特别是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支付、结清支付、合同解除支付等规定缺失,导致甲、乙双方由于支付纠纷而已引发工期延误。810910.现行08《规范》对于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造价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实行清单计价常常会发生合同价款纠纷,有时需要做造价司法鉴定,可是现行《规范》没有此方面的条文规定,致使矛盾不断激化而升级而不可收拾。
12345原《规范》存在的问题原《规范》存在的问题原《规范》存在的问题原《规范》存在的问题原《规范》存在的问题678910新事件新政策新事件新政策新事件新政策新事件新政策新《计价规范》的产生
讲座内容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第五部分新《规范》下面临挑战与对策第三部分新《规范》下十大造价控制实务第四部分新《规范》下造价争议的解决
分目录新《规范》起草的架构体系二新《规范》的管理机制与主体三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新新《规范》起草的的基本内容一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2013版《计价规范》的内容由原08《规范》的5章17节137条增加到现在的16章54节329条,在原08《规范》基础上,新增240条,修改52条,保留36条。其中强制性条款15个,附带专业计量规范(附录)9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归档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新新《规范》的基本内容一
分目录新《规范》起草的架构体系二新《规范》的管理机制与主体三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新新《规范》起草的的基本内容一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
本次2013《计价规范》贯彻落实了近几年各项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深化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形成了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九大专业工程量计量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计量规范。其中:(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3)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一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九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号为GB50862-2013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计量规范》组成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分部分项工程5.措施项目6.附录新《规范》的架构体系二
分目录新《规范》起草的架构体系二新《规范》的管理机制与主体三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新新《规范》起草的的基本内容一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
(一)新《规范》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2013《规范》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新思路,设置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建设项目招投标到施工再到竣工结算阶段的工造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了“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重心前移”的新理念。(二)新《规范》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责任1.宏观主体(政策制定者):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通过建立将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管理体制,实现政府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直接或间接宏观管理。2.微观主体(政策执行者):具体为:(1)单位主体: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主体: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新《规范》的管理机制与主体三
分目录新《规范》起草的架构体系二新《规范》的管理机制与主体三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新新《规范》起草的的基本内容一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相比08《规范》,2013《清单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涵盖阶段得到拓展、使用范围更加扩大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在08规范的基础上,把计量和计价两部分的规定实际分开,新规范先是对计价内容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共329条规定,然后单独给出了9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矿山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的工程计量规范。涵盖阶段的拓展:新增内容贯穿整个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中期(工程计量、价款调整、价款支付);后期(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工程计价资料集档案整理)。使用范围的宽泛:新《规范》不仅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同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也适用,不采用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要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亮点1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的价格形式亮点2估算概算预算竣工结算价决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在2012《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侧重于建设前期,而2013《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理相一致。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2013《规范》提高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使工程造价全过程合同管理意识更强,尤其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的规定。新《规范》中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划分了14个子项,并分3章对工程计量与5种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了详细规定。2013《规范》执行后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管理的特点,将二者高度统一,才能切实才能切实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增强了造价与合同的契合度,将造价与合同管理高度统一起来。亮点3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贯彻了工程造价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新理念。亮点4建筑业的发展要求建设项目参与方要对工程价款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保证参与方的利益。2013版规范在08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并对重大的现实问题,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新《规范》,对原08《规范》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清晰地责任划分和补充,例如:(1)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术语定义较为模糊,新《规范》增加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术语的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将“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划分开,避免发、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扯皮,明确了各自的责任。(2)新《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承包人提供的乙供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4)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量变导致价变”的价款调整,明确给出了调整的计算方式。责任划分更加清晰,避免扯皮,可操作性更强。亮点5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对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做了彻底清晰地界定,明确了各方责任亮点6技术、管理向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完全由业主承担法规、政策性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新《规范》起草的十大亮点五双方分担市场物价波动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将措施清单项目明确划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便于分别计价亮点7措施项目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对工程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14种价款调整,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亮点8法律、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清单不符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工补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价款调整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对赶工补偿、误期赔偿具体计算做出明确的规定亮点91.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2.发包人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其商定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赶工补偿费。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赶工补偿1.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项目内部分单项(位)工程产生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项目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误期赔偿
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及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亮点10安全文明施工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其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新《规范》重大变化和十大亮点四
讲座内容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第四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总则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起草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7条,在2008《规范》的基础上取消了2条,新增加了1条。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规范。【保留和修改条文】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其本质解读要点是:(1)目的(2)指导思想(3)法律依据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保留修改条文】本条所指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与08《规范》相比,新《规范》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工程的计价活动,而不仅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不管是发承包阶段还是实施阶段、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计价,不论采用什么计价方式,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总则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保留修改条文】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个人主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责任单位主体。个人与单位同时承担连带带责任。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留修改条文】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的公正、公平性。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留修改条文】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2术语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52条,在“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30条,修改16条,保留不变的6条。本章变化较大。