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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
制定规范目的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完善公平竟争机制,促使技术和管理进步两次修订趋向(2003—2008—2013:签约计价—履约计价—争议处理)修订规范目的为了更加广泛的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的贯彻执行;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算规范的标准体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1.修订的目的
确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附录—9个国家标准)扩大了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规范的操作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2.新规范特点
3.主要变化——结构变化1本计价规范9本计量规范正文附录(A~E)08清单13清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
3.主要变化——适用范围扩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矿山工程计量规范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新!城市轨道交通计量规范新!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新!爆破工程计量规范新!附录A建筑工程附录B装饰工程附录C安装工程附录D市政工程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附录F矿山工程2008清单2013清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
计价内容调整对强制性条款的进行了重新梳理;细化了对措施项目的分类,改善了计价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合同各方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计量规范内容调整增加了部分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实现了开放性;章节进行了重新划分,清单项目细化,编码重新调整;措施清单进入计量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3.主要变化——主要内容调整
完善了招投标、过程支付及结算的报表格式。封面1表06: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0: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总价项目)表14: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表15: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表表16: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表17: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8: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9:工程款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表20: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微调4张表新增9张表3.主要变化——报表调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前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篇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二篇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第三篇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17.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目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篇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解析】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总则1总则
【条文】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08条文】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总则1总则【解析】1.0.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44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又称建筑安装工程费。
【条文】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解析】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作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总则1总则
【条文】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总则1总则【解析】1.0.5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本规范第1.0.4条相呼应,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条文】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总则1总则【解析】1.0.6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本条将08规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合理对价的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篇
2术语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名词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貫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52条,与“08规范”相比,新增29条;改变术语名称1条,即“合同价”改为“签约合同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
【条文】2.0.1工程量清单billsofquantities(BQ)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08条文】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1工程量清单billsofquantities(BQ)“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条文】2.0.4分部分项工程worksectionsandtrades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解析】2.0.4分部分项工程worksectionsandtrades13新增术语。“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新增名词。“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术语
【条文】2.0.6项目编码itemcode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解析】2.0.6项目编码itemcode本条依据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由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施项目。项目编码仍与“08规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7项目特征itemdescription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7项目特征itemdescription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2.0.8综合单价all-inunitrate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08条文】2.0.4综合单价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9风险费用riskallowance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9风险费用riskallowance13新增术语。风险费用是承包人预计入综合单价中应对约定内容和范围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已是相对便于处理的风险,风险远不只是市场价格波动的问题,还有更多难以处理的风险。完善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依据,必须要根据“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加强了对措施项目清单编制的要求,能正确规避这几年对措施这块存在的单价不易确定,结算困难以及风险难控做出有利保障。
【条文】2.0.11单价合同unitrate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11单价合同unitratecontract13新增术语。“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2.0.12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13新增术语。“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13新增术语。“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16工程变更variationorder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16工程变更variationorder13新增术语。“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条文】2.0.17工程量偏差Discrepancy,inBQquantity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17工程量偏差Discrepancy,inBQquantity13新增术语。“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条文】2.0.18暂列金额provisionalsum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解释】“暂列金额”与“08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19暂估价primecostsum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解析】2.0.19暂估价primecostsum“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20计日工dayworks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08条文】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20计日工dayworks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數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2.0.21总承包服务费maincontractor’sattendance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解析】“总承包服务费”与“08规范”该定义相比,文字作了适当调整,更加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health,safetyandenvironmental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health,safetyandenvironmentalprovisions13新增术语。“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新增名词,是按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
【条文】2.0.23索赔claim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08规范】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内容,使该定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24现场签证siteinstruction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08条文】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24现场签证siteinstruction“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条文】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earlycompletion(acceleration)cost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earlycompletion(acceleration)cost13新增术语。“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額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条文】2.0.26误期赔偿费delaydamages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26误期赔偿费delaydamages13新增术语。“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条文】2.0.27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解析】2.0.27不可抗力forcemajeure13新增术语。“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36发包人employer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08条文】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36发包人employer“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37承包人contractor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08条文】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37承包人contractor“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条文】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costengineeringconsultant(quantitysurveyor)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08条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解析】“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注册方能接受委托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进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条文】2.0.41单价项目unitrateproject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项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1单价项目unitrateproject13新增术语。