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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25号楼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编:300384邮箱:yinyilin@tjut.edu.cn所长:尹贻林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所长:严玲教授柯洪副教授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UniversityofTechnology·InstituteofPublicProject&CostEngineering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目录一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四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2
①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言3“两个凡是①”
一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4
变革1.2013版清单强制性全面升级5
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6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取消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取消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取消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取消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取消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表1-1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
7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新增)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新增)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新增)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新增)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表1-2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
表1-3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8
变革2.2013版清单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9
10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
变革3.2013版清单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1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2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3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4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款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款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条款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5.2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5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16
变革4.2013版清单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17
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8规范第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19——以加强业主责任为手段
202.1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2.2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2.3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2.4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2.5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2.6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1.7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这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2.1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2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一、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理由如下:22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理由如下:23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
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2.2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24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款-9.8.3款进行了规定: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3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25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制性条文)这条是对9.8.1-9.8.3条规定的补充,也是对业主加强调价管理的约束。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26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根据8.2.2和11.2.6可以看出,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8.2.2条和11.2.6条规定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同时依据新清单中规定,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强制性条文)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2.5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27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28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另外,2013版清单规定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强制性条文)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
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2.6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29同时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强制性条文)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1.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2.7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30以往业主可以要求发包人进行赶工且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
三、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31——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
3.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32
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风险因素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33
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因素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34承包人报价的基础追加合同价款
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35
36调价因素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非风险因素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工程量偏差37
1、根据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2、根据2013版清单第9.3条(工程变更)、第9.4条(项目特征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3、根据第9.8条(物价变化)、第9.10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这三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38
3.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39
3.3.1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清单: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013版清单: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40
3.3.2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变化要点如下:(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1
3.3.3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42
433.4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3.4.1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项目特征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3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44
99版FIDIC56号令2013版清单条款13.1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表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3.4.2工程变更概念45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2013版清单08版清单20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2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条款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表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20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20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项目特征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46
条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0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47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按20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方法48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确定方法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1)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2)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有类似”的判定49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情况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确定方法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材料消耗量。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50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变更项目综合单价(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无适用或无类似”的判定确定方法51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4.3“成本加利润”原则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3.2条说明了变更估价的确定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4.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5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条“商定或确定”中规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24条是“争议的解决”3.5决定: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3.4.5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第3.5条“决定”对监理工程师也有相同的约定:53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3.4.6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款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前提:①当变更已经发生②变更使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并且发包人批准了该施工方案。54
2013版清单条款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条文)55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按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2013版清单条款9.5.2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相同。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563.4.6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73.5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第9.6.3条规定: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2013版清单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且将幅度明确调整至±15%。由于工程量据实计量,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单价风险,承包人承担±15%以内的单价风险。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20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15%以内的风险。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3.5.1工程量偏差根据第9.6条(工程量偏差)、第9.8条(物价变化)和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三类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58
3.5.2物价变化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致。2013版清单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物价变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59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利于无过错一方。依据第9.8.3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4.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依据第9.8.4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附录A中的方法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物价变化引起的风险范围与幅度,此时则按照2013版清单第9.8.1条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2.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范围与幅度则按照第9.8.2条处理: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3.5.2物价变化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60
13版清单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此外,13版清单增加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两款约定:(1)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2)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2013版清单第9.10.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处理。3.5.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由发承包双方共担61
2013版清单9.11.2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0.2:因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20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呼应第9.11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1.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增加条款1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5.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623.5.3不可抗力