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1保留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保留修改条文】“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2.0.2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在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从“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方面再进行细化,“招标工程量清单”强调随招标文件发布的供投标报价所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更加强调该清单为承包人所确定的投标后的清单文件。以上与56号令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法一致。2.0.3新增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2.0.4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是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单位,不管是清单计价还是清单计价都是以此为计价对象的。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5保留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保留修改条文】与08《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2.0.6修改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修改条文】2013版《规范》将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一起纳入编码的对象。2.0.7保留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同样2013版《规范》将分部分项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一起纳入特征描述的对象。2.0.8修改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修改条文】操作注意:1.此处清单项目包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以单价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2.“综合单价”此次修改加了工程设备费。2.0.9新增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操作注意:1.费用计算的地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2.作用: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10新增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操作注意:1.只对承包人而言;2.含工程设备费;3.不含利润。2.0.11新增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操作注意:1.三类合同的计价依据不同2.定义的目的是方便不同合同类型的计价活动;2.0.12新增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新增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新增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操作注意:1.包含人、材、设、机价格信息、指数、指标2.定义的目的是方便后边的合同价款调整;2.0.15新增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操作注意:1.发包人提出的;2.承包人提出但要发包人同意;2.特别包含:清单的错漏、工程量的增减引起的变更。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16新增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操作注意:“工程量偏差”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而言,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2.0.17修改术语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操作注意:“暂列金额”是对08《规范》中修改后的术语,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此处2013规范将原08规范中的“工程价款”修改为“合同价款”;3.此处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2.0.18修改术语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操作注意:1.暂估价是修改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2.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3.此次修改增加了工程设备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19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费用。操作注意1.施工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五外”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的费用;2.完成计日工作业所需的人材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3.完成计日工作业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2.0.20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操作注意:1.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2.与08《规范》相比,本次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2.0.21新增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操作注意:安全文明施工费”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非常明确,减少扯皮。2.0.22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操作注意:此处专指“索赔”,是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并非惩罚。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23修改现场签证: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操作注意:1.此处定义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完成“五外”工作发生的额外费用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事项不符的情况,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2.此次2013《规范》扩大了签证主体范围: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2.0.24新增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操作注意: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的工期定额、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额外费用。2.0.25新增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操作注意: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2.0.26新增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操作注意:1.此次2013《规范》的定义彻底避免了甲乙双方扯皮。2.但要注意在合同里进行量化。2.0.27新增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操作注意:工程设备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与56令做了对接,包括《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28新增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操作注意:1.缺陷责任期是根据9部委第56令中的相关规定来定义的,与56令做了对接。2.此处定义有助于第11章最终结清结算条款的设置。2.0.29新增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义务的金额。操作注意:1.与56令做了对接。2.此处定义有助于第11章最终结清结算条纹的设置。2.0.30新增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操作注意:1.注意与价格、利润的区分;2.不含利润。注意与上面的成本的对比;3.与56令做了对接。2.0.31新增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操作注意:注意与费用的区分。2.0.32修改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留条文】操作注意: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2.0.33修改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操作注意: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新增的),而不是省级政府;2.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3.其计取标准和办法依据省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2.0.34修改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操作注意:此次修改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35修改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操作注意:“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2.0.36修改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操作注意:“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中标人。2.0.37保留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操作注意:1.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2.2013规范增加“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是指造价咨询单位的分支机构。2.0.38新增招标代理人: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操作注意:指按照《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企业资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企业。2.0.39保留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操作注意:“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0.40保留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操作注意:“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41新增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操作注意: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2.0.42新增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操作注意:总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为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2.0.43新增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操作注意:此处定义为了设置第8章“工程计量”内容。2.0.44新增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操作注意:1.此处定义为了设置第11章“竣工结算与支付”。2.工程结算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修改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操作注意:1.编制依据多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2.不是原规范说得最高工程造价,而是最高投标限价。2.0.46修改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操作注意:1.特定报价依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报价形式: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52个2.0.47新增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操作注意:签约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2.0.48新增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操作注意:1.依据:合同约定;2.用途:用于购买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新增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操作注意:1.依据:合同约定;2.性质:属于期中结算支付2.0.50新增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操作注意:依据:合同约定;2.0.51修改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操作注意: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0.52新增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注意: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3一般规定本章是新增章节,共4节19条,是08《规范》的相关章节整合而成,新增14条,修改3条,保留不变的2条,期中强制性条款5条。本章变化较大。本章主要对计价方式、适用范围、发承包双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双方计价风险承担做了一般性规定。3.1计价方式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3.4计价风险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1计价方式共6条3.1.1修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操作注意:1.范围比08《规范》扩大,只要使用有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就必须采用清单计价;2.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国家融资资金项目。3.1.2修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注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此时,要执行本规范。