“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數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条文】2.0.42总价项目lumpsumproject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2总价项目lumpsumproject13新增术语。“总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条文】2.0.44工程结算finalaccount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4工程结算finalaccount13新增术语。“工程结算”是新增名词,根据不同的阶段,又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条文】2.0.45招标控制价tendersumlimit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08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5招标控制价tendersumlimit“招标控制价”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调整,增加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刪去了“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使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区分,更加明晰。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条文】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contractsum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08条文】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contractsum“签约合同价”对“08规范”该名词名称作了修改,其定义也作了调整,更加明确。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本规范的很多条文,按照用语习惯,经常使用合同价款一词,如调整合同价款,其实质就是调整签约合同价;再如合同价款支付,其实质也是对完成的签约合同价进行的支付,因此,在本规范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
【条文】2.0.48预付款advancepayment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48预付款advancepayment13新增术语。“预付款”是新增名词,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以及组织人资进场等的款项。
【条文】2.0.50合同价款调整adjustmentincontractsum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其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50合同价款调整adjustmentincontractsum13新增术语。“合同价款调整”是新增名词。合同工程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合同价款无须任何调整,但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决定了这样的理想状态少之又少,由于合同条件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发承包方均可提出对其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条文】2.0.51竣工结算价finalaccountatcompletion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08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解析】2.0.51竣工结算价finalaccountatcompletion“竣工结算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条文】2.0.52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verification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解析】13新增术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仍有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就成了裁决、判决的主要依据。本条术语针对诸如工程经济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争议等不同的称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趙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签定意见的活动”的规定,统一将其定义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予以明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术语2术语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篇
3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所写的条文。本章共4节、19条,是在“08规范”1总则(第1.0.3、1.0.4条)和4.1一般规定基础上编写的。与“08规范”相比,增设1章3节、增加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计价方式共6条,是在“08规范”第1.0.3、1.0.4、4.1.2、4.1.5、4.1.8条基础上修订的,其中保留强制性条文4条。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共新增5条。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共新增3条。3.4计价风险共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是在“08规范”4.1.9条基础上细化而成,使其更具操作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解析】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等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3.1计价方式【条文】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解析】本条规定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但本规范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解析】13新增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文,将“08规范”第1.0.4条的条文说明上升为正式条文,明确了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1计价方式【条文】3.1.4(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08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解析】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鉴于工程量清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不论是单价项目,还是总价项目,均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因此,本条刪去了“08规范”中的“分部分项”,使“08规范”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易引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清晰。
3.1计价方式【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解析】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根据以上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因此,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将“应”修改为“必须”,按照标准用词说明,表述更为严格。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条文】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解析】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二者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规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①养老保险费、②医疗保险费、③失业保险费、④工伤保险费、⑤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规定3.工程排污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筒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按照本规范附录I.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解析】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的计价方式。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若是直接发包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应再定甲供材料,否则,就可能产生侵犯承包权的情况。本条包括两个要点:1.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數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2.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供应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数量计算原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条文】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的计价原则。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解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条文】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解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解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4计价风险【条文】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釆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解析】此条上升为强制性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4计价风险【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斯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工程施工合同是在这一周期内,影响合同条件变化的因素是难以避免的,针对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时,应合理分担:1.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其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税金上。
3.4计价风险【解析】(续)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3.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3.4计价风险【条文】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解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范围。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般规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篇
9合同价款调整本章共15节,59条,是在“08规范”第4.6、4.7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08”规范相比,本章参照国内外多部合同范本,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对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等内容,共集中于14个方面,并根据其特性设置节和条文,既有调整的原则性规定,又有详细的时效性规定,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操作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条文】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不涉及价款调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条文】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就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增事项的时限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认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增价款的权利。本条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是因为其时限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9.1一般规定【条文】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减事项的时限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减合同价款的权利。本条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不含索赔是因为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9.1一般规定【条文】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实程序。本条对“08规范”第4.7.8条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核实程序,发承包人对此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后果。