9.10.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费用承担5.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增加条款2633.5.3不可抗力13版清单9.10.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13版清单12.0.2条规定: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未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
643.6其他调价因素
2013版清单9.11款规定: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1.赶工补偿费的确定2.赶工补偿费的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2013版清单第9.11条(提前竣工)、第9.12条(误期赔偿)和第9.13条(索赔)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索赔类调价因素有提前竣工、误期赔偿和索赔。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新增)653.6.1索赔类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3款规定: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9.12.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本款规定,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同时规定了支付误期赔偿的标准以及误期赔偿费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若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工程的误期赔偿金额应按比例折减。可见,误期赔偿属于发包人索赔的范畴,是指对发包人实际损失费的计算。2013版清单对误期赔偿的规定3.6.1索赔类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新增)6.其他调价因素66
由以上规范条文可知,与08清单相比,20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作了较大补充。13清单在08清单对索赔权利及索赔程序做了规定的基础上,有三点变化:1.增加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可获得的赔偿方式;2.增加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等规定。20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序号条款号20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1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工期与费用关联情况下的综合索赔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索赔引起的价款调整条文的对比673.6.1索赔类
序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可调整事项11.10.1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C+T2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C+T3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C4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C+P+T58.3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C+P+T611.3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C+P+T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T81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C912.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C+P+T1012.4.2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C+P+T1113.1.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C+P+T1213.5.3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C+P+T13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C14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C+P+T1518.6.2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C+P1619.2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缺陷和损失C+P1721.3.1不可抗力T根据2013版清单单价计价方式的特点,可以结合56号令及FIDIC合同等单价合同范本中索赔的索赔事项,探讨2013清单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6.其他调价因素56号令中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683.6.1索赔类(C表示可以索赔成本或费用,P表示可以索赔利润或预期可得利益,T表示可以索赔工期)
序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索赔事项内容可索赔内容14.2履约保证业主根据4.2款提出的履约保证下的索赔履约保证金额或其他金额24.3.5分包承包商承担连带的分包责任由分包商造成的损失35.1.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与保管承包商因运输、保管不当导致业主的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赔偿费、损失和开支45.4.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材料、设备购置费56.2业主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商使用业主的设备使用业主设备的费用66.3增加或更换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不满足要求更换费用和其他开支7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进度缓慢,需要加快进度而使业主支付的额外费用业主因加速施工支付的额外费用8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未能按约定的时间竣工误期损害赔偿费913.5.3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业主参加检查引起的费用1013.6.1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商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移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商未履行指示使业主支付的所有费用11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预付款1218.7.1现场清理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清理现场,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业主处理和恢复现场的费用1319.2.4缺陷责任承包商未能在合同期限内修补缺陷或损坏,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工程的费用1419.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或设备发生的缺陷或损害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5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承包商未能遵守相应的约定投保业主代替投保费用或由此遭受的损失16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承包商严重违约、破坏或行贿、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商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业主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作所需的额外费用56号令中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条款6.其他调价因素693.6.1索赔类
术语约定条款位置约定的详细程度08版清单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 工程价款调整4.6.6提出签证的前提;4.6.7签证的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3版清单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9合同价款调整9.14现场签证9.14.1与9.14.6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9.14.2与9.14.5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14.3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9.14.4规定了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对比2013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2013版清单将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一部分2013版清单详细说明了现场签证的处理流程与计算规则由上表所示,20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的规定主要有3个变化1.现场签证从与工程价款相独立转变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2.明确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3.规范了现场签证费用的程序(包括签证主体、签证事项、签证时间)6.其他调价因素703.6.2现场签证
3.6.3计日工13版清单9.14.3条款中规定: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带来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时,现场签证只能包括单价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2013版清单第2.0.20条规定: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相同点为都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不同点为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08清单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13版清单约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围以外。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紧迫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6.其他调价因素71
暂估价——2013版清单中第2.0.19条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关于暂估价的规定最重要的区别是明确提出了工程设备暂估价。暂列金额——2013版清单2.0.18款与08版清单2.0.6款规定相同: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较08版清单,13清单新增了9.15项暂列金额规定: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08版清单暂列金额使用范围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图纸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2013版清单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施工索赔价款调整3.6.4暂估价和暂列金额72
7313版清单08版清单5.2.5(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5.2.5(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2.6(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13版清单08版清单6.2.5(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6.2.5(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3.6(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2013版清单第4.4.3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暂估价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74——以重视期中过程管理为驱动
754.1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规范
2008版清单2013版清单本规范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其他依据表2008版与2013版清单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76
1.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由竣工结算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1)2013版清单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2)竣工结算依据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3)2013版清单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要求承包人按照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对进度款支付中形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重新审查,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出现大量争议。77
784.2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与2008版清单相比,2013版清单中新增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条款,其中:10.3.8~10.3.13为新增的进度款支付程序条款;11.3.1~11.3.6为新增的竣工结算程序条款;11.4.1~11.4.5为新增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条款。《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17.3.3为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17.5.2为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的条款。因此,2013版清单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79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通用合同条款17.3.32013版清单10.3.9~10.3.13(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2.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关于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如下表80
814.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计量结果的有效性
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意义:不需要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意义: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期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82
83(1)提交申请: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复核: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汇总报表,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确认: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已经确认的计量结果”有效性的要件: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17.1规定的计量程序:单价子目
84(1)提交申请: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2)复核: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3)确认: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子目
表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进度款申请的内容对比2013版清单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8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7.3.2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与13规范10.3.8第3.1-3.4条对应);(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与13规范第10.3.8第3.5及10.3.6对应);(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与13规范第条10.3.6对应);(4)跟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与13规范第10.3.8条4.1对应);(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64.4区分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在工程计量上的差异
87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计量方法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同单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计量周期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
884.5增加了最终结清的条款提高了与合同的匹配性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意义:提高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的匹配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7.6条为最终结清,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在最终结清程序上具有一致性。8911.6.4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意义:如果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核实,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被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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