3.1.3新增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操作注意: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3.1.4修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操作注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不论分部分项项目清单,还是以量计价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号本规范第2.0.8条术语的规定。3.1.5保留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操作注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3.1.6保留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操作注意: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计价时应按规定计算。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共5条3.2.1新增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操作注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节3.2.1-3.2.3条是按以上法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扯皮。3.2.2新增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新增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新增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操作注意: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焦点:损耗量的确定)。3.2.5新增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操作注意:本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表示例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共3条3.3.1新增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操作要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节3.3.1-3.3.3条是按以上法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扯皮。3.3.2新增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新增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表示例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3.4计价风险共5条3.4.1新增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制】操作要领:1.本条是强制性条款;2.本条实用范围扩大,适用于所有项目,原08《规范》仅限于清单计价项目。3.4.2新增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操作要领:1.本节3.4.2-3.4.5规定了风险承担四原则:1)技术和管理风险由投标人完全承担;2)市场波动风险由双方分担;3)法规和政策变化风险由发包方全部承担。4)不可抗力风险各自损失各自承担。2.与08规范相比,本规范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由发包人承担人工费风险的处理原则;3.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台版价格的风险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材料、设备宜5%以内,施工机械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3.4.3新增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新增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4.5新增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表示例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招标工程量清单本章6节19条,在20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加了4条,修改10条,保留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4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4.1一般规定4.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3措施项目清单4.4其他项目清单4.5规费项目清单4.6税金项目清单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1一般规定共5条4.1.1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无能力时,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企业编制。4.1.2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操作要领: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招标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4.1.3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4.1.4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操作要领: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单位(项)工程;2.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组成:五个清单。4.1.5修改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操作要领:1.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2.与08规范相比,编制依据做了拓展。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2分部分项工程共2条4.2.1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强制】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这五个要件缺一不可。4.2.2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操作要领: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将计价与计量规范分设,因此,本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编制。4.3措施项目共2条4.3.1修改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强制】操作要领:由于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已将措施项目纳入规范中,因此,本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修改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操作要领: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就以“项”计价,称为“总价项目”;一类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称为“单价项目”。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4其他项目共6条4.4.1修改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操作要领: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4.4.2新增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新增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新增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新增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新增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5规费2条4.5.1修改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操作要领:与08《规范》比较:1.注意规费构成中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各地政策不同,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以上未包括的规费项目,根据省级政府部门的规定补充列项。4.5.2修改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2条4.6.1修改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操作要领:与08《规范》比较:1.注意构成中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2.将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时,以上未包括的项目,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6.2修改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用表看连接—3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用表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表示例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5招标控制价本章3节21条,在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加了9条,修改8条,保留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及其资质、编制与复核内容、投诉与处理规定。5.1一般规定5.2编制与复核5.3投诉与处理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5.1一般规定共6条5.1.1修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制】操作要领:1.使用范围:国有资金项目,不再局限于清单计价方式;2.本条属性:与08规范相比,更加强调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强制性!5.1.2修改招标控制价应有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操作要领: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若招标人不能力时,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与08规范比明确了复核的主体与责任。5.1.3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操作要领:在08规范中此条文是放在条文说明里出现的,2013规范作为正式条款,主要是为了严格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执业行为。5.1.4修改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操作要领:1.编制依据:5.2.1条规定的依据;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所以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5.1.5修改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核。5.1.6修改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操作要领:1.公布时间:发布招标文件时;而08《规范》规定:在招标时公布,含糊不清,无法操作;2.备案机构:明确备查机构的职责。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5.2编制与复核共6条5.2.1修改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操作要领: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先用信息价,再用市场价。3.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有幅度的,按上限;4.措施费用编制依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是新增的,说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影响!5.2.2修改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操作要领:1.风险范围: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2.风险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与责任:咨询人或招标人应予明确,这与08规范相比,风险范围更加具体、风险责任明确。5.2.3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操作要领:1.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计算:依据特征描述。3.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5.2.4修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操作要领:1.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2措施费用:与综合单价所含费用一致,即含除规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5.2编制与复核共6条5.2.5修改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操作要领:2013规范此处有三点变化与操作要领:一是将其计价原则做了改变,将原08规范中笼统的“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或计算”修改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单价、项目或内容计算”;二是将将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三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这四项费用的编制原则可总结为“照抄”。5.2.6修改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5.3投诉与处理共9条5.3.1修改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新《规范》赋予了投标人投诉的权利。2.何时投诉: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比原来明确3.