9.2法律法规变化【条文】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另外,本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相联系的。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9.2法律法规变化【条文】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致工期延误的调整。本条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9.3工程变更【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接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9.3.1-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3工程变更【解析】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例如:某工程现洗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续)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例如..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000000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950000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①用公式(9.3.1-1):L=(1-950000/1000000)×100%=5%②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4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1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元。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4×95%=22.8(元)发承包双方可按22.8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市场材料价,进而确定综合单价。
9.3工程变更【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9.3工程变更【条文】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9.4项目特征不符【条文】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便无从区分。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应据实调整。
9.4项目特征不符【条文】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涨凝土,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9.5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文】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I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条文】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调价原则。
9.5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文】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价原则。(按变更处理)。
9.6工程量偏差【条文】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方法。【条文】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为: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1)2.当Q1<0.85Q0时,S=Q1×P1(2-2)式中:Q1、Q0——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P1、P0——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9.6工程量偏差【条文】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实施本条需注意的是,工程量变化必须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教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领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条文】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签证生效的原则。【条文】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计日工计价的原则。
9.8物价变化【条文】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条文】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法。
9.8物价变化【条文】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髙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合同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9.9暂估价【条文】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具体体现是: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估委员会参与评标。
9.9暂估价【条文】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洗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4500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4500元取代4000元。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
9.9暂估价【条文】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条文】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未完待续)
9.9暂估价(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招标和暂估价的确定原则。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入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9.10不可抗力【条文】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解释】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损失承担以及价款调整的原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0不可抗力【条文】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工期及费用承担的要求。【条文】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原则。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条文】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解析】13新增条文。规定了工期的确定原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条文】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解析】13新增条文。规定了工期的要求提前竣工的补偿原则。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条文】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规定赶工费的结算要求。赶工费用主要包括: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2.材料费的増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4.措施费的投入。
9.12误期赔偿【条文】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了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解析】13新增条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条文】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曰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解析】13新增条文。
9.12误期赔偿【条文】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9.13索赔【条文】9.13.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9.13索赔【解析】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续)2.索赔证据的种类: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曰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3索赔【解析】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续)3.索赔时效的功能。索赔时效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即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有两点:1)促使索踏权利人行使权利。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即超过法定时间,权利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诉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对该实体权利强制进行保护。2)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有的索赔事件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如异常的地下水位、隐蔽工程等),发包人在时过境迁后难以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需金额。如果不对时效加以限制,允许承包人隐瞒索赔意图,将置发包人于不利状况。而索赔时效则平衡了发承包双方利益。一方面,索赔时效届满,即视为承包人放弃索赔权利,发包人可以此作为证据的代用,避免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只有促使承包人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发包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索赔事件的再次发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3索赔【条文】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要求。
9.13索赔【条文】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9.13索赔【条文】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
9.13索赔【条文】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处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关系。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9.13索赔【条文】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条文】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解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9.13索赔【条文】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条文】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付給发包人的索赔金额支付方式。
9.14现场签证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各地对此的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本规范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处理好现场签证,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绩效的手段。签证的情形包括:1、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2、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3、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成承包人的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5、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6、其他由于合同条件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事项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
9.14现场签证【条文】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就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9.14现场签证【条文】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时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条文】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现场签证的内容要求。
9.14现场签证【条文】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进行现场签证的责任。【条文】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计算价款的支付原则。
9.14现场签证【条文】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解析】13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一份完整的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人签章。
9.15暂列金额【条文】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解析】13新增条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合同价款调整【条文】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解析】13新增条文。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所作的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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