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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程枝术讲座主讲人:王建利武建集团职工大学武汉建筑枝术学校高级工程师
.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改革开放和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1998年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引进并试点,2003年《清单规范》首次出台和2008年《清单规范》改进,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13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2013版《清单规范》进行交底。开头语
目录.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全面升级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
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13版清单7.1.1规定了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典型无限风险及类似语句:“以下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本合同措施费包干使用,一律不作调整”、“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变革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同时13版清单3.4.1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且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13版清单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应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56号令的规定指出,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而造成的风险应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范畴,是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风险因素。根据13版清单中第9.3节(工程变更)、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和第9.6节(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56号令15.2(变更权)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
..(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9.10.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3版清单3.4.4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变革4.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一)08版与13版清单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
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1、8.2、8.3总结)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2.2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2.3加强发包人对物价波动引起调价的管理职责2.4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2.5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结论: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约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依据一:合同至上的思想13版清单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依据二:13版清单非法律法规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优先执行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2.2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下,部分投标人采取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中标以后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来节约投资,或者同发包人讨价还价或以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7.1.1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3.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3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3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部分):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4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4.1工程变更概念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例如:某工程现浇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例如: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13949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282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①用公式(9.3.1-1):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0.9475)×100%=5.25%②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23.56×94.75%=22.32(元)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13版清单9.6.2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要点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Q1)与招标工程量(Q0)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调整公式:A.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1)大于1.15倍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Q0)时,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S),等于1.15倍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Q0)乘以承包人在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加上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1)减去1.15倍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Q0),乘以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的综合单价(P1)。B.当Q1<0.85Q0时,S=Q1*P1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小于0.85倍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时,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等于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例如:有梁板C20,综合单价P0=355元/m³清单工程量Q0=100m³A情况:当Q1>1.15Q0时,(Q1=120m³)即:120>1.15*100=115m³即:结算价(S)=1.15*100*355+(120-1.15*100)*调整后的综合单价。B情况:当Q1<0.85Q0时,(Q1=80m³)即:80<0.85*100=85m³即:结算价(S)=80m³*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调整:A.当投标人综合单价(P0)<招标人综合单价(P1)*(1-承包人极价浮动率)*(1-15%)时,综合单价按照:招标人综合单价*(1-承包人极价浮动率)*(1-15%)调整。B.当投标人综合单价(P0)>招标人综合单价(P1)*(1+15%)时,综合单价按照:招标人综合单价*(1+15%)调整A.355<373*(1-15%)*0.85=301.20元/m³B.355>302*(1+15%)=347.30元/m³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不能随便了,要注意保留,以便今后结算使用。因此,招标控制价亦为今后结算的依据。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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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5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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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致。13版清单新变革3.5.1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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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6其他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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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6.2现场签证(二)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现场签证的规定的对比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规定的变革:1.现场签证从与工程价款相独立转变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2.明确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3.规范了现场签证费用的程序(包括签证主体、签证事项、签证时间)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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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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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6.3计日工(二)计日工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一:可以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常见工作内容1.路面保洁、清扫(积雪、工程土等)、路基维护等;2.临时设施搭建;3.电力塔架基础施工、临时电力线路安拆、主线占地界沟开挖;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人员、设备闲置增加的费用;5.人员设备调遣,雨季、夜间施工等(一般由情况4发生后赶工引起);6.标志、标语牌制作、安拆、维护;7.发包人指令性增加的相关措施发生的费用;8.保证建设工期所采取的工艺措施发生的费用9.在施工期过程中,由于社会车辆、地方百姓等原因造成对已完工程设施的损毁、破坏、丢失而进行修复、完善发生的费用10.救火、救灾、防洪所发生的费用11.为便于施工组织管理,或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增加便道、便涵数量所发生的费用12.加强施工现场精神文明建设发生的费用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3.6.3计日工(二)计日工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招标控制价:08版清单4.2.6(3)规定: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13版清单5.2.5(4)规定: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将可能发生的计日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尽量列完整。投标报价:13版清单6.2.5(4)规定: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而且不计入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招标人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招标人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以重视期中过程管理为驱动4.1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规范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1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规范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1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规范(一)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由竣工结算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1)13版清单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2)竣工结算依据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3)13版清单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要求承包人按照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对进度款支付中形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重新审查,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出现大量争议。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2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与08版清单相比,13版清单中新增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条款,其中:10.3.8~10.3.13为新增的进度款支付程序条款;11.3.1~11.3.6为新增的竣工结算程序条款;11.4.1~11.4.5为新增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条款。《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17.3.3为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17.5.2为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的条款。因此,13版清单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计量结果的有效性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13版清单11.2.6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不需要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13版清单11.3.1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期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
.(1)提交申请: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复核: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汇总报表,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确认: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已经确认的计量结果”有效性的要件: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17.1规定的计量程序:单价子目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1)提交申请: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2)复核: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3)确认: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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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4区分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在工程计量上的差异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5增加了最终结清的条款提高了与合同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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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5.1最终结清的相关概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2.1.4中明确指出,在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之前应确认以下往来款项:(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最终结清应包括了一些调价款以及索赔款项的支付。除此之外,13版清单从质量保证金的角度对最终结清进行了描述。
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4.5.2最终结清与质量保证金13版清单11.4.1规定: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11.4.5规定:若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11.5.1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6.6规定: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由此可见,工程的最终结清款项中除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的调价款和索赔,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及发包人延期支付的利息。同时,13版清单中还表明,最终结清的支付者未必是发包人,有可能由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费用较高,则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不足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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