向谁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4.何种事实可以投诉:主要有七种事实(举例)5.3.2新增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操作要领:1.投诉形式:书面。2.投诉书内容:4项;3.投诉书要求:签名或盖章。5.3.3新增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操作要领:禁止投诉的情形。5.3.4修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投诉受理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投诉审查期限: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3.投诉受理条件:4条。示例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5.3投诉与处理共9条5.3.5新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是否受理投诉告知时间: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2.告知形式:书面;3.告知对象: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投标监督机构。5.3.6新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受理单位责任:立即组织复查;3.相关单位责任:提供资料、积极配合。5.3.7新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完成复查时间: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3.结论告知单位: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投标监督机构。5.3.8修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操作要领(比08《规范》操作性强):1.投诉处理结果: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应责成招标人改正。2.需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似的时间规定: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推迟开标时间后的责任承担:赔偿损失。5.3.9修改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6投标报价本章2节13条,在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条,修改5条,保留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主要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与复核内容。6.1一般规定6.2编制与复核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6.1一般规定共5条6.1.1保留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6.1.2修改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操作要领:1.以下可以自主:2.以下不能自主:6.1.3保留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强制】操作解读:此处的成本属于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6.1.4保留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操作解读:实行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6.1.5新增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操作解读: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下边示例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6.2编制与复核共8条6.2.1保留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操作解读:1.投标报价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2.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6.2.2修改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操作要领:1.报价风险考虑幅度:招标文件中划分的2.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责任: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操作要领:1.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计算:依据特征描述。6.2.4修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操作要领:1.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清单及拟定的方案;2措施费用:与综合单价所含费用一致,即含除规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本处示例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6.2编制与复核共8条6.2.5修改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操作要领:1.暂列金额:按照原清单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6.2.6保留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操作解读: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具有强制性。投标人不能改变。6.2.7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6.2.8保留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操作解读:实行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报价的各个清单费用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只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技巧照抄2013《规范》下的投标报价案例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案例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7合同价款约定本章2节5条,在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加1条,修改2条,保留2条。主要规定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原则、未约定时的处理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7.1一般规定7.2约定内容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7.1一般规定共3条7.1.1保留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操作要领: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5.约定的分歧处理:在合同约定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保留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的原则。7.1.3修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约定不同的合同类型:1.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见第九章。2.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视情况调整,调整方式、方法见第九章。3.对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第九章示例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7.2约定内容共2条7.2.1修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操作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特别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规定。7.2.2修改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解决争议。有约定按预定;没有约定按法定(本规范)!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8工程计量本章是新增章节,共3节15条,新增加14条,修改1条。主要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及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形式下工程计量的具体规定。8.1一般规定8.2单价合同的计量8.3总价合同的计量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8.1一般规定共4条8.1.1新增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操作解读: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新增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操作解读: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界限。8.1.3新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操作要领:发包人对由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8.1.4新增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操作解读: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按照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按单价合同的计量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8.2单价合同计量共6条8.2.1新增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强制性规定】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依据。1.计量计算按规则。2.计量原则按实计量。8.2.2新增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新增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操作解读:8.2.2-8.2.6规定了单价合同计量的程序。计量程序演示见连接—7计量流程图计量台账—工程计量台账及月末汇总表8.2.4新增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新增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2.6新增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计量程序演示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表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8.3总价合同计量共5条8.3.1新增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及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操作解读:1.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计量方法:同单价合同计量。(按实计量)2.预算方式的总价合同计量方法: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分。8.3.2新增采用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新增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操作解读:8.2.3-8.2.5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程序。8.3.4新增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单价合同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合同价款调整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在。9.1一般规定9.2法律法规变化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物价变化9.8暂估价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9.9计日工9.10现场签证9.11不可抗力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3误期赔偿9.14施工索赔9.15暂列金额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1新增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9.1.2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权利。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3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减权利。9.1.4新增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价款调整程序见——9流程图价款调整台账见——10调整台账9.1.5新增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9.1.6新增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月月清)操作要领: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调整程序演示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2法律法规变化共2条9.2.1保留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2.2新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政策法律性调整的具体操作1案例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3工程变更共4条9.3.1新增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量变引起单价调整)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商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1.工程量的调整:按实调整;2.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3工程变更共4条9.3.2新增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费率不得竞争)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9.3.3新增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操作要领:仅限变更项目!即此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此条款设置只要是为了防止承包人不平衡报价。9.3.4新增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操作解读:设置此条款目的是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则发包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变更台账—11变更台账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2变更台账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共2条9.4.1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直接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即可:2.综合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3)如果特征描述不符项目出现承包人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9.4.2新增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变更调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特征描述不符导致的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特征描述不符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3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5工程量清单缺项共3条9.5.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单价项目变更调整)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1.工程量调整:按时调整;2.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9.5.2新增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总价项目变更调整),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工程量调整:按时调整;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9.5.3新增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导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操作要领清单缺项导致新增清单子目进而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操作要领:清单缺项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4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6工程量偏差共3条9.6.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双方单价偏差超过15%)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防止不平衡报价),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1.量变在15%内时,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2.量变在15%外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如下:(1)如果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此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2)经过以上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再做以下调整: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3.如量变还引起了措施项目变化,(1)单价措施项目,按以上“2”的办法调整;(2)总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9.6.2新增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变更)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新增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工程量偏差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量偏差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5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7计日工共5条9.7.1新增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操作解读:1.计日工是“五外”费用。2.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较为方便。3.本节规定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的程序。4.它与现场签证的区分:在实际操作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5.签证台账——12计日工、现场签证台账及月末汇总表、9.7.2新增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新增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新增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考虑报价浮动率)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新增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月月清)计日工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6计日工台账演示进度款支付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8现场签证共6条9.8.1新增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操作解读: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发生,这时就需要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对此的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等,本规范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签证有多种情形:1.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转换成书面签证;2.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3.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可以说如何处理现场签证,是一个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本节对现场签证作了相应规定。现场签证机理与操作程序见——13现场签证调整程序图及12计日工、现场签证台账9.8.2新增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新增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8.4新增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新增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6新增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而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月月清)现场签证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7程序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9物价变化共4条9.9.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操作要领:1.此条款要与3.4计价风险一节结合起来理解;2.我国各省建设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风险,3.承包人采购材料,有约定按约定幅度,没有约定,则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予以调整后。4.发包人供应材料,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9.2新增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新增执行本规范第9.7.1条(计日工)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新增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物价变化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8方法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0暂估价共4条9.10.1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操作解读本条款明确了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确定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9.10.2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3新增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4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价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9按变更相关规定考虑报价浮动率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1不可抗力共3条9.11.1新增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操作要领: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9.11.2新增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3新增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合同解除结算)规定办理。不可抗力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0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2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共3条9.12.1新增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操作要领1.首先弄清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1)赶工费用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压缩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的20%来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示是否存在赶工费用。2)赶工补偿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后,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因此不得不投人更多的人力和设备,采用加班或倒班等措施压缩工期,这些赶工措施可能造成承包商大量的额外花费,为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直接和间接的赶工补偿。2.赶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同时也属于承包人索赔范畴。3.赶工补偿费用调整的条件:(1)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2)承包人同意后3.赶工补偿费承担方:甲方;4.赶工补偿费的额度:双方放约定;5.赶工补偿费的支付:与结算款一通支付。9.12.2新增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9.12.3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提前竣工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1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3误期补偿共3条9.13.1新增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操作要领:1.误期补偿费的法律性质: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2.误期补偿费与罚款的区分: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给予发包人损害的一种的补救措施;二罚款则是通过征收一笔罚金发哦正合同的履行,带有惩罚性质。由于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标准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下来的,只是在合同签订时对误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但如果误期赔偿标准明显高于发包人的损失,或被认为带有惩罚性质,则有可能被法律认定此规定没有效力。3.误期补偿费的额度:双方放约定;4.误期补偿费的支付:在结算款扣除;5.误期补偿费扣除后的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6.某一建设项目中有一单项工程误期按造价比例扣减。9.13.2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新增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项(位)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误期补偿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4索赔共9条9.14.1新增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索赔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9.14.2新增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见表——15),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具体索赔程序见——16索赔流程图9.14.3新增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注意: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索赔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3程序演示样表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4索赔共9条9.14.4新增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9.14.5新增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进行一揽子索赔。9.14.6新增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9.14.7新增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索赔的程序。9.14.8新增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9.14.9新增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月月清)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支付方式。注:索赔台账见——17索赔台账索赔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3索赔台账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5暂列金额共2条9.15.1新增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操作解读: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仍归发包人所有。9.15.2新增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多退少补)暂列金额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4法律、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清单不符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工补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价款调整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本章是新增章节,共3节24条,新增加23条,修改1条。主要规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的规定制定。10.1预付款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0.3进度款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0.1预付款共7条10.1.1新增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操作要领:1.预付款用途: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2.支付比例:10%-30%。3.支付前提:承包人向发包人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4.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5.未按支付后果:发包人没有支付,承包人可催告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7.预付款保函的期限: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0.1.2新增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0.1.3新增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见表——18)。10.1.4新增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0.1.5新增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新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10.1.7新增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预付款支付具体操作1样表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0.2安全文明施工费共4条10.2.1新增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操作要领: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本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作了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2.2新增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新增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0.2.4新增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安全文明费支付具体操作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0.3进度款共13条10.3.1新增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操作要领:进度款支付依据:合同约定10.3.2保留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操作要领: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10.3.3新增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工的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操作要领:单价清单项目进度款支付:按实际工程量量与综合单价计算(或按调整后的);10.3.4新增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见表19——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操作要领:总价清单项目进度款支付:应进行进度款支付分解,可能有以下三种方法:1.将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2.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计量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项目的总金额,以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3.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的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形象进度计划或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10.3.5新增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月月清)操作要领:进行款支付中甲供材料金额的扣减;10.3.6新增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月月清)操作要领:签证和索赔金额与本期进度款一同支付。10.3.7新增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操作要领:进度款付比例: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60%-90%之间。进度款支付具体操作3样表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0.3进度款共13条10.3.8新增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见表——20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周期已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款项;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操作要领:进度款支付程序:1.承包人在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见右)2.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确认、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3.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9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3.10新增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具体操作3样表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0.3进度款共13条10.3.11新增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操作要领:发包人逾期未签发支付证书的责任:过期数位默认。10.3.12新增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操作要领:发包人逾期未支付进度款的责任:1.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2.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3.进度款支付程序(21—进度款支付程序)4.进度款支付台账(22—进度款支付台账)10.3.13新增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操作要领:支付证书有错、漏的责任、权利:1.发包人有权修改;2.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进度款支付具体操作3程序及台账演示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竣工结算与支付本章共6节35条,新增加27条,修改2条、保留6条。主要对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结算办理、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管理、最终结算等方面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11.1一般规定11.2编制与复核11.3竣工结算11.4结算款支付11.5质量保证金11.6最终结清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1一般规定共5条11.1.1修改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11.1.2保留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操作解读:1.竣工结算的编制主体:承包人;2.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3.双方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核对,但同一工程不能同一公司;11.1.3新增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权利:1.投诉;2.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新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解读: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的依据(本规范第14章)。11.1.5保留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操作解读: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竣工结算与支付一般规定操作解读1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2编制与复核共6条11.2.1修改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期中结算);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合同台账);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招标文件;7.其他依据。操作解读:与08规范相比,从编制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结算时的依据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必全部重新计量、计价。11.2.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结算方法。11.2.3新增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不得竞争)的规定计算。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结算方法。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合操作解读2注:结算新方法注:结算新理念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2编制与复核共6条11.2.4修改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暂估价引发价款调整)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注:索赔台账)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注:签证台账)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操作解读: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如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11.2.5保留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操作解读: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结算。11.2.6新增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直接进入结算。操作解读:合同履行过程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直接进入阶段,不必全部重新计量、计价。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相比08规范,大大简化了结算步骤。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合操作解读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3竣工结算共9条11.3.1新增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操作解读:1.提交结算书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2.承包人逾期不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后果:导致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3.2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操作解读: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11.3.3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竣工结算操作解读3注:结算新理念注:结算新理念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3竣工结算共9条11.3.4新增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操作解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后的28天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意见的,逾期视为认可。11.3.5新增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操作解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或未提出异议的,逾期视为认可,11.3.6新增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操作解读:1.工程咨询人提出核实结算的期限:28天;2.复核后有异议,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合结束后的7天内签字确认);3.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办理不完全结算)。4.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操作解读3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3竣工结算共9条11.3.7新增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法律后果:1.若发包人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2.若承包人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1.3.8保留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操作解读:为遏制发包人以核对竣工结算为名拖欠工程款,重复核对已经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本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11.3.9保留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质量争议引起结算争议的处理原则。竣工结算操作解读3只能核一次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4结算款支付共5条11.4.1新增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见表—23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操作要领:1.承包人提交结算支付申请2.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7天内核实3.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4.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11.4.2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1.4.3新增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4新增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操作要领: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核实承包人计算支付申请视为认可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7天后14天内支付11.4.5新增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操作要领: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未支付承包人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结算款支付的操作解读4样表演示注:支付台账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5质量保证金共3条11.5.1新增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操作解读: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完成缺陷修复作提供资金保证;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3.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发还不能免除责任。4.解读知识拓展: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11.5.2新增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新增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证金支付的操作解读5一次扣留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1.6最终结清共7条11.6.1新增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见表—24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操作要领: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2.发包人收到最终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3.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4.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最终结清款11.6.2新增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11.6.3新增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新增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操作要领:若发包人未核实,视为认可。11.6.5新增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操作要领: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新增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操作要领:最终结清时,如质量保证金不的,补足。11.6.7新增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本节总结与亮点:与08规范相比,2013《规范》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提高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最终结清支付的操作解读6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核实,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4天内14天内注意:一定是作为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合同工程支付的最后一个环节。样表演示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本章共1节4条,全为新条款。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共4条12.0.1新增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与支付。12.0.2新增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不可抗力调整)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办理结算与支付的规定;1.发包人还应支付的款项:五项外加质量保证金;2.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共4条12.0.3新增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1.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结算价款并通知承包人结果2.双方在通知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3.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12.0.4新增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1.承包人提出因发包人违约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及索赔金额2.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后的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3.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本章共5节19条,全为新增条款。主要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等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13.3协商和解13.4调解13.5仲裁、诉讼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3条13.1.1新增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操作要领1.一方有争议时,可首先向工程师提交解决并抄送另一方2.工程师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收到暂定结果14天后未确认视为默认3.双方认可暂定结果,书面确认4.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5.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6.按争议解决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下一节)13.1.2新增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新增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的操作解读1注:争议解决新理念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3.2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共3条13.2.1新增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操作要领1.有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2.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或认定认可提请仲裁或诉讼3.解释或认定成为最终结果(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在仲裁或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13.2.2新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新增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的操作解读2注:争议解决新理念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3.3协商和解共2条13.3.1新增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操作要领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2.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3.和解协议成为最终结果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13.3.2新增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协商和解的操作解读3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3.4调解共7条13.4.1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操作要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整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即专业调解,并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节规定了:1.调解人的约定:2.调整人的调换或终止:3.调解争议的提出:4.双方对调解的配合:5.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6.对调解书的异议:7.调解书的效力:13.4.2新增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13.4.3新增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13.4.4新增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新增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新增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新增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调解的操作解读4注:争议解决新理念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3.5仲裁诉讼共2条13.5.1新增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操作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节作了左面的规定。13.5.2新增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新增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4新增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的操作解读5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14工程造价鉴定本章新增章节,共3节19条,全为新增条款。主要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14.1一般规定14.2取证14.3鉴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4.1一般规定共6条14.1.1新增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才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14.1.2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提供造价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4.1.3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必须指派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4.1.4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操作解读:1.是否接受的时间:10天;2.禁止性规定:禁止在鉴定期满后以无能力鉴定不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新增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回避的,必须回避。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提供造价鉴定服务必须遵守回避义务。14.1.6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应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咨询。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提供造价鉴定服务必须遵守质询义务。一般规定的操作解读1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4.2取证共6条14.2.1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要素价格等;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依据:1.自行收集的资料(2类);2.鉴定项目委托人提供(5类)。14.2.2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14.2.3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基本要求:1.对缺陷资料的补充;2.现场勘验的组织;3.现场勘验的要求;14.2.4新增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现场勘验。14.2.5新增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者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新增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取证的操作解读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4.3鉴定共7条14.3.1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操作解读:造价咨询机构在不同情况下进行鉴定的依据:1.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本规范。14.3.2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操作解读:注意:造价咨询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的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14.3.4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操作解读3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4.3鉴定共7条14.3.5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操作解读:注意:造价鉴定书内容要全面准确。14.3.6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操作解读:注意:完成造价的期限。14.3.7新增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操作解读:注意:补充鉴定。鉴定的操作解读3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本章新增章节,共2节13条,全为新增条款。主要对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15.1计价资料15.2计价档案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5.1计价资料共6条15.1.1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操作要领:1.各方现场人员要有授权和权限。2.授权人员的签字文件是计价凭证。15.1.2新增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操作要领:1.各方的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15.1.3新增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操作要领:注意送达方式及接受要求: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15.1.4新增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操作要领:注意: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反之亦然!15.1.5新增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操作要领:注意:对方拒不签收送达文件的,可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15.1.6新增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操作要领:注意:一方拒不签收的,另一方有证据证明的视为签收!计价资料的操作解读1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15.2计价档案共7条15.2.1新增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操作要领:注意:整理立卷归档要求!15.2.2新增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操作要领:注意: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5.2.3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操作要领:注意:造价档案保存期五年!15.2.4新增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操作要领:注意:造价档案保存方式!15.2.5新增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操作要领:注意:造价档案保存要求!15.2.6新增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操作要领:注意:造价档案归档时间!15.2.7新增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操作要领:注意:造价档案移交手续!计价档案的操作解读2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16工程计价表格本章6条,主要对各种工程计价表格做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16.1工程量清单用表:封-1、表-01、扉-1、08、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16.2招标控制价用表:封-2、扉-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16.3投标报价用表:封-3、扉-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16.4竣工结算用表:封-4、扉-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16.5工程造价鉴定用表:封-5、扉-5、表-01、05~20、21或22.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讲座内容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内容和十大亮点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第四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
第五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一.企业应对策略1.加强企业造价专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主动适应新清单的人文环境。实行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是个挑战。新的形势下,适应新的清单基建环境,需要我们造价人员要掌握工程技术、管理、法律、经济,特别是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因此企业要给造价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园地和学习机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尽快适应新的计价改革的要求。2.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营造适应新清单的制度环境。推行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需要企业扮演好市场主体的角色,尽快制定与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适应的、配套的投标报价制度、合同价款审查制度、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制度、索赔与现场签证制度、工程价款调整管理制度、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新《清单》的正确执行。3.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的步伐,主动适应清单报价环境。新《规范》首先倡导投标企业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基于这一机制,各个施工企业应该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先进性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内部核算的依据。特别是在推行新的清单规范后,施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企业个别成本只有以企业定额来衡量,并以各企业个别成本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工程计价。4.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为清单计价创建良好的信息平台。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大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定价,建设各方主体由于受人力、经费、渠道的限制,需要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引导计价活动。所以企业应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自己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以最新价格赢得竞争。此外更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推广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解决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报价中的繁杂运算问题,降低计价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方便。
二.造价人员应对策略1.深入领会2013《清单》的实质和精髓,熟练掌握其应用和造作要领,使我们自己成为清单计价的能手。2.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正确提高本次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同时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正确报价的技巧,使我们清单计价结果合理准确。3.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我们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运算问题更加繁杂,只有我们及时学习和掌握包括清单算量、清单计价以及适应新的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才能降低我们造价人员的劳动量,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方便。4.养成终身学习的先进理念,学习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技术和新方法,全面汲取涉及工程造价和本次新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合同法规等方面的新知识,努力把我们打造成当今社会急需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造价人才。5.树立和学习全过程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念和新理论。本次规范修订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是清单计价规范贯穿工程项目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只有我们掌握全过程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念和新理论,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第五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
主讲:马楠电话:010-61591210个人联系邮箱:manan126@126.com学习辅导邮箱:bjsjzs@163.com结束语新形势下的中国工程造价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这些无疑为我们项目管理人员创造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也为我们带来挑战,我们项目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在今后的从业活动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今天的讲座仅仅是抛砖引玉,相信在座的广大朋友在今后的执业中用自己的智慧赢得更大的胜利!衷心希望各位同仁在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实现远大理想,成就美好人生!
THANKYOU谢谢大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湖南08清单计价规范(最新整理By阿拉蕾)
- 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
- 【7A版】2015年造价工程师计价: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解析(七)模拟试题.doc
- 工程造价概论与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清单计价规范》PPT课件(I)
- 《清单计价规范比较》PPT课件
- 《清单计价规范讲座》PPT课件
- 《清单计价规范》PPT课件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析报告
- 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
-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设计(GB505002008-)excel版
- 【9A文】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清单计价规范gb》ppt课件
- 《清单计价规范》ppt课件
- 《清单计价规范》ppt课件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II)